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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腐败的两副面孔进行有效治理

2020-12-14李辉杨肖光

廉政瞭望 2020年21期
关键词:行动者自体市场化

文 李辉 杨肖光

随着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中国腐败的类型也在不断演化。那么今天中国的腐败类型呈现出什么样的结构性特征,又是什么因素可以帮助我们解释这些结构性特征的差异?

腐败的两副面孔:自体腐败与交易型腐败

腐败一般被定义为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在这个比较宽泛的定义下面,腐败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形式。贿赂和不正当的占有一般被认为是典型的两种腐败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贿赂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行贿罪和受贿罪,不正当的占有主要包括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贿赂代表了一种“交易型腐败”,不正当的占有代表了一种“自体腐败”。

这两种腐败一直是当下腐败的主要类型。自体腐败主要是公职人员单方面的行动,是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窃取或者占有公共财产,其手段主要包括贪污和挪用公款。

交易型腐败则不同,这种腐败会涉及交易双方甚至多方,一般会包括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体现的是公私二者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交易型腐败的手段主要包括各种类型的行贿和受贿。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按照参与交易主体的性质分为单位行贿、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罪名。

这两种腐败在根源上有着本质差别。自体腐败因为是公职人员单方面的行为,因此其主要根源在于各种管理制度自身存在的漏洞,比如在基层,村干部截留上级政府下发的征地补偿款、社保资金和扶贫资金等。而交易型腐败涉及行贿和受贿的双方,需要二者都具备参与贿赂交易的意愿和机会。

正如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吕晓波所说:“自体腐败是前改革时期的主要特征,这种腐败经常发生在非市场领域内,因为这些领域内很少有市场交易。在非市场领域内,游戏规则是‘权力追逐金钱’,而在市场领域内游戏规则是‘金钱追逐权力’。因此,在自体腐败行动中,对物质和金钱的获得不是由市场决定的,而是由权力和地位决定的。”

性别对腐败类型的影响

腐败是行动者的内在需求和外在供给共同驱动的结果,腐败类型可能取决于两类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行动者自身的特质。可能由于行动者自身的一些特点,有些行动者面临的自体腐败的机会比较多,交易型腐败的机会比较少,而另外一些行动者则相反。行动者自身特质的差异导致了腐败机会的差异,最后呈现出腐败类型的差异。当然也许有些行动者拥有的自体腐败和交易型腐败的机会都很多。

许多研究都指出,性别对于腐败有重要影响,跨国分析发现,议会中女性议员比例越高,整个国家的腐败程度越低。以往的研究认为主要原因是女性政客一般拥有更高的道德水平,更加诚信,因此也更少涉及腐败问题。还有的研究认为女性对腐败有更低的容忍度,因此也更加痛恨腐败。

但是很可能男性和女性面对的腐败机会是不同的,这也导致了其所涉及的腐败类型有很大差异。比如在交易型腐败中一般伴随着花样繁多的社交和娱乐活动,经常还会涉及一些色情活动,男性官员要比女性官员更加容易参与这些活动,行贿者也有更多的手段腐蚀男性官员,从而提高达成交易型腐败的可能性。

既然女性官员参与交易型腐败的机会比较少,那么其理性选择就是更多地采用自体腐败的手段来牟利,比如贪污和挪用公款。另外,女性更多涉及自体腐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跟职业类型有关。贪污和挪用公款利用的是公职人员对国家财产的接近权,比如会计和出纳,其利用对现金和账务的直接管理权力盗窃国家财产的案例非常多,而从事会计和出纳这种要求心思细密的职业活动的,大多都是女性。

腐败类型的“城乡二元结构”

可能影响腐败类型的行动者的第二个微观特质是其居住在城市还是乡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村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是基层政府的代理人,其承担着上级政府向基层延伸的各项职能。因此,村干部实际上有大量的机会利用上级政府赋予的代理权力贪污腐败,谋取私利。

我们常常看到一些村干部“小官巨贪”的相关报道,比如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巨贪村官”刘大伟,贪污金额高达1.5亿元,掏空了整个村的集体资产。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曙光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于福祥侵占集体资产,涉案金额高达2 亿多元。如果从腐败类型的角度来说,这些行为大多属于贪污和挪用公共财物,也就是自体腐败。

城市中的情况就有很大不同。首先,城市中的基层政权也就是社区中居民自治委员会,虽然也协助上级政府承担许多公共职能,但是其主要职能是从事公共服务,涉及资源和利益分配的权力微乎其微。因此,居委会腐败案件的发生率远远小于村委会。而层级比较高的政府部门,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逐渐完善,贪污案件也在逐年减少,主要的腐败类型在从自体腐败向交易型腐败转移。农村中的自体腐败案件逐渐增多,城市中的自体腐败案件逐渐减少,逐渐形成了一个腐败类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相对于城市来说,在中国农村基层政权中更容易发生自体腐败。

市场化下交易型腐败增多

许多学者注意到,中国腐败的高速蔓延开始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概括起来,学者们主要认为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主要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导致了腐败。

一方面,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总体来说是在政府的主导下缓慢前进的,渐进式的市场化改革为政府干预市场保留了巨大空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边市场化一边还保留大量旧体制的制度安排,于是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制度和计划制度并存的状况。这种制度与计划经济相比,实际上为官员利用公共权力干预市场并从中获利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最典型的手法就是利用价格双轨制进行投机倒把。

但随着国家对价格制度的改革,学者们发现市场化以新的方式在催生腐败。市场化改革给国家的管制能力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市场管理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政策与制度的滞后造成了许多结构化的漏洞,为腐败分子从市场中牟利打开了方便之门。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国行贿、受贿这一类的交易型腐败逐渐增多,但随着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贪污和挪用公款这一类自体腐败案件逐年减少。

此外,政府规模与腐败之间的关系也是腐败研究中的经典话题。一派学者认为政府规模会提升腐败发生的概率,政府规模越大腐败也越多。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了完全相反的看法,政府规模越大意味着政府有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打击腐败。同时政府的职能部门越多,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也越强,其中某一个部门滥用权力的机会就越少。

由于交易型腐败和自体腐败的根源差异很大,因此需要使用不同的方法来加以应对。自体腐败比较多地发生在国有企业和乡村基层政权中,所以反腐败要注重加强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要想方设法打击国有企业和村级政权的腐败。而对于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交易型腐败多发,腐败主要根源于政商勾结,所以要把精力放在构建一个“亲”“清”的良性政商关系上。

当前中国反腐败的整体战略已经由“不敢腐”向“不能腐”过渡,地区间腐败类型的差异意味着反腐败的策略也要有所区别。承担反腐败任务的职能部门要有效打击本地区的高发型腐败,才更能体现出腐败治理的积极性和预防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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