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种畜禽引种与生产技术规范
2020-12-16吴师磊
吴师磊
(贵州省独山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558200)
为加强独山县引进种畜禽和种畜禽生产的管理,保障和促进全县畜牧业生产的全面健康发展,制定独山县种畜禽引种与生产技术规范。
(1)独山县辖区内的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畜牧园区、养殖小区、养殖大户、农村零星散养户等的一切引进种畜禽和种畜禽生产养殖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畜牧法规定的引种和种畜禽生产要求。
(2)养殖场等单位、个人到县外引进种畜禽,必须先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引种。
(3)遵守国家动物防疫法的防疫、检疫等相关规定。引进种畜禽的同时,应在引种单位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引种到场后,按照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向镇、县检疫部门报检、消毒、隔离饲养。
(4)需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种畜禽)的,应逐级经县、自治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再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引种手续并实施种畜禽检疫,并取得《出入境检疫检验证明》。
(5)引进种畜禽必须是在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畜禽存栏数量,种畜禽繁育生产技术,防疫条件合格的种畜禽场进行。引进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名录上记载的畜禽,或通过国家审定批准引进的外来品种、配套系,并取得《种畜禽合格证》和种畜禽系谱资料。
(6)本规范所称的种畜禽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蜜蜂的引种参照本技术规范。
(7)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引进无证畜禽,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8)种畜禽的引进应符合独山县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品种改良计划,以及全县畜牧生产发展的需求。引进品种应具有优良的生产性能、较强的适应性和抗逆性。还应结合自身发展方向、生产规模、养殖条件确定引进品种。
(9)养殖场等单位、个人引进种畜禽,应明确引种目的,对需要引进的畜禽品种各项生产指标和生产性能及生活习性等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制定本养殖场长期有效的生产发展引种方案。计划好需要引进的畜禽品种、配套系、数量、公母比例、个体年龄、体重、用途等。应让懂得畜牧兽医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参与实施引种,并对引进的种畜禽进行技术上的管理和指导,以规范和发挥良种畜禽的繁殖生产和改良作用。
(10)引进的种畜禽应是该品种的优秀个体,具有本品种的优良体型和外貌特征,生殖器官发育良好。达到本品种成年畜禽的身高、体重、体长、性成熟、体成熟指标或具备本品种畜禽的各项生产性能、指标潜能。具有稳定的遗传性能及高繁殖力与成活率。
(11)同时引进一个品种的多个种公畜禽和种母畜禽的,同性别之间和异性别之间都应避免同一血统和同胞、半同胞等近亲血缘关系。
(12)创造符合和适应引进品种畜禽生活习性、生长发育的饲养、饲料、卫生、防疫、管理、保健、育种、圈舍环境等生活条件,以保持和巩固优良品种的生产性能,达到繁殖良种和改良畜禽,提高畜禽繁殖数量和畜禽产品质量的目的。
(13)引进商品畜禽饲养的,所引进的商品畜禽应是该品种及其杂交品种的优良个体。生长速度、饲料报酬、产肉、产乳、产蛋、产毛等各项生产性能及产品品质应达到或超过群体的平均水平。防疫、检疫等程序要求参照引进种畜禽的条件执行。
(14)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和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管理辖区内畜禽引种及相关工作。
(15)本技术规范由县畜牧技术推广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