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C2C模式下小规模电商的纳税体系设计研究

2020-12-15鞠恒鑫潘昊飞刘晓凤丁庆媛陈霞

商场现代化 2020年20期

鞠恒鑫 潘昊飞 刘晓凤 丁庆媛 陈霞

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C2C模式下导致税款流失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相关研究。利用C2C电商平台的销售额和店铺规模的基础上,使用灰色预测模型GM,对销售额以及店铺规模进行预测,并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进行平台交易税额计算。首先通过预测结果对税款流失额进行估测,得出线上交易征税问题越来越严重的结论。其次参照源泉扣缴的方式,对C2C模式下纳税体系进行设计,分为商家端、平台端、税款计算模块,并进行纳税体系优点、缺点评价,最后推广至整个线上交易行业。最后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弱化了商铺在纳税过程中的参与度,不仅解决了商铺因主观因素造成的税款流失;也解决了因网络销售造成的空间和时间维度限制的问题;同时实现了从资金源对税额进行计征,并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对纳税金额进行确定,再经由税务部门审核后确定税款,进一步解决了纳税过程中的客观问题。

关键词:灰色预测模型GM;C2C模式;时间维度限制

一、引言

基于法律视角给予了解决当前电商问题的方案是规范电商平台的运营,尤其要注意保护平台用户的跨境电商减免额度,以避免不法电商商家冒用、盗用等行为。因此C2C模式下由谁纳税、纳多少税、如何规范纳税、避免税款流失等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电商“虚拟化无发票”的交易已成为常态,即使一些买家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部分商家也会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开具发票,这也造成了电子商务大量税款的流失。阿里巴巴集团自1999年创立以来,每年吸纳的用户群和商家逐渐增加,本文基于2012年至2017年的实际数据,对淘宝和天猫规模利用灰色预测模型GM进行预测,得到2018年至2025年的数据进行研究,并以此为基础结合相关税法的规定,参照淘宝店家收入分级近似确定每月在淘宝平台流失的税款总额。对于已在其注册地工商部门登记过的商铺,实体收入由当地税务部门征收,线上收入通过本文的体系报送“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征收,即可实现纳税所得额线上线下相分离。

二、问题分析

目前针对小规模电商C2C模式下存在的纳税问题,其硕士论文中指出C2C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交易方式灵活;(2)数据隐蔽;(3)交易环节分散。这些特点导致了电商税收管理权冲突以及纳税义务人、服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无法确切界定等问题。在探究电子商务纳税问题时,从客观方向进行分析,因此C2C模式下的纳税界限依然模糊混乱。提出相同观点,他们主要从主观方向进行分析,认为网络电商存在缴税问题的原因还包括:电子商务商家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性较强,而我国现行的税务征管制度存在的漏洞给了他们可乘之机。通过积极争取政府、立法机关及税务部门的支持,推动此纳税体系的应用,让更多的纳税人使用该体系进行线上纳税,同时使政府及相关部门认识到纳税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纳税义务的重要性,实现税收征管和税款流失的减少。

三、灰色模型的建立与平台销售额的分析

首先,对搜集到的数据利用Excel做散点图,可直观得出各类数据与时间之间存在指数变化规律,考虑到数据量较少且要保持预测精度的问题,因而本文选用灰色预测模GM对数据进行预测。灰色系统最早于1982年由我国学者邓聚龙教授提出,自提出以来灰色系统的相关研究迅速发展。GM表示的模型是一阶微分方程,并且模型中仅包含一个灰色变量即在预测中不考虑时间的影响,只根据数据之间的联系进行预测。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根据搜集数据形成原始数据列;

第二步,经一次累加生成序列

(1-AGO)其中该式中;

第三步,的均值生成数列为

。本式中α=0.5,即本文使用等权的均值生成数;

第四步,建立灰微分方程。其对应的白化微分方程为

第五步,记则由最小二乘法,求得使达到最小值时,μ的估计值为因此求得白化微分方程的解为:

本文的灰色预测实现步骤均使用Matlab软件编程实现。以上步骤5个步骤为编程的基本原理。2012年到2017年为天猫商城销售额实际数据,2018年到2015年为使用Matlab软件进行灰色预测所得到的数据。对于已在其注册地工商部门登记过的商铺,实体收入由当地税务部门征收,线上收入通过本文的体系报送“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征收,即可实现纳税所得额线上线下相分离。从实际数据以及预测数据可以看出天猫商城销售额曲线呈现指数增长态势,增长潜力巨大。

淘宝数据处理方式与天猫商城相同,图1为淘宝商城Matlab灰色预测趋势线,以2012年至2017年的淘宝历年具体数据为实际发生数据,2018年至2025年为预测数据。以增长方式来看,商家是否为小规模對销售额的增长趋势并无明显的影响。本文研究的是小规模电商商户,通过对比增长趋势差异便于推广至电商行业。这并不影响税额流失数额分析的科学性。未来电商发展的趋势,本文使用该图的原因是要将结论推广至整个电商模式,即本文的体系结构要迎合电商发展的趋势,以小规模电商商户为例探究纳税问题但又不局限于小规模电商商户,同时保证了文章的普适性。

四、平台商户规模分析与交易税额计算

自2003年淘宝成交第一单开始,经过17年的发展,淘宝已成为规模最大的C2C交易平台。由于淘宝平台监管以及我国的虚拟货币法律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了税款大量流失,这也吸引了大量的商家入驻淘宝,同时纳税征管问题因淘宝平台规模逐渐扩大而日益严重。该部分将选取2014年至2019年实际淘宝商家数量进行预测2020年至2025年规模数据。本文研究的是个人或组织仅在淘宝平台注册无线下实体店也未在工商局注册的C类淘宝商铺。这类店铺几乎“0”门槛,只需要商铺负责人提交身份证、缴纳保证金就可以在淘宝平台进行交易,交易金额通过支付宝虚拟货币进行提现。依据相关规定这类商铺应当认定为个体工商户,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税及附加、5%-35%的个人所得税等。

参照淘宝店铺层级制度,本文将所有淘宝店铺按照某一个月销售额进行分级,得到淘宝的各层级间店家比例如图2。每层级的销售额见下表所示。本分级是以30天为一个考核期进行。

以层级商家数量为Wi,每层级平均销售额为Si,其中i=1,2,…,7可以得到每个淘宝店铺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额为。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假设全行业平均利润率为h,那么应纳税所得额Q=z×h,应纳个人所得税T=Q×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上文的规模趋势和销售额增长趋势来看,流失的税款也在逐年指数式增加。由于C2C电子商务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维度的限制,使得税务局对电子商务的征管和稽核处于瓶颈状态。尤其对于“0门槛”的C2C模式下的电商商家,他们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有些甚至只要一台联网设备就可在某些电商平台进行交易。这些并不包含那些已经在当地工商局注册过的商家隐匿不上报的税款。可以说在C2C模式下,网上交易已成为征税的灰色地带。自2019年底疫情爆发以来,实体经济遭受重创,线上交易已经成为大趋势,而线上交易征税问题也将越来越严重。

五、C2C纳税体系设计与税款计算模块

从上世纪末起,我国就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早在1999年就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由“神州信息”集团承接开发“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该系统被广泛应用到全国36省市的国税系统。但政府电子服务的推广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通过实证研究得出:感知价值、社会影响以及企业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会影响企业使用政府电子服务的意向。本文设计的C2C模式下纳税体系实现了商家与税务局信息的单方面共享即税务局可调用商家信息,对其资金流进行监管。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弱化了商铺在纳税过程中的参与度,不仅解决了商铺因主观因素造成的税款流失;也解决了因网络销售造成的空间和时间维度限制的问题;同时实现了从资金源对税额进行计征,并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对纳税金额进行确定,再经由税务部门审核后确定税款,进一步解决了纳税过程中的客观问题。电子申报体系的设计原则主要包含:先进性、可移植性、实用性、简洁化、可扩展性以及高性能。通过文献综述可以得出若仅靠企业自觉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进行税务申报缴纳的方式难以从实质上解决税款流失问题,C2C模式下的小规模电商更是如此。除此之外,小规模电商的店主们没有在其居住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注册,日常收支因为没有税务部门的约束使得账目非常紊乱,因此让其到税务局申报纳税填写申报表的难度可想而知。传统的税收信息系统对纳税主体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出具相关报表以及填写专业的纳税申报表,这对于没有专业会计人员的小规模电商来说是极难实现的,而且会增加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本文参照源泉扣缴方式对纳税体系进行设计,所谓源泉扣缴适用于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但含有境内所得的情形或设置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情形;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向税务局缴纳税款。源泉扣缴经常出现在非贸付汇领域,但因其在支付时进行计算税款,有效地保护了税源且避免了税款的流失。本体系意在弱化商家端,使税款由第三方平台进行代收代缴,以避免税款流失。商家仍需要提供比淘宝商家注册更多的信息。平台应当要求商家在注册时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以保证税款的正确计征。通过该体系,商家无需关注纳税环节,纳税流程在商家面前犹如一个“黑箱”,商家仅需要提供给电商平台必需的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由商家负责,平台负责监管,最后对税款进行确认,由平台向税务机关支付税款。本文设计的C2C模式下纳税体系实现了商家与税务局信息的单方面共享即税务局可调用商家信息,对其资金流进行监管。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弱化了商铺在纳税过程中的参与度,不仅解决了商铺因主观因素造成的税款流失;也解决了因网络销售造成的空间和时间维度限制的问题;同时实现了从资金源对税额进行计征,并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对纳税金额进行确定,再经由税务部门审核后确定税款,进一步解决了纳税过程中的客观问题。该体系也实现了“谁出售谁纳税、平台介入,代收代缴”使得纳税过程后沉。这解决了店铺即使没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也能实现税款征收的问题。

六、总结

本文所设计的纳税体系需要第三方平台的支持,这加大了应用实施的难度。税务部门需要接入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数据库,不利于平台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且使用该体系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平台和税务部门的工作量。从前文的规模预测中可以看到,天猫商城的销售额增长和规模增长潜力相对较高,本文的纳税体系虽然只针对淘宝中C类店铺的用户群,但只需要更改商家的信息即可实现体系的推廣。对于已在其注册地工商部门登记过的商铺,实体收入由当地税务部门征收,线上收入通过本文的体系报送“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征收,即可实现纳税所得额线上线下相分离。此外,通过积极争取政府、立法机关及税务部门的支持,推动此纳税体系的应用,让更多的纳税人使用该体系进行线上纳税,同时使政府及相关部门认识到纳税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纳税义务的重要性,实现税收征管和税款流失的减少。

参考文献:

[1]董佩佩.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20.

[2]蔡一炜.电子商务征税涉及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二)[N].财会信报,2017-09-11(B04).

[3]薄文,周瀚,张荣杰,张抒艺,张昌昊.网络电商纳税问题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6(14):128-130.

[4]陈希琳,苏红宇,许亚岚,崔博.电商征税如何破题[J].经济,2015(04):54-64.

[5]陈禹衡,尹航.盗用个人跨境电商额度的刑法规制和治理[J].中州大学学报,2019,36(04):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