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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有效参与

2020-12-14黄祥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8期

黄祥

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有效参与问题展开研究,首先阐述了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正当程序的关键点;其次提出了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的缺陷分析;最后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有效参与的路径探索。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参与;有效辩护

前言:

2016年7月22日,我国中央政府出台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其中明确阐述了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方案与内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具体的法律规章清晰化,明确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健全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系统,试点地点主要为上海、杭州和天津等发达城市,试点时间限制在两年。但是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然只是一种原则化的司法涉及,无法将其内涵进行可操作化,因此无法应用在日常的司法实践当中。其中的主要问题在于“若被指控犯罪的行为人缺少经济实力申请律师援助,则无法实现公正审判的最终改革目标”。

1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正当程序的关键点

随着刑法输送制度的完善,世界各地都逐渐构建了相关的认罪答辩程序,以此确保司法审判的绝对公正性,比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和德国的“刑事协商”等,但是从司法的本质来看,“认罪答辩即从宽处罚”始终拥有一定的正当性。但认罪情节并不属于法官量刑期间的计入范畴,最终从宽处罚的幅度取决于辩护方的辩护手段。我国所应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具备刑事性质的重申,其本质上归类为域外的认罪协商,因此需要秉承着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进行完善,为被告方与公诉方之间提供充足的协商渠道,进而通过认罪认罚的司法制度促成双方的“互惠互赢”。综上,认罪认罚制度具备着一定的协商性。

而在司法实践期间,检察官滥用权力导致被告无辜或行为人受贿等现象较为常见,因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强制辩护制度,确保律师能够参与到其中,避免贪污受贿的现象发生。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对律师的帮助更为需要,甚至能够称为“依赖”。因被告的行为人在心理上更加需要律师这种专业人士的帮助,或被告人自身的心理存在着复杂的问题,比如忏悔、侥幸、抑郁、绝望等心理状态,律师也会在心理辅导上提供一定的帮助。在法律层面上,因我国的司法普及程度并不高,“法盲”的被告人比比皆是,而律师的介入能够提供更专业的意见,提升案件当中的司法正规性。

2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的缺陷分析

2.1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缺陷

首先,我国2012年所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规范了刑事法律的援助范围,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进行了适当的修正,传统的适用对象包含了未成年被告人、聋、哑、瞎被告人,而新增的精神病人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我国《中国法律年鉴》所记录的数据,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告人比例占整体案件被告人比例的10%,其中未成年人所涉及的犯罪案件比例更是低到了5%以下,由此能够得出,我国司法当中所界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相对较为狭窄,大多数被告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我国司法机构针对法律援助的实施缺乏一定的经济条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数目相对较高,若是想要全部提供法律援助明显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只需要针对部分适用条件内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即可,但是这就无法构成司法公正的最终改革目标。

最后,值班律師制度与刑事法律援助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性,我国中央政府所发布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当中明确指出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要求律师在法庭当中设置相关的法律援助值班机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值班律师只负责提供暂时的案件指导与咨询,并且负责取保候审和延期审理等域外司法事件,并未提供出庭辩护等直观有效的法律援助。

2.2认罪认罚案件中难以与控方平等协商

第一,在英美的司法体系当中,律师通常都具备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并且能够强制命令证人出庭,以此加强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力,在我国的司法体系当中,辩护律师能够通过申请调证等合法工序来申请相关的案件证据,而我国如证据保全制度和阅卷制度也能够适当加强律师的取证能力。但是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发展与改革,我国采用了大量的对抗式诉讼元素,同时引入了国外混合诉讼模式的特征来构成全新的取证制度,因此律师的调查取证发生了变化,比如在律师进行司法诉讼期间需要长时间的申请之后才能得到批准,此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也并不具备明确的调查取证权。

第二,并未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控方与辩方之间存在着必要的协商平台,结合我国立法导向能够得出,所有的法律从业工作人员应当为了维护法律公正性与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继而导致在庭审阶段和取证阶段控辩双方经常出现争执,因利益之间的关系导致双方难以达成平等协商,现阶段司法机构构建了办案量化的管理制度,检察官为了办理更多的案件,取得更高的业绩,因此在诉讼程序的执行上无法具备一定的公正性,若律师的辩护扰乱了检察官的正常工作则会导致两者之间矛盾激增。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有效参与的路径探索

3.1域外认罪协商程序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3.1.1有效辩护的含义

有效辩护理念最早诞生于美国司法体系当中,随着辩护制度的不断完善,该话题也成为了学术界之间的热点话题,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律师的有效帮助也即是刑事案件当中能够起到一定意义的法律代理,律师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司法权力为被告人提供正当且正确的司法建议,并且履行自身的职业标准完成相关的司法辩护工作。但是目前仍然缺乏法律代理的具体意义。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有“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平等、及时和有效”,本文认为有效辩护是一种开放性的司法概念,需要结合立法环境和司法环境等诸多条件所形成的综合效应,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刑事辩护的一种原则。

3.1.2有效辩护的标准

美国辩诉程序当中针对有效辩护标准的定义为:随着辩诉交易合法化而形成的一种标准,也即是“麦克曼标准”,该标准能判断律师是否具备执业准入资格与专业素养,20世纪80年代,Washington案件也明确了变速交易当中的有效辩护标准:“判断无效辩护的两步法审查标准”,被告人需要明确律师的辩护低于常规的客观标准,具有一定的瑕疵性,并且被告人能够证明律师的瑕疵辩护对自身的利益和权利造成了损害。

3.1.3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一,律师需要拥有一定的刑事辩护经验、知识和技能。并且能够具备一定的正义感与公平感,秉承着社会公平性进行刑事辩护,这样才能构成有效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按照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提供最为合理的职业判断,明确当事人对辩护的主导地位和中心地位,而律師只是提供相关的司法协助与法律援助。

3.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实现律师有效参与的路径

3.2.1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实施强制辩护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若是被告人有条件会选择值班律师为其辩护,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刑事辩护率相对较为低下,法律援助的范围急需得到扩充,认罪协商需要由律师的参与才能确保公平性,因此本文认为需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经济赞助,进而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要保证更多的被告人和被追诉人可以得到合理的律师辩护,因此需要构建并实施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尝试实施值班律师制度,以此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3.2.2强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在认罪协商期间辩方与控方之间需要达成有效的协商,并且通过证据来判决最终的结果。辩护律师所具备的调查取证权能够从根本上提升协商结果。本文认为若想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有效参与则需要加强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比如调查取证权、强制证人出庭、证据公示等合法权利,这样才能够落实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友好协商关系。此外,应当明确我国合法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我国律师的职业风险。

3.2.3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能够具备一定的统一化,也即是按照法律人的司法角色来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能够确保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在辩护程序和协商程序当中的平等地位。虽然从实际情况来看三种职业之间“自上而下”的职业形成流动是个难题,但若是建立我国统一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促使控辩双方友好协商的司法平台则能够解决此类问题,并且这是目前现代化司法职业体系发展方向,因此需要强化控辩双方相互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理念,进而慢慢实现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准入制度,实现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顺畅流动。

4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是有利于我国刑事案件审判质量提升的有效途径,虽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司法体系在这方面仍然在不断探索当中,但同时,这也是促进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必要阶段,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制度,在完成了最初阶段的顶层设计之后则需要针对其相关的配套制度进行不断探索。美国所提出的变速交易中有效辩护理论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有效参与的实现起到较强的参考意义,若是能够结合我国现有的职权主义、司法实践环境、社会公众可接受程度和辩护现状等多种因素,进而构建出符合我国司法体系发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有效参与的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1]张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结合260份公开判决[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8(00):24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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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笑.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04):39-48.

[4]王震.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参与[J].法制博览,2018(19):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