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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接轨国际规则的思考

2020-12-14李净欣

上海人大月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经贸知识产权

李净欣

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公民私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出台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专利法等一批法律的相继修订体现了我国积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以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促进技术创新的趋势。

一、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背景

面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不稳定不确定的环境中谋求发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创新是促进循环顺畅的动力之源,知识产权则“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为更好地激发创新主体活力、突破卡脖子领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了制度保障。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侵权现象易发多发、侵权救济不够及时有效、侵权成本较低等现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各界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依然强烈。

基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我国不断加大接轨高水平国际规则的立法工作力度。2020年1月签署的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开篇第一章即作出了规定。同时,脱胎于“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协定”(TPP),由日本主导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也正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影响。CPTPP涵盖日、澳、加、墨等11个成员国,是亚太第一大自贸区和世界第三大自贸区,签署国的贸易总量约占全球的13.5%。CPTPP是对发展中国家较为友好的高水平经贸规则,标志着未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向。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后答记者问时回应,中国对加入CPTPP持积极开放的态度。这两个国际规则为我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提供了借鉴。

二、依托立法修法接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客观上需要全面、系统地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国际规则前进方向,以打造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梳理我国近年的立法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美经贸协议规定中美双方应当规定足以达到阻遏未来侵权目的的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CPTPP在民事和行政救济方面规定了具有一定惩罚性质的附加赔偿。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近年新修订的法律在知识产权故意侵权问题上纷纷引入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修改中的著作权法明确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权规定了最高5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调高到500万元。新颁布的民法典作为一般法,在侵权编突破了填平原则,增设了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兜底条款。

(二)更为严格地开展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是中美经贸协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201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回应了当时正在磋商的中美经贸协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一是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由“经营者”扩大到所有自然人、法人;二是将“电子侵入”及“教唆、引诱、帮助”行为也列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三是合理分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定在民事程序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举证责任由权利人转移至涉嫌侵权人。

根据我国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激活刑事责任手段的现实需求,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降低了侵害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与CPTPP和中美经贸协议要求一致,取消了“造成实际损失”的构成要件,只要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即可入刑。同时,将侵害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了十年,为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

CPTPP十分强调针对数字环境下商标、版权及相关权侵权行为的执法,中美经贸协议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求建立有效的权利人通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下架侵权内容的制度;二是对纵容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处罚。

为有效解决部分电商平台假货和盗版产品泛滥的问题,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制。与中美经贸协议相比,第一,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规定因权利人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打击恶意投诉行为。协议则要求免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第二,为了防止滥用权利,电子商务法规定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司法起诉或行政投诉;民法典则将15日改为更加灵活的“合理期限内”。但协议要求将该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第三,对于纵容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协议则要求中国对“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规定可能吊销网络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四)关注商标、药品专利的保护

中美经贸协议规定要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为了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恶意注册商标,并从申请、公告、已注册宣告无效、责任追究等角度作出具体规制。商标法增加了禁止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及相应处罚措施,还将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上限从3倍提高到5倍、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CPTPP和中美经贸协议均规定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均提出要探索建立这两项制度。2020年10月通过的新专利法中,增加了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激励药品企业研发创新积极性的同时,促进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有序竞争,鼓励真正有价值、有创新的药品专利。

三、完善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2020年4月召开的上海市首次知识产权保护大会上,市委书记李强指出,上海要率先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更好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为营造更加公平、更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上海在总结国际规则与我国立法修法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关注:

(一)构建知识产权网络侵权多元共治体系

加强政企合作,建立政府、电商平台、权利人、消费者等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助力知识产权“大保护”。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监管机制,借鉴阿里巴巴等平台经验,采取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报告违法线索等手段,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协作,在涉案线索和信息核查、商品流向追踪和有关证据固定等方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

(二)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严保护”。形成失信主体行为清单、惩戒措施清单并对行为、措施分级分类,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协助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督。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成为构建上海知识产权严保护格局的一环,对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探索借助区块链技术建立本市统一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同保护”。推进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是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确权登记的真实性;二是有利于跨部门、跨区域进行知识产权服务和监管;三是有利于实现“一站式”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侵权监测、价值评估、交易管理的集成。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理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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