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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

2020-12-16刘珈利

关键词:中日韩双边法定

刘珈利

[云南大学,昆明 650000]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在于提高结算和清算的效率,中国—东盟的货币合作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声明》在《联合国宪章》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中国—东盟经贸联委会、联合合作委员会等合作机制,加强双边与多边合作,并表示在货币合作问题上加强政策性对话。随着中国—东盟货币合作如日东升,“海上丝绸之路”基金和亚投行的成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的升级等一系列经济发展成就,为中国—东盟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2019年“第二十二届中日韩与东盟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在全球经济规则骤变的语境下批准了《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下本币出资的《指南》,并承诺依据区域各成员国的实际国情综合使用货币,为稳定亚洲区域的金融市场、促进区域货币合作提供了夯实的规则基础。但在中国—东盟货币合作进程中,由于各成员国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国内法律规制结构的差异性,中国—东盟的货币合作依旧存在政策协调机制薄弱、透明度较低等问题,货币合作仍需要中国—东盟成员国在货币互换、金融危机救助与货币合作监管等领域加强合作。

一、法定数字货币概念的厘清

2018年委内瑞拉发行了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迅速从国际货币秩序的边缘地带向中心地带迁移。法定数字货币是金融科技创新的产物,而货币形态的发展和变化又影响着货币国际秩序之范式的发展与变化,使得传统货币的国际规则亟须迭代。法定数字货币需要与现行的国际货币秩序发生结合,现行国际经济规则同样需要嵌入法定数字货币这一客体,从而构建新的范式。根据Thomas Kuhn范式(paradigm)及范式转变(paradigm change)理论模型,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进行分析,是在维护中国—东盟货币合作现有规则语境下构建法定数字货币国际规则新范式的核心要素。

厘清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首当其冲需要区分法定数字货币是判准性概念(criterial concepts)抑或是解释性概念(interpretative concepts)。若其是判准性概念,则在使用法定数字货币这一概念时,仅需遵守既有的规则;若是解释性概念,则法定数字货币即便与传统货币享有共同的规则,但该共同规则也存在核心地带与边缘地带之分,那么,对法定数字货币这一概念进行诠释就变得尤为重要。从法律规则本身出发,首先,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人民币由纸币和硬币构成。如遵循此规则,法定数字货币既不是纸币,也不是硬币。若依据判准性概念的范式,法定数字货币不是人民币,也非法定货币;若依据解释性概念的范式,货币的形式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因此,形式位于解释性概念的边缘地带。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这意味着无论是法定数字货币,抑或是传统货币,二者都属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并且都具备无限法偿性。那么,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不满足该条件,而法定数字货币与人民币都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其地位相同,因此,二者可以同时在国内及跨境进行流动,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和无限法偿性则位于解释性概念的核心地带。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货币、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等概念虽然错综复杂,但在语义范畴下其具有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例如,数字货币的产生依赖于算法,不仅降低了传统货币在发行数量、印影制作、防止伪造等环节的风险,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货币的匿名性和不可追踪性两方面的缺陷。然而,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并非中国人民银行,其范畴大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范畴,不具备无限法偿性。数字货币依赖于互联网,而法定数字货币则实现了离线交易,(3)姚前:《中国法定数字货币原型构想》,《中国金融》2016年第17期。这一金融科技的创新通过脱离互联网进一步巩固了我国在网络时代下对国家货币主权的维护。由此,在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概念比较时,发行主体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是该解释性概念的核心地带,而采用何种形式完成支付则是该解释性概念的边缘地带。此外,传统货币作为种类物遵循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但该原则不断受到质疑。(4)参见孙鹏:《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法学研究》2019年05期,第25-43页;朱晓喆:《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法学研究》,2018年02期,第116-135页;其木提:《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法学》2009年11期,第58-68页。这使得在互联网金融和区块链技术纵向渗入的当前,传统货币的缺陷暴露在其匿名性和不可追踪性两方面。而法定数字货币弥补了这两个缺陷,具备可控匿名性和可追踪性。

二、中国—东盟传统货币合作法律机制的基础成果

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东盟货币互换安排》(ASEAN Swap Arrangement,ASA)形成于1977年,目的在于以外汇互换的形式援助成员国解决资本流动性短缺问题。2000年,中日韩“东盟10+3财长会议”签订《清迈倡议》,构建了双边货币互换机制的货币合作模式;2010年3月,为平衡区域内的国际收支、解决短期流动性不足等问题,中日韩与东盟财长在《清迈倡议》的基础上,达成了《清迈倡议多边化协定》(Chiang Mai Initiative Multilateralization Agreement,以下简称“CMIM”),以巩固中日韩与东盟的区域双边货币互换机制。

(一)货币互换机制

《清迈倡议》达成了“成员国之间开展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的共识。2001年,我国与泰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协议》约定在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向泰国银行提供最高20亿美元的信用贷款资金,以支持泰国国际收支问题及维护金融稳定。(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与泰国银行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http://www.pbc.gov.cn/bangongting/135485/135491/135597/1006373/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7月25日。2003年12月我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金额为10亿美元的《货币互换协议》并分别于2005年及2006年续签《货币互换协议》及《货币互换协议(修改稿)》,(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银行在〈清迈倡议〉下签署原中印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修订稿》,http://www.pbc.gov.cn/bangongting/135485/135491/135597/1008751/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7月25日。在提高货币互换金额的同时,也从货币短期流动性支持方面开展了双边融资的合作。此后,我国陆续与新加坡等东盟成员国签订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货币互换机制覆盖了中日韩及东盟国家,但并不是每一份《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的作用都相同,根据国家利益权衡不同,其作用也截然不同。例如《中韩货币互换协议》旨在方便我国境内的韩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与马来西亚及印度尼西亚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主要用于双方的商业贸易结算领域。这也体现了不可通约性中不可比较的特性。

2014年7月,CMIM修订稿正式生效,提高了《清迈倡议》项下的多边合作投资规模及IMF贷款规划的脱钩比例,并同时建立了预防性贷款工具。(7)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的简介》,http://th.mofcom.gov.cn/article/jmxw/201504/2015040095890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25日。货币互换机制的形成不仅有助于抵御不期而遇的金融危机,更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货币合作的顺利开展、稳定亚洲区域金融。

(二)金融危机救助机制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中日韩三国和东盟国家认识到IMF在危机救助方面的局限性。为维持亚洲区域货币稳定并减少亚洲国家对IMF危机救助的依赖,日本提出“建立亚洲货币基金”(Asian Monetary Fund, AMF),但这一提议却遭到IMF及美国的强烈反对,美国财政部否决了日本建立亚洲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认为AMF的成立将在短时间内无条件地为亚洲国家提供急需的流动性资本,(8)Philip S. Golub, Power, Profit and Prestige: A History of American Imperial Expansion, Pluto Press, 2010, p. 155.加之亚洲各国联合形式松散,这一提议至今被搁置。为填补亚洲金融危机救助机制方面的空白,中日韩与东盟通过协议、会议等多边合作的形式,建立了本区域内的金融危机救助机制。

首先,双边货币互换模式下的区域救助机制。《清迈倡议》首次以区域内货币互换机制为基础建立区域救助机制,(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清迈倡议》,http://www.mof.gov.cn/zhuantihuigu/12jiecaizhenghui/caijinghezuochangshi/200904/t20090429_13827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9月4日。双边货币互换的当事国以本币抵押的方式对本国外汇资金短缺进行救助。这一救助机制的建立对于组织松散的中日韩与东盟而言不仅能填补亚洲金融危机救助机制的缺失,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AMF被搁置后的弊端。

其次,区域外汇储备库的建立。由于双边货币互换模式下的区域救助机制以两国间的合意为主,其内容千差万别且无监管机制,若金融危机爆发,该机制不能在较短时间内给予成员国有效救助。因此,我国于2003年10月在中日韩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升级区域救助机制,以加强对双边货币互换模式下救助机制监管的提议。2009年5月该多边资金救助机制以建立外汇储备库的形式、随着《清迈倡议多边化》“扩大共同储备基金的建设,中日韩与东盟区域外汇储备库以自我管理的形式、不低于800亿美元的规模及中日韩与东盟80∶20的出资比例”应运而生。(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区域外汇储备库:强化区域危机自救新举措》,http://www.mof.gov.cn/zhuantihuigu/12jiecai zhenghui/caifangwenzhang/200904/t20090429_13826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18日。该储备库规定其借款条件沿用《清迈倡议》项下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以各成员国各自划出、各自管理外汇储备金以便危机发生时将其集中进行资金救助,有效填补了区域双边货币互换项下的金融危机多边救助机制的空白。

此外,2007年东亚及太平洋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EMEAP)成立了货币与金融稳定委员会,旨在通过宏观监测、危机管理等手段加强成员国之间的货币与金融合作。该委员会的成立有助于中国—东盟在货币和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合作。 而《亚洲经济金融稳定行动计划》作为强化CMIM的规制要求,以对该共同储备基金进行有效使用和良好管理。

(三)货币监管合作机制

贸易、投资领域的区域合作离不开货币合作,货币合作需要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便其有效发挥作用,促进贸易与投资。目前我国与东盟的区域货币监督机制主要以信息沟通和建立监测机制的形式开展。

2000年,《中日韩与东盟财长会联合声明》中首次明确以监测资金流动、建立自助机制及促进国际金融改革为核心,加强政策性对话和区域经济合作。(1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0年东盟加中日韩财长会联合声明(英文)》,http://www.mof.gov.cn/zhuantihuigu/12jiecaizhenghui/lijieshengming/200904/t20090429_13827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17日。《声明》强调设立资金流动监测机制及建立区域监测框架的重要性,同意在东盟与中日韩的合作框架下建立资金流动信息和及时交换数据的机制,并将该机制作为东亚区域建立金融监管系统的第一步。

2009年中日韩与东盟财长会议通过的《亚洲经济金融稳定行动计划》中提出“进一步加强区域监测体系,成立独立的区域监测机构”。2011年10月,根据“经济评估和政策对话”(ERPD)的评估及CMIM的原则,中日韩与东盟成立了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AMRO)。AMRO最初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根据《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于2016年2月正式变更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其在CMIM的不断推动下,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人员交流等方式,已形成区域内的独立监测机构,对区域内成员国宏观经济的具体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在金融危机发生时对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为成员国货币政策提供交流平台。随着中国—东盟经济领域全面合作的开展,贸易和投资纠纷不断涌现。“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积极开展论坛、研讨会等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中国—东盟货币政策的进一步协调。

三、中国—东盟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新机遇

深层次的货币合作有利于区域经济稳定,随着我国经济不断改革与发展,“海上丝绸之路”的构建、亚投行的成立、自贸区协议的升级等一系列措施,为法定数字货币成为中国—东盟区域的主要交易货币提供强有力的合作契机。

(一)“海上丝绸之路”基金促进法定数字货币合作

2014年,我国福州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及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共同推动设立基金积极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1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海上丝绸之路”基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http://www.scio.gov.cn/ztk/wh/slxy/htws/Document/1379029/137902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25日。《协议》的签署为我国“海上丝绸之路”基金的倡议打下基础,有效促进了我国与沿线国家货币的合作、推进了经贸往来中本币的使用率、有助于本币纳入沿线国家的储备货币体系,是亚欧非大陆沿线国家经济融合的体现。

国务院2015年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旨在加强政策沟通、优先建设沿线基础设施、保障贸易畅通、促进资金融通、强化金融监管合作。“海上丝绸之路”坚持与沿线国家签署《货币双边互换协议》,这一模式也是中国—东盟货币合作的主要模式,为法定数字货币的跨境使用奠定基石。其作用在于推进沿线国家在贸易与投资领域使用法定数字货币结算,对中国—东盟法定数字货币结算机制的构建起到很大程度的促进作用。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主要体现在跨境的金融监管。截至2015年10月,在货币与金融稳定委员会成立的基础上,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的27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及《监管合作协议》,其中7个国家为东盟成员国。(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签署的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监管合作协议一览表》,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691B76C526E947FB992908D9F61E127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9月4日。金融监管的合作是中国—东盟区域合作的突破,为区域内信息不对称、宏观经济协调等问题提供有效解决途径。

2015年,我国已针对“海上丝绸之路”基金成立了“中国丝绸之路专项基金委员会”,以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的平行结构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我国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及投资基金管理中心,并建立“海上丝绸之路金融城”和“海上丝绸之路金额闭环机制”,以形成投融资交易服务平台,为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提供新平台。

(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提供平台

自2013年10月我国提出构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以来,虽然起初饱受国际社会的质疑,但随着亚投行宗旨的明确及亚洲基础设施建设对资本的需求,其成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14年10月首批意向创始成员国签署的《筹建亚投行备忘录》及次年共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签署《亚投行协定》,亚投行于2015年12月正式成立。亚投行作为我国首个主导的、专注于亚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银行,克服了现存区域发展银行的运行弊端,也从金融话语权和主导权方面弥补了区域金融治理机构匮乏这一问题。(14)王丽华:《亚投行参与区域金融治理的法律分析》,《法学》2016年第2期。亚投行的成立为法定数字货币提供了多渠道的投资方式,这些投资方式能有效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区域合作。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协议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推进

我国自2002年与东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不断加快区域内的贸易与投资发展。2019年10月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协议全面生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对原产地规制进行了全面升级,并新增贸易便利化措施。原产地规制的制定直接影响商品竞争力,本次升级为绝大部分商品提供两种标准,以便区域内的商品更好地利用优惠政策;贸易便利化措施则贯穿于整个经贸往来领域,使中国—东盟自贸区能为更多企业提供更多便利。(15)中国—东盟中心:《升级版自贸区将助中国东盟双边贸易深度“挖潜”》,http://www.asean-china-center.org/2016-01/18/c_13501834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8月7日。中国—东盟自贸区作为我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在巩固原有合作的基础上,针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经贸往来趋势,加强了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与信息交流,从而为“实现202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万亿美元”的目标提供了新的助力。

四、中国—东盟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法律障碍

中国—东盟传统货币合作为推进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法律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与机遇。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中国—东盟在传统货币合作领域仍存在诸多法律障碍。

(一)中国—东盟货币互换机制未能有效促进区域货币合作

双边货币互换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接受后,日本提出“亚洲货币基金”的构想受阻后形成的次优选择,其目的不仅在于降低区域投融资成本、促进区域内部资本流动,更重要的是对外汇市场的稳定性进行调节,从而在资本流出入发生异常情形时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但遗憾的是,目前中国—东盟货币合作框架下的双边货币互换机制仍以美元为锚,这一货币合作机制不仅容易导致“以邻为壑”的汇率波动,也在很大程度上迫使中国—东盟区域各成员国集体钉住美元汇率,使得在中国—东盟区域各成员国丧失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同时,也削弱了SDR在亚洲区域的实际作用。(16)肖本华:《后危机时代国际货币政策协调研究:基于金融稳定视角》,北京: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2014年。

(二)金融危机救助机制无体系

中国—东盟的货币危机实质上是因流动性不足引起的,亚洲金融危机之所以迅速扩散,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本地区货币支持的力量和及时的救助措施。(17)参见范祚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币合作研究》,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5—39页。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中日韩和东盟认识到IMF在金融危机救助方面的局限性,中国—东盟作为亚洲最大的经济联盟,危机救助机制规制上的无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定数字货币合作进程。

首先,金融危机救助机制缺乏统一的救助标准。以目前中国—东盟金融危机救助机制的模式予以分析,双边货币互换模式下的区域救助机制因只涉及双方当事国,其货币互换协议中的具体内容仅根据双方权益而制定,但在中国—东盟层面即出现宽严不一的标准,该模式虽然突出两国协议的实效性,却忽略了区域金融危机救助标准的整体统一性;区域外汇储备库模式下的金融危机救助机制以“成员国各自划出、各自管理”的形式建立,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中日韩与东盟之间金融危机救助法律规制的差异性,但却缺乏确切的救助标准,中国—东盟层面目前并未对区域外汇储备库项下的金融危机救助的标准予以规定。以上危机救助机制的救助标准涉及成员国出资方案、借款条件及监管规则本身等因素的规制,但就目前中国—东盟金融危机救助机制而言,无论是双边货币互换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救助机制,抑或是区域外汇储备库的建立,其本质都是实行“双边缔约、自我管理”的缺乏救助标准的救助模式。

其次,金融危机救助机制无实际的监管标准。就目前中国—东盟的金融危机救助模式而言,其侧重于通过倡议、政策性对话的形式使各成员国之间形成金融危机救助的模式,而对该如何监管该机制却未达成共识。以目前中国—东盟“自我缔约、自我管理”的金融危机救助模式分析,各成员国划出多寡作为救助储备金、如何监督和管理该救助储备金、金融危机发生时如何启用该救助储备金等问题均可采取自由裁量权予以实施。那么,“双边缔约、自我管理”模式下如何确保发生金融危机时各成员国各自划出、各自管理的储备金足额集合是目前中国—东盟金融危机救助机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货币合作监管体系薄弱

“货币政策溢出”现象频繁发生,使得一国的货币政策不断影响他国经济发展,而他国货币政策同样影响该国经济发展。(18)Jeffrey A. Frankel, “No Single Currency Regime is Right for all Countries or at All Times”, International Finance, No. 215, 1999. pp. 1-49若中国—东盟层面未形成有效机制对各成员国的货币政策进行监管,极易出现逐底竞争的现象,从而使各成员国趋向于使用监管机制松散,或无监管机制的货币进行国际经贸往来,这既不利于法定数字货币在东盟成员国的使用,也极易滋生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首先,中国—东盟缺乏有效的组织机构。从现有区域救助机制可知,中国—东盟尚未形成区域内的危机救助监管体系,而仅对危机救助的来源予以规制。区域外汇储备库的管理以“各自划出、各自管理”为模式,若成员国未实际划出、危机救助时未能按预期金额进行集中,将导致区域外汇储备库的建立名存实亡。再者,在未形成系统性监管的当下,中国—东盟无法从整体上对各成员国的宏观经济进行监控、无法对金融危机进行预警,这将直接导致道德风险无法规避。那么,在中国—东盟经济发展程度各异、法律规制千差万别的当下,如何对金融危机救助机制进行有效监管是区域外汇储备库存续的关键。

其次,中国—东盟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国际合作需要各成员国主权的让渡,信息主权亦然。中国—东盟各国因自身发展的特殊性及不具约束力的合作框架,使得成员国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缺失,这直接导致中国—东盟区域内无法根据及时数据做出合理货币合作风险预警。而货币风险预警的缺乏,使得东盟各国对使用法定数字货币作为交易货币产生担忧,从而不利于法定数字货币在中国—东盟区域内的流通、阻碍货币储备体系的建立。

五、构建中国—东盟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法律机制路径

在中国—东盟货币合作方兴未艾的同时,其法律障碍也愈发显现。而如何构建中国—东盟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法律机制,才能既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又不致于引发金融危机,是当前应着重思考的问题。

(一)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平台推进法定数字货币在双边货币互换机制下的适用

首先,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协议的大背景下,我国已与东盟各国在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领域签订了双边协议,这些协议履行将直接深化我国与东盟各国的双边货币互换机制。中日韩与东盟之间的双边货币互换合作机制贯穿整个区域合作领域,我国应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便利化的新措施,继续完善双边货币互换机制,并积极促进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形成与使用。

其次,推进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机制发展。尽管中日韩与东盟的双边货币互换合作机制自中日韩与东盟合作以来克服了中日韩与东盟各国的宏观经济差异、地缘政治因素等方面的障碍,在区域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双边货币互换机制存在自身弊端,在金融危机发生时无法有效地保障区域金融安全。即使中日韩与东盟建立了区域外汇储备库,但“双边缔约、自我管理”的外汇储备库对储备金的足额集合无确切保障,因此,我国应积极推进中日韩与东盟开展法定数字货币合作,以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二)加强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基础设施建设

信用评级和技术援助是中国—东盟货币合作的有力保障。经济发展中的金融固有风险只能转移而不能减少,因此,中国—东盟区域内加强货币合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以防范金融危机,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

首先,推动中日韩与东盟制定《中国与东盟救助基金准则》。任何基金的设立、使用都需要制定明确的救助标准和监管机制以供良好的执行和维系,中国—东盟救助基金也不例外。尽管中国—东盟在经济合作领域已有较之以往更深入的实质性进展,但任何经济合作都存在其固有风险,当风险产生时需要有救助机制基于区域经济发展及时、足量的救济。当前我国应积极完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扩大“证券”的定义,使其适应现行经济发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平衡投资者与融资者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益受损;而由于信息披露不正确、不完整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融资者进行相应的赔偿。此外,除ABMF外,我国应与东盟各国积极拓展合作论坛以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合作,积极推进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对话模式。

其次,完善中日韩与东盟监测机制的建设以监控区域内宏观经济,规避道德风险。中国—东盟成员国多为发展中国家,无论经济合作、政策制定透明度都差强人意,透明度不高直接导致贪污腐败横行。因此,中国—东盟各成员国应实行自愿公布或推定同意公布的形式提高透明度。(19)张涛:《中国—东盟货币合作基金的法律支付研究》,《云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这不仅有助于区域内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也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法定数字货币合作进程。

(三)强化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监管机制建设

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传统纸质货币在东盟的使用势必造成重创,从而阻碍本币在东盟成员国的流通。目前中国—东盟货币监管机制为AMRO,不涉及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因素,因此,在中国—东盟区域内建立法定数字货币监管机制迫在眉睫。

首先,加强对话合作机制,建立区域货币合作监管组织。货币监管权作为一国主权行使的具体表现,一直以来为各国所重视。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多为发展中国家,对主权货币的规制与监管尚不完善,尚不能通过主权让渡的方式达成共识。那么,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应在共同关注的法定数字货币监管领域继续加强“对话”机制的合作,在此基础上,构建区域货币合作监管组织,以对货币合作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其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共享已渗透至国际合作的方方面面,中国—东盟各成员国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对经贸往来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共享和披露。这不仅有利于中国—东盟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正确、及时预警,防范金融危机,也有助于人民币储备体系的建立。

应当明确的是,中国—东盟区域内建立法定数字货币监管机制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资本在中国—东盟的有序流通。因此,宽严应适宜、标准应多样化。对于信誉好的企业贸易来往,在可控的范围内可适当放宽监管标准;反之,信誉差的企业,应进行严格监管。

六、结 语

货币的合作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定数字货币合作亦然。在推进中国—东盟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中日韩与东盟宏观经济与法律规制上的差异、金融危机救助机制无体系等诸多法律障碍。我国应积极提高本币在中日韩与东盟领域的适用,深化双边货币互换机制,推动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机制,完善并强化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机制。

可以清晰地看到,目前中国—东盟传统货币合作与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路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双边货币互换机制需要向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机制展开,以克服双边货币互换机制的缺陷,维护中日韩与东盟的金融稳定。在法定数字货币合作过程中,我国应积极与日本、韩国及东盟各国合作完善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监管机制的建设,使中日韩及东盟各国在维持各国的国际收支衡平的同时,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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