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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慈”在先秦儒家伦理下的安置及其现代内涵

2020-12-17李佳霏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儒家伦理子女

摘 要:五四运动后至今,中国哲学追随西方哲学的脚步,罕少能显“家”以及与“家”相关的亲密经验哲理的身影。当代人谈及“孝道”总似见为洪水猛兽,将儒家这一传统伦理原则与文化糟粕联系起来。这种现状势必应引起我们的反思,是否在现代社会的新型家庭关系中一味强调“孝道”——这一被新生代年轻人理解为亲子之间单向度的绝对服从命令的语词已经不合时宜。追本溯源,中国古代的哲理作为中华文明永不枯竭的源头,先秦儒家在讨论家庭成员关系时从未将“孝”孤立起来,慈孝本一体。对“慈”这一概念其精本要义的正确把握,或许能够为当代家庭单位中紧张的亲子关系带来缓和。

关键词:慈、孝、家庭、亲子关系

一、家庭关系中的“慈”与“孝”

我们对世界所具有的朦胧经验感知实际上从子宫中就初具模态,父母双亲结合给予了人个体的生命,而在出生之后我们与外部世界最初建立的联系又来自于双亲,我们在与家庭成员的交流互动中学习情感表达,建立理智与道德尺度,习得各类自我保全的技能。由此,协调家庭成员关系、明确家庭成员各自的伦理义务的家庭伦理就在中国古代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而父子关系则在古代家庭伦理中更是诸伦之首(三纲、五伦等)。儒家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思想之主体,其家庭伦理滥觞甚早。

在先秦儒家的发展进程中,“慈”这一伦理原则实际上一直都是被提倡的。“昧爽而朝,慈以旨甘,日出而退,各从其事,日入而夕,慈以旨甘。”但这里对于“慈”的使用仍作孝敬进奉。而到孔子这里,“慈”逐渐名副其实其本该有之义,作为对于亲子关系的伦理规范被表述出来,“临之以庄,则敬;孝慈,则忠;举善而教不能,则劝。”“孝”、“慈”则“忠”,这即是把慈与孝并行,使这二者成为一种对等性原则成为使民“忠”的手段。

“家庭”这一社会组织单位,其基本存在形态更是以宗族亲缘为基础,是一个人从出生起就被动接受、无法逃避且负有责任的人际关系形态,“家庭”即脆弱同时又拥有稳定性,其本质在人类发展历史波动中从未发生本质变化。通常人们将“父慈子孝”理解为一种对于家庭成员的道德规范与行为指导原则,“孝被认为是无条件的纪律之奉行的试金石与保证,是官僚制最重要的身份义务。”但事实上,“慈”与“孝”并不仅仅是一种原则性的伦理纲常。在儒家角色伦理中这种对于父子角色的要求是“不诉诸抽象的主体、行为、动机、理性、选择、结果、人格特征等等,而是植根于对父母与子女角色、关系更为整体和多变的叙述性理解。”从家庭关系出发,正是孝悌与慈爱这种家化行为才给予了家以真意。

二、慈孝一体

从家庭这样一个天然机制出发,我们可以将孝悌与慈爱看作是中华文明下人性与文化的共构。

“慈”是父母的义务情感与人类特性。“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子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襁褓赤子怀抱于父母胸前,作为毫无生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婴孩,父母始终对子女有三年之养、三年之爱,父母对于子辈的爱护具有人类生活的普遍性。“父母唯其疾之忧。”作为世间唯一同时具有选择能力与自我保全意识的生物存在的人,即使深刻意识到“养育是亲代对子代的重大付出”依然选择继续对子女的养育行为,父母对于子女生存状态的牵挂从未中断。除此之外,“慈”不仅仅是一种父母对于子女进行情感牵挂的外化,当其作为一种与“孝”相对的范畴出现在家庭关系之中时,它更是对子女实现孝悌的前置支撑,以及实现一个和谐稳定社会的必要保障。

“孝”则是子女对于父母的行为反馈与回报意识。“善事父母曰孝”,人从出生之日起,就与其双亲自动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父母对孩子负有哺育教养的责任,而人类幼童状态的漫长持续过程,则给予了人类对于自身发展形成更全面而准确认识的可能。我们对于父母的模仿,塑造了我们的终生记忆最重要的部分与行为机制。正是这过往的经验、认知与技能,使我们能够进行更完整的思考,能够实现有计划性的回报。作为一个有道德有仁义的“人”,必然就对父母的恩情进行回报且责无旁贷,这即是“今之孝者,是谓能养。”父母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劳心费神,而当父母逐渐年迈,子女亦应将对父母的孝悌具化于内外,“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唯有子女出于“孝”的情感动机实现“孝”的行为,父母与子女这代际之间互利互惠的“哺育”与“反哺”模式才能完整,孝悌与慈爱才能形成代际之间的闭环而不断循环。但除“养”之外,子女对父母的“敬”更是儒家所推崇的另一方向。与人这种终生维持亲子关系的社会性动物相比,鸦雀犬马皆有反哺的行为,而能使人之孝悌区别动物的可能性在儒家看来,“不敬,何以别乎?”“敬”正是实现辈际纵向之间的关爱的原则。作为人,对于父母恩情的回报绝不止步于物质回馈使双亲老有所养,还包括精神上的陪伴与亲近,使父母的幸福感发自内心。

三、现代亲子格局下对“慈”的新规定

如今中国社会家庭亲子关系矛盾凸显,“生而不养”、“养而无教”社会问题屡屡出现。例如,在农村地区,依然存在着抛弃婴童、家庭暴力、包办代替、剥脱子女受教育权利等父母教育的缺位问题。这样的父母并未将孩子的生命与生存状态放在第一位考虑,这即是“生而不养”,未能做到慈爱的首要要求,即物质保障的提供与对生命的维护。而在城镇地区,也有家长过分溺爱子女,在教育过程中重智轻德,教育目标过于功利,教育结果有才无德等等问题多见媒体。当我们立足于这样的社会现实,在规范新型家庭模式,即长辈对于晚辈的爱护抚育与晚辈对于长辈的深重敬爱产生对等交互的和谐代际关系建立时,是有必要在儒家传统孝慈精神的指导下进行建构的。当然在构建现代家庭亲子关系的时候,一方面不能忽视儒家慈孝传统;另一方面也必须对这一传统进行反思,把握其思想实质,借鉴历史经验,从而用更为合理、系统的思想去指导实践,以尽可能规避由继承传统而可能产生的问题。因而,我们对父母之“慈”也就有了新的规定即解释。

首先,要将平等性作为衡量纵向亲子关系是否和谐的指标。这种关系的平等性包括在在物质哺育的基础上不以父母恩义使命令性任务合理化,尤其是当这种任务带有或剥夺或包办的意义时。中国古代儒家传统以“尊尊”为紧要,但这“尊尊”并不意味着孔子提倡子女对父母百依百顺。在孔子看来,可畏之后生对双亲负有进谏之责,在父母行事言语有失之时,子女应及时和颜悦色的指出长辈的错误。中国社会近现代以來,平等观念自然是以深入人心。与社会进步的速率相符合,中国的家庭自然应跟上步伐。作为父母,应给予子女宽松的成长环境与自由选择的权利,才能不致使家庭与社会教育产生断层脱节。

第二,家庭教育要有的放矢、德智兼具。与部分“生而不养”的父母相比,另一部分中国父母常常陷入一种畸形的责任意识,与子女之间的分界线并不明晰,无法实现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家长常常只牵心于儿女所需要的是什么,大包大揽,于是将子女挤出了他们自己该有的位置。”将全部精力深耕于为子女拓展更大生存空间,且不断提高对子女教育成果的诉求,在子女长大成人后又为其劳动资格与婚姻问题而操劳奔波,这确实是合格的优秀的父母,却也是过格的自我負担过重的父母。这种过格不仅是对作为父母的自己的惩罚,同时亦是对于子女教育的越位。“慈”并不仅仅在好的养育,必然还包括好的教育。中国式父母应当学会放手,减少对于子辈的能存在能力的牵心,给与孩子机会去开发独立的生存智慧与成长能力。同时在教育引导过程中,减少对于智力目标的过分追求。若“慈”的方式不对,不具有正确的目的及导向,没有授之以渔,则会致使子女在及物过程中产生偏差认知,从而无法具有符合社会公德的价值观念,重智轻德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有才而无德。

第三,要注重家庭精神安抚功能的建设。人生尽头的宁静感与终极意识,除宗教之外往往就来自于家庭。中国人常言,当生命行至尽头,唯既不愧对祖先,又宽欣于后辈,才能有死而无憾之感。这种精神上的慰藉,在家庭单位固定的过程中应逐步进行建设。现代社会网络环境中,不乏因原生家庭关爱的缺位而对生命进行不同程度损伤的年轻人。个人健康心态的建设固然重要,但如果大多数家庭关系都具有温暖安和的特质,或许更能给予个人精神与心灵上的安置。如果双亲在与后代利益互惠的过程中,能同时注重情感与精神的互动,必然能使现代社会关系中的人拥有更多坚定与宁静。

人类学对家庭研究甚久,可无论何种学说都无法否定家庭单位的存在,家庭形式与亲子关系的格局或许各不相同,但无家庭的混交时期在人类历史长河始终是不成立的。时至近代,经历数千年未有的一系列运动的推动下,中国家庭生态与形式构筑发生了深刻的转变。新文化运动代表,猛烈批判家庭组织的存在合理性,试图超越家庭实现真态的自由。鲁迅在《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里,更是从根本上否定了代际之间的恩义与亲情。社会主流思想开始对儒家传统伦理弃之如敝履,传统仁孝观念在社会整体环境下,更是被视为专制之糟粕而有被全盘视之为历史垃圾之势。然而事实上,具有深厚理论传统的儒家家庭伦理,尤其是慈孝观念,对于当代中国人民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依旧产生了无法忽视的影响,其损益无法一言蔽之。新型的慈孝对等原则应被社会接受为一种共识,亲子关系的道德性从不该被忽视。古老的智慧是中华文明的代表,深远影响着中国人的思考方式与世界。积极且合理的继承并发展儒家传统伦理思想是吾辈的大任,重新理解古老的语言,将利于我们实现平等的亲子关系与家庭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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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佳霏(1996- ),女,河北石家庄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儒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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