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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伦理变迁与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

2020-12-13罗小锋

关键词:伦理个体婚姻

罗小锋

(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福建福州 350108)

—、问题提出与相关文献

不少研究指出,农村的离婚率在逐年上升。[1]另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告显示,全国的离婚率在不断上升。笔者近几年在乡村调研过程中也发现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并不仅仅存在于笔者调查的村庄,而是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农村。“抛夫弃子”现象、骗婚现象、闪婚闪离现象、离婚等日渐增多,这需要学界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并从学理上探讨。

研究农村的婚姻危机(离婚潮)需要超越个体的视角,从更宏大的社会变迁的角度进行把握。有学者认为,研究当前农民家庭关系不能单从权利义务、公德的角度出发,而应从农民价值观变迁和价值世界坍塌的视角去理解农民家庭关系的变化。[2]有研究者将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社会离婚现象增多的原因解释为乡村婚姻伦理出现了变异。[3]贺雪峰也认为中国农村出现了严重的伦理性危机,并将此归结为现代性因素进入村庄使得农民传宗接代的本体性价值观开始衰弱,而农民对社会性价值和基础性价值的追求则变得亢进。现代性因素伴随快速的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信息传播进入农村,受此影响,农民的价值观被重塑,农民行动的结构性条件也因此被改变。[4]

与上述学者所持观点不同,有研究认为中国农村并未出现严重的道德危机,中国农村社会正在经历的是一场道德转型,即从强调个体责任和自我牺牲的集体主义伦理到强调个体权利和自我发展的个体主义伦理,并主张从道德转型的角度去理解改革时代不断变化的道德景观。[5]

本文不加入有关中国农村是否出现道德危机的争论,而是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当代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离婚率上升)的社会根源。试图从农民价值观变迁入手去理解农村婚姻稳定性下降的原因。文中所有访谈资料(除非特殊说明)都来自笔者的实地调研。

二、婚姻价值观变迁及其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在经济层面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在社会结构层面以及社会文化价值观层面也有巨大的变化,在社会变迁的裹挟下,农村的婚姻家庭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多个调查对象将农村婚姻危机的出现归结为“社会风气变坏了”。现从四个方面具体论述农村婚姻价值观的变迁及其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

(一)社会性价值的衰弱:从“要脸”到“不要脸”

社会性价值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关于个人在群体中的位置及所获评价,关于个人如何从社会中获取意义的价值”。“社会性价值追求在社会中的地位,在人群中受尊敬,希望个人生活得体面,希望获得其他人的好评,希望有面子和尊严……”[6]“不要脸”是一种很严厉的指责,是指个人不在乎社会对他的品格的看法,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违反道德标准。[7]

传统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之间的互动比较频繁,村民彼此在日常生活中以及公共事务中抬头不见低头见。由此,农村社会容易生成强有力的村庄舆论,村民通过舆论影响彼此的行为。俗话说,人活面子树活皮。在流动性受阻的村庄社会中,农民非常在意其他村民的评价,在乎自己以及家人的脸面。违反村庄伦理规范的行为会导致当事人丧失脸面。改革开放后,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村民开始大规模向城市流动,村庄由封闭走向开放。农民进入城市打工并在那里生活,城市的伦理规范无法调节农民工的行为,而原本有效的村庄舆论以及规范则鞭长莫及,因此农民工容易产生越轨行为。一些进城打工的农民与他人以临时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有的包工头则包养起情人。调查中,一位在城市帮忙儿子带小孩的老人告诉笔者,一位在厦门开饭店的农村男子与妻子的妹妹发生了性行为,妻子碍于面子没有离婚。但丈夫和小姨子的行为已经不仅使当事人自身丢脸,其家庭的脸面也因此受影响。

伴随社会的转型,现代性因素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全面渗透到农村社会,受此影响,农民的社会性价值不断衰弱,一些村民在婚姻实践中已不在乎村庄舆论所产生的心理和社会压力。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在闽西客家M村发生了多起骗婚事件。部分农村女性及其家人把婚姻作为谋利的工具。农村婚姻市场挤压使得骗婚成为可能,少数农村女性通过骗婚来获取彩礼,当彩礼到手后,便想方设法离婚,一旦离婚成功便故技重施。离异女性的骗婚行为得到其娘家亲属的支持,甚至受到娘家亲属的鼓动。村民对于女性骗婚事件的评价是“不要脸”。“脸”不仅意味着个人尊严,同时还意味着个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家庭及社群的关系。因此,“不要脸”这句话不仅侮辱了所指对象,同时也侮辱了其家人。[8]村民都把这类骗婚行为归结为“社会风气变坏”。

社会性价值的衰弱不仅意味着个体的自我约束减弱,而且来自村庄舆论的外在约束也减弱,受此影响,村民离婚的障碍减少。

(二)本体性价值的衰弱:从“为他人而活”到“为自己而活”

传宗接代是农民的本体性价值,农民将自身置于祖先和子孙的链条中,从而使得有限的生命获得无限的意义。恰如许烺光所言,在传统中国农村,每一个个体都是生在祖荫下,长在祖荫下,终其一生都离不开祖荫。农民生养子女的行动类似于韦伯所讲的价值理性行动,传宗接代的价值观赋予农民的抚育子女的行动以宗教般的意义。对传统农民而言,传宗接代类似于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农民对传宗接代的价值追求使农民愿意承受并担当现实的苦痛。

传统农民婚姻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传宗接代,因此拥有后代尤其是男性后代对于宗族血脉的延续是非常重要的,由此婚姻不是当事人个人的私事,而是要对祖宗及后代负责和交代的公事。“婚姻的法定行为尽管先于生孩子,但结婚总是为了有后代。生孩子的期望先于婚姻。在农村中,结成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传宗接代。”[9]

与费孝通的观点相似,许烺光对喜洲镇的研究发现,“婚姻是延续父系家族的一种手段。……婚姻是男性为中心的。婚姻强调的不是丈夫与妻子的感情,而是妻子对丈夫,尤其是对公婆的义务。妻子必须生育男性后嗣,这是妻子对婚姻的应做的贡献。”[10]类似的观点还有,“至少在意识形态层面上,家庭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支撑个人,恰恰相反,个人的存在是为了延续集体”[11]。“因为有了祖先崇拜这一最原始的宗教,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才会如此强烈,才会以家庭为自己的生活重心。”[12]

当前中国农村巨变最为根本的方面是维系社会基础结构的价值观发生了巨变。换言之,当代中国农村农民关于人生意义的价值导向发生了变化。传统农村社会,农民有着强烈的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价值理念,农民的人生目标、生命的意义和生活的动力源泉都来源于传宗接代的价值追求,这也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13]

现在农村社会,一些妇女结婚的目的发生了明显变化,她们结婚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美好生活,当婚姻不幸福时,她们敢于向丈夫提出离婚。一位流动妇女谈及离婚的原因时,就明确说要争取自己的婚姻幸福。

众多田野调查发现,农村女性在离婚时不要孩子,这个事实表明这些女性的婚姻目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即从“为了他人而活”转变为“为自己而活”,她们不再追求传宗接代的本体性价值。“现代社会的个体不再愿意为了集体的利益和扩展家庭的绵延不绝而牺牲自己。”[14]本体性价值的弱化使得农村女性无法形成长久和稳定的生活预期,他们更在乎的是个体当下的欲望的满足。

农民价值观变化的重要原因在于伴随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性因素全方位地渗透进农村,消费主义和个人主义观念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入农村,强调和保障个人权利的政策、制度和法律进入乡村;随着农民在乡城之间大规模的流动,城市的生活方式和婚姻价值理念也进入农村。与此同时,原本封闭的村庄共同体不断解体,传统文化和信仰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农村文化越来越边缘化。

城乡流动会一定程度地弱化农民夫妻关于婚姻意义的价值共识,流动前的村庄社会是一个相对封闭且静止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村民容易在婚姻的规范以及婚姻的意义上形成价值共识。流动前的农民婚姻观念相对传统,他们多数认为,婚姻的意义是传宗接代,结婚是确立双系抚育,流动后这种婚姻价值观会不断被弱化,因为流动者所接触的城市文化和西方文化关于婚姻的意义更加多元,这种多元的婚姻价值观会冲击原先主宰或笼罩农民的单一婚姻价值观,婚姻价值共识的弱化会阻碍农民工夫妻的团结。夫妻之间因婚姻价值观念不一致,行为层面容易导致冲突,冲突的不断累积势必引发婚姻危机,进而影响婚姻关系。受传统婚姻价值观的影响,农民夫妻会强调亲子关系的重要性,重视彼此在抚育子女过程中的合作与配合。他们在婚姻生活中会首先重视子女需求的满足,而对自己需求的满足则相对忽视甚至延迟满足。他们会把子女的幸福视为自己婚姻幸福的前提条件,强调对子女的付出,换言之,他们结婚是为了子女而活,为了他人而活。走出村庄来到城市之后,接受城市以及西方婚姻价值观洗礼后的部分农民工,会从原先的“为他人而活”转变为“为自己而活”,不再追求传宗接代的价值观,转而追求个人的幸福,并以后者作为婚姻幸福的标准。当个人的需求难以从婚姻中得到满足时,他们容易心生不满,容易抵挡不住婚姻之外的诱惑。

(三)行动取向的改变:从“家庭本位”到“个体本位”

在传统社会,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是社会取向的。[15]“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基本精神是家庭本位,一切以家庭利益为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庭利益。”[16]

在农村,农民的道德实践实现了从集体主义的责任伦理向个体主义权利伦理的转变。[17]在刘燕舞所做的对湖北省J县J村16人次的离婚案例的调查中,除了两个离婚案例是没有涉及孩子,其余14个案例中女性在离婚时都选择了不要孩子。女性抛弃丈夫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抛弃自己孩子的行为则突破了伦理底线。[18]农村离异女性抛夫弃子的行为说明这些女性的道德观发生了改变,即从家庭主义责任伦理转为追求个人幸福和欲望满足的个人主义伦理。

在现代性的冲击下,传宗接代的价值理念以及地方信仰被冠上了愚昧、封建、落后等负面的标签,并被农民逐步抛弃,农民人生的意义变为“个人奋斗”和“及时行乐”,“为个人而活”替代了为祖先和子孙而活,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渐渐瓦解。[19]

中国农村出现了个体化趋势。一项对东北下岬村的田野研究发现,在改革开放前的集体化生活中中国农村就出现了个体化的趋势,而在集体化解体之后农村的个体化趋势更加明显。集体化时代国家对本土道德世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及非集体化之后商品经济与消费经济的冲击共同推动了农民个性与个人主义的兴起。[20]农村女性通过进城务工不仅实现了经济上的自立,也实现了人格上的自立。在流动的过程中,打工女性接受了现代的价值理念,在行动取向上从原来的家庭本位转为个体本位。由于中国仍然还处于转型中,价值理念也处于转型之中,农民既受传统价值理念的影响,也受现代价值理念的影响。但从一些农村女性在离婚时不要子女的事实来看,这些女性确实在行动的取向上已经在奉行个体本位的价值观。她们不仅抛弃丈夫而且抛弃子女的行为表明,她们缺乏婚姻家庭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在个体化进程中,结婚的意义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婚姻的意义已经从“为他人而活”转变成“为自己而活”。个体需求的满足成了判断婚姻好坏的标准,“好”婚姻标准的转变使夫妻关系变得脆弱,甚至倾向于解体。因为如果共同生活无法符合对它的期待,符合逻辑的结果就是分开生活。[21]

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青年妇女在行动取向上不再以家庭为中心,而是以自我为中心。一位访谈对象告诉笔者,她的一个亲戚在县城一家工厂打工,儿子四五岁了,找了别的男人,后面回来闹离婚。她评论说:“现在的年轻人,只顾自己的快乐幸福,连小孩都不要。”现代婚姻法减少了对离婚的限制, 离婚变得容易。而婚姻的稳定与长久取决于双方从婚姻中得到的持续的满足以及对婚姻承诺的坚持。[22]

从文化的视角看,传统的家庭本位文化使得婚姻当事人难以做出离婚的决定;而现代个体本位文化则使人们可以较为从容地做出离婚的选择,个体本位的文化对农村社会离婚率的上升起到催化的作用。[23]

在笔者看来,农民行动取向的改变跟国家推动的社会转型密切相关。改革之前的人民公社制度使得农民脱离家庭的约束进入集体(生产队)之中,从而削弱了儒家和父权为主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而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化改革以及去集体化运动推动了农民流动,农民进城打工使得农民可以摆脱来自家庭、亲属群体和村庄社区的影响,同时在城市的生活中,农民耳濡目染现代的价值观,包括消费主义和个人主义。当前农村农民婚姻价值观的转变主要跟现代性进村以及农民流动有关。农村行动取向从家庭本位向个体本位的转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婚姻的稳定性。

(四)消费观的变迁:从“禁欲主义”到“享乐主义”

中国文化对个人趋乐避苦天性的否定态度和以苦为乐的精神以及中国文化以家庭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取向有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24]中国城市社会发生了从苦行者社会到消费社会的转型。[25]其实,不仅城市社会发生了这样的转型,农村社会也正在经历这样的转型。

随着消费的变迁,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从强调为了一个伟大目标而自我牺牲和艰苦奋斗转变为在具体的物质方面专注地追求个人幸福和自我实现。换言之,界定人生意义的伦理已经从集体主义转变为以个体为中心的道德规范。[26]人们的消费欲望绝大部分还是物质的,而且最终导致消费欲望。20世纪90年代,在政府与国际资本的共同推动下,消费主义作为一种新的文化观应运而生。[27]现代社会的特征是很多人都是物质主义者,或者说很多人不同程度地受到物质主义的影响。现代性的价值导向就是物质主义、经济主义和消费主义的价值导向。现代性价值导向通过制度,通过主流意识形态,通过媒体,激励着多数人以物质主义的方式追求人生意义。[28]

伴随着消费社会的来临,农民的消费观也在发生转变与重构。当下农村社会,农民的消费观呈现出多元的倾向,传统的节俭主义与享乐主义并存。一些人放弃传统的节俭主义(也可称为苦行僧),追求物质的享乐。

“如果她有一份工作,可以在经济上摆脱对丈夫的依赖,她会更容易下定决心离婚。但也需要认识到,女性有工作只是离婚的‘助推器’;其深层原因是某种欲望的出现,不管这些欲望实际上是什么。”[29]打工使农村女性可以摆脱对丈夫的经济依赖,她可以更容易下离婚的决定。女性有工作只是离婚的助推器,深层的动因是追求个人幸福的欲望的出现。一项田野调查发现,90年代的农村青年与上一代人相比有许多自身的特征,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强烈追求幸福的愿望。他们的幸福观也比前辈更个人化,而且通常更物质化。[30]

在匮乏经济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年长妇女们,在进入丰裕经济环境中,由于基本的生存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因而她们会对过日子的状态感到满意。而在丰裕经济背景下被社会化的年轻的农村妇女,追求的是享受型的生活,由于享受型的欲望更难得到满足,因此她们更容易对生活现状感到不满。因为欲望是无止境的,旧的欲望满足后会滋生新的欲望,因而追求享受型生活的年轻妇女们容易因为生活的暂时不顺而提出离婚。

不同于多数前者倾向于将农村离婚率的上升视为道德危机的观点,阎云翔等从道德转型的角度来分析农村妇女通过离婚来追求美好生活的欲望,他们并把欲望视为新的社会伦理的一部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个体欲望崛起和迅猛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从注重责任和自我牺牲的集体主义伦理体系向强调个体权利和自我发展的个人主义伦理体系的转变”[31]。在个人主义责任伦理得以确立的背景下,欲望不被看作对道德和规范的颠覆,由此农村妇女通过抛夫弃子来追求个体幸福的行为被合理化了。改革前个体欲望是被批判的,而到了90年代中期个体欲望则被自然化和合法化了,欲望的满足获得了正当性和合理性。[32]

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受商品经济和消费主义的影响,人们形成了追求个人享受和满足个人欲望的道德观。这种个人主义的道德观势必会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性。[33]

三、结论与讨论

上文从婚姻伦理变迁的角度分析了何以农村家庭结构会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发生巨大的变动。有如下几点发现:

第一,农民对社会性价值的追求已经有所弱化。在传统封闭的且不流动的农村社会中,农民会渴望得到社区的尊重。改革开放后,村庄的边界不断被流动所打破,熟人社会慢慢地转变为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村民日益在村庄之外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他们不像过往那样在意社区的评价。社会性价值的弱化意味着来自村庄的对离婚的外在约束在慢慢弱化,外在约束的减弱无疑会使离婚变得容易。

第二,村民的本体性价值已经弱化。在传统社会中,农民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而在现代性的影响下,农民不再为了他人而活,而是把满足自己的需求作为人生的追求。以往乡村婚姻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子女在维系婚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少婚姻不幸福的当事人出于对孩子的考虑选择了隐忍。可以说,中国式乡村婚姻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子女。而随着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以及乡村的变迁,子女在农民婚姻维系中的作用不断弱化,这也是乡村婚姻陷入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农民的行动取向从过去的家庭本位日益转变为个体本位。以往农民在行动的时候多首先考虑家庭的利益,先满足家庭的需求,然后再满足自身的需求,而如今年轻的农民夫妇则更多地把个体自身作为行动的出发点。中国的传统文化往往突出集体而忽视个体,可以说,在中国的文化尤其是家本位文化中没有给个体自我留什么位置,婚姻当事人在考虑问题时多把家人放在首位,很少考虑自己的利益。然而,乡村的文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一元变为现在的多元。虽然家本位文化仍然处于主流位置,但个体本位的文化也在不断生长。家庭本位文化有益于婚姻矛盾的处理以及婚姻维系,个体本位文化则不利于婚姻维系。

第四,农民的消费观发生了从“禁欲主义”到“享乐主义”的转变。传统的农民成长在匮乏的经济环境中,在过日子的过程中知足常乐。而在丰裕经济环境中长大的新生代农民则在商品经济和消费主义的影响下,开始追求享乐主义。传统农民奉行禁欲主义的消费观,这种消费观使农民夫妻易对物质生活产生满足感,较少因此产生婚姻矛盾。享乐主义的消费观会不断催生新的消费欲望,而人的欲望不仅是多样化的而且从本性上来说是难以满足的。不断升级且难以满足的消费欲望易使夫妻对婚姻产生失望,一旦因婚姻压力引发的婚姻矛盾难以调解,婚姻便容易处于危机中。

本文侧重从婚姻伦理变迁的角度去探讨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的原因,但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农民婚姻伦理的变迁与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之间会有互动关系,即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对婚姻伦理的变化产生影响,而婚姻伦理的变化会反过来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注释:

[1] 陈 讯:《婚姻价值的变革——一个乡镇里的离婚现象研究(1978-2012)》,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年,第255页。

[2] 陈柏峰:《农民价值观的变迁对家庭关系的影响——皖北李圩村调查》,《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3] 申端锋:《农村生活伦理的异化与三农问题的转型》,《中国发展观察》2007年第10期。

[4][6] 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类型及相互关系——对当前中国农村严重伦理危机的讨论》,《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5][17][31] 阎云翔、郎 帅:《当代中国的道德转型》,《中国战略报告》2016年第1期。

[7] 胡先晋:《中国人的脸面观》,《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第二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6页。

[8] 潘 毅:《中国女工:新兴打工者主体的形成》,任 焰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年,第183页。

[9]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44页。

[10] 许烺光:《祖荫下:中国乡村的亲属,人格与社会流动》,王 芃、徐隆德译,台北:台湾南天书局有限公司,2001年,第93页。

[11][14][26] 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 洋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356,10,12页。

[12][24] 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一爷之孙》,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第122,196页。

[13][19] 贺雪峰:《总序》,郭 亮:《走出祖荫》,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5页。

[15] 杨国枢:《华人社会取向的理论分析》,杨国枢、黄光国、杨中芳:《华人本土心理学》,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6页。

[16] 李桂梅:《现代家庭伦理精神建构的思考》,《道德与文明》2004年第2期。

[18] 刘燕舞:《从核心家庭本位迈向个体本位——关于农村夫妻关系与家庭结构变动的研究》,《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20][27][30]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66,236,236页。

[21][29] 乌尔里希·贝克、伊丽莎白·贝克—格恩斯海姆:《个体化》,李荣山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81,82页。

[22] 伊丽莎白·S·斯科特:《婚姻义务与离婚的法律调整》,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王世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53页。

[23] 李迎生:《现代社会中的离婚问题:成因与影响》,《人口研究》1997年第1期。

[25] 王 宁:《从苦行者社会到消费者社会——中国城市消费制度、劳动激励与主体结构转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封面页。

[28] 杜维明、卢 风:《现代性与物欲的释放——杜维明先生访谈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2、53页。

[32] 肖索未:《欲望与尊严:转型期中国的阶层、性别与亲密关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71页。

[33] 金 眉:《中国亲属法的近现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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