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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蚕种质量监管问题及对策

2020-12-16李燕飞

广东蚕业 2020年6期
关键词:蚕种广西壮族自治区冷藏

李燕飞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站 广西南宁 530007)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蚕种是原料茧生产的基础,决定蚕茧产量和质量,是蚕桑蚕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蚕种的安全供应对蚕桑产业稳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蚕种进行有效管理既能够防止假冒伪劣蚕种流入生产领域,切实保护广大蚕农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又能够提高蚕茧产量,提升广西蚕桑产业的竞争力。

1 广西蚕种质量监管现状

1.1 蚕种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逐步健全,保障全区蚕种行政执法有据

2007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 号)。2016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蚕种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2017年8月2日广西农业农村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桂农业发〔2017〕48号)文件,进一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商品小蚕共育管理,外省蚕种引进和销售管理,蚕种质量事故处置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行政有法可依、执法有据。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效维护了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蚕种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蚕农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1.2 蚕种监督检验体系逐步完备,保障全区蚕种质量稳定安全

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蚕种强制性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管职能。每年通过母蛾检验检疫、成品卵抽检、母蛾动态抽检、蚕种检疫准出制度等方式开展蚕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使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蚕种经营有序管理规范化。据统计,2000年到2019年20年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共抽检原种和一代杂交种42 批、351 批,平均良卵率、实用孵化率分别为 97.99%、98.40%和98.33%、98.09%,无毒种率分别为100%、97.29%,蚕种质量稳定安全[1]。

2 广西蚕种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广西蚕种市场准入放宽,蚕种质量监管难度大

广西蚕种市场是最早开放的市场,与江浙等桑蚕生产传统产区计划体制不同,20世纪末广西就开始实行蚕种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制,对蚕种的经营管理也逐步放宽。广阔的市场容量和开放的市场经营体制促使全国各地社会资本投资广西蚕种场,但是自治区外的蚕种企业在广西销售的蚕种未在广西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游离于广西行政监管之外,无法纳入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蚕种质量监管难度大。同时外省的蚕种经销商以各种方式逃避监管或者采取价格战低价倾销,严重扰乱了广西蚕种市场的正常秩序[2]。

2.2 广西蚕种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

首先,在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农业专业执法人员比较少,投入经费不够,与广西蚕种业的发展壮大需求不相适应。其次,广西蚕种经营户多,蚕种市场复杂,销售蚕种的渠道复杂,销售方式隐蔽,部分经营户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逃避监管。执法取证难,鉴定难,操作复杂,执法人员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执法工作,因此监管难以到位[3]。

3 广西蚕种业质量监管对策

蚕种质量的根源在于生产。蚕种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一个种、养结合的过程,因此蚕种的质量监督管理介入蚕种生产的全过程,通过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市场准入、蚕种母蛾检疫、成品卵质量抽检、母蛾动态抽检、母蛾检疫合格证核发、蚕种淘汰监督管理和蚕种质量即时动态监管几个方面进行,对提高广西蚕种质量总体水平、推动蚕种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蚕种场秩序、树立品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1 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把蚕种市场准入关

蚕种生产经营准入制度。相关制度、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许可证生产、经营或者违反许可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检疫合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经母蛾检验合格的蚕种贴附母蛾检疫合格证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不合格的蚕种必须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禁止不合格蚕种流入市场。

3.2 多种方式并行,加强蚕种质量监督检查

3.2.1 严格进行蚕种检疫

家蚕微粒子孢子通过胚种传染,严重危害蚕桑产业,是蚕桑生产蚕种质量控制中唯一强制检验检疫的对象,实行一票否决制。蚕种母蛾微粒子病检验检疫是蚕种生产中蚕种质量控制的有效方法。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承担蚕种强制性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管职能,对全区所有生产蚕种的母蛾统一进行检验,实行微粒子病强制统一检验检疫制度,维持广西蚕种市场秩序和保障广大蚕农的用种安全,促进了蚕种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3.2.2 多方式进行蚕种抽检

除了实行微粒子病强制统一检验检疫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还通过农业农村部抽检、成品卵抽检、母蛾动态抽查、质量标识抽检、蚕种淘汰监督检查等多种辅助方式对蚕种进行抽检,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监控蚕种生产流通、检疫工作,确保全区蚕种质量安全。

(1)农业农村部抽检。农业农村部抽检的抽样时间一般为3月份,蚕种类别一般为秋制春用的冷藏浸酸种。一代杂交种抽检根据冷库提供的蚕种入库清单确定抽检的蚕种场和生产批次。

(2)成品卵抽检。蚕种成品卵质量抽检包括农业农村部成品卵质量抽检和省区市级蚕种质检部门的成品卵质量抽检。省区市级成品卵质量抽检一般在每年春、秋两季进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组织人员对所有蚕种场的蚕种进行抽查,每个蚕种场按生产蚕种数量进行抽取。

(3)母蛾动态抽查。为确保蚕桑生产用种安全,结合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每年春季和秋季对全区的蚕种生产单位进行母蛾动态抽检。母蛾动态抽检即在养蚕制种期间,根据各蚕种场制种时间、生产情况,检验站派工作人员到各蚕种场监督抽取一定批次的母蛾样本进行检验。

(4)蚕种生产环境检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第七条规定:“半年度蚕种母蛾微粒子病检疫合格率低于85%的蚕种生产单位应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蚕种场,在恢复生产前,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首先对其场部及原蚕区进行环境抽检,必须检验无毒后,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评估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5)蚕种淘汰监督管理。《广西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疫不合格的蚕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检疫不合格的蚕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母蛾微粒子病检验不合格的蚕种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3.2.3 蚕种冷藏、浸酸的质量管理

蚕种冷藏浸酸是一种重要的蚕种技术处理方式,对蚕种质量影响巨大,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年来一直严把蚕种冷藏浸酸的质量管理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对从事蚕种冷藏、浸酸生产单位的设备设施、技术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对所有有蚕种冷藏浸酸业务的单位进行冷藏浸酸资质审定,只有通过蚕种冷藏浸酸资质审定获得蚕种冷藏、浸酸许可证的单位才能开展冷藏和浸酸业务。冷库在蚕种保护、冷藏、浸酸时必须按《桑蚕种保护、冷藏、浸酸技术规程》(DB 45 /T 84—2003)进行处理,确保蚕种在冷藏、出库浸酸时得到统一规范处理,不出质量问题。所有检疫合格蚕种出库前统一由冷库贴附有防伪查询标识的“蚕种母蛾检疫合格证”,并标注浸酸日期,统一使用蚕种纸规格样式,使广西蚕种外观质量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3.2.4 蚕种监管信息化建设

(1)蚕种质量即时动态监管。充分利用广西蚕业信息网平台,建立全区范围内的蚕种业大数据信息中心。记录蚕种生产中各环节如原种亲本、收蚁时间、饲养成绩、制种量、蚕种保护及出库时间等数据信息,构建从品种选育到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数据库。广西蚕种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监管,指导各蚕种生产企业填写蚕种生产相关信息,监测蚕种出入库和流通数据,做好全区蚕种质量即时动态监管工作。

(2)蚕种合格标签管理。建立蚕种质量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现代技术手段,使蚕种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控制。

3.3 发挥蚕种业协会沟通、协调、服务、自律的职能

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单靠政府自身力量进行蚕种管理是不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站于2005年组织成立了广西蚕种业协会。协会成立以来,每年召开多次工作会议,共同研究分析蚕种市场供求状况,拟定蚕种生产销售计划,组织蚕种质量评比,开展蚕种生产技术交流等。通过积极参与行业管理活动,在蚕种从业者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搭建了一座沟通协调的桥梁,成为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的得力助手;在蚕种从业者与广大蚕农之间搭建了一条互惠互利的纽带,成为服务广大蚕农,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有力保障;同时在各会员之间搭建了一个相互交流协商的平台,使其成为严格自律、团结协作、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实现共赢和值得相互信赖的朋友。可以看出,广西蚕种业协会已成为促进全区蚕种业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和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3.4 加强蚕种相关法律宣传贯彻及蚕种市场行政执法

2007年和2016年先后出台实施了《广西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条例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及家蚕新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区外蚕种引进、销售,蚕种质量事故处置等以法规形式加以规范,为广西加强蚕种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多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站对条例进行宣传贯彻,推动了条例的全面实施,同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协调各地农业农村局加大蚕种市场监管力度,在每年的春、秋两季重点开展对市场上销售(包括小蚕共育用)的蚕种进行执法检查,重点对品种是否通过审定、自治区外引进的品种是否通过区域适应性试养、蚕种检疫和质量是否合格、蚕种标识是否齐全进行检查,防止假冒伪劣蚕种流入市场。

积极的蚕种相关法律宣传贯彻及强有力的蚕种市场行政执法力度使广西蚕种生产经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保障了广西蚕种市场秩序和广大蚕农的用种安全,促进广西蚕桑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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