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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网络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2020-12-14张俊

锦绣·上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良性互动影响

摘要:互联网时代,网民数量迅速增加,网络自媒体平台成为人们日常获取信息、表达观点的主要渠道。互联网民意既有参与主体广泛、表达内容丰富和消耗成本较低的优点,也有民意表达非理性、易被操控的缺点。要正确引导网络民意朝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要加强网络媒体行业建设,提高其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从司法机关自身入手,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办出经得起群众和历史检验的案件,构建网络民意司法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网络民意;刑事司法;影响;良性互动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到2019年6月为止,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达到8.54亿人。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主流媒体受到冲击,人们的信息获取渠道多元。网络舆论成了民意表达的重要載体,对国家政策的制定、政府行为产生一定影响。在刑事司法层面也是如此。其结果有积极和消极两面性。网络民意有助于监督司法公正,但当网络舆论过多干预司法活动,就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所以网络时代,司法机关一方面要正确引导舆论走向,另一方面要在充分采纳网络民意的基础上规避其消极因素,这是现代司法工作必须面对的课题。

一、网络民意的内涵与特点

网络民意是现代社会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衍生出来的。网络民意突破了传统纸媒、电视媒介等的固有缺陷,其在传播主体、成本消耗、价值观、讯息内容等方面呈现出与上一代传媒明显不同的特点。

(一)网络民意的含义

民意是汇聚了多个个体的意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公众的普遍观点及心理期待的认识、观点和价值倾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自媒体的信息传播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让民意有了更宽阔、更便捷的表达平台。

互联网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区别于传统大众传媒的表达渠道和方式,因此,学术界将在通过互联网平台表达出来的民意称为“网络民意”,即普通民众通过微博、微信、QQ等平台表达出自己对某一公共问题或事件的认识、看法、评价等。当下社会,民意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互联网民意。伴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全民法治思维的提高,许多有法律案件也进入网民的视野,网络民意的作用力也越来越突出。

(二)网络民意的特点

首先,互联网民意具有主体广泛、成本低廉的特点。互联网出现以前,民意通常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媒介来表达。不但时间慢,而且民众的意见和声音很难被传播出来。而且使用成本高。

互联网自媒体平台的出现打破了这些限制。让不同年龄、职业、不同文化程度的人通过微博、QQ、微信、贴吧等平台,表达自己的想法、观念点、意见。任何人都是倾听者,也是讲述者。其次,互联网自媒体平台打破了民意表达的时空限制。用户只要在网络覆盖的任意地点、任意时间将自己的意见发布出来,并可以与不同主体实时进行交流。微博热搜已经出现,就可以吸引几万甚至几百万的网民浏览、留言、争论。“江歌案”一上热搜,人门纷纷在微博上留言,要求对犯罪者判处死刑。最后,互联网自媒体平台的推广,大大降低了民意表达的成本。网络用户只要通过手机、电脑等就可以实时阅览新闻,发表观点,既节约了时间成本,也节约了金钱成本。

其次,互联网民意具有内容多样、价值多元的特点。在大众传媒时代,公开发出来的信息内容都要经过筛选、再加工。被留下来的民意观点在价值取向上大部分都是趋同的。因此,政府颁布的政策、官方报纸的社论、部分专家和社会精英的几乎就是民意的代表,而某些不同的思想、价值观可能会因此成为“沉默的大多数”。人们所能接触到的“民意”的内容范围、价值取向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自媒体平台上,人人皆陈述观念点,每个人都有自己认识问题的角度和深度。互联网媒体的进步推动了其他非在主流思想的传播。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任何人都可以不必经过他人的筛选、批准而发布自己的认识、看法。其发布的内容在网络平台上,可以洋洋洒洒或用几个表情符号来表达其赞成、反对、愤慨等情绪倾向。内容多样化必然伴随着价值取向的多元化。

二、网络民意过度干预刑事审判的弊端

互联网基于其自身的特点,有广泛参与、便捷及时的优势,但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网络舆论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其非理性和易被操控性两方面。

(一)非理性的弊端

网络给所有人发言的机会,各种非理性的声音也不断浮出水面。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主要表现在其从众性、盲目性和极端性方面。由于网民的年龄、生活经验、受教育程度、认知水平等因素影响,其判断力和认知水平有限。因此,辨别能力较低的网民容易被网络上具有煽动性的观点带动,甚至有可能走向极端化,产生如“所有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都应该判死刑”等言论。

不仅个人容易被影响,在网络环境下,群体的无意识更是被明显的体现出来。正如庞勒所讲:“一个心理群体的特点是使组成群体的个人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同时群体中的个人智力下降,无意识人格得势,思想和情感因受暗示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这样的群体只有十分低下的推理能力,喜欢立刻把具体的事物普遍化,且有着强大的想象力,用形象来思维,因而群体中有教养的人和无知的人在判断和观察力方面没有什么区别1。” 网络舆论虽然内容量庞大,但其非理性的一面也是当下不可避免的缺陷。

(二)易被操控性的弊端

盲目从众、容易走向极端化,使得网络舆论的走向可能被带偏。一方面,由于网络信息的发布成本较低,任意主体均可利用网络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事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就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的差异,面对同样信息,会有不同的理解误差。因此,网络民意容易被一些带有煽动性、引导性的观点恶意引导。

除了容易被煽动,网络民意还容易被网络造势所操控。“富二代”、“官二代”、“杀人狂魔”等关键很容易就能获得巨大的点击量。网民通过这些案件背后所折射的社会公共信息元素贫富差距、权民冲突、官民冲突、警民冲突、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定罪有偏颇、量刑不公正等)明星身份等2。案件当事人一旦被冠上了某些身份,就容易引起众怒。

三、网络时代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司法视角下的网络民意就是以使用互联网表达观点的公众为主体,以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为手段,以主体对热点案件的观点、评价为内容,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意倾向。对于司法工作来说,网络民意是一把“双刃剑”,既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积极作用,也能扩大司法专业化与民意大众化之间的矛盾,破坏司法独立,影响司法公正。

(一)监督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机关纠错

网络民意作为一种外部的监督方式,可以有效监督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媒体监督在西方被称为“第四种权利”。在监督司法的层面上,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监督贯穿在整个司法活动的全过程。首先,网络公众的关注可以形成对司法机关各环节的压力,推动案件及时进行侦查、逮捕、起诉和审判。其次,在审判阶段当网络民意代表了一般善良大众的价值取向的时候,能够有效引领司法的价值选择,让法律最大程度的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后,在案件审决后,网络民意能及时反馈民众对司法的满意度,为司法机关下一步工作提供价值参考。

网络民意体现了公民对重大案件的关注,促进司法机关及时纠正错误,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在“于欢案”中,受网络民意的影响,二审中纠正了一审判决的偏差,形成司法与网络民意的良性互动。

(二)破坏独立司法,影响司法公正

网络民意有不可避免的非理性、易被操控的缺陷,决定了其在监督作用容易被滥用,甚至成为“网络暴力”。网络民意一旦被媒体错误引导,就有可能形成对司法活动的“绑架”,诱发“媒体审判”的现象,即“新闻报道影响、干预审判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现象,其主要的特征是:凌駕于司法程序之上对案情先行做出自己的判断,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是否有罪、有何种罪以及如何量刑等结论3。”“媒体审判”最大的危害就是破坏独立司法,损害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反过来讲,即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但是,部分媒体、意见领袖通过滥用网民的强烈道德感,过度激发网民的愤怒情绪,强行对司法机关是施加压力。其实质就是利用网络民意道德绑架、干涉司法活动。一旦判决与其期待相悖,则要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致使法官在判案的不得不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因为各方面的影响,法院最终做出违背法律、法律原则的判决,然后再次引发网络的关注,新一轮的压力洪流形成4。

四、如何推进网络民意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

网络民意与司法专业化之间虽然存在着矛盾,但这一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推进网络民意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主要从规范网络媒体行业和推进司法公开入手。

(一)加强媒体行业建设,正确引导网络民意

网络媒体是网络信息的主要传播者,是影响网络民意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加以规制,媒体行业容易失去其客观性立场,可能带来“事实已死,视角为王”的结果。因此,加强网络媒体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网络媒体的责任意识是引导网络民意朝着理性化方向发展的首要环节。虽然网络的匿名性和舆论导向性让公民在网络上容易放大其负面情绪,但其思想、言论可以被正确引导。当“江歌案”引起网友对刘鑫和陈世峰的激愤时,人民日报,澎湃新闻等主流媒体的报道中,一直在试图还原全貌的真相,分析法律、道德等问题。而人民网发表评论《江歌案中的法律事件与道德事件》,试图将舆论拉回正轨,网络民意回归理性。中立、客观的媒体报道不单有利于向大家传递真相,还能给过热的民意“降温”。

(二)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透明度决定公信度。网络民意之所以会出现负面情绪,很大原因是对司法的不信任。中国古代一直标榜“民不可知”的法律思想,但当今时代,随着人们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人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问题也由过去的“事不关己”转变为积极参与。针对此种情形,司法机关也应坚持阳光司法。当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裁判文书全部公开及能公开的庭审全部空开,这也意味着不管案件是否为公开审判,而判决结果将会为广大民众所知5。但这仅是法院系统的要求,尚未成为制度化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一方面有利于让社会公众充分、全面的了解案情,降低网络民意被误导的可能性,帮助引导网络民意回归理性。另一方面有利于通过典型案件向大众普法,提高全民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国工作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甘惜分:新闻理论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

2、魏永征著: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注:

[1](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9页。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2-144页。

[3]魏永征著: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 113-114页。

[4]杨许:“论民意对量刑的影响”(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5]徐光华、艾诗羽:“从影响性刑事案件反映的社会问题看刑事司法与民意”(J),法学杂志,2014年。

作者简介:张俊(1995-01),女,汉族,山东潍坊,学历: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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