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的思考
2020-12-16吕小娟
吕小娟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农业农村局 253500)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内容可得出,有效规范产地检疫,控制动物疫病发生,使畜牧产品得到有效保障。此外,还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基于此,对如何贯彻执行动物检疫法,展开深入思考。
1 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的主体分析
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进行机构登记,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因此,在进行动物检疫执法过程中,不能以其名义实现执法,若出现此类现象,会因为主体不合法等因素出现无效执法的现象。因此,需要相关人员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从而有效吸引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的主体[1]。
2 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的程序分析
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应严格根据执法程序进行处罚,不然会出现执法程序不合法,或者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予支持现象。目前常见的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程序包含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形式。因此,将针对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的程序进行分析。
2.1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被适用于对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针对公民处罚50元以下,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在1000元以下,并提出有关警告的行政处罚行为。如在饲养或经营动物过程中,不根据动物检疫中的免疫计划和相关规定实现定期清洗消毒;没有根据国家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进行处置等。以上内容都是人员需要高度重视的内容。除此之外,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确保形式合法,向当事人及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在现场制作规范化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交接给当事人,并在交接过程中及时告知违法情况,其中包含处罚依据、罚款数额和执法机构全称等。
2.2 一般程序
有效结合动物检疫和行政执法,由于动物本身属于鲜活产品,所以当人员在针对动物或动物产品开始检疫时会存有一定的处理难度。一般处罚都不会超出简易程序的范围。若是根据一般程序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行政执法中的法定步骤顺序,不能出现颠倒或混乱等问题,一旦出现混乱或颠倒等问题会引起程序上的错误。正确的行政处罚法定步骤顺序应当为 “立案-取证-告知-决定-执行-结案”;其二,证据作为处罚关键,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除了要做到全面、客观和公正外,还需要确保证据中不存在不确定词句,然后需要保存把证据,通过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由于动物检疫执法部分都是属于鲜活产品,所以证据应实现原地封存、做好记录等行为,从而保证证据的安全性。此外,还需要在7d内做出最后决定;其三,若是当事人不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现场,当地动物检疫监督体系应在7d内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把 《行政处罚决定书》传送给当事人。
3 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的正确性分析
若在动物检疫过程中存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为,需要相关人员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的内容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进行检疫但没有通过检疫方式证明此动物和动物产品标准,需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尤其针对没有实现销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更是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2]。由此可见,执法人员只要充分掌握行政执法的正确性才能在规定范围内运用不同的处罚方式,但所使用的处罚方式不能超出法定范围,以此来保证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的正确性。
4 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的体会分析
依照我国所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能明确看出,不仅针对动物检疫提出明确规定,更是对检疫人员提出较高要求。也就是说,当前已经从事于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除了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以外,还需要提高自身行政执法水平。此外,我国政府还应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提高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进而推动动物检疫工作能可持续发展。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内容可明确看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性,而且只有动物检疫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