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或然性论据的庭辩可行性研究
2020-12-13黄坚
黄 坚
(1.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2.福建农林大学国际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不确定性是修辞话语行为的一个必要工作条件。修辞话语之所以能够开展,必须“表达或指认既有的,或通过修辞手段即时产生的某一种不确定性”[1]。在作为三大修辞门类之一的庭辩修辞中,这种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控辩双方对基于或然性的论据的使用上[2]。正是由于控辩双方无法确切证明案件所涉事实究竟如何,故而均不可避免地需要证明自己构建的叙事是依照常理最可能发生的状况[3]。古希腊哲辩师对基于此种论据的论辩策略十分推崇[4]。此类论辩最有名的例子,当属“弱者/强者”论辩。该论辩围绕一场涉及一个身体瘦弱的人与一个体格强健的人之间的袭击案展开。由于案件客观事实不清,在庭辩时双方均宣称对方是袭击者。弱者弱小的体格为其无罪辩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因为弱者不会攻击强者是一般人都认可的常理。正因为符合常理,该或然性论据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柏拉图在《费德鲁斯篇》中对其进行了强烈批判,指出或然性论据的使用使得庭辩双方不敢将与一般规律不符的事实说出来,因为这无法说服受众[5]。这一批判固然体现了柏拉图对提倡凡事都能从正反两面进行论证的哲辩师的反对,但也正因如此,必须考虑与弱者相对立的强者论辩在实际论辩中是否具有可行性。
哲辩师对或然性论辩的创造性贡献正是强者论辩。古希腊哲辩师提倡对言,即针对任何一个论点,均存在一个与之相反的论点。从该传统来看,在庭辩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强者也应当能够提出一个相反的论据。如果说强者按常理更有可能攻击弱者,那这一显而易见的可能性也同样意味着他不会攻击对方。这一“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论辩策略被称为逆向或然性论据(reverse-eikos argument)。在当下学界的相关讨论中,其实用性受到了广泛质疑。一般认为这种论辩形式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别出心裁的论点,与说服实际受众没有关系,只不过是哲辩师哗众取宠的一种雕虫小技罢了。他们为了增强其在公众心目中的智力形象,往往选择从最不可能的角度来论证一件事情,比如选择明显不可能被受众接受的观点作为自己的出发点[4,6-7]。
然而,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正向或然性论据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可能性,而逆向或然性论据的可能性则存在于特定语境中,针对特定受众起作用[3]。这一定义并未否定后者的有效性,而是指出了其有效范围小于前者,且取决于特定受众。有鉴于此,本文主要关注逆向或然性论据如何在实际庭辩中获得实用性。文章首先对或然性论辩与省略三段论之间的紧密关系进行分析,指出将省略三段论等同于司法证立的整个过程是导致逆向或然性论据实用性被批评的原因。如果抛弃三段论视角,将论辩过程的外沿延伸至论辩者在论证之前所构建的修辞叙事上,那么逆向或然性论据就能够与正向或然性论据一样,成为一种具有一定说服力的庭辩论据。
一、逆向或然性论据不可为的原因
由于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在事实或行为性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双方在证明己方论点时需要运用各种修辞资源,故而控辩双方从论据到论点的证立过程不是一种逻辑确证(demonstration),而是一种修辞论证(enthymeme)。亚里士多德将修辞论证定义为一种修辞三段论(rhetorical syllogism),主要特点有2个:从论据层面上看,修辞三段论使用基于或然性的论据作为论辩出发点;从论证过程来看,其前提数量比逻辑确证中的三段论少。所谓或然性,指的是“那些不具备唯一性的事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具备的状态,就如同具备普遍性的事物与特定事物之间的关系一般”[3]。换句话说,或然性论据之所以能够被用来对特定结论进行证立,是由于其具备在一般情况下成为某种状态或结果的可能性。举例而言,一般来说,“孩子爱自己的父母”是一个真实的论断,因为其在亲子关系这一话题中具备普遍意义上的正确性。尽管在特定情况中该论断可能是错误的,但由于具有一般正确性而成为一种有效的论据。受众在无法对当下辩论有关的所有事实了如指掌时,只能根据该事物在正常情况下应具有的属性或状态来认定该事物是否正确。在帕尔曼看来,这种认定(assumption)与事实和真理同归于“真实类”论据,只不过是“确定性稍有差别的正确事实表述”[1]。或然性论据能够与事实享有近乎相同的确定性,就是因为该论据所描述的事物与受众心中对类似事物“一般应该是什么样子”相一致[8]。论辩者在使用或然性论据时,需要在论据与相似的事物之间建立联系,以便将受众对后者的信奉转移到前者上去。这一过程与事实的说服过程基本相同:事实性论据之所以能够说服受众,就是因为其确定性来自于那些真实性得到普遍或局部共识确认的事物[1]。或然性论据的确定性也同样来自于受众对用来与之进行比较的类似事物的信奉上。在论证过程层面上,受众接受性是使用或然性论据的修辞论证过程能够成功的绝对前提。这一接受性不仅体现在上述论据与类似事物之间的关系上,也体现在修辞者与受众所建立的密切联系上。由于法庭辩论的实际限制,论辩者与受众之间没有实时的双向互动。因此,论辩者需要通过使用受众所接受的前提来将受众结合到整个论证过程中,与其进行互动,建立一种密切的联系,并最终说服受众[9]。同时,由于这一前提已经为受众所接受,故而无须点明,因为受众自己会补充这一前提[3]。
修辞论证之所以被称为“省略三段论”,正是因为这一在论辩开始前就已经被受众接受的前提可以被省略。的确,将这样一个“人尽皆知”的前提挑明,不仅是多余的,甚至代表了修辞品味的低下[9]。这一观点对由非法律人士组成的陪审团而言尤其重要。在或然性论据被普遍使用的古希腊法庭上,陪审团通常由401名至2001名陪审员构成,这些陪审员大多是不具备劳动能力的社会底层普通民众[10]。庞大的陪审员数量及文化程度的相对低下意味着控辩双方均需尽量简化自己的论证过程,而这也为修辞论证被等同为省略三段论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
省略了部分前提或者结论的论证形式具有表面上的简洁性,而且从推理过程的角度来考量,这样的论证形式还能够避免论辩对手对论证过程的有效性进行严格考察[11]。根据Johnson等提出的RSA标准(即相干性、充分性、可接受性),一个论辩应当具有严谨且充分的论证过程,且其论据、论证过程以及结论都应当具有相应的受众接受性[12]。如前所述,或然性证据缺乏事实性论据所具有的绝对确定性,故而说服力较低。如果受众注意到这一相对站不住脚的论据,则就算在庭辩的当下被说服,也仍有可能在合议环节经由与他人的辩论而对其产生质疑,并最终否认其所证立的论点[13]。更为明智的做法是将来自受众前见的前提隐藏起来。从省略三段论的视角来观察上文提到的“强者/弱者”论辩,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即弱者使用的正向或然性论据说服效果优于强者所使用的逆向或然性论据。弱者的论辩基于这样一个大前提,即弱者无法攻击比自己身体强壮的人。由于该前提符合受众前见,且小前提是弱者的明显体质特征,因而在证立该结论时遇到的阻力较小。在大小前提均符合受众前见的情况下,论辩者所需要的论证过程显然比要证明一个大家普遍不接受的论点来得简短许多。甚至可以想象,当论辩者采取该或然性论据时,他甚至不需要说话,而仅用自己瘦弱的体质特征即可说明自己的观点。与此相反,由于强者按常理更容易攻击他人,故而很难在不经额外论据支持的情况下证立其逆向或然性论辩的大前提,即一个人越有可能犯罪,就越不会犯罪。然而一旦添加前提,又会使论证过程过于冗长,从而失去受众的注意力。由于论证过程较为复杂,且说服效果低下,逆向或然性论据在实际法庭论辩中的实用价值被否认。
二、省略三段论的问题
由于从受众的前见出发,省略三段论得以将论证过程的某一前提或结论隐去,而不会明显损害其论证严谨性或充分性;同时,这样的论证策略还体现了修辞发明“以受众为中心”的根本原则。由此看来,这种论证方式应当是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实际法庭辩论的修辞过程的:论辩双方根据自己对受众的深入了解,选择他们能够接受的前提作为论辩出发点来构建对证立己方观点有效的论辩策略。通过策略性地省略受众已经接受的前提,修辞者得以“邀请”受众积极参与到整个论辩过程中,避免论辩过程过于复杂。
然而,三段论要成为法庭论辩双方所使用的论证结构,需要基于这样的一个前提:论辩者只要从受众能够接受的前提出发,他们就能够通过补充省略前提而自行说服,最终达致结论。在论辩活动中,论辩者通过将受众对前提的信奉转移到结论上来论证自己观点,故而在前提和结论之间建立联系十分重要[14]。帕尔曼的这一经典论断凸显了受众的中心性,但在实际使用时,论辩者将不得不面对司法审判受众的高度复杂性所带来的挑战。
纯粹强调将受众接受的前提当作论辩出发点意味着在审判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将很难有效地为自己辩护。以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庭为例,控辩双方的主要受众是陪审团成员。尽管陪审员在选择时需要经过筛选程序,理论上确保了其对案件所持偏见的最小化,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常意味着一些特定族群,如黑人、妇女、城市居民、年轻人及老年人等,代表性不够。被选为陪审员的经常是所谓的“中产阶级美国人”(middle Americans)[15]。不难想象,以这一群体为主的陪审团能够接受的论辩出发点有可能对控辩中的某一方不利。Anwar等人通过对2000—2010年佛罗里达州重罪审判的调查发现,全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对黑人嫌疑人的定罪率比白人嫌疑人高了16%[16]。由此可以想象,一个黑人被告的代理人在寻找白人陪审员能够接受的论辩出发点时所面临的困难。
此外,就算面对一个从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得到了平均代表的陪审团,辩论者也很难真正找到一个令他们都能够接受的论辩出发点。这样成分复杂的陪审团是一个混成受众群体(composite audience)。要说服这样的一个群体,修辞者需要“针对其中分属不同类别的成员提出不同论据,采取不同论证方法”[17]。这一策略实际上否认了法庭论证过程的省略三段论结构。如果要从三段论的角度来运用这一策略,那就意味着诉讼代理人需要针对不同陪审员而提出不同的论据,并逐一进行说服。由于不同陪审员对前提的接受程度不同,论辩者很可能需要先对前提进行论辩,在受众接受之后再将其用于论点论证。这一做法有可能导致论辩行为的“无限后退”(infinite regress),故而可行性非常小。如果不这么做,那么代理人也可以选择诉诸普世受众。由于陪审团所具有的异质性,陪审员对论辩者所构建的普世受众不可能显示出统一的接受度,因此这一策略实际上是论辩者用来向受众施压的一种手段[17]。在庭辩活动中,这种施压即便可能使受众在听取辩护人观点时被其说服,但在庭审之后进行的陪审员讨论环节是否还能持续发挥作用则值得商榷。陪审员经过合议,很可能会质疑自己之前做出的决定,而导致这一质疑的原因很可能就是其在合议过程中被其他陪审员说服,从而否定在庭辩阶段所接受的论据。
鉴于上述原因,省略三段论与实际法庭论辩行为之间的关系受到了学界广泛的质疑。Burnyeat指出,不管是省略大、小前提,还是省略结论,省略三段论在实际论辩活动中完全没有用武之地[18]。Conley更为直接地指出省略三段论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庭论辩的特点,因为在庭辩中,受众“要么就是已经知道论辩者所要提出的观点,或者可以直接通过其开篇陈述得知。论点本身并非庭辩的重点,受众真正感兴趣的是论辩者的证立过程”[19]。仍以上述强者论辩为例,其完整形式依照Toulmin的论辩模型表述如下:
大前提:一个人越有可能犯罪,就越不会犯罪;
理据1:体质强健的人具有很明显的犯罪嫌疑;
理据2:具有明显犯罪嫌疑的人不会故意犯罪;
理据3:因为这样很容易被怀疑;
小前提:我犯罪嫌疑很大;
结论:我不会犯罪。
既然庭辩受众(陪审团成员)的真正关注点并非结论,那么论辩者就必须通过完善自己的证立过程来说服受众。如上所示,由于逆向或然性论据的大前提不符合受众前见,该论证过程包括至少三个额外理据。从省略三段论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论证过程过于复杂而不具备可行性。但将注意力局限在这样一个简单的论证过程上则忽略了法庭辩论的其他重要环节。当事实性和正向或然性论据缺乏时,通过在这些环节中的修辞努力,论辩者就能够有效提高逆向或然性论据的说服力。
三、叙事构建:逆向或然性论据的可为之路
如上文指出,逆向或然性论辩的可行性在摆脱“法庭辩论是一种省略三段论式的论证过程”这一固有观念后得以显现。Conley研究了古典修辞学家的论著后,指出在论辩互动过程中,受众经常从他们刚刚听到的说辞中提取论辩前提,以便与修辞者一同完成整个论辩过程[19]。这样的观点与Bitzer所提出的观点基本一致。Bitzer认为在修辞论证中,如果修辞者技术高超的话,那么受众就将配合修辞者完成论证过程[9]。与Conley, Burnyeat等人一样,Bitzer同样否认了修辞论证与三段论之间的联系,同时强调了修辞论证“必须由受众和论辩者一同构建”[9]。在现实语境中,这种协同合作不可能凭空得来,必定是另一个修辞行为的结果。更具体地说,受众是否能够按照修辞者所计划的那样“自行”完成有所省略的论辩过程,关键在于后者是否能够成功地构建一个修辞叙事。在这一叙事中,修辞者以受众能够接受的方式将一系列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凸显出来,并说服受众接受。一旦成功,这个叙事框架就能够为逆向或然性论据的使用铺平道路。
一个需要控辩双方对簿公堂的案件必定涉及诸多有争议的事实。要使陪审员接受某一方对这些事实的选择和呈现必须通过构建一个有效的叙事框架。正如阿波特所指出的,这样的叙事框架能够在事物之间建立一种因果关系[20]。实际上,叙事在构建这一关系时的工作方式与或然性论辩十分相像,两者都依靠引导受众根据自己的前见来得出某种结论。在构建叙事时,论辩者可以将两个原本没有联系的事物A和B按时间先后排列在一起,从而使受众据此得出A是导致B的原因的结论。在使用逆向或然性论据时,论辩者同样需要将一系列对自己有利但呈现出碎片化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叙事逻辑进行排列,构建出一个受众能够接受的故事。该故事为受众提供解读相关证据的视角,而这一视角正是改变受众相关前见的基础。在“强者”论辩中,辩方面临最大的挑战是使受众接受“理据2”和“理据3”。如前所述,这两个理据本身需要额外的证立过程,故而导致从省略三段论的角度看逆向或然性论辩可行性颇低。然而,仔细对其观察便会发现,实际上这两个理据与“体质羸弱的人不会主动攻击别人”的说法一样,在合适的叙事中具有可信度。既然控方主要从犯罪动机的角度对被告进行指控,辩方完全可以在其叙事框架中直接阐明其所具有的重大嫌疑,从而建立起一个十分坦荡的修辞人格,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自己不可能犯罪,因为明知道自己嫌疑最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再去犯罪,显得十分不明智。至此,辩方通过对或然性论据的策略性操控,将对自己不利的或然性论据转变为提出对己方有利的或然性证据的绝佳机会。
在法庭辩论中,最适合构建这样一个叙事的环节就是开篇陈述(opening statement)。帕尔曼指出,古希腊庭辩修辞文本至少都包含开篇、叙事、论证、反驳、总结,以及结尾等部分[21]。在这些部分中,开篇的重要作用是调节受众态度,使其对修辞者展现出良好的态度,对修辞者要说的话展现出善意、注意力,以及兴趣。换言之,开篇就是一种论辩者所构建的修辞叙事,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后续的论证过程变得较为顺利。开篇陈述不仅在古希腊的法庭辩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现代庭审中的用处也同样十分显著。在英美法系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开篇陈述都被严格限定在陈述论据并向陪审团展现各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践中双方基本上都会将各种对己方有利的论点“夹带”到这一陈述中,并因此可能遭到对方的反对。这么做的原因在于接下去的质证环节以问答形式为主,不允许控辩双方就某一话题进行大量铺设。此外,开篇陈述的“叙事”表象以及其“不得具有论辩性”的要求容易使不具备庭辩经验的受众产生迷惑,无法对信息进行批判甄别,这与随后进行的质证环节不同。如前所述,在这一环节中,受众会对论辩双方的论证过程进行更为详细的审视,故而论辩者需要借助开篇陈述中“预埋”的观点来使论证过程变得更为顺当。以美国司法审判历史上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为例。控方在该案中两个最主要的辩论进路分别是作案时间和动机。就前者而言,关键在于将受害人死亡时间限定在晚间10:15这个时间点上,因为辛普森正好在晚上9:35到11:00左右无法证明其行踪,同时恰好有证人在这个时间点上听到了受害人的狗狂吠。要达到这个目标,控方需要在质证环节派出具有政府机构权威性的法医来证明死亡时间,同时再派出听到狗狂吠的证人。然而,这两位证人证言起作用的前提却分别基于以下2个观点:(1)法医检验学对死亡时间的检验只能精确到3个小时以内;(2)狗只有在主人受到人身威胁时才会狂吠。不论是由于质证环节的现实限制,还是出于对前述“无限后退”的避免,这两个观点本身不能是论证的对象,而必须在开篇陈述中使受众接受。就作案动机而言,控方必须将辛普森过往有家暴历史这一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作为最有力的论据。该论据因为与受众对类似事件所具有的前见相似而具有说服力,因而是一个或然性论据。然而,要使该论据经得起受众在质证环节及随后的讨论中的推敲,控方必须在开篇陈述所构建的叙事中建立家暴者与杀人犯之间的联系。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控方检察官花费了大量篇幅建立辛普森的家暴史与其对受害者的控制欲和嫉妒心之间的联系。
控方的这些论辩策略当然受到了辛普森辩护团队的猛烈反击。在辩方所作的开篇陈述中,律师对控方的尸检时间精确性、狗狂吠与谋杀案发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家暴是否必然导致杀人这3个重要的论辩出发点进行了一一驳斥,并且构建了自己的相应叙事,“预埋”了相应的看法,以便受众接受自己相应的论证过程。
四、逆向或然性论据的作用
综合以上讨论,发现逆向或然性论据是否行得通,关键在于其能否得到一个有效的叙事所提供的正当化支撑。尽管如此,无法回避修辞学界对其实用性的挑战。Gagarin在修辞学史权威刊物Rhetorica上专文对哲辩师“发明”此类针锋相对的论据的目的进行讨论,认为在实际庭辩中诉讼双方要想取得胜利,传统的正向或然性论辩才是最佳选择。逆向或然性论辩只不过是教人诉讼的哲辩师用来展示其聪明才智的方式而已,因为哲辩师要想扬名立万,必须展现其用令人耳目一新的方法来论证那些一开始看起来不太可信甚至荒谬的观点的能力[7]。正如本文引言指出的,这一观点在当前学界十分具有代表性。然而深入考察该观点,我们发现:(1)该论据仅存在于哲辩师的论著中,在实际古希腊法庭辩论的记载中未能找到相关描述;(2)这种论据实际效果不如正向或然性论据。两者实际上都有问题,原因如下:其一,古希腊法庭辩论的真实记载并非被整体保存至今,因此,无法排除逆向或然性论据在实际法庭辩论中被使用的可能性。其二,以“强者/弱者”论辩为代表的正向/逆向或然性论据是构成《双向言说,也称对言》这本由哲辩师编著和采用的修辞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而作为一本教科书,其受众是古希腊广大的言说实践者,既然如此,那么这种论据就有可能是一种具有实际价值的论辩策略。其三,Gagarin在2002年出版的《安梯丰:哲辩师时代的言说、法律与正义》一书中对正向/逆向或然性论据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分析,而这一分析得出的结论尽管与其之前观点一致,却恰恰为逆向或然性论据的实际用途进行了很好的解释,根据书中的相关描述[22],被告提出逆向或然性论据的目的是抵消原告所使用的正向或然性论论据,并为己方的正向或然性论据铺平道路。
既然或然性论辩的效果与其所处的修辞叙事有密切联系,那么逆向或然性论据的使用实际上就是挑战对方的相应叙事。如前文指出,论辩者通过选择并呈现一系列事实来构建叙事。论辩者为了达到自己的修辞目的,必定会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使用逆向或然性论据,就是将能够挑战对方事实或前见论据的相反论据整合到自己的叙事框架中。受众一旦接受该叙事框架,就会从其给定的视角来审视对方提出的论据及论证过程,从而削弱其修辞效果。要证明被告有可能犯罪,原告需要挑选被告体质强健、与被害人有过节等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同时隐藏其他不利事实,诸如被害人过往与更为强健的人也有过节等。辩方在其构建的叙事中不仅刻意强调越有嫌疑的人越不会犯罪,还可以进一步提出其他嫌疑更小的人实际上更有可能犯罪,因为他们知道自己被怀疑的可能性更小。这实际上也正是安梯丰采取的论辩策略[23]。
上述讨论似乎充满了诡辩的意味,印证了柏拉图对或然性论辩的指责。然而,正如胥帕亚指出的,普罗塔哥拉讨论“强者/弱者”论辩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弱势论辩的竞争力。这不仅是出于修辞考量,也是一种出于正义的考虑。古希腊哲辩师对对立论点的兴趣受到了当时社会所流行的“健康就是阴阳调和”的观点影响[22]。既然对立事物的中和状态能够实现身体健康,那么普罗塔哥拉对暂且处于弱势地位的论据的提携,也就是为了能够让其所代表的叙事及相关的价值观能够在庭辩话语对抗中获得更大的优势,并由此实现司法活动中的正义。换句话说,只有被告方能够针对自己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充分辩论,陪审团所做出的判决才能够更体现正义。
五、结语
庭辩修辞行为本身就发生在充满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的语境下,面对的受众构成复杂,所采用的论据及论证过程就应当体现并顺应这一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简单地从三段论角度出发,将修辞论证过程设想为一种省略某一前提的不完整三段论,不仅错误地理解了前见和事实在非形式逻辑论证中的作用,同时还错误地描述了庭辩过程中受众与修辞者的关系。这些问题只有在抛弃从三段论角度来观察修辞论证,并且正确认识到有效的叙事框架对这一论证行为的成功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时才会得到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