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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主体性在场的乡村振兴事业:经验局限与拓展进路

2020-12-13王进文

理论月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农民

□王进文

(武汉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一、聚焦农民主体性:乡村发展范式的视角转换

乡村建设并非始于现时代中国政府的政治倡导。进言之,乡村建设历史大体上是与中国乡村“问题化”过程相随而来的。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间,由于中西意识形态的殊异性和社会历史结构的连续性,中国政府因循“重工业优先发展”思路和“城市为本”的发展战略。如此,农村处于严重被忽视、被管制和被边缘化的状态。诚如有学者所言,由于不同时期国家建设的侧重点不同,在认识或实践知识的历史局限下,中国共产党以往施行的“三农”战略带有工具理性色彩,故而忽视了对农村主体性的关照[1](p170)。在此背景下,农村居民的多重需要也或多或少被社会性和政治性地边缘化[2](p8)。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不仅中国社会总体上经历了从匮乏型经济,经由消费性经济,进而向当下的共享经济模式的转型,而且农民生产条件和生活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农村“通电、通信、通路”基础设施逐渐完善,养老、就学、医疗等基础性社会福利愈发迈向实质公平。此种翻天覆地的乡村景观是在资本下乡、家电下乡、政策下乡、科技下乡、政党下乡、文化下乡等诸多下乡实践中营造出来的。

然而,从党政部门接连出台乡村发展政策,以及村落空心化、无功德个人主义意识泛滥等种种迹象中可以得知,新时期乡村建设并未完全取得顶层规划所构想的治理预期和发展效果,“乡村运动而农民不动”之“梁漱溟困惑”在新时期再次重演,乡村久振而“未兴”。究其原因,这一系列下乡实践借助的是斯科特意义上的“国家的视角”,因循的是自上而下式的外部干预逻辑。而被这种逻辑(视角)所规定的行动策略,必定是对复杂而流变的农村社会生态的简单图示,必然会忽视真实的和活生生的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以及农民的内在诉求与行动基础[3](p6)。进一步说,如果仅把“送下乡”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敷衍,只管“送”下去,而不从农村、农民那里“收”集农民实际需求,那么,就会造成表面上送了温暖,但群众实际上既得不到实惠、也不领情的结果[4](p22)。

随着中国学术共同体反思能力的提升和实务经验的增多,我国乡村建设实践逐渐从外部的“国家的视角”,转向了内源式的“农民本位”视角。这种内生性视角“立足于地方参与,催生了一种对本土地区发展的所有权(ownership)和承诺,并培育了一种使发展本质上与地方意愿相一致的合作机制”[5](p260)。与之呼应的是,我国政府同样洞察到内生性视角之于中国乡村建设的深层作用。于是,政府密集出台了诸如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6 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政策文件。然而,近年来,农民中的“等、靠、要”思想、“事不关己”作风、“精神贫困”等现象仍大面积出现,这揭示了从外部的“国家视角”向“农民本位”的内部视角转换并未如期完成。更为关键的是,当前乡村景观多半以有形之物、客观外化的数据指标呈现,无法真实展露(更不能等同)处于这一“人造景观”之中的行动者(农民)的主体性状态。而农民主体性状态构成了乡村发展动力是否持续、发展活力是否充足、发展效力是否巩固的评判尺度,是“农民动不动”的根本变量。延伸来说,没有农民(作为主体)参与的乡村振兴是无法落地的,而缺乏“主体性”的农民也是难以担当乡村振兴之历史重任的。

从已有文献来看,学界在关于农民应该成为乡村振兴的中坚主体的论述上达成了话语共识,其研究成果不可谓不丰,研究视角不可谓不广,但这些研究的前提都预设了农民的“主体性”始终在场。即使有触及农民主体性发展这一论题的,当前学者也更多把农民主体性当作其研讨问题的一个分析支点或解决方案,即仅止步于将主体性维度视为一个补充性变量,并未对农民主体性的表达样态和发展实况进行学理考察,从而造成“见人不见心”的错位发展进路。对此,张佩国直言:如果看不到农民情感世界和观念的变化,那么,所有的文本分析和事实再现势必是蹩脚的、不完全的甚至不正确的。为此,其倡导研究者应当融入农民的生活,在意识上实现从“旁观”到“贴近”的角色转变[6](p68)。可见,中国现在已经到了必须从农民主体性的视角来审视中国“三农”问题的时候了[7](p33)。

因此,在2017年,作为一项顶层设计的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肯定了“让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振兴主体”“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的行动价值。这种重视农民主体性的正确认知,破除了既往乡村建设过程中,“将农民视为既无能力也无主体性的弱者”的话语迷思,纠偏了将“农民视为亟待被规训的客体”的思维倾向。鉴于此,在学术反思和政策导向的基础上,笔者将从主体性的理论语境切入,尝试将理论基础和经验镜检相结合,来证成农民主体性发展的必要性,进而探察新时期农民主体性面临的多重困境及破解之道,冀盼为农民这一“行动者的归来”,以及助其在乡村振兴事业中有所作为、大有可为作出些许贡献。

二、推动农民主体性发展的理论依据和经验借鉴

乡村振兴事业是一项时间久长而意义深远的系统性、整体性、全民性工程,既需要外在“授人以鱼”式的社会支持,更需要内生性的“自我造血” 式的主体动力。进言之,外在社会资源的接受者和村社内在资本的整合者,更是非当家作主的主体——农民担当不可。这种责任担当和角色扮演的可行性在于,农民拥有发展的可行能力和潜在优势。这种判定已经为中西方社会理论知识和历史发展经验所证实。

(一)主体性重塑是对西方可行能力理论和赋权理论的贯彻

从西方社会理论发展来看,关于个体受到集体规范或结构约束的论点,长期占据学术主流,并在结构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系统理论等理论流派中得到充分演绎。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这些流派就接续受到现象学社会学、以“弱者的武器”为代表的人类学等学科的靶向攻击。随后,个体不再被单纯地看作被动性、消极性的客体,而是被视为具有主动性、建构性和创造性的行动者。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和赋权理论,便是将这一认识进行理论总结并广泛应用于实务工作中的重要理论派别。在森(Sen)看来,相较于经济资助和物质供给的实效来说,给予个体以自由环境、平等权利和社会机会,更能使政府的发展型社会政策落地,达到“善治”和“亲民”的政治目标,原因在于个体具有发展潜能和内在优势,即可行能力[8](p269)。在此基础上,他将个体优势细分为成就、福利、自由、主体性,并认为“以自由看发展”“以主体性挖掘能力”,是个体优势发挥的重中之重,因为(可行)能力是通过福利自由和主体性自由来进行描述的。

一定意义上可言,可行能力理论为赋权理论提供了必要的知识养分。赋权理论认为,更加开放的自我表达方式、强大的自信和正向的自我意识,是个体克服外在局限、获取资源,从而使自身从无权状态向有权状态转变的前提[9](p180)。不仅如此,通过个体主动增能和外部推动赋权,个体会意识到自身所附有的能动性、建构性和主体性品格,看到自我改变、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高度可能性,从而摆脱自我矮化、消极被动的生存心态。正如在扶贫领域中,只要我们帮助贫困户扶起“智”“志”“知”等方面,后者就会有自我改变的意愿、动力和能力,就会成为主动思考如何脱贫致富的知识生产者①在学界,人们通常借助经济指标来衡量农民属不属于贫困者,在“化约论”思维支配下,认为经济上贫困的群体没有自我发展的能力,不掌握维系生活秩序有效运转的地方智慧,不能与外来帮扶者一道生产解决贫困问题所需的办法或者说知识。在多米内利和古学斌两位学者看来,这种认知是“国家视角”和“专家知识”傲慢的直观表现,而且是一种误导性的表现。在一项围绕四川雅安地震灾后重建的研究中,他们指出,只要以用户思维看待贫困者,后者完全可以就脱贫方案提出很好的意见和思路,可以产生扩大自身创收的能力和知识。和行动者。最终,通过主体性的塑造,贫困者能够完成从“大众”向“公众”的角色转换。一言蔽之,无论是可行能力理论还是赋权理论,都体认了主体性重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也将构成乡村振兴行动中激发农民活力、挖掘农民潜能的主要思考面向。

(二)主体性重塑植根中国乡村发展的历史经验和现实语境

自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始,我国城市与农村间的文化分野、结构分化和政治分治之势初现,形成了一套关于乡村“愚、贫、私、弱”与城市“文明、健康、德性”的二元话语。随后,乡村“问题化”或作为“问题”的农村逐渐占据政治议题的中心,作为回应,乡村建设运动也应时而起。作为乡村建设运动的先行者,梁漱溟从内部视角出发,指出农民及其结合而成的社会团体应该成为乡村建设的主力军和行动者,政府不能去预备、不能去规定,而只能从四面去培养和引导,帮助乡村组织自然成长。此外,他强调,推动乡村进步和促成乡村自治的首要之义,在于“农民自己先起劲用力,让他们组织起来想办法,去打算,必须自己去干”[10](p618-630),如此乡村的事情才有办法。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中,由于特殊而复杂的国内政治环境,农村受到户籍制度的框定而处于被管理的状态,农业呈现“没有发展的增长”的内卷化特征,农民在政社同体结构中作为依附者形象出现。此时,农民的主体性被政治的计划性所取代,差异化能力被集体化力量所吞噬。

如果说,新中国成立意味着农民站起来了,那么,改革开放政策便拉开了农民主体性启蒙的序幕。此后,在农业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创生;在经济上,私营、民营企业纷纷创立;在政治上,村民自治制度稳步落地。这一连串历史事件无不是农民在生存发展受阻的背景下,发挥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精神的结果。这种结果是在情理和法理之中的。因为,通过政党下乡、法律下乡和民主下乡等实践,经受启蒙的农民虽然并未“祛除那些普遍的成见”,但他们已经学会“运用自己的睿智来发现贯彻于其中的隐藏的智慧”[11](p17)。恰切而言,上述一系列创举便是农民洞见隐藏于自身的智慧并发挥其主体性的事所必然。然而,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完成和“支农、惠农”政策倾斜力度的加大,加之裹挟着资本和理性的现代性下乡,农村“个体化”的社会样态凸显,农民主体性也在以国家权力和市场机制为表征的两大系统中不断招致侵蚀,甚至落入“被殖民化”的境地。倘若发挥农民主体性是中国乡村发展的有益历史经验所在,那么,在新时代乡村发展过程中,我们有必要站在农民的立场,以农村主体性重塑为支点,来促动个体发展和自组织建设。这是本文展开讨论的问题出发点。

三、新时期农民主体性的表达样态及其成因

主体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通过实践这一中介作用于客体,而表现和发展出来的自主、独立、选择和创造特质的集合。它达致了实践性与历史性、社会性与自主性的统一。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总体进入结构转型、利益调整、文化多元的新时期。其间,经过初步启蒙的农民,虽逐渐脱离康德所言的人之不成熟状态,但此种脱离在过程、成效、程度等方面不如人意,甚至作为行动者的农民陷入安全感缺乏、归属感丧失、集体感式微等不安全境遇。自此,以农民身份出现的底层主体在挣扎,其所附有的主体性品格也在式微。具体分析如下①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以下经验素材均为笔者及其团队在调研期间所获。2019年,笔者及其所在团队在皖南山区的Z村进行为期半个月的驻村调研。文章所摘录的访谈内容(以下如是)便是在驻村调研时整理而成。访谈对象包括村干部、村庄老人和普通村民,主要采用半结构式访谈来了解包括农民务农务工情况、家庭生计模式、村庄社会关系等方面。:

(一)主体独立性缺乏:泛福利化对“当家人身份”的吸纳

随着“全能主义国家”转向“有限服务政府”模式,集体化时期农民养成的“凡事找政府”的惯性思维逐渐淡化,其所生成的人格观念也从“依附性”稳步转为“自主独立性”。这种主体独立性体现在农民开始尝试“向外借力”,并通过科层规则、法律条文和正式合约来化解自身发展难题。然而,在社会结构连续性的历史脉络中,这种当家人角色和自主性意识并未被彻底地唤醒和激活。实质上,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尚未完成之际,与日俱增的政策保障和下乡资源,非但未能推进农民公共规则培育、公民道德养成、主体性建构的现代启蒙工作,反而意外破坏了原有乡村社区公共利益格局,诱发了农民内在发展心态的严重失衡。这种心态失衡大体表现在精准扶贫领域的“争当贫困户”、社会保障领域的“低保户特权化”等现象上。另外,经过长时间的新闻报道渲染和某些学者的知识话语建构,不同质的贫困群体一律齐平化地被贴上弱势群体、边缘人等身份符码,甚至被虚谬地判作一类“问题群体”和“社会问题”。这种“污名化书写”在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中的映射便是,驻村干部、村干部等组织者对农民群体进行了“权利替代”和“主体倒置”。进言之,村干部的“越俎代庖”行为必然诱发农民“等、靠、要” 习性的再生产。应该讲,在“笑贫不笑富”“争优创先”“死要面子”的文化传统仍旧延存的当下中国,这种甘于用“弱势身份”换取“公共福利”的自我矮化的集体性行为,深刻折射出当前农民发展心态的严重失衡、主体意识和独立精神的惰化。而村干部的“权利替代”和“主体倒置”行为无疑进一步加深了农民的“惰性状态”,以及对其独立意识的吸纳程度。

案例1:我们都是穷怕了的,你讲村里哪口子不想多干点活,打点长工,多挣一点。现如今,没钱会被人瞧不起,人家都不搭理你。凭良心讲,上面稍微给村里拨了一点钱,给那些五保户、贫困户是对的,但那些我看着家里比我还好的,都在托关系、找熟人来要这个名额,拿共产党的那个钱。也不怪,这样的便宜不占白不占,你要是不占,别人还讲你是没本事,讲你孬。所以讲啊,现在哪还要什么身份、讲那个面子,拿到共产党的钱就是硬的。另外,他们虽然也通知我们要干一些什么,然后见村里人没什么动静,不还是自己干了吗。既然他们想要去干,捞政绩,那就让他们自己干好了,反正我们不操那个心。

(二)自觉性意识失衡:个体化对“心向集体” 观念的对冲

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对农民所做的“重权利而轻义务”“重家庭而轻集体”[12](p21-30)的知识判定似乎在新时期内仍旧有效。更有甚者,农二代“理性化”“个体化”和“利己化”趋势在农村家庭养老、人情往来、农忙帮工等领域越发显著。这些特征在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与参与上尤为突出。究其原因,农村税费改革后,计划时期村社集体与农民之间结成的“对下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对上配合(上缴各项费用)”的双向互动式的互惠性关系彻底瓦解,家户与村社组织之间的共生双赢格局就此破裂。更为关键的是,随着国家“以城带乡、以工补农”战略的深入推行,以发放补贴(如粮补)和专项转移支付(如土地整治)为内容的“资源下乡”,意外地使村社集体这一行动单元逐渐悬浮于农村社区,并与农民处于高度弱关联状态,由此合作帮扶传统和“心向集体”的意识形态就此弱化,农民在家户与集体之间所采取的动态平衡策略也逐渐失效。这种失衡尤为反映在农民对公共活动、集体事务的“不上心”“不自觉”甚至“搭便车”的心态上。

案例2:你看这几年村里的人,哪一个不是忙来忙去的,你以为他们忙的是为其他人吗,活着为的不就是自己嘛。现在生活压力都这么大,照顾自己还照顾不过来,哪还有那个闲心和精力去管别人的事。你就看以前的时候,村里有红白喜事,不管多么远,都会回来表示一下心意,毕竟都是老村里人的。现在就不一样的,除非是家里的亲戚要回去,其他的都是出点钱了事。反正现在村里的关系没有以前那么紧,村组长更是没人想当,大家都不想搞这个出力不讨好的事,最后实在没法子就一家一家轮着来。以前村里长村里短的日子早就不在了,也只能各顾各的。

(三)选择性范域窄化:“二元结构”对城乡要素流动的规制

改革开放政策催生的新一轮城市化浪潮,在农业生产成本日渐加重和城市公共产品日益充裕的内推外引作用下,造就了一种大规模的打工经济样态和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13](p2)。受此影响,“外出务工”而非“在家留守”成了大多乡村中青年农民的首要选项。前往城市“糊生活”和“谋发展”是最直观地切合农民的生存理性和客观需要的。而作为最具活力和能力的农二代,他们的单向度外流,造成原本“半熟人社会” 样态逐渐演变成“无主体熟人社会”结构,村庄社会关联网络正在大幅缩减,村庄社会资本也大量流失。虽然农村“三留守”群体(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正弥补由中青年农民缺场带来的主体空白,并发挥着“补位者、连接者、参与者”等中介角色,但乡村振兴事业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系统性,决定了青年农民主动参与和身体在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实,如果城乡关系统筹化和一体化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农村社会场域对那些有意返乡创业的青年将更具吸引力,农民所能选择的空间、程度和方向也能大大拓展。然而,以城镇化、工业化为基本表征的现代性元素未能在城乡区域内自由而双向地流动,反而被严格限定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框架之内[14](p75)。正是“二元结构”对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的规制,农村创业环境才如此不良,农民所能获得的发展机会和选择空间也尤为稀缺。就此而言,一旦农民选择性范域窄化甚至缺失,乡村振兴的政策设计终将遭遇“空心村落”的现实反叛。

案例3:你讲哪个不想在家门口找个工作,上个班,这样有急事或者农忙的时候可以看看老婆、儿女和爹妈,搭个便手,但不是没得办法嘛。现在县里的工资和城市里的工资差了不是一千两千,而是好几万。而且,县里的工作不太好找,很难找到长期的活干,要是今天干明天不干,那要喝西北风啊。但是城里也有不好的,平常一个人住在一个“鸡寨”那个大的屋子,没事干的时候只能看看电视,也没有熟人可以说说话。也想过把老婆和儿子接过来,但是小孩上学比较麻烦,一年学杂费贵得要死,而且还要一个人去接和送。不像在家里,爹妈可以去接送,老婆在家种点田,打打短工,还能照顾爹妈。

(四)创造性能力薄弱:“读书无用”对“能力建设”的置换

创造力是指在一定的选择性范域中,行动者运用主体性意识来创造全新客体的能力。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中展现了惊人的创造力量,因而被国内外学者共同标定为成就“中国奇迹”的主要推手和关键主体。然而,随着全球社会逐步迈进知识经济、创新驱动、智能社会阶段,原先适应工业社会发展模式和技术要求的农民及其带有的创新力是否仍能满足此种历史趋势?更关键的是,在“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浸润下,“读书无用论”和“金钱至上论”,以及由二者结合形成的“上学不如赚钱来得快”观念,在当前农村地区开始重新复苏并有扩大化之势,其表现就是农村青少年辍学率大幅上升,学龄儿童厌学情绪较重,甚至出现“相当一部分的儿童在初中毕业后终止学业或在高中阶段辍学,甚至还有部分儿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的情况[15](p27)。虽然文化教育层次并不能说明(或等同于)能力大小,但诸多农村试验业已证明“农民的参与知识和能力、参与意识和态度、合作能力是决定乡村发展是否成功的关键指标”[16](p22-46)。质言之,这种“读书无用论”观念消解了农民进行“能力建设”的实质意义,也抑制了农民自身创造能力的可持续化。

案例4:村里读书的小孩没有几个了,别提上个好大学了,上个好高中就不得了。这几年村里年轻人都出去搞铝合金生意,这玩意搞钱得很,听他们讲,只要勤快点,起早摸黑地做,多做少懒,一家三四口人能挣15—20 万呢。有些父母觉得,读个初中,学个手艺,出去打工挣的都是看得见的现钱。另外,有些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儿女在家,又不好好读书,成绩差得很,读书没念头。村里其他人家的儿子,初中还没毕业,一年挣个十几万,车子买了,房子首付也付了,他们过年整天开车去这家,去那家,一来二去的,不就把其他人的心跑乱了嘛。所以村里人一到过年就讲着“没读书的开车跑,读书好工作也难找”的闲话。

四、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民主体性重塑的实践进路

倘若以往党政部门推行的诸多下乡活动改善了农村社会外部生态和治理结构,那么,促动农民主体性发展并使之“活化”,则旨在解决乡村振兴发展的内在动力问题。前者是手段,扮演辅助性角色;后者是关键,扮演主导性角色,二者互构共生、彼此互促。依从上文分析,新时期农民主体性发展困境,既受历史传统、市场机制和社会结构等宏观力量影响,也有着个体能力、教育层次、思想观念等微观因素作用。这标示着,农民主体性重塑必须走一条主体协同、方法融合、资源整合的道路。而主体性重塑之所以可行,原因在于农民的主体性不是板结化、同质化、固定化的,而是可塑性、异质性、流动性的。这一论断,在西方女权主义思想和后现代主义理论对“主体性的流动”与“流动的主体性”两个概念所做的知识建构中得到了体认[17](p11-16)。

(一)以基层党组织为支点,夯实农民主体性建设的制度基础

在“制度甚为关键”的中国语境下,以党组织为代表的制度化主体始终构成农村基层治理有效、有力的重要推动力。其实,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没有“乡建派”的参与下,通过营造没有内外强制的充分表达、协商对话和平等论辩的民主氛围,加上党组织的有效导引和思想启蒙,农民与新国家结成了甚为紧密的关系样态,农民的积极性、创造力和合作意识也得到空前提升[18](p53)。随后,在集体化时期,为了强化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政治统合和边界黏合,推动“政党下乡”的行动方案被提出来。诚然,这一举措加快了基层党组织成为乡村治理权力主体的自然过程。但改革开放之后,现代理性话语和市场力量的交相作用,造成基层党政组织凝聚力、合法性和统合力的一定弱化,并且扭曲了农民对当家人地位和自主性发展的正确认知。具体来看,第一,政策执行的单向性扩大了基层党政组织与底层群众之间的信息鸿沟;第二,基于差序格局的资源分配逻辑削弱了基层党政组织的公信力和合法性[19](p64)。显然,这种局面不利于基层党组织在农民主体性重塑上所发挥的引导者、协调者和连接者角色。

那么,如何再造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并使之服务农民主体性建构呢?贺雪峰指出,基层社会需要找回“政党”,利用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村社组织的熟人社会资本,这样既可夯实基层党组织角色发挥的社会基础,也能为农民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20](p73)。黄少安也指出,乡村振兴需以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而非私有化来托底建设[21](p15)。如若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基层党政组织凝聚人心、组织群众提供物质资源,那么,以“自治性”为本质属性的村民自治制度和以“保护性”为新型特征的城乡二元制度,则为基层党政组织巩固和农民主体性重塑奠定了另一制度基石。分而述之,第一,村民自治制度是以乡民具备自主(独立行为)、自力(自我力量)和自律(行动规范)为运行条件的,是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实践旨归的。经过近30 年的村治发展和民主实践,乡民的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稳步提升[22](p380),并与基层党政组织共同型构出一种彼此互构、发力的“主辅结构”。第二,当前城乡二元制度已从“剥削型”转向“保护型”角色。这既为农民进城创业/就业失败后自由返乡留存足够空间,也能防止“资本下乡”对农民诸多农地资源和收益的占有[23](p8),更为农民主体性重塑尤其是当家人地位的保障创建了保护机制。应该讲,公共性的集体土地所有制、自治性的村民自治制度和保护性的城乡二元制度,保障了基层党政组织在乡村振兴事业中的服务—治理型角色的有效发挥,构成了新时代农民主体性重塑的三大制度基础。

(二)以“组织起来”为方法,培育道德个人主义的新农民伦理

在总体性社会和全能型政治走向瓦解的过程中,集体化时期农民与村集体结成的父权式庇护关系和互惠型合作结构,受到市场理性逻辑、自我主义意识张扬、强制性权力退场的作用,逐渐丧失存在的社会基础。自此,村落碎片化、农民原子化和村庄关联度大幅降低俨然成了一种社会事实。由于缺乏村庄熟人社会的道德规约和村社集体的组织约束,农民的自我中心主义价值取向越发明显,)甚至形成只为自己而活的无功德主义话语[24](p376)。这种价值取向或道德意识既侵蚀权力的文化网络和组织网络,更背离乡村振兴所要倡导的“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战略要旨。如果说,村社组织网络断裂是乡村公共性弱化和伦理道德失范的重要成因,那么,在中国社会个体化和流动现代性薄发的当下,重新把乡民“组织起来”是否仍有可能呢?对此,吴重庆等强调:最大的困难不是客观的,而是我们有待更新的思维观念,进而认为,结合社会主义国家集中条件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农民主体性有效发挥的主体优势,乡村振兴和乡村主体性重建完全可能[25](p76)。就实践进路而言,把农民组织起来必须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这一制度来托底。因为建基于农村所有权制度之上的村社集体,才实质性掌握诸如土地调整、分配集体红利、一事一议制度等权力,才能真正发挥村社集体在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等方面的兜底性功能,才能以“利益关联”的方式促成“情感共同体” 的地方构造。此外,要以党员为先锋主力,团结种田能手的中坚农民、掌握文化资本的新乡贤、基于血缘纽带的宗族长老等先进分子,使脱嵌于村落单位的农民再度嵌入新型农村社区共同体之中。

这种新型社区共同体不再由有权利而无义务、有自我而无集体、有理性而无道德的“理性小农”组成,相反它是以道德个人主义为人格特质的新型农民构成。“道德个人主义”是涂尔干为探求转型社会中个人与社会如何和谐有序所提出的伦理规范,其本质意涵为“每个个人心智中都包含有某种神圣,从而发现自身赋有一种特征,这种特征使得它对别人而言神圣而不可侵犯”[26](p208)。可见,道德个人主义既不主张“以己越群”,也不要求“以群越己”,而是要个体把握好“为自己而活”与“为他人而活”、“为公”与“为私”的同时性。而这种道德个人主义与奉行“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元典道德”的儒家学说有着较强的亲和性和相似性[27](p53)。这意味着,通过挖掘儒家学说中的包容他者、理性悦纳、和合精神等优秀文化资源,实现儒家“元典道德”的创造性转换和现代化更新,进而通过借助新乡贤的地方权威/声望,唤醒潜隐在农民心中的村社伦理和公共道德。此外,既要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乡”,特别是将其与传统儒家的“元典道德”进行有机衔接,也要加强现代公民伦理和公德规范建设,从而塑造个体自觉、群己均衡、权责统一的新型农民。总言之,一旦道德个人主义成了一种内化于民众“心灵的习性”,那么农民的自主性意识和自觉性精神将再次受到启蒙而彰显,把农民“组织起来” 也必将水到渠成。

(三)以“城乡统筹”为理念,释放小城镇化和县域经济新动能

芒福德曾言:城与乡,不能截然分开;城与乡应当有机结合在一起[28](p66)。可见,把乡村振兴战略简单解读为乡村如何发展的问题,以及脱离城市而空谈乡村振兴等看法均是虚谬的。进言之,乡村振兴事业只有放置在新型城镇化、城市社会生态的历史脉络中方可有路可循。而这一论点契合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制度要求。然而,由于农村资源要素单向度流入城市区域的时长已达数十年,城市支配—农村依附的非均衡、非正义、非协调关系结构已然形成并定型,甚至有再生产和扩大化的趋向。究其成因,这很大程度上是以“经济接纳、社会拒斥”为默认话语的刚性城乡二元体制的结构约束所致。由此,以柔性的“城乡统筹”代替刚性的“城乡二元”作为乡村振兴事业的理念指导尤为必要。这意味着,否弃将农村和城市作截然二分的西方现代性话语,批判那些矮化农村在政治稳定、文化传承、经济拉动等方面的多元价值的表达,另外,避免将农村社会存在的现象过度特殊化、问题化和夸大化,也都是尤为必要的。因循此种理念,政府要实现城乡在基础资源要素分配、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的政策公平和制度平等,构建城乡共建共享共治的双向互动机制和循环系统,从而在承认市民与农民的身份同一性前提下,推动公民发展权从形式化公平转向实质性公平、从单一化内容转向整体性内涵。

毫无疑义,上述举措对城乡统筹战略如何落地提供了一定的智识支撑和参考路径,但政府宏大制度安排和城市中心主义话语的更新调整,是一个相对长期性、动态性的实践过程,其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周期内缓解农村资源要素单向流出,以及农民选择性范域窄化的发展困境。对此,费孝通关于中国应走大中小城市与县镇同时并举、双重布局的多元城市化道路的预想,为化解上述困境提供了一条科学、合理、有效的实践思路。在《论小城镇及其他》一文中,费孝通洞见性地指出:大中城市与农村乡镇工业是一种大鱼帮小鱼、小鱼帮虾米的双赢关系[29](p45),乡镇企业可带动小城镇发展,从而重构农村和大中城市的分化格局,形成城乡互惠关系。这种预想在“开展就地就近城镇化,打造多层次、高品质的特色小镇,发挥县域经济排头兵角色”等制度设计上得到充分体现。应该讲,通过培育和释放小城镇和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农民可以拥有更多“在地化工作”岗位和发展机会,其所附带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社区资本会得到维续,其在外出还是留村、务工还是务农等问题上的自由度和选择度将大幅拓展。从这个角度上讲,以差异化视角切入,加快量身打造县域亲商重商的新环境、搭建县域人才云集的新舞台、开辟县域产业振兴的新路径[30](p123),提升农民所在县域的基本社会福利水平和社会生态质量,是农民主体性发展,特别是其选择性空间拓展的关键环节。

(四)以“增能培力”为抓手,助推农民生存心态迈向发展心态

经过30多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和“文化下乡”的政治实践,梁漱溟眼里的以愚、贫、私、弱为表征的乡土社会生态已大有改观,文盲率下降、贫困户减少、公民意识萌发成为新时代农村发展的“社会景观”。然而,近年来,与知识经济、创新驱动的社会大潮相悖,乡村社会再次兴起了一股“读书无用论”“在城读书比不上回家养猪”的思想逆流。这股逆流主要在我国乡村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底层人群中蔓延和扩散[31](p35),对群众素质不高、精神贫困较深、职业技能较低、创造性不持续造成较大负面作用。就乡村振兴事业本身来说,农民“有心”固然是行动展开的主观前提,但“有力”才是行动有效的客观条件。这意味着,既要及时纠偏弥漫农村场域的“读书无用论”的错误认知,改变农民“底层化生存”的个体心态,助其生存心态从“宿命意识”转为“创造意识”,也要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并赋之以权,从而使其创造力得以有效表达和可持续化。事实上,乡民所以产生底层化意识和“读书无用”认知,很大程度上源于他们没有看到自身及其子女所具有的内生优势和潜在能力,更没能看到在其自身、他人和社区内部存在着个体发展所需的各种社会的、制度的、精神的资本[32](p371)。

近年来,社会工作领域中被广泛运用的赋权/增能(empowerment)理论,颇能帮助需求群体减少无力感、无权感和无能感,扭转他们在选择、自由和权利方面被“除能化(dis-empowerment)”的既存事实,最终增强他们自我贡献和自我选择的能力。循此路径,农民主体性意识和创造性精神的培育之法,可从运用“整合优势”为本的优势视角和“能力建设”为本的增能方法的社会工作那里获得专业助力。第一,社工要协助党政部门认识到,乡民是一个具备参与对话和协商权利的平等参与者,是作为一个能自我负责的自治主体而存在,因而需与其结成基于地位平等而角色殊异的合作型伙伴关系。第二,社工可运用叙事方法让底层群众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并提供正向反馈,以增进底层群众共享发展的信心。在重新树立发展信心的基础上,社工可根据底层群众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差异性、精准性和针对性的能力提升方案。第三,社工可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会工作等实务方法,利用地方性知识和“文化识能”的优势将乡村社区成员重新组织起来,打通村社成员之间的沟通交往渠道,增进成员对社区共同体的领土—文化认同。实际上,这种认同恰恰构成农民向上奋斗、勇于突破的精神动力,也可以被用来强化地方关系网络以促进当地发展。总之,在承认结构因素存在的前提下,通过运用地方性知识和本土智慧,以增能培力为抓手,社工可以挖掘潜藏在农民身体内的各种潜能、优势和特质,助其破除自我矮化心理和底层化意识,最终推动其生存型心态向发展型心态进阶和转换。

综而述之,大致以改革开放为界,中国乡村建设经历了从单一化外部支持,到外力输入为辅、内部发力为主的双向视角转换。但对农民主体性状态及其表达困境或多或少地忽视,造成乡村“久振而未兴”。在西方可行理论和赋权理论的知识观照以及本土乡村发展的历史经验与现实语境指向下,农民主体性重塑之于新时代乡村振兴事业是构成性、根本性的。然而,由裹挟着市场要素的现代性和理性不足的制度安排构成的两大系统,造成新时代农民主体独立性缺乏、自觉性意识失衡、选择性范域窄化、创造性能力薄弱等后果。值得提及的是,西方女权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理论对“主体性的流动”所做的知识阐释,为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民主体性重塑的可能性做出了知识证成。沿此脉络,基于“制度甚为关键”的中国语境和社会历史结构的连续性,我们尝试性地提出“以基层党组织为支点,夯实农民主体性重塑的制度基础;以‘组织起来’为方法,培育道德个人主义的新农民伦理;以‘城乡统筹’为理念,释放小城镇化和县域经济新动能;以‘增能培力’为抓手,助推农民生存心态迈向发展心态”的重塑方案,以期为农民主体地位树立和主体意识启蒙抛砖引玉。一言以蔽之,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和立体化的战略部署,因此应该始终把农民主体性建设当作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来抓,唯此,农民方可共享美好生活和发展红利,“三农”问题也将不再构成中国发展之根本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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