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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2020-12-15吕云娜

西部论丛 2020年14期
关键词:公众参与立法

摘 要:制定法律中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好几个方面其中包括公众参与的概念、法学理论根据和重要性等内容,三权分立等学说是人民拥有立法权限的理论前提,人民平等的拥有立法权限是平等权的体现。立法法包含的内容非常的多、公权力之间的利益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 之间的价值冲突与纠纷,所以,对各种利益冲突都应该做全方位的考虑,这是立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只有让立法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参加到有关程序中来,通过交谈、商量和表决来解决问题就变得较为现实可行。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方式很多,以后的立法过程中面临着的公众参与的问题也非常的棘手,虽然我国的立法公众参与这几年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参与的总体水平还是比较低,参与技能比较低低,很多地方都需要我们的解决。

关键词:立法;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立法

本文从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原理着手,从法理学和立法学的方面叙述了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重要性,并参考外国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措施,由于我国公民对立法公众参与的了解少,缺乏相关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具体的制度规范等问题,提出有关立法过程公众参与制度。

一.公众参与立法的概述

1、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

1.1主权在民理论

有名的英国法学家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等理论是人民主权学说的理论依据。它提到,人们构建国家是建立在是社会契约的基础上,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体的的利益,国家机关既要承担人们提出的一些义务,而不得制约人们的正常合法的活动,由人民授权组建的政府才是合法的、值得人民信任的政府,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大小由人民决定。

1.2程序公正理论

程序公正始于英美法系,最早是体现在英国的普通法原则中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体现了道德原则,公法里的程序正义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质性的意义二为程序性的意义。前者涉及立法程序,要求一切公权力侵犯私有财产时候,必须举行听证会。程序公法主要是解决立法过程中程序的合法合理性的问题。

1.3公众参与理论

政治理论家认为,民主的意义在于公民的参政,将公民参与作为民主的实质性内容同时也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有效方式。戴维·里斯曼说提出"近五十年,美国的职权布局产生了一个变革,有一个占有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单一等级制,己经被瓜分权力的一些`否决集团',所取代。”[]薄本迪克斯认为合法存在的状态是公民的权利和法人的权利,更强调其主要包括参与等四类权利。民粹主义、民族主义号召公众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作为政治统治的策略和手段的公众参与是实现民族独立的必需。。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基本现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立法过程中,中国越来越重视公民的积极的建议,并在制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群众路线”。要收集、整合法律专业人士,公民大众、和工作者的观点。”与人民群众紧密的联系,是我国立法的民主化的体现,加快建设了公民参与的机制的步伐。

2.1我国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决定了公民的立法参与不仅具有手段性的意義而且更具有目标性的意义。二十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参与制度也得到了全方位的覆盖。可是,市场经济由于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在本质上排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民参与制度受到了极大地阻碍。

2.1.1立法制度不规范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一套规范的制度实现了公众参与立法的保障,如果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化程度不高,就会出现立法介入受阻的渠道 ,公众参与立法缺乏有效性等问题。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民深入和广泛的参与到立法过程当中,公众参与在《立法法》只是大概范围的提到,没有具体的规定,其中,虽然规定了听证会等形式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听取群众的意见。

2.1.2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

公众参与的理性化程度较低。大部分公民参与及其的不理性,只是因为心中不满情绪而采取报复社会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管理,到处的散布谣言,造成了社会的极其不稳定,归根结底于公民的社会责任的缺乏,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公众对社会不公平的现象表示愤怒和反抗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也充满着情绪,不能理性的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

3目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民主和参与以及立法机制缺乏公众参与之间的鲜明对比,由于这一方面的原因,需要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应该快速的发展起来并得到完善。针对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存在不的不完善之处,特此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3.1开设公民提案权制度

提案权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该提案的主体受到严格限制。在国外立法体系中,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公众的立法建议。

首先,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这要求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只有公民真正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管理者,拥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而不是将主体完全消融于社会和国家,才会积极参与到立法中来,民主制度刁能变成生动具体的参与实践。公民意识的培养、政治心理结构的民主化必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自由、平等、人权、法治、抛弃的封闭意识、封建社会的政治意识,,公民意识、公民行为才一会有可靠的基石。在公民意识的指引下,公民追求平等、自由、民主,进行开明、民主、稳定的立法参与行为,积极追求主体价值的实现,自觉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参与意识增强了,参与意识区别于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文化。

3.2设立全民公决制度

立法中的公民复决:复决权,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对立法机关通过的宪法或者法律应否生效作出最后决定的权利。这一项权利的理论依据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学说,复决权是公民直接参政的体现,它是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自主的参政权利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权利在行驶中存在某些困难和不足,因此还未成为一项被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普遍权利。

3.3完善立法公开制度

立法公开制:有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动的一切活动都应该被公众所知晓和了解,公众也有权申请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除了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都将向社会公开的,如果公众了解相关的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就能很好地利用自己的权益为自己维权。与其他公众参与机制相配套的机制,立法机关与公民可以面对面的进行交流,立法公开没有这种直接的互动活动,然而如果立法信息没有公开,公民对立法机关的活动内容就不能很好的了解和掌握,对建立完善恶公众参与制度就会越加的困难,由于公民的信息获取渠道十分的狭窄,就没办法发表见解,所以立法公开制度对于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周旺生《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 朱力宇、张曙光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 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3、4卷,法律出版社。

作者简介:吕云娜,1992年2月,女,普米,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研究生,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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