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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拒之间:论曾纪泽对公法的认识及运用

2020-12-14刘志靖伊纪民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公法外交

刘志靖,伊纪民

(湘潭大学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总体观之,目前关于曾纪泽外交实践与思想的研究可谓不胜枚举,其中涉及公法外交思想研究也有不少成果涌现①。就其对国际公法的认识上,学界从两个角度加以阐述:一是承认公法所具有的现实意义与道德价值;一是对强权政治主导下的公法予以保留[1]。正如有学者所总结的“公法抑或虚礼”[2]。就此矛盾心态,归因于西方诸国的强权本质,恐怕不会有太大异议。比如,有学者认为这与中国“遭受侵略的现实处境”[1]密切相关。这与长久以来所形成的侵略与反侵略的“革命史”的书写方式不无关联。此外,也有学者从曾纪泽固有的观念出发,指出他对“包含律法在内的中国文化还持有信心”[2]也是重要原因。就公法维权思想及实践来看,有学者认为曾纪泽的公法外交活动“有力地抨击了西方列强的强权外交”[3]。“虽然在本质上不能改变晚清政府外交上的弱势地位,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和民族的权益”[4]。正如有学者认为:“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是曾纪泽屡次为中国成功维权的重要观念因素。”[5]但也有学者指出在中西实力悬殊、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曾纪泽的公法维权活动虽为国家挽回了诸多利益,但“只可算作是一种疲于应付的无奈之举”[6]157。以上所举,大抵是曾纪泽公法外交方面的研究概况。而就其如何有选择的援用公法,即对公法既承认又保留的迎拒心理主导下的灵活取用公法以维权的体现,以及运用公法难以有效维权的多层原因,尚缺乏系统阐述。鉴于此,本文以曾纪泽对公法的多面认识及灵活运用为中心,探讨其在当时外交实践中运用公法维权的经验教训。

一 走进公法:国内与国外环境的双重助力

首先,民族危机是曾纪泽学习国际法的重要推动力。中国自步入近代以来,列强环伺,因军事国力无法与之抗衡,从而被迫与之媾和。于是,“天朝帝国万世长存的迷信受到了致命的打击,野蛮的、闭关自守的、与世界文明隔绝的状态被打破了”[7]。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催生出的世界意识与自强意识不仅推动了国人研究西学的步伐,也引起了他们对重新建构中外关系格局的深刻思考。关于当前时局,曾纪泽分析道:“西洋大小各邦,越海道数万里与中华上国相通,使臣来往京城,商舶循环于海上,实为数千年未有之奇局。”[8]44中国再也不能“闭门不纳,束手而不向”[9]840-841。就西方各国而言,“咸自命为礼仪教化之国,平心而论,亦诚与岛夷、社番、苗猺獠课,情势判然”,决不能因两国礼仪教化不同而“遽援尊周攘夷之陈言”[8]184加以鄙视。因此,国人必须改变“屏斥洋货,言中国修德力政,而远人自然宾服者”[10]的拒外观念,化封闭为开放。况且中西通商互市、“遣使外洋”“将成定局”。若要办好中外交涉各事,国人必须抛弃旧有的天朝抚夷观念,转而“熟于条约、熟于公事”[9]817。这说明,曾纪泽已具备了学习国际公法的思想基础。

其次,开明的家庭环境及优厚的政治资源加快了曾纪泽学习国际公法的步伐。两次鸦片战争后,中国与西方列强开始以条约或者国际法为基础构建近代国际关系(所谓的不平等条约体系)。随着西方的不断威逼及西学的不断译介,中国近代外交体系逐渐建立起来,而与近代外交有着密切关系的国际公法也慢慢走进了当时统治集团和一些知识分子的视野。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一书,第一次系统地把国际公法介绍到中国。总理衙门把《万国公法》一书印发三百部发与地方大员,以资交涉。十九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初期,曾纪泽长期随侍父亲曾国藩,自然不会错过接触、学习公法类书籍的机会。且当时曾国藩的幕府人才荟萃,极一时之盛。“凡法律、算学、天文、机器等等专门家,无不毕集,几于举全国人才之精华,汇集于此”[11],这极大拓展了曾纪泽的眼界。1877年,曾纪泽承袭父爵抵京,与丁韪良等外国友人建立了密切联系,他经常与他们交流中西文化,“寻求了解有关地理、历史与欧洲政治的信息”[12]。从其日记中看,他最早接触的公法类书籍是丁韪良编译的《公法便览》[9]765。出使之前,他还读过中西人士合译的《通商条约》《条约类编》《出使章程》《国使指南》《星轺指掌》等公法类书目。除此之外,他还积极阅览时人钻研国际公法后撰写的文字资料。曾纪泽抄录了张焕纶对公法的认识:“至于《万国公法》,西人未必尽遵,然大小相维,强弱相系,诚能遵行,可以保世滋久。”他赞言“卓然有识,非浮泛空谈也”[9]843。他对出使欧洲马建忠所言的“办交涉以文词律例为主”[9]825也颇为重视。1878年,曾纪泽被任命为驻英、法国公使,这又增强了他学习国际公法以担负外交重任的紧迫感,在赴欧途中,他也不忘研读公法。

最后,出使欧洲的外交经历加深了曾纪泽对国际法的认识。驻欧之初,他与万国公法会总办都意斯、参赞坚铿及会员屠爱师都建立了融洽的关系,并担任了万国公法会荣誉副会长。中俄伊犁交涉前,屠爱师曾向他解释两国订约之例:“两国凡立条约,分疆划界之约与开埠通商之约,必须分两次办理,以地界永远订定,而通商之务有时变更也。”[8]354作为其多年挚友兼出使助手的英人马格里从互惠互利的角度向他说明中西所立之约皆有“不甚讲求施报公平”之意,“如准英国在华设立领事,而无听任中国在英国属境设立领事之文……皆一面占便宜也。”[9]1023为改变这一不公平现状,马格里建议曾纪泽援引公法中的修约条例,即“由中国发端,明告西洋各国,云某年之约,有不便于吾民者,现定于某年某月约期届满之时截止,不复遵守。则各国必求颁一新约,易就范围。西洋诸小国以此术更换英、法之约屡矣”[9]912。与此同时,曾纪泽也经常与西人探讨中国面临的局势。就日、俄欲谋取高丽一事,他曾向英人巴夏礼谋求建议。巴言:“预防之法,独有劝高丽与西洋大国开口通商,则高丽之国,可藉公法以保全。”[9]1009这些交流对推动曾纪泽公法维权意识的形成起到了极大作用。

二 迎拒之间:公法之多面观

随着对国际公法接触的日益增多,曾纪泽形成了对公法的多面性认识。其认识从三个视角展开:一是公法本身;二是列强主导下的公法;三是宗藩观念下的公法。

首先,曾纪泽对公法本身的认识体现在他对公法现实价值、道德价值的评判上,肯定公法的现实意义与精神意义,主张接纳公法。其一,公法对于维持国际间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曾纪泽认为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关系“直如春秋战国之晋、楚、齐、秦鼎峙而相角,度长而挈大”[8]184。在这样一个列国纷争之世,“西洋各国,以公法自相维制,保全小国附庸,俾皆有自立之权……盖国之大小强弱,与时迁变,本无定局”。只要“大国不存吞噬之心,则六合相安,干戈可戢”。也就是说,在各国交涉不逾公法的前提下,此法可为“息兵安民最善之法”[8]333。其二,曾纪泽从中国传统文化角度推衍出公法所蕴含的中国传统仁义思想和情理观念,认为“公法不外情理二字,诸事平心科断,自与公法不相违背。”[8]344“情理”不仅是人与人交往的道德规范,也可作为是国与国平等往来的有效借鉴。因此,中西交涉必以“情理”为要,“理之所在,百折不回,不可为威力所绌。理有不足,则见机退让,不自恃中华上国欺陵远人。可许者开口即许,不可许者始终不移,庶交涉之际,稍有把握”。当然,两国风俗不同,“刑律亦殊”,如只论情理,“诚未必纤悉必合”。但两国官绅若能“细询彼国风俗、刑律所以致异之源,亦不难详论婉商,折衷一是也”[8]184-185。曾纪泽的这种认识,是一种将公法和中国的天道观念进行贯通阐释的尝试,为国际公法打上了中国传统文化烙印。

其次,曾纪泽并不迷信公法,而是主张有选择地援用公法。一则,曾纪泽对近代国际法的强权性质有了一定认识。近代公法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鸦片、商品、大炮,以强力叩开中国大门,并在条约制度的庇护下向中国传播开来,公法随之披上了一层侵略的外衣。曾纪泽指出,中国虽与西方建立了外交关系,并对公法详加考求及应用,但并未获得平等的外交地位。比如,由军事侵略而衍生出诸如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及租界等特权严重悖逆了公法主权原则,公法的公平性与正义性在中国并不能实现。“公法以铁甲船所述者为最”,所以“西人未必尽遵”公法,常有“强国时时犯焉”而导致“弱国无以自保”的法外之举。如“囊者俄土之役,英人助土以拒俄,大会柏灵,义声昭著,卒之以利始,实以利终,俄兵未出境,而赛卜勒一岛已入英人图籍矣”。[8]20尤其处在“西国势众而壮,中国势孤而气懦”[9]843的背景下,西方各国凭借“一邦获利,各国均沾”[8]20的特权,构建了一个合力谋取中华利益的格局,“揆之事势,可谓千古之至难者矣”[8]170。因此,中国决不能一味依赖公法而忽视了加强自身国力建设的重要性。二则,中国的成法与各国刑律不同,彼此“意见不无小异”“目下断不能够锱铢必合”[9]939。如完全依靠公法处理中外交涉,“则他日西洋各国可以取利于吾华者,皆以曲援公法之说以相渎扰”[8]171,难保不会因小失大,陷入西方国家的“公法圈套”。

最后,受传统宗藩观念的影响,曾纪泽并无意将公法作为处理与藩属国关系的准则。在他看来,这些藩属国之所以尊中国为宗主,与国际公法毫不相干,而是长期感佩于皇朝的“深仁厚泽”与华夏文化所致。诚如所言,“我朝绥驭属国,平时无所取利,遇有事故,则不惜内地之力,安辑而保字之,此如天如日之德,所以度越前古也”,且“我国既守宽仁博大之成法,于朝贡孝顺之国未尝夺其自主之权,彼之军国内政,从不牵掣而遥制之。至于救灾恤患,又复无可垂诿”[8]170。如“越南国王既受封于中朝,即为中国篱屏,倘该国有关紧要事件”,中国固有权处置,必不会“置若罔闻”[13]148。因此,他所说的公法主要适用于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交涉,而依靠大国庇护的小国则与公法无甚关联。若将这种宗藩观念扩大,则能看到曾纪泽对中国固有制度、文化所保有的强烈信念。这从他积极阐扬“西学中源”理论可窥见一二。这种将全部西学视作中学的衍生物,即西学从属中学、西学就是中国上古之学的观念深刻反映出曾纪泽对中国本土文化的眷恋。

综上所述,曾纪泽对公法的迎拒心理反映了近代知识界对国际法是否可恃的矛盾心态,这种心理由传统文化情结与自我保护主义所共同催生,且贯穿于晚清知识界对国际公法的整个认识与批判的过程中,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②。一则鉴于中国国势日弱及国际公法在中西交涉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加强了对公法的重视、认识及运用;二则源于对世界强权政治的实质性认识,使曾纪泽对列强主导下的公法有所保留;三则其对包括延续数千年之久的宗藩朝贡体制在内的中国的制度、法律、文化仍具有强烈信心。曾纪泽从不同视角下对公法所做出的不同评价,既代表了近代知识分子面对新时局的开放包容心态,也体现出近代中国走向世界时所映现的亦步亦趋的踌躇现象。

三 公法外交:维权意识与外交实践的双重曲

公法维权意识的形成必要以国家主权观念的确立为依托。国家主权既是民族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也是国际公法中一个重要原则。曾纪泽据此原则一方面对西方列强的强盗行径予以猛烈抨击,另一方面则主张援引公法废除此类特权。前者立足于公法的道义性,后者则以公法的实用性为重心。而对公法“道义性”与“实用性”的理解则为公法外交实践打下了基础。

(一)“道义性”与“实用性”并存的维权意识

所谓道义性,即是存在于国际交往以及利益争夺过程中的一种精神旗帜与舆论导向,即并未明确援引公法中的具体条例用以交涉,而是以欧美国家所阐扬公法的精神内核为着力点,广泛宣传公法中所标榜的公平、正义原则,以此占据道德的制高点,对显违公法的活动予以抨击,希图得到他国的支持与同情,在国际上形成利于本国的国际舆论,为接下来的谈判或开战做好法理基础。

针对协定关税等商务特权,他明言这是“侵夺主国自主之权”的非法条例。因为关税自主权等皆“系各国自主之权”,“无论(国家)大小强弱,其于税饷之政,皆由主人自定,颁示海关”,他国必须“一律遵照办理”[9]971。而现状是西方各国每值修约之年,“必多方要挟,一似数年修改之说,专为彼族留不尽之途,而于中华毫无利益”[8]21。至于领事裁判权,“此系交涉之变例,为欧美两洲所无”。“西人犯法必由领事官按西法惩办,不归地方官管辖”[8]188,如此不对等状况形成了这样的局面:“凡洋人到中华,每以言语不通,律法不同,尊己抑人,任情蔑理,藉断滋事,恫吓要求……有时华洋同犯命案,华人则必议抵赏,并施抚恤,无能免者,至洋人从无论抵。”[14]关于租界问题,他认为这是“劫夺中国地主之权”[8]374之举。而对“一国倘有利益之事,各国一体均沾”的片面最惠国待遇,他斥之为最有损中国主权且“最不合西洋公法”的特权。对于以上特权,曾纪泽都力主“废去重立,以免后患”[8]374。同时,中国侨民屡遭外国欺侮酷虐一事也令他颇为痛心,对于列强“专为虐待华人”而设的各项政策,他认为这不仅不“合乎万国公法”,亦“不合乎以善待人之道”。他在国际社会上进行了广泛的呼吁,要求各国遵循公法,“嗣后一律宽待”[8]373中国侨民。同时,他主张在华人聚集的地区设一领事,既可保护华人“少受欺凌”,也可使执事者“稍有忌惮”[8]154。曾纪泽离任之际,在英国《亚洲季刊》上发表了著名的《中国先睡后醒论》③,声言中国将把护侨、修约及加强对藩属国的统御作为外交活动的着力点。这是坚持正义与公理的外交宣言,这篇宣言实质是对欧美国家为实现强权政治、掠夺他国利益而屡屡显违公法、甚至操纵公法的强盗之举的抗议,遂以公法中的“道义”原则为导向,寄希望于各国能够自觉严遵公法,从而为中国营造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同时,他还竭力呼吁亚洲诸国(尤指日本)应树立“同患之情,不应嫉心相视”,戮力同心,共同推进挽回利权的运动,从而达成其“与西国一切交接,其与国谊而立之国约,非基于败衄而立之合约”[8]374的目标④。

所谓实用性,即是两国或者多国通过援引公法条例而展开交涉与谈判的体现。首先,曾纪泽建议通过修约的方式废除某些特权。就商务而言,他认为“彼所施于我者,我固可还而施之于彼。诚能深通商务之利弊,酌量公法之平颇,则条约之不善,正赖此修改之文,得以挽回于异日,夫固非彼族所得专其利也”[8]21-22。他曾与友人商酌此事,认为“虽蕞尔小邦欲向大国改约,大国均须依从,断无恃强要挟久占便利之理。盖壤地之借属,如香港、九龙司之类,则系长约不变。其馀通商章程,与时迁变,尽可商酌更改以求两益,并非一定不易者。主人询客,名正言顺,无所庸其顾忌也”[8]338。因此,曾纪泽建议清廷参照公法中的修约条例,提前一年时间将不利于中国的某一条款详细告知各国,希望各国迫于公法舆论而向中国“妥协”。在修约步骤上,他建议“宜从小国办起”,像英、德、法、美诸大国迫于舆论,也必不能“夺我自主之权利”,那么“中国恢复权利而不着痕迹矣”[9]1035。其次,曾纪泽主张加强对国内重要部门的管控。如海关总税务司一职,他建议在赫德离任后,“切不可令洋人接手”[15],借此收回丧失多年的海关行政管理权。再者,在处理教案问题上,他建议援引国际惯例制止列强的勒索。在乌石山教案中,他向上层表达了看法:“每出一案,既惩罪犯,又获赔偿。查西洋各国皆无治罪、赔偿两端并举之例”,并拟声明“中国再遇教案,亦不得再议赔偿”[8]155。面对西方列强不断染指并侵夺中国藩属国的局面,曾纪泽极力倡议利用国际法均势理论即公法约束大国的制衡作用以谋求中国周边属国的维存。就琉球、朝鲜问题,他曾向日本驻英公使发出“宜以公法相持,俾弱小之邦足以自立”[8]333的倡议,后又将英人巴夏礼提出“劝高丽与西洋大国开口通商”的建议上报清廷,并在上层引起热议。中法越南交涉时,为抵制法国对越南侵略与独占,他奏陈总署,力主越南同各国与西方列强缔约,如“将红江开埠通商……允与西洋各国贸易”[8]182,以借助西力制约法国,达到保存越南的目的。

诚然,在国力不振,列强“协以谋我”的大背景下,国际公法并非是维权的根本之法,但以公法为依据解决现实外交问题的思路,说明其外交观念已具备近代意识,从而推动公法维权行动的开展。

(二)有选择援引公法:公法维权的外交实践

如果说,曾纪泽为挽回国家利益而运用公法的道义性原则与实用性原则所发出的强力呼吁与抨击尚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话,那么,在中外交涉中,曾纪泽有选择地运用公法而开展的外交实践则为维护国家权益和民族尊严做出了切实贡献。

首先,当公法中的某些条例不利于维护或挽回国家利益之时,曾纪泽以中国为公法外国家为由,打破公法的桎梏。中俄交涉期间,俄方代表热梅尼依据公法对中方改约之举予以抨击:“按照万国公法,凡派钦差全权大臣订约,必将应办应允事件切实分付明白,所以钦差既然画押,无不批准。且将钦差大臣治以重罪,实在不合公法,如欲再行商议,诚恐中国再有作难之人复欲翻悔,又当如何?”[16]卷1,9面对如此诘难,曾纪泽以中国未入国际公法为依据予以回复:一来“中国疆圉之大,人民之众,与西洋各国往来未久,所以西洋情形多有未甚熟悉者”[16]卷1,14;且“中国未入公法之会,所以命本爵在此商议,以便详考西洋公法”[16]卷1,9。如此,便跳出了公法的围困,为改约谈判打开了通路。

其次,曾纪泽建议中国方面做出某些调适以迎合公法,以弱化或抵制列强施加的侵害,这主要体现在他对中国藩属国及边疆属地由以往的垂拱无为到主动干涉与控御的思想转变上。曾纪泽看到:中国自与西洋交好通商以来,“交涉强邻之务逐渐增多,属邦附庸之被侵侮者”[8]170成为常事。西方列强一面以武力相挟制,另一方面则援引西方国际法的属国制度加以辩护:“如作某国之主,则该国一切政事吏治皆为之作主,代其治理”[17]。于是,1876年暹罗成为英、法所划定的英属缅甸和法属印度支那间的缓冲国。1879年,日本又吞并琉球,终结了暹罗、琉球与中国宗藩关系。自1880年以来,中法越南交涉日棘,法国故伎重施,强要以西方国际法的独立国或附属国概念对越南身份做出非此即彼的区分,声言中国以越为属国,自称上国,“只是虚名”[18]1141,没有真正管辖越南,越南一直是“自主之国”[18]927。然而,中越之间确实不存在西方式的殖民关系。诚如曾纪泽所言:“中国之待属国,不预该国内政事,听其自理”,而“不以西洋治属地之法”[18]1003。针对法方之言论,曾纪泽认识到,如不加以反诘,则不仅“有关中国颜面”,更“恐将来他国因此生心,俄国、日本将有事于高丽,推之中国设官之属邦,亦恐他国凯觑,如英国之西藏,俄国之于蒙古,皆难保其无事”[13]150-151。因此,曾纪泽建议总署着手改变原先对属国与属地的宽松政策,转而“总揽大权”,加强对越南的统御,以消弭法国为侵占越南而炮制的舆论。而西洋各国则“既服中国之能调停,又见我与越南情无隔阂,可省无数窥伺之心”[8]182。所陈建议大致如下:其一,“越南除例遣贡使之外,宜专派精通汉文明白事体大员,长住京师,听候分示,转报该国”。其二,“越南系中国属国,例不得擅遣使臣驻扎他邦。然该国如派一精通汉文明白事体之员,带同法文翻译官一人前来西洋,作为敝处随员,亦可常探西洋消息”。其三,“乞谕越南切不可与法人轻立新约”。其四,“劝越南慨然将红江开设通商埠头……明告西洋各国,言现遵中国之命,将红江开设通商埠头,允与西洋各国贸易”[8]182。以此实现宗藩关系的自适性调整。除了向总署奏陈外,曾纪泽还向越南国王发出倡议,劝说越南对法国提出的要求“惟当正辞拒绝,明告以须禀明天朝”[8]190以增强越南对中国的向心力。此外,曾纪泽对加强中国属地诸如西藏、蒙古的统治亦颇为重视。1885年,鉴于英国欲以通商为由,自印度北进窥伺、侵占西藏的举动,他专函李鸿章,建议以允准英人入藏通商,来换得英国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待将来商务旺盛,再仿行内地的税关制度,设立驻藏监督,以进一步强化中国的统治。函中言:“窃思西洋各大国,近者专以侵夺中华属国为事,而以非真属国为词。盖中国之于属国,不问其国内之政,不问其境外之交,本与西洋各国之待属国迥然不同。西藏与蒙古同乃中国之属地,非属国也。然我之管辖西藏,较之西洋之约束属国尤为宽焉。西洋于该处亦只称中华属国,而已视内地省分固为有间。我不于此时总揽大权,明示天下,则将来复称属国为非真属国,又有侵夺之虞矣。兹幸英人不萌侵夺之念,但以通商为请,在我似宜慨然允之,且欣然助之经营商务。商务真旺,则军务难兴,此天下之通理也。我之主权既著,边界益明,关榷日饶,屏篱永固,兴利也,而除道之害在焉。”[8]198-199从曾纪泽对藩属国及属地由以往的垂拱无为到主动干涉与控御的态度转变,既反映了中国对西方强权政治的抵制,也体现了中国知识分子对公法维权认识的不断深化⑤。

最后,曾纪泽积极援引公法条例或公法所阐扬的公平、正义原则用以维护民族尊严与国家利益。1878年,曾纪泽初肩使任,英国领事达文波强邀曾纪泽先去参拜自己,而根据《万国公法》的参拜通例,“领事先谒公使”是为正举。对于英领事的无理要求,曾纪泽援引通例,严词拒绝。明言:“若友朋之谊相与往还,则吾先拜达君,本无不可。今达君既责礼于我矣,领事先谒公使,乃《万国公法》之通例,吾不敢违例而先拜达君。”[9]852-853不卑不亢,尽显外交家风范。中俄伊犁交涉的成功则是曾纪泽灵活运用公法的又一例证。1880年,曾纪泽兼任使俄公使,负责修改前头等公使兼全权大臣崇厚所订丧权辱国之约。谈判尚未开始,俄方即以他“职居二等且无全权之称”加以诘难,蔑言:“头等所定,岂二等所能改乎?……全权所定尚不可行,岂无全权者所改转可行乎?”如不对俄方之诘难加以反击,就难以争取平等的外交地位,更难以在改约问题上立论陈言。曾纪泽援引公法力斥其说:“西洋公法,凡奉派之公使,无论头等二等,虽皆称全权字样,至于遇事请旨,不敢擅专,则无论何等,莫不皆然。”[9]44义正辞严,表明自己的身份具有与前头等兼全权公使同样的谈判权限,迫使俄方代表重新回到谈判桌前展开谈判。在谈判中,他积极运用公法中关于分界、通商的规定挽回国家权益。根据西方定约之例:“长守不渝者,分界是也……随时修改者,通商是也”,如两方对通商条约不甚认同,则正需要公法中的“修改之文”,才能“挽回于异日”[8]21-22。在具体交涉中,曾纪泽按照这一谈判思路成功改定中俄之约,得以“障川流而挽既逝之波,探虎口而索已投之食”[8]160,“有力地实现了丧失权益的最大化回收”[5]。此外,1886年,在鸦片税厘并征一案中,曾纪泽援引“加税之权,操之在我”[9]971的国际税则,指出:“查西洋税则,本系各国自主之权,又凡不急之物,非民生所必不可少者,莫不倍征其税,此英税之所以于烟酒两项独重也。洋药为害之烈,我华以重税困之,本属名正言顺,威使自知理拙,故日肆延宕,然我能示以一定数目,百折不回,彼亦无如我何。”[8]179最终,曾纪泽“费劲九牛二虎之力”,最终与英方签订了延宕多年的鸦片税厘并征条款,使“岁增入款两百余万,且使洋药厘重价昂,吸食渐少,暗消隐患”[19]。此外,针对法国强迫越南签订地条约,曾纪泽则以条约不可违反国际法规范来遏制法国对越南的侵占野心。指出:“西洋各国公例,凡条约有一句不认,即系不认全约之据,当时罗淑亚公使将法越稿钞咨总理衙门,衙门覆以越南系朝贡中国之国,即系认越南为属国,而驳正约中法国认越南为自主之国一句也,此等紧要语言为全局之关键,既有彼此意见不合之处,即系中国未认该约之明证。”[13]230-231由此打破了法国的舆论垄断。

作为一个外交的先行者,曾纪泽公法外交思想的实践不仅捍卫了民族的尊严与国家的切实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晚清外交近代化的进程,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了解世界、走向世界的步伐,为近代中国转型积蓄了力量。

四 进步性与局限性:公法维权的两面观

李恩涵在《外交家曾纪泽》中给予曾纪泽这样的评价:“他是光绪中期中国的高级官员中最具现代知识的人,也是清廷显贵中对世界局势和西方文明最具清晰了解的人。”[20]51-52处在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关系急剧变革的时代,曾纪泽对公法的重视及灵活运用顺应了中国走向世界的这一必然历史趋势,而对公法认识与灵活运用的程度也反映出晚清中国民族意识和世界意识的觉醒程度。当然,因受传统思想、个人能力及时代主流思想的的桎梏,也存在诸多局限性,其中的经验教训对当代中国外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进步性:对公法的价值评断与灵活援用

首先,曾纪泽对近代国际法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基本是正确的。国际政治是强权政治,清政府与西方列强之间的关系是以不平等条约体系来规范的,而非国际公法。要想在国际社会中取得平等外交地位,必须具备雄厚的国力。但曾纪泽并没有因此而迷信武力,进而贬低外交尤其是公法维权作用。他在极大程度上做到了学以致用,即能将个人奉使前后所获得的各种新知识,应用到中外现实的交涉事务上,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曾纪泽对公法的灵活援用,在交涉中所展现的胆识、谋略、技巧对推动维权运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中俄伊犁谈判中,当面临俄方热梅尼以开战相威胁时,曾纪泽予以回击:“倘两国有不幸失和之事,中国以兵威来索土地,则何地不可索,岂独伊犁乎?伊犁纵说明归贵国管属,中国兵强即不能再索伊犁乎?”[16]卷1,42打击了俄方的嚣张气焰。这是曾纪泽谨慎、善辩、勇敢、坚忍的品性体现,加上其对公法的熟识运用以及外部条件的配合,最终得以订立新约⑥。相比之下,中法越南交涉是在较为有利的情形下展开的,如果交涉得当,既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有对越南的宗主权,也可避免一些具体权益上的损失,但最终却落得“中国不败而败、法国不胜而胜”的结果,这与主导中法交涉的李鸿章外交思想与风格不无关联⑦。曾纪泽对此有所总结:李鸿章与法方代表特力古交涉时,“始终误于三字:曰柔,曰忍,曰让。吾华早示刚严,则法人必不敢轻于举发”[8]191。因此,曾纪泽对公法价值的正确评断推动了维权运动的开展。

其次,曾纪泽公法维权思想及实践冲击了坚守和约的保守风气。在当时西强中弱的大背景下,坚守和约是一种抵制列强无端索逼的手段。正如曾国藩所言:“条约之内毫不与争,条约之外毫不相让。”[21]既是传统宗藩关系中“以诚待人”“以德服人”思想的体现,也是面临新时局的一种被迫之举。诚然,在国际交往中,坚守条约是应有之举,但就严重不平等的外交局面来看,过度恪守就必然使得清政府在对外交涉中丧失一定的灵活性。就中俄伊犁交涉,李鸿章认为“崇厚所定俄约,行之确有后患,若不允行,后患更亟。中国必自度果能始终坚持不至受人挤逼,且必自度兵备完固,军饷充裕,足资控御乃可毅然为之”[22]328。因而主张承认崇约。如按李鸿章所言允准,中国损失利益之巨,不可估量。曾纪泽主张修约,并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谈判原则。在捍卫民族尊严的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挽回了诸多实质性利益。在这之后曾纪泽所提出的援用公法修约、废约的主张更是冲击了以往“守约自保”的板滞局面。这种思想虽不能实现,却不失为后来改约运动的先声。有西人赞他是“中国近代派遣到国外的最成功的一个外交家”[23]373。左宗棠赞言:“博通经史,体用兼赅”“奉命出使,与交涉事件,随事执中,宽而有志,内则成尔父未伸之志,孝不违亲,外仍慎与国邦交之义,志殷补衮”[24]。抛开国内赞誉不言,国外人士发出的赞誉虽然不免包含外交辞令的成分,但也能看出他们对曾纪泽外交智慧的几分推许,这与他通过研磨公法所形成的外交素养与思想是紧密相关的,这也是这一时期部分中国人积极走向世界,在国际社会中运用国际公法争取平等地位的重要象征。

最后,曾纪泽对公法的理解及运用不仅反映了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进步知识分子对殖民竞争时代的国际社会及国际秩序的体认,更展现出近代中国逐渐走向世界的开放心态与进取意识。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唤起了清廷对边疆形势、藩属国的重视以及加速了对国际外交准则的引入与运用,增强了清廷统治全国的权威性以及对西北边疆政务的介入力度,也是晚清中国与西方社会交融互通、提高中国国际地位及扩大中国影响力的有力体现。诚然,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历史悠久,封闭与保守因素浓厚,传统儒学占主导地位并且遭受外力逼迫的国家里,这种体认与开放进取心态不能不带有极大地勉强意味,但却是对“中国是世界文明中心”观念的一种否定。新的、与时俱进的外交观念确立的过程也即传统外交观念意识向近代外交转换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又贯穿于曾纪泽等知识分子公法维权的一系列实践当中。因此,曾纪泽等知识分子运用公法维权的理念与实践是一种杂糅中西文化与新旧对外关系体制于一体的有益的变通尝试。

(二)局限性:传统思想、个人能力及时代的桎梏

曾纪泽毕竟是在传统儒家文化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受到传统的束缚不可避免。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25]也就是说,曾纪泽对国际公法认识及运用必然要建立在传统文化结构稳定性与中华文化内涵丰富性的基础之上。同时,鉴于公法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其公法维权思想与实践必然受到西方扩张性文化及西方诸国主导下的世界格局的影响。换言之,曾纪泽对公法的有限认识及运用应置于中华传统文化固有的保守性与近代西方文化的冲击性这两种不同文化发展脉络的互竞中加以考察。

首先,从曾纪泽公法维权的思想本身来看,作为传统儒家文化的忠实捍卫者和封建统治集团的重要成员,其天朝上国的虚妄心理并未完全消除。其一,曾纪泽坚信中华文化优于西方文化,西方文化的发展方向就是中华文化。出使在外,凡遇适当机会,他都倾力宣传中华文化,尤其对“西学中源”之说的推广极为卖力。他鼓吹西方之人以前皆为“野人”,其“文学政术大抵皆从亚细亚洲逐渐西来”。“西洋人近日孜孜汲汲以考求者,中国圣人于数千年已曾道破”[9]941。“西人一切局面,吾中国于古皆曾有”,并预言:“观今日之泰西,可以知上古之中华;观今日之中华,可以知后世之泰西。”[9]897由此引发了西人对中华文明的赞叹。如(俄国驻英署使)巴德洛云:“五大洲中。立国最早,声名文物可考见者,盖无出中国之右者。”[8]335-336美国领事贝礼在听完曾纪泽讲述中国音乐的起源与发展后亦赞言:“中华人士言古人胜于今人之说,亦自可信。”[8]316这恰好迎合了其固有的延续数千年的“天朝上国”的崇高感与独尊意识。曾纪泽所阐扬的“西学中源”理论固然在扩大西学引进范畴方面发挥过促进作用,但这种“一元辐射”的文化传播观终究不是对中西文化及其关系的科学说明,是一种错误的方法论,严重妨碍了正确中西文化观的确立⑧。其二,曾纪泽对宗藩体制保有强烈的信心。近代外交体制是近代中国面对西方列强的威逼而传统羁縻政策失效的背景下为调适中西关系而逐渐确立的,是一种被迫建立的新制度,因而存有本能抵触心理。而宗藩体制作为长久以来维系中国与周边小国君臣关系的重要制度,尽管受近代西方国际关系体制及西方势力的冲击而渐显脆弱,但终归“是东亚儒家文化圈中的一种特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模式,是以儒家文化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伦理关系在国家对外关系上的延伸,是儒家的等级秩序观念及其以‘和’为主旨的价值观念在国家关系上的扩展和应用”[26],具有“天然合理性”式的依恋感。因为周边藩属国与中国素来和睦,既无威逼中国的实力,又深切仰慕中国文化。因此,传统的体制与思想仍有“用武之地”,于是出现了“一种外交两种外交体制”⑨独特现象。一方面,曾纪泽希冀借助公法维护国家主权,与西方列强建立平等外交关系。另一方面,则以宗藩朝贡体制延续中国与周边国的君臣关系,虽与公法的主权平等有所违背,但却维护了“天朝上邦”的宗主形象。即便出使在外,曾纪泽的天朝上国观念依然有所表现。驻法期间,与土耳其国驻法公使会面,就土国公使所表现出对中国的谦恭态度,曾纪泽颇感荣耀。他在日记中详加叙述:“土国公使称中国为天朝,言欧洲及俄、美、日等邦皆有天朝公使,土国妒而羡之……欲得天使俯临其邦”。“余答以将来必有通好遣使之日”[8]3330。这种“天朝上国观念与主权观念的杂糅”⑩心理既体现了曾纪泽在对外关系中既进取又保守的双重心态,同时也是晚清对外关系近代转型过程中一种过渡性的表征。

其次,他的确缺乏近代外交的系统训练,与并世欧美的著名外交家相比,对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知识了解是极为逊色的。正如有学者指出,若“自一种成熟的知识观点来看,他对于整个国际政治的了解,都是琐屑而有欠深度的”[20]52。推而广之,“他对西方社会文化的认识,一直停留在表面性、浮光掠影式和一知半解的阶段”[20]323。1878年底,曾纪泽使欧,途径香港驻足,与英国驻香港总督交谈甚密。曾言:“中国愿与英交好,英国所交亲,中国亦以与国视之;英国所抵牾,中国亦以仇国视之。”[27]822此种外交言辞实在不算得体,从而引致“结好一国,而增怨两国”[27]823的评价。中法越南交涉时,他的举止过于直率,完全失去了外交家进退裕如的地位。即当法军攻陷山西(越南北部)后,法人欢欣庆祝,他则以出使英法公使的身份,在德国报纸上公开加以讥讪,并将山西之战与普法之战中法军在色当的大败相比较;法人大为愤怒,国会议员“竞欲倾国之力以与为难”;德国外交部也认为此举“失体”。时清廷内部偏向与法媾和,法人福禄诺故致函李鸿章:“曾侯一日不调开,法国一日不与中国商。”[28]李鸿章即奏请撤销曾纪泽驻法公使职务。相较于“固守天朝体制”的颛蒙与迂腐,曾纪泽希图通过列强普遍接纳的公法来支撑本国的外交诚然是一种认识上的进步,但在实践过程中又流露出初入国际社会的天真与幼稚,这与他对近代国际外交的惯例缺乏深彻了解不无关联。

再次,曾纪泽公法维权的思想尚需放到时代中作进一步探讨。尽管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运用公法维权意识在不少知识分子身上出现,但受主客观条件限制,运用公法维权并没有广阔的舞台。其一,当时中国的近代化步履蹒跚,国际地位低下,运用公法维权缺乏国家实力的支撑。“苟中国而富强,循理以处国交,固可以无恙;不幸而国势孱弱,则循理必流于玄谈”[29]。这一点,曾纪泽也颇为知悉。在写给友人的信中坦言:“七年远役,愧无寸功,虎尾春冰,日增恐惧。”[8]197表面上看,这是一种谦逊的说辞,但更多的则是深悉中西国力悬殊后所萌生的弱国无实质外交的民族情怀。反观西方“政教之有绪,富强之有本”。于是“艳羡之极,愤懑随之”[8]161。只有中国真正自强,则“可似汉、唐之驭匈奴、西域、回纥”[8]184,“乃能为济”[8]302,即公法才能真正为我所用。其二,运用公法维权需要国人观念意识的转变。无论是封建上层的保守官员,还是像曾纪泽那样走向世界的开明知识分子,对文化传统主义主导下的宗藩朝贡体制都留有一种或浅或深、难以割舍的“天朝上国”观念,在此种观念的影响下,寄希望于他们主动革新国内的各种体制终究是一种空想。正如奕所言:“诚以中西各有国政,彼此不能强同。中国之不能尽如泰西各国法度,亦犹泰西各国不能尽照中国法度也。”[30]其三,同西方各国相比,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民法与刑法不分、司法行政与审判不分及刑法苛酷等弊端。因此,运用国际公法废除列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之前,必先要对本国的司法制度作出革新,以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而在当时是不可能实现的[31]。正如清廷部分官员所言:中国法律较西方法律为重,若“照各国律例,则中国民人欲快心于彼者久矣。讵无甘蹈监禁,愿出多金,以求一报积怨者。律减犯多,或至办不胜办”[22]218。事实上,不平等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不只是中国军事外交失败的产物,也与中外法律制度与立法精神歧异有关”[20]321。其四,十九世纪末,西方列强正在整合国内、国外的两个资源向帝国主义过渡,“国际关系中充满着强国欺弱国,国家之间互相倾轧,帝国主义国家对外掠夺别国领土,掠夺殖民地,实行赤裸裸的对外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武装侵略的政策”[32]。如英人“以强凌弱,东侵西夺,动引万国公法附会其说,利则就之,害则避之,衅邻之意荡然无存”[33]。因而,运用公法维权缺乏适宜的外在环境。曾纪泽对此也有深切认识:“各国齐心借条约为言,以与我国为难,明知其未为公允,然其势似难骤改。”[8]188此外,当时中国知识分子所接触的国际法并不是通行于欧洲原始的国际法,而是为使中国顺从西方要求进而加以修改阉割的“特殊国际法”。“中外不平等条约的缔结既是西方国家拒绝中国适用主权平等、国家独立自主等国际法原则的表现,同时也是对非西方国家新国际法原则的创造。而维持这种法秩序的则是资本主义强大的经济力量及船坚炮利的军事威胁”[34]。因此,“一些进步原则、规则名存实亡了,相反,却确立了一些与帝国主义政策相适应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谓正统主义、神圣同盟;所谓保护关系、势力范围;所谓合法干涉、和平封锁;所谓领事裁判权制度、租界、租借地,等等,都是显著的例子。这些反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阻碍了国际法向和平与正义的正确方向的发展”[32]。正如李育民所言:国际法在中国“衍变成有悖公平正义的畸形规则,由此形成了一种失平的‘平等主权论调’”,实际上是“作了调整的失衡的国际规范”[35]。曾任英国驻华公使的阿礼国谓,为符合和平正义的需要,“对国际法中某些法规和原则加以特殊的修改,这已为欧洲国家所理解和承认。”当然,其中某些规则,“肯定是专为东方民族而拟定的”[36]。美国传教士、外交官何天爵也曾说道:“我们总是喜欢用自己建立的一套标准模式去判断要求他人……而全然不顾我们的评价尺度和理想模式如何的武断专横,如何浅薄狭隘。”[37]总之,援用“特殊国际法”维权缺乏国内与国外环境的有效保障。

最后,从曾纪泽公法外交的实践层面剖析,我们发现,纵然他通过援引公法从西方列强手中挽回了不少权益,“但是那通常都不会超出西方国家对于谈判最低预期标准和目的,否则他们会不惜以战争相威胁,用武力将利益更加扩大化。因此,他们只容许中国在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做出的外交努力,最终达成一个始终令他们满意的不平等的条约”[6]300。就《改订条约》来看,它在本质上仍是一个极为不平等的条约。诚如曾纪泽言:“改订俄约,收地未全,内疚方深。”[8]184此外,曾纪泽以及同时代的大批清廷官员官员虽然屡次援引国际公法以加强对藩属国的统御,比如在中法关于越南的交涉、中日关于朝鲜的交涉中,结果非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是近代外交体制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宗藩体制。还有,曾纪泽主张处理教案不得“赔偿”的建议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很多地方官员在处理教案时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都是以赔偿教会损失,处罚民众了事,正如基督教徒王韬所言:“盖泰西各国有所不许也。”[38]总之,曾纪泽的公法维权思想及实践受到国家实力、体制、自身传统观念及“特殊国际法”的多重束缚,并不能发挥出预期的效用。正如茅海建分析中国在鸦片战争中为何失败所言,表面看是失在兵力民心,深处看却是失在从军事到政治等各个层次的制度。

五 余 论

总体来说,曾纪泽等知识分子的公法外交思想及实践总归是晚清外交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发展的历史轨迹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留下的思考及经验教训却不会过时。

一方面,曾纪泽等知识分子的公法维权思想是在全方位扩展的资本主义文明与落后的中国古典文明的激烈冲撞中产生的。囿于中国文化传统主义的沉重观念,在这两极相逢的巨大冲击中所形成的公法外交思想与国际政治知识便“缺乏内在延展的动力”[39],它实是外力推动的产物。但是,从曾纪泽对公法的迎拒心理及有选择援用公法用于外交实践的角度来看,不仅反映出十九世纪中国进步知识分子对全球性殖民竞争时代的国际社会及其秩序的一定体认,也在极大程度上展现出“晚清中国面对西方国际关系冲击的本土立场和向近代外交转型的内在动力”[40]。因此,外力的催逼与传统文化演变所催生的近代观念与文化是促进近代中国的转型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此外,就曾纪泽对公法从认识到应用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即使是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只要他被历史潮流卷上走向世界的道路,也就不可能不承认新的、多样化的世界确实客观存在这样一个事实,这就从更深刻的意义上说明:由封闭自守到实行开放,是不可抗拒的历史的必然,是不以任何意志为转移的。”[41]这对当今时代的发展仍具有借鉴意义。

另一方面,国力是外交的基石。曾纪泽在中俄伊犁交涉中所展现的外交才能固然是推动谈判顺利开展的有效力量,但个人的力量终归有限。正如曾纪泽在成功改订俄约后向清廷奏陈,“诚恐议者以为俄罗斯国如此强大,尚不难遣一介之使,驰一纸之书,取已成之约而更改之,执此以例其余,则中西交涉更无难了之事。斯言一出,将来必有承其弊者。窃以为兵端将开而复息,关乎生民之气数,而气数不可以预知;条约已定而可更,视乎敌国之邦交,而邦交不可常恃”[8]46。美国学者马士在评论曾纪泽与伊犁交涉时说:“外交之所以能够取得胜利,只是因为帝国已经准备好有效地去使用武力。”[23]373因此,国际交涉的背后实质是国与国之间综合国力、内政的较量。当代中国无论在国力还是在国际影响力上都远胜于昔日的晚清中国,相比晚清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博弈与侵略下忍辱负重的求取生存,当代中国经过近150余年的淬火历练与改革发展,已经在国际上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获得更多话语权的同时,运用国际公法、惯例及规则处理中外交涉亦是游刃有余,随着在国际舞台上不断的崭露头角,俨然树立起一个负责任、有胸怀的大国形象。归根结底,这不能不得益于国家综合国力的不断增长。正如章百家在分析20世纪中国外交历程后所得出的结论:“改变自己是中国力量的主要来源,改变自己也是中国影响世界的主要方式。”[42]

注释:

①相关研究成果分为两类:一是专论,如蒋跃波《试析曾纪泽的近代国际法意识》及《论曾纪泽对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冲击》(《丽水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2005年第1期)、赵杰宏《曾纪泽的国际法认识与实践初论》(《盐城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樊仰泉《曾纪泽与国际法》(《山西煤炭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张文涛《公法抑或虚礼:试论曾纪泽的公法观》(《武陵学刊》2012年第4期)、张海平《论曾纪泽运用国际法维权的意识》(《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二是间接性研究,如刘保刚《论晚清士大夫公法观念的转变》(《浙江学刊》1999年第3期)、张南侠《浅析曾纪泽的外交思想》(《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蒋跃波《试评曾纪泽的近代外交思想》(《安徽史学》2003年第3期)、鄢洪峰《从中俄伊犁交涉看曾纪泽外交策略》(《文史知识》2010年第8期)及《论曾纪泽与中俄伊犁交涉》(《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期)、张卫明《晚清中国对国际法的运用》(复旦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此外,李恩涵著《外交家曾纪泽》(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与黄小用著《曾纪泽外交活动与外交思想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等都是研究曾纪泽的重要专著,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书中对其公法外交思想亦有一定篇幅的叙述。

②正如晚清维新思想家汤震所言:“恃和约邪?可成即可败也;恃公法邪?可据亦可背也。”正是一语道着。参见汤震《危言》,转自《危言三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409页。

③《中国先睡后醒论》系曾纪泽用中文撰写,由其助手英人马格里代为译出。且此文正式发表是在曾纪泽回国之后。文中所言乃务求行文流畅,别无它意。参见龚缨晏,王盼《曾纪泽〈中国先睡后醒论〉的误译与误读》(《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年第1期)。

④曾纪泽初抵欧洲与日本驻英公使上景野范谈:“中华与日本皆在亚细亚洲,辅车依倚,唇齿毗连,中华之富庶,日本之自强,皆欧洲之所敬畏也,是宜官民辑睦,沆瀣一气,中华之财产,足以沾润于东邻;日本兵力,足以屏蔽于东海。邦交既固,外患可泯,盖不独通商之利而已”。中俄伊犁交涉前期,曾纪泽与驻英日使森有礼亦言:“中、倭同为东方之国,宜为昆弟之交,以御外侮”。参见曾纪泽,刘志惠整理:《曾纪泽日记》(全五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905、1020页。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曾纪泽的联日思想。

⑤有学者指出:清廷对藩属国事务由“听彼自主”向“主动介入”的转变,“恰恰反映出国际法对宗藩关系的理论支持与权力补给”。这与部分知识分子对公法认识的不断深入极为相关。参见张卫明《在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之间:晚清中朝秩序的重新建构》(《学术研究》2011年第3期,第104页)。

⑥近人陈复光在《有清一代之中俄关系》中说:“案伊犁改订条约之率得顺利缔结,……曾使手腕之明敏,心思之周密,亦有垒大之关系。其于交涉过程中,认定原则,机警应付,得松时放松,得紧时加紧,充分发挥其折冲樽俎之才能,使俄方无隙可乘。苟回疆平定,索回伊犁之重任初不委诸头脑昏庸转率赴事之崇厚,而援之纪泽,则所获当不止此也。”参见陈复光著《有清一代之中俄关系》,云南崇文印书馆,1947年,第203-204页。

⑦关于中俄伊犁交涉与中法越南交涉之成败比较,可参见荆玲玲《论中俄伊犁交涉与中法越南交涉之成败》《伊犁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⑧正如罗荣渠所言:“中国士大夫学习西方的富国之道大多是从传统的‘经世之学’的观点出发的,而不是从学习现代科学的观点出发……中国传统文化从来都不是被动吸收外来文化,而是把外来文化加以‘中国化’,纳入中国固有的思维模式当中,以保持中国固有发展格局与方向。”参见罗荣渠《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延误——一项比较现代化研究》,《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1期,第37页。

⑨参见权赫秀:《晚清对外关系中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刍议》,《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4期。台湾学者梁伯华曾指出:“鸦片战争以后三四十年内,是中国外交制度的变形期或过渡期。一方面,与亚洲的朝贡国交往,中国仍坚持传统的外交方法及礼仪,仍以天朝自居及要求亚洲各国纳贡以示臣服;但在另一方面,在朝贡国制度下属于最外围的外亚区西洋诸国,由于中国在鸦片战争败于英国及签订南京条约,‘蛮夷’遂逐渐与中国订立不同的条约,以条约来维系及支配与中国的关系,于是中西的‘跳跃制度’遂告形成。”参见梁伯华《近代中国外交的巨变——外交制度与中外关系研究》,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37页。

⑩参见蒋跃波《试评曾纪泽的近代外交思想》,《安徽史学》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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