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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更优质 更开放 更便捷

2020-12-14孙鑫

上海人大月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条例设施服务

孙鑫

更多公益、更多便利、更多开放是人民群众的向往;更多优质、更高质量、更多参与是地方立法的本义。一部为保障市民享受到更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加强“上海文化”品牌建设而专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本市加快建成社会主义国家文化大都市提供法治保障。

优化设施建设布局

增强文化“软实力”必须要有设施“硬实力”的支撑。提升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结合本市实际,条例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类型作了细致分类和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建设和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明确拆除重建与改建的具体要求;要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合理布局基本功能空间,设置便民服务区,配置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有计划地巡查、维护和更新;建立公共图书館、文化馆总分馆制,有效整合公共文化资源,促进优质资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设施运行和管理方式,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推动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其自身发展能力。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建公共文化设施,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个人冠名或者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经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注特殊群体需求

为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条例明确,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以免费或者优惠为原则,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条例明确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细化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开放时间和服务公示等要求;明确对远郊地区、大型居住社区以及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措施;创新服务方式,明确公共文化四级配送、流动文化服务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

如何进一步保障特殊人群的公共文化权益是审议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均等性是公共文化服务的突出特点之一,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常规的公共文化服务对特殊人群来说往往可望不可即,需要给予他们一定的特殊保障。

本次立法关注到了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在内的群体,针对他们的特点与需求,提供了有针对性的、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务。要求政府、学校、设施管理单位协同配合、共同保障学生公共文化权益,积极推动优秀传统文化、高雅艺术进校园;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等展馆,观摩爱国主义教育电影、经典艺术作品。为保障残疾人公平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创造条件,要求公共图书馆设置盲文阅读、盲人有声阅读专区或者专座,鼓励电影、电视作品制作方提供无障碍版本;在有条件的电影院、剧院配备无障碍观影设备,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等。在老年人方面,鼓励和支持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公共文化活动区域,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设专章推进三大文化品牌建设

上海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集中体现在品牌建设上。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加快建成国际文化大都市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全力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海派文化品牌、江南文化品牌,进一步增强城市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工作目标。

全力打响“上海服务” “上海制造” “上海购物” “上海文化”四大品牌是本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体现服务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的战略目标,条例专设“上海文化”品牌建设一章,明确“上海文化”品牌建设的目标,聚焦推进三大文化品牌建设的具体举措,并增加文化地标建设、特色团队建设两项具有地方特色的举措。

条例明确支持举办重大品牌节庆活动、着力提升重大体育赛事办赛品质;加强高品质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打造文化地标;着力培育传统戏曲、民间文艺、现代艺术等具有地方特色、示范效应和影响力的文化团队;推动具有本市特点的美丽乡村文化建设;加强文化数字产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扩大公共文化服务影响力;加强引导推介和合作交流。

单位和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条例专设“社会参与”一章,这是本次立法的又一亮点。

引导社会参与可以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动力。条例明确要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的线下以及线上空间范围,包括黄浦江、苏州河沿岸公共空间和设施,公园绿地、广场、景区景点、商场、交通站点等的公共空间以及文化云等网络平台。同时细化了社会力量参与的主要方式,明确了捐赠冠名、项目补贴、税收优惠等促进措施;着力发挥公共文化领域行业组织作用,鼓励提供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2012年以来,本市按照《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要求,陆续开放了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反响较好。在此前的条例审议中,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推动学校文化设施有序开放。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倡导和鼓励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有助于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

即将施行的条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设施;要求公办学校在不影响日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文化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文化体育设施。考虑到学校在经费、安全等方面的顾虑,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向公众开放文化体育设施的学校,在运行管理、设施维修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跳广场舞不得影响他人

为强化群众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群众性文化活动机制,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活动。

条例还细化了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方式和内容,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应当提供支持与便利措施;鼓励扶持发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团队,支持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当下广场舞已成为老年市民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条例修改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和引导,既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又要避免影响社会秩序。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增加了一款规定,从两个方面对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加以规范;一方面要求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要求活动举办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加强组织协调,保障活动有序开展。

补贴公益演出保障职业发展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需要软硬件的支持、多元主体的参与,也需要各方力量的支撑和保障。

为了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保障,条例明确要落实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逐步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向远郊地区重点倾斜;明确岗位人员配备、职业发展保障、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等内容;建立公共文化需求征询反馈制度,以及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加强人大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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