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系统论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应用
2020-12-16马爱国
摘 要:作为整体和作为个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的运行都具有系统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调的便是将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个方面与环节都是相互关联、彼此影响的,因此应注重各项工作间的协调互动,服务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共同目标。
关键词:系统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系统论的提出
一般认为,系统论由美籍奥地利人、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创立。系统论认为,开放性、自组织性、复杂性、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基本特征。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贝塔朗菲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性质。他用亚里斯多德“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名言来说明系统的整体性,反对那种认为要素性能好,整体性能一定好,以局部说明整体的机械论的观点。同时认为,系统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存在着,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起着特定的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要素是整体中的要素,如果将要素从系统整体中割离出来,它将失去要素的作用。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方法,就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并优化系统观点看问题,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
其实,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中最早论述了系统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整个世界是由无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并相互转化的事物和过程有机联系起来的复杂系统。恩格斯指出:“我们面对着的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互的总体,而我们这里所说的物体是指所有的物质存在,从星球到原子,甚至直到太粒子。”1有学者认为,这里的“体系”一词,就是系统的意思。2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历史观中,系统论思想也是很丰富的。马克思是运用系统思想、系统观对世界上最复杂的系统——社会系统进行科学解剖的典范。首先,马克思把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并把它作为研究社会现象的基点。其次,马克思根据组成社会有机体的不同要素、结构、层次、环境以及作用条件等揭示出这个机体的不同运动规律。再次,马克思把整个社会形态的发展当作一个有机体的进化过程来加以研究。3
二、系统论在治安防控中的应用
贝塔朗菲和马克思的系统论思想为我们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首先,作为整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的运行具有系统性。社会治安问题既是分别独立的个体,又是有机的、统一的整体。从整体上说,社会治安问题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然而其组成与排列不是无序的,而是具有高度的系统性。社会治安问题纷呈,然而可以将其划分为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刑事案件等四个范畴。这四个范畴虽是主观上的一种区别,但确是社会治安问题客观现实的一种体现。社会治安问题的四个范畴是独立的、分层次的,又是相互联系的,其阶梯形四层次构成了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合理等级,有机地组织成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整体。从四范畴的合理区分与有机结构中可以看出,作为整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的运行具有系统性。从社會现象与人的行为角度,可以更加具体地发现作为整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的系统性。从社会现象的角度看,作为整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的运行具有系统性。社会治安问题产生于社会大系统,受社会大系统运行规律的支配,它本身又以一个系统形式在运行,其不管人们的意识与否,意志如何。因为社会治安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受社会规律的支配,社会运行大系统使社会治安问题的运行具有整体上的系统性。从人的行为角度看,作为一个个个体的人是否会去实施危害社会治安问题的行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似乎是偶然的,然而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看,受人的行为规律支配,一定时期将有一定数量的人去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却是必然的,具体个人去实施何种危害行为,只不过是作为整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的系统在人的行为上的一种有机分布。这种行为皆是其系统一种必然的、有机的排列组合。把握社会治安问题的运行规律,必须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否则就会被表面的、杂乱无章的现象所迷惑。
其次,作为个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的运行同样具有系统性。从社会现象来看,作为个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的运行具有系统性。社会治安问题是一种可与人的意识相脱离的事物,然而其是否能够运行、以何种方式运行,客观上又是一种“有意识的”整合。一些因素为何能形成犯罪、一般违法、一般不安情形、次生性事件,也是社会、人文、自然领域内各种因素聚集起来并优化成一个有机系统的结果,任一犯罪、一般违法、一般不安情形、次生性事件的发生及其具体运行,危害社会治安,都是在其形成系统后才出现的。所以说,属于一种社会现象的一个一个个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的运行,虽然是无意识的,但客观上必须形成系统才能运行,舍此就没有社会治安问题的存在。其次,从人的行为上来看,作为一个一个个体的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在行为人的主观努力或外力作用下,客观上构造一个能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系统工程,才能使作为人的行为的社会治安问题成功发生。行为人必须准备一系列的工具,将诸多作案要素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还需要将自己的行为系统调整到最佳状态,这样才能确保其作案的成功以及事后逃避社会的揭露与惩罚。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实际上是行为人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系统与社会侦破行为系统之双方系统之质量的较量。当行为人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系统之质量低于社会治安侦破行为系统的质量时,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必将被揭露。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调的便是将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个方面与环节都是相互关联、彼此影响的,因此应注重各项工作间的协调与互动,服务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共同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思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92页.
[2]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哲学科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0页.
[3]金其高,中国社会治安防控,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
作者简介:马爱国(1976.12)男,汉族,陕西铜川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公安学的教学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