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方交易动机、后果及对策研究
2020-12-15刘一鸣
摘 要:近来中国证监会频发监管函提示上市公司及投资者警示关联方交易风险,本文以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定义为起点,论述了关联各方交易的动机以及因此带来有益和不利后果,并针对此类问题提出了对策,需要监管部门、公司及审计从业人员共同发挥作用,减少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舞弊的行为。
关键词:关联方;关联交易;舞弊
一、关联方交易定义及特征
除去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因同受国家控制而具有的关联关系,企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成员、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与企业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构成关联关系。这类关联方之间转移资产、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的活动则构成了关联方交易,这是一种特殊的交易,确切地说,甚至能够构成利益冲突的交易,该交易可以在无需支付交易价格的情形下完成,我国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定义的认定与国外会计准则基本一致,指构成关联方的各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无需考虑是否支付协议中的交易价格。此外,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关联方交易,因为其本质上属于一种中性行为,但是却明确规定了各关联方不应利用其关联方优势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并且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联方既有特殊性也有隐蔽性,其常常满足以下几种特征。一是与公司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二是与公司或企业集团的办公地址和注册地址在相近或相似的地点;三是公司名称具有相似性;其他隐蔽特征还包括经营范围与公司不想关、难以检索其相关资料、长期拖欠公司货款或者属于公司当年新增的重要客户或者供应商。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关联方交易行为也愈发的频繁,一方面关联方交易降低了交易的成本费用,但更多地是沦为了上司公司控股股东草种利润或转移企业资产的工具,关联交易因具有隐蔽性而难以被识别,等到识别后也是为时已晚,广大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也早已受到侵害。因此,相关部门加大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已是刻不容缓。
在审计实务中对于关联方的识别一直是一个难题,关联方内涵较广,其主体形式又多种多样,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各类交易也是错综复杂,中国证监会也常常发出公告,警示投资者和各类从业人员谨慎识别关联方及其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担任董高的公司也明确规定属于关联方,两者之间发生的购销交易需要及时进行披露和纳税申报,否则将受到证监会监管;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天然地具有监督上市公司各项交易的义务,需要履行职责维护广大投资者及债权人的权益,独立董事任职的公司与其自身实际控制的公司之间同样构成关联方,两者构成的交易需要在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也负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及投資者的义务。此外,基于过去十二个月溯及力的原则应当将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认定为关联方,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类交易同属于关联方交易,需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的信息。关联方识别上的困难给从业人员和上市公司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先天地导致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不完整,而有选择性地披露更加加大了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难度,因此,关联交易为别有用心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了操作上的便利,有必要引起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监管机构的重视。
二、关联方交易形成原因
(一)基于内部舞弊三角理论
关联方交易舞弊动机和压力。在上市前,有些公司自身资金流或经营能力尚不满足严苛的上市条件,而又急需获取充足的资金为公司的运营提供保障而选择上市,因此此类公司具有上市压力而选择通过关联方交易舞弊行为来满足有关部门的考核标准;而有些上市公司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而面临被特别处理或退市,或者达到并购重组时承诺的业绩条件,抑或迎合市场业绩预期,都需要有漂亮的财务数据为他们获得更多的经营所需资金,通过关联方交易来粉饰报表无疑为他们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以缓解各种压力。
关联方交易舞弊机会。关联方因其特殊性而不易被发现,在信息不对称、相关部门监管不严格的情形下,上市公司对于关联方的披露可能不完整,即使披露,关联各方之间详细的交易约定也有可能被隐瞒,企业对需要对外披露的信息拥有较强的自主决定权,因而企业内部具有优良的舞弊环境;对于内部控制不健全、不完善的企业,其内部控制设计不合理,或者合理,由于内部工作人员缺乏独立性,或内部控制部门在企业中地位低下,内部控制程序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难以应对关联方交易舞弊的行为;而在某些公司中,实际控制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地位,对于公司的各项运营决策,拥有最终的话语权。某些控股股东通过占用资产、关联方购销、虚构与关联方的交易借款或付款、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关联公司或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和利润,逐渐掏空上市公司。
关联方交易舞弊借口。关联方交易在交易价格和交易条款都公允的情况下并不构成特殊风险,因此这种交易行为为资本市场所允许,因而也给公司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借口,以关联方交易的行为来粉饰财务报表或获取融资,而自我催眠认为企业能够在将来度过难关,这种行为也只是暂时的,也心安理得地沉浸于自己制造的假象中。意图高尚却不代表行为正确,关联方交易也越来越成为舞弊或者掏空公司的手段。
(二)基于外部制度因素
体制转变因素。我国国企经过分拆改制后,分立了许多企业并且成功上市,这些企业得天独厚地拥有着改制前的优秀资产条件,并且拥有良好的资源,原有的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这些上市公司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相应地,他们之间的交易合同在某些时候就会有失公允。体制的转轨,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转机,但也为关联方交易舞弊提供了温床。
证券制度改革契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后将证券发行制度有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对于IPO财务审核标准,也只要求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非公开发行条件也较为宽松,减少了《证券法》中对发行人的诸多限制,提高了发行人资金募集效率和使用效率。现在的上市公司多有采用剥离业务,进行选择性上市的方式,原有业务构成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又形成了相应的关联方关系,上市公司为了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或者出于粉饰利润的动机,不免选择关联方进行交易。
法律监管因素。资本市场的改革将证监会的职能重心由证券发行前审核转变为证券发行时与发行后的监管,,强化了证监会监管职能的同时也对其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减少了证监会过多地干涉证券市场的准入环节,又要求其具有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监管能力的不足,或者处罚力度的不够,都导致了证券市场中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容易产生舞弊的风险,而使证监会的监管效果差强人意。
三、关联方交易的形式
以非公允的交易价格与关联方或未披露的关联方进行交易。某些关联方之间的销售合同中交易價格公允而交易条款非公允或者条款合理而交易价格明显异常;或者以异常的价格与未披露的关联方采购商品或出售资产、股权等。
虚构交易。某些企业通过隐瞒关联方,分别控制客户和供应商,伪造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收发货记录,构造资金循环以虚构交易;或者利用所控制的客户向企业付款,企业自身又向控制的供应商付款,以此形成交易的闭环来虚构交易。
接受未披露关联方的捐赠。未披露的关联方公司通过直接向企业捐赠实物资产或者资金、豁免关联方公司的相关债务等形式无形为公司增加了资产。
转移资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披露或未披露的关联方以预付账款的形式转移公司的资产和利润,长期不进行结算,而占用公司资金。
四、关联方交易的正当性
降低交易成本。企业为签订销售合同不可避免地需要付出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和谈判、协商、签合同等各项增量成本,而选择关联方进行交易可以有效避免前期调查、招投标程序的费用,减少磋商花费,降低商品的仓库成本和物流费用;从交易方式来说,与关联方交易可以选择较为灵活的付款方式,能够减少公司资金的占用和闲散资金,提高资金周转率和利用率,从整体上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再者,关联方之间发生合同违约的情形较少,也可以有效避免合同违约成本。
发展规模经济。一般来说,一个企业只处于据产业链中的某一个地位,为完成各种合同,不可避免地需要获取产业链中上游企业的原材料等资源和下游企业的客户资源,这种上下游布局的产业链形式无形中也给企业形成了一种制约。利用关联方构造上下游产业链,能发挥规模化优势,提高企业的产能,改善企业机器设备等硬件设施,吸引人才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以优化生产环节,缩减生产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关联各方通过关联交易的形式将各自的资源合理配置,既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加强了企业间的信息共享,有益于企业实现共赢,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有效规避税收。在跨国企业中,由于不同企业集团所属地区的纳税政策有差异,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时将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将纳税负担转移至税率较低地区的企业,利润也随之被转移至税负较低地区的企业中。公允合理的关联方交易既被允许,也能合理地为企业降低纳税负担。而在我国,不同地区的政府会提供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集团常常在不同的地区开设关联企业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如果彼此之间发生关联方交易,不享受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公司就可以将税收负担和利润转移至享受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中,从而达到有效规避税收的目的。
五、关联方交易舞弊引发的问题
关联交易使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关联方交易不符合资本市场的公平竞争原理,长期依靠关联方交易达成业绩的企业容易丧失竞争能力,失去竞争意识,而长久的存活于自己构造的安全环境中。独立自主的竞争交易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关联方交易在紧急情况可以缓解公司的业绩压力,但长此以往,公司的经营能力、营运能力都将收到影响而最终走向失败的边缘。
造成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关联方舞弊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直接表现为财务数据造假,隐藏或者隐瞒对公司不利的信息,从而对公司会计信息的有用性造成影响。虚假的关联方交易或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将严重影响公司财务报表并使公司资源倾斜与这种舞弊行为中。对外,不可靠的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相应的影响,决策难以保证其合理性,从而引发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企业将难以获得投融资机会。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于一股独大的绝对控制权地位时,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利用关联方转移公司的资产,公司经营的目标不再是为股东创造利益,关联方交易成了某些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而受到侵害。
损害国家利益。上市公司关联方的隐蔽性使其难以被识别,上市公司通过构造从事于不同地区、行业甚至不同所有制结构的关联方公司,与其进行交易,从而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转移了公司的利润,又达成逃税、漏税的目的,加大了国家的监管难度,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
关联交易使上市公司沦为炒作工具。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许多政策、制度、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监管机构面临着较大的监管压力,因此,有许多不法机构利用政策或者监管的漏洞来炒作上市公司股价牟取利益,或与关联方进行重组并购,为不知情的消费者营造利好的假象。
六、防范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对策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治理结构,做好公司关联方交易相关知识的科普工作,加强对企业关联方交易的管理,发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能,合理利用股权制衡,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独裁行为,增加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管职能,减少关联方舞弊行为的发生,防止利益输送。另外,上市公司应当规范关联方交易的审批程序,财务信息以及关联方关系、交易及关联方特征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让关联方交易回归正常轨道。
提高注册会计师和证监会的监管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评估上市公司的舞弊风险,分析各类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关系,识别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是否全面、准确,要求上市公司将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在年报中进行披露;证监会应当在公司上市后发挥充分的监管职能,提示投资者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风险,完善关联方交易的事前披露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定价策略和交易条款做出充分说明,同时加大对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行政手段来约束控股股东们的违法行为。
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初心是为企业减少负担,但现在却成为不少企业转移利润的手段。利用不同行业或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移定价的行为进行关联方交易,看似合法合理地规避了纳税义务,但关联方交易若是基于不合理、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款,则并不能较少相关企业的纳税义务,尤其是发生在跨国企业之间的关联方交易行为产生的纳税义务则更难进行分类和监管。因此,我们在不断完善和优化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当有重点的对频繁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督促各类企业做好纳税申报,加强税收的监管和稽查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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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一鸣(1991—),男,汉族,安徽蚌埠市,会计硕士,单位: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专业。研究方向: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