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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包装中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2020-12-17章帷儿

中国饲料 2020年24期
关键词: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章帷儿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开始注重产品外观设计、包装容器等与产品自身关联不大的附加价值。因此,在生产商品过程中,产品的外观包装也逐渐成为各商家战略重心,因此,产品外观设计、包装材料等产品附属品在生产交易过程中都具有相当可观的消费价值。而且当前经济已由高速发展逐渐转变为高质量发展,扩大内需成为企业发展的新生动力,而产品外观是否满足当前国民的消费需求成为同行企业竞争的关键。而产品包装相关设计及价值存在的合理性与规范性都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运营。好的产品外观设计能给饲料企业带来好的经济效益,假冒伪劣外观设计不仅不会提升饲料企业经济效益,反而会产生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既影响饲料企业自身的产品形象,也降低了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贾维,2020)。

1 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相关概念综述

1.1 产品包装商标法概述 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产品的商业标识,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才可成为“商标”。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关于产品商标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此项法律法规也是我国在产品包装知识产权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法规。产品包装是消费者识别同类产品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产品包装的相关保护制度能有效防止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中相关主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

1.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概述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才将产品包装的外观标识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旨在保护经济市场稳定,鼓励维护市场经济中主体参与这之间的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济市场主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饲料产品包装只有在市场竞争中才具有知识产权价值,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根本上弥补了商标法的不足,更完善的保护了饲料产品包装方面的知识产权价值。

1.3 饲料产品外观包装的功能价值 我国相关商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商品外观包装功能价值的定义是外观包装具有识别产品来源、产品相关使用说明等具有法律效果的保证功能及对本产品的推广功能(高阳,2016)。

1.3.1 饲料产品外观包装来源识别功能 当前经济发展已转入高质量发展轨道,饲料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扩大内需成为企业提升经济效益的主要发展动力,因此,消费者的需求成为当前饲料企业重要的生产导向。饲料产品外观包装能准确的向消费者传达出饲料产品的关键信息,让消费者在接触该饲料产品的过程中获得饲料企业的一些核心信息。

1.3.2 饲料产品外观包装品质保障功能 饲料产品外观包装担任保障功能的是本饲料企业的商标,商标的保障功能最初来源于手工业,当时工匠在完成作品时都要制造一个属于自己的标记,以示自身对手工产品质量的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包装的保障功能也发生了本质变化,从最初的代表产品质量发展成当下消费者对产品的预期价值。譬如奢侈品的商标给消费者的预期价值就是经久耐用,而廉价商品的商标外观给消费者的预期价值就是低价时尚。因此,饲料产品外观包装的保障功能在消费者看来与饲料质量与服务有必然联系。

1.3.3 饲料产品包装的推广功能 产品外观包装具有对本产品推广功能。产品外观推广价值随着该产品生产厂家自身信誉的提升而增值,同时随着产品外观推广价值的增加,厂家自身信誉也会进一步提升,这是一个良性循环。所以,饲料产品的外观包装还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2 当前法律法规对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随着饲料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产品包装在企业公平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因此,饲料企业在当前经济环境中也越来越重视对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标准与要求,饲料企业需满足这些规范性要求,产品外观知识产权才能受到相应保障。

2.1 权利要求的充分性标准 当前对产品外观的定义包括产品包装大小、形状、颜色、设计图案、组合结构等一些包装上的相关特征,但却并没有明确定义产品包装的包含内容,随着商业化竞争日益激烈,饲料企业对产品包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而法律条文对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明确的,因此,当前法律条文对饲料产品包装方面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不确定的表达。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想要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前提是要克服外观包装这个定义本身的边界不确定性。通俗讲就是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声明过程中要尽量做到描述精确,保证饲料行业参与主体之间竞争信息的公开透明。

2.2 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的显著性考量标准对于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的显著性考量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饲料产品本身的推广度与相关的推广方式;(2)饲料产品包装在消费者手中的使用方式;(3)饲料产品外观包装的知识产权使用是否具有排异性;(4)关于饲料包装知识产权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使用、推广的实质性证据;(5)是否使用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6)任何法律法规的保护行为必须是在确定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对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也需要饲料产品包装出示外观设计的显著性证明。即饲料产品包装外观虽然本身含有显著性考量的所有条目,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证明该产品外观设计是完全规范于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所规定的标准之内的(张玉彬,2015)。

2.3 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中的整体非功能性考量标准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曾对商品的功能性给出解释,即商品自身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具有的使用性能,它能直接影响商品本身的价值与质量。而商品非功能性指与商品使用性能无关,仅仅帮助消费者识别同类商品的附加值。与我国专利法对产品功能性规范要求不同,商标法等对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的规范范围远大于功能性规范范围,即产品整体包装设计中除了可替代的设计外,其他的非功能性美学设计都有可能受到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3 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3.1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规范中的不足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越来越严格。但我国商标注册备案的严格要求导致我国对包装知识产权相关规范的法律法规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版权法或专利法等一部或几部分散保护。但各部法律利益保护侧重不同:版权法侧重于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的创作保护,对于侵权的界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相似确定性及接触可能性;商标法保护更侧重于饲料产品包装中有关此类产品来源识别及产品推广附加价值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界定标准是要满足具有确定性相同及实质性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更加侧重于饲料产品包装设计及商标法之外的可确定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它所要求的保护内容必须能精确表述,范围太过狭隘。

3.2 饲料产品包装外观版权法保护之难 在饲料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包装袋上各项美学元素组合设计成成品时,包装袋可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版权法对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侧重于创作,就是只要是以前不存在的设计自然而然就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版权法使用限制反而更大。版权法中“合并原则”限制了饲料产品在包装设计过程中对自身产品消费预期的表达范畴。即当饲料产品包装外观满足版权法中“实用物品原则”或“合并原则”时,其自身无法受到其他两部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而其他不满足部分依然要寻求剩余两部法律的保护。但饲料产品包装本身是一个整体性设计,对包装部分的保护没有任何意义,而且饲料产品包装部分内容也无法承载饲料产品外观的来源识别功能,对恶意伪造抄袭侵权行为版权法是无法保护的。

3.3 饲料产品包装外观专利法保护之难 首先,饲料产品包装在外观设计过程中想要受到专利法保护需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门莹,2020)。专利法在这点定义上与商标法有些许重合,但专利法更加侧重于新颖要求。而外观包装新颖性其实是一条非常严格的保护要求。饲料企业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在外观包装方面的设计比较简约,涉及使用的颜色和形状组合很难不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创新程度,可见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想受到专利法保护非常困难,对于饲料企业来说,饲料产品更多的是面向农村农名等具有大众化乡土气息审美的消费者,外观产品包装想要吸引大众且能识别商源就不一定具备小众而新颖的设计。

其次,专利法对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保护期期限为10年,这相比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期限来说显然是具有预期差异的。原因在于设计专利与版权都是自然而然的一种权利,它具有公民共享共用的特性,在它存在的那天起就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而对于产品包装的其他商标、识别标记等并不会因为注册而具有商业价值,它们只能通过产品本身的商誉及消费者对此类产品所积累的消费信誉而产生商业价值(蔡丽辉等,2016)。所以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要通过当前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

3.4 饲料产品包装外观反不正当保护法之难知名饲料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产品外观设计所获得的市场竞争价值需要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商标法只能对注册的设计标识进行保护,但这种类型的保护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效的保护(尚广振,201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针对在经济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条例。它主要是通过对未有保护却本身存在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的一种法律保护。所以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法对饲料产品包装外观的保护并不会因为它是已经被注册或者这个设计外观是否具有排他性亦或者这个设计外观是否是驰名商业标识,它只是通过判断是否在竞争过程中利用产品外观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来进行相应的保护。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及侵权边界都有明确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在竞争过程中是否存在抄袭、模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但对饲料包装外观是否具有排他性及其他权利范围界限并没有明确规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中曾明确指出,只有在损害权利人正当权益时,权利人可通过恶意模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权,但此时被告人也可通过自由竞争等说辞进行反驳,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设计最初目的是为了维护经济市场的稳定,提倡自由竞争。

4 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模式探索

4.1 将饲料包装外观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 我国关于饲料产品外观包装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法,虽然外观部分标识与当前我国商标法保护有所联系,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自身所具有的独立性,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实是一部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因此我认为,饲料产品外观包装作为饲料产品的一项商业标识,与商标及所有能承担起来源识别功能的标识一并统称为商标,将这些标识的概念与规范条例模仿西方发达国家,形成单独的统一的立法保护,不需要去援引其他相关法律条例(王如敏,2013)。对一切能承担来源识别功能的标识都能纳入规定范围,承认这类标识为企业自身的产权及承认这类标识能自由转让具有相应物权效力。

将饲料产品包装外观整体纳入商标法所规范的法律体系内部,采用西方发达国家对商业标识的注册与使用权力的并行完善保护制度,从立法层面重视饲料产品外观包装的整体标识性,使得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成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同时,完善的商标法保护制度承认饲料产品包装是饲料产品内的一项整体物权,使外观包装使用授权和转让成为可能。

4.2 完善使用保护原则与注册并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饲料产品包装是一项承载信息的物品,它在销售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这于商标法规定保护的商业标识本身的私有性存在一定的冲突。西方法律明确规定商标承载企业“商誉”这一概念。我国商标法的法律规范行为原则上采用注册保护制度,但注册与实际使用仍有明显差异,不能一概而论。注册保护制度对商业标识的显著性要求存在于申请前,但现阶段饲料产品包装在显著性方面不足而无法得到商标法的保护(王舟晶,2018)。

4.3 明确产品包装外观的定义并扩大其保护范围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对饲料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保护多是零星片段式保护,对产品包装的整体性缺乏合理的法律条文,而且饲料产品包装在寻求保护的途径中大多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法寻求相关保护规范,但当前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法保护大多是根据竞争行为所判定是否侵权,因此,在后续法律规范条文中应明确引入产品包装外观这个整体性概念,不仅局限于饲料产品包装所使用的颜色、形状等单独可描述性的标识,还应将包装整体的设计性与包含特殊销售技术等非功能性标识纳入保护范围。

4.4 完善侵犯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的判定标准 当前有关侵犯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的判定标准主要存在饲料企业需对侵权行为进行有力举证,这就涉及到一些侵权判定标准,我们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对“混淆性”的判定标准来判断:(1)饲料产品外包装的设计强度;(2)两种饲料产品外包装的相似程度;(3)存在侵权行为的饲料产品的质量和价格;(4)两种产品包装的差距;(5)实际销售市场内产品包装的混淆程度;(6)侵权者的意图与目的;(7)消费群体的相似性及是否在购买过程中考虑权利企业的产品知名度。因为在包装保护成立过程中需要对产品本身及产品包装进行相关的驰名认证,这也提高了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门槛,造成一定的认证难度。

5 总结

饲料产品包装知识产权是饲料企业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动力,是饲料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维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法宝。因此,饲料企业通过对当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认识,以及维权过程中对这些规范条例的积极影响,不仅能保护自身产品包装知识产权不受侵犯,还能提升自身的商誉,推广自身产品,最大程度的利用包装外观所具有的功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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