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抗日根据地贸易商业税收的正规化建设
2020-12-13王明前
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史学界对山东抗日根据地税收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①相关研究参见:朱玉湘主编:《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年;刘大可:《山东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的经验和启示》,《春秋》2015年第6期;宋文瑄:《山东抗日根据地的财经政策及基本经验》,《东岳论丛》2002年第4期;于志亭:《论山东抗日根据地的财政建设》,《山东经济》1996年第2期;申春生、刘大可:《山东抗日根据地财经工作述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等。。但遗憾的是,对贸易税和商业税,目前尚无专题研究。笔者认为,山东抗日根据地贸易商业税,服务于根据地对外贸易统制、对内商业自由的贸易政策,为根据地财政做出重要贡献,具有相对独立的学术价值,理应受到必要的学术关注。笔者不揣浅陋,拟从贸易税和商业税对根据地贸易政策的关系角度,对这一问题做全面综合分析,以期增加学术界对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的学术认知。
1941年9月颁布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收入包括田赋、盐税、矿物税、货物税,地方收入包括田房契税、牲畜屠宰税。②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印发税收等三个条例办法的通知(财字第17号)附件一: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1941年9月),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七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67-268页。由此可见贸易商业税收在根据地财政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在财政体系正规化建设的过程中,山东抗日根据地建立起各级行使贸易商业税收职能的政府部门。省级,1943年8月通过的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工商管理处职掌“关于进出口税、盐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征收及缉私稽查事项”。③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一九四三年八月通过),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一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3页。行政区级,1943年8月通过的山东省行政公署组织条例规定:工商管理局职掌“关于进出口税、盐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征收及缉私稽查事项”。④山东省行政公署组织条例(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一九四三年八月通过),《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一辑),第26页。县级,1940年11月7日,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山东省战时县区乡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规定:县政府财政科,“如事实须要时,并可另外设立税务局,专司各种税收事宜”。①山东省战时县区乡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一九四〇年十一月七日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六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7页。县政委会之财政科职掌“征解田赋、税捐、公款、公债等项”。②山东省战时县区乡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一九四〇年十一月七日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六辑),第30页。1943年9月通过的修正山东省县政府组织条例规定:工商管理局职掌“关于管理进出口税、盐税及所得税、营业税等征收,缉私稽查事项”。③修正山东省县政府组织条例(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一九四〇年十一月通过一九四三年九月修正通过),《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一辑),第34页。
一、关税对根据地对外贸易统制的有力支持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贸易统制政策,是根据地对敌经济斗争的主要内容之一。出入口税即关税因此成为执行这一政策的主要经济工具。随着贸易统制政策的推行,关税征收逐步走向正规化。1940年12月14日通过的货物税征收细则首先规定:“货物税包括出入境货物及在内地贩卖之奢侈品两种”。其次,“凡货物在起运前与运入时,承办人应将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及运输地点连同货单向就近之征收机关报请纳税使得起运”。最后,“各种货物只收一道税即可通行各地。但入口货经我占区再运敌占区者,得按出境货征收之”。④货物税征收施行细则(1940年12月14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六辑),第170页。这说明,征收关税是贸易统制政策的配套措施。1941年7月4日通过的山东分局抗战第五年山东十项建设运动大纲提出:“严格遵守税收政策,做到不扰民,不妨碍商品流通,而有丰富收入,点滴归公”。⑤中共山东分局:抗战第五年的山东十项建设运动(1941年7月4日),中共山东省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山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第79页。1941年7月7日,战工会要求:“对出入口货物税,只征一次后,即能在根据地通行无阻”。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响应中共山东分局建设山东根据地十项建设运动号召的决定(1941年7月7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七辑),第169页。1941年7月,艾楚南撰文提出:“应分别货物的需要与否来确定税额,一般的必需品等以百分之五为适宜,非必需品以抽百分之三十为最适宜,奢侈品则应课以重税,最少须在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或根本禁止入口。输出商品,除了资敌军用的原料绝对禁止以外,一般的应该减低税率,以鼓励对外贸易的活跃”;“各个根据地之间的关卡以及内地流通税应该斟酌情形,或者减少或者取消,以免阻碍商业流通”。⑦艾楚南:四年来山东财政经济建设的成绩和努力的方向(《大众日报》1941年7月7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七辑),第182-183页。
1941年9月颁布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标志着山东抗日根据地包括关税在内的税收制度初步实现了正规化。条例规定:“在我政权达到之区,烟酒一律禁绝”。酒类进口征100%;黄酒以营业为目的从价征30%;烟叶出口征10%,内地买卖免征;土质纸烟出口征10%,内地买卖免征;土质纸烟出口征10%,内地买卖免征;外制纸烟进口征100%。“凡出入口货物只收一道税,不准重征”。外来必需品,由迷信品或奢侈品掩护输入时,必需品占80%以上者,税额减轻80%;占30%以上者减轻30%。⑧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印发税收等三个条例办法的通知(财字第17号)附件一: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1941年9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七辑),第268-269页。具体税率,必需品货物,军火军用器材、钢铁、纸张、面粉、粮食、工业机件、电料、军用化学品、棉花、洋线、煤油机油、金银、面纱、纯棉布,禁止出境,入境免税。通用货物,火柴、煤炭,出境税10%,入境免税;颜料、肥皂、鞋袜等,出境税10%,入境5%;五金,出境税100%,入境免征;肥料,禁止出口,入境免税,等。非必需品货物,如水泥、手电灯、陶瓷、茶叶、火漆、汽炉暖水壶,出境5%,入境30%;胶膘松香黄蜡、碱,出境10%,入境免税;皮革皮货、羊毛猪鬃、牛油,禁止出境,入境免税;纯丝织品、半丝织品、人造丝及纯麻织品,出境免税,入境分别征30%、70%、100%,等。奢侈品,如钟表、眼镜、照相器材、糖类、骨角贝壳器具、化妆品、红白冰糖,出境5%,入境20%、30%、50%不等;毛织品、迷信品、奶类、罐头、糕点糖果、海味参燕、汽水冰食、颜料香料,出境免税,入境50%、20%、100%不等。金银宝石首饰器皿,出入境均50%,等。①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印发税收等三个条例办法的通知(财字第17号)附件一: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1941年9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七辑),第271-275页。
根据地经济领导部门始终强调关税应该体现出对外贸易统制与对内商业自由的辩证统一关系。1942年5月30日,战工会决议:“为彻底执行一道税制,今后根据地与根据地间之商人运销货物,由商联会及贸易局证明者,税收机关得发给运销证不收出境税。但事先须向贸易局声明,并由商联会作保证”。②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税务问题的决议(1942年5月30日)(财字第25号),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八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18页。1943年8月1日通过的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宣布:“整理商品出入口税,查禁走私,限制奢侈品入口,务使合于保护生产保障军民生活需要及加强对敌经济斗争之原则,并废除苛捐杂税,便利贸易”。③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3年8月1日),《山东抗日根据地》,第139页。1943年8月19日,山东分局提出:增减税收,“一方面应照顾到根据地内对敌斗争的基本利益,另方面应照顾到奖励某些农产出口,及扶持根据地的生产或减轻其成本,不要一般化。对小商人肩挑买贩一般应予保护,不应过于苛征”。税率要有弹性,“除了少数违禁物及在一定时期绝对禁止输出输入之物资外,一般应提高税率或议定罚则,一方面限制出入,另方面亦寓禁于征”。④中共山东分局关于执行《五年工作总结及今后任务》指示之决定(1943年8月19日),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76页。1943年10月召开的山东财经会议决议:进出口税率,应以“奖励生产工具、原料进口,禁止化妆品、迷信品及解放区能生产自给之必需品进口”为原则。因此,应禁止外来棉织品、洋线、丝麻毛织品、迷信品、化妆品、外来机制纸烟进口,对军工器材、汽油、西药、棉花、文化纸张、染料、牲口的进口给予免税,对茶、糖进口征重税,禁止牲口、杂粮、生米、花生的出口。⑤山东省财经会议关于工商工作的决议(1943年12月30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一辑),第208-209页。1944年12月,山东省第二次行政会议财政组总结报告,首先回顾了根据地关税制度的发展轨迹,即最初“完全是沿用旧办法,出包集市和上集征收,以后改为上集征收及征收所、稽查站、专卖、出场税等方式”,⑥山东省第二次行政会议财政组总结报告(1944年12月),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三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97页。从而有力证明了根据地关税与贸易统制政策的密切相关性。基于上述认识,总结建议:“关于税率问题,不宜规定的过高。入口税高了不但减低收入,并使根据地剩余物品不易输出”。因此,“一般税率由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十,在此限制内由各地区斟酌实际情形自行机动”。⑦山东省第二次行政会议财政组总结报告(1944年12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三辑),第299页。1945年3月2日,政委会指示边沿区工作:提出,进出口税率“应根据保护物资、保护生产及发展贸易、繁荣市场原则适当规定,不应单纯着眼财政收入”;“游击区及过境货物应当降低税率,以免大量走私”。⑧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关于改进边沿区工作的指示(秘字第23号)(1945年3月2日),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四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99页。
1945年5月,薛暮桥在全省工商会议上的报告,系统总结了根据地关税工作的历史经验。他指出:进出口税的目的,首先是保护,即“重要的必需品出口应征重税,如我不能自给或者仅能自给可以禁止出口,如果自给有余,则可专卖或征机动性的出口税,争取高价输出。进口免税或征轻税。”其次是保护生产,即“工业生产品如我已能自给,可征重税,或禁止出口,以免外来洋货与我竞争。如尚不能全部自给,应按市场需要决定税率高低,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均得照顾。我们自给有余的山果土产如非敌区之所需,应当免税或征轻税,奖励输出”。最后,应服务于贸易出超,即“在我对外贸易尚无显著出超地区,一般应当奖励输出,限制输入,争取贸易出超”。游击区“税目应当更少,税率应当更低”。新解放区的禁入品,“应当准许继续归税出口,应当照顾新解放区特殊情况,不宜要求过急”。①工商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一九四五年五月薛暮桥在全省工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四辑),第429-431页,第433页。各抗日根据地邻区物资交流,原则上不征税。但如果两地区间有敌区存在,为防止走私,“可以限制某些物资出口和进口,也可保存一道税制;但如能够证明确保销售邻区则应免税或者减税。外来货物经过邻区销售内地,或本地土产经过邻区外销,亦按一般原则处理”。②工商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一九四五年五月薛暮桥在全省工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四辑),第429-431页,第433页。
此外,根据地经济管理部门还在胶东区对渔业征收鱼税。这是一种“出口税,是征商人的贸易税,而不是渔民的直接负担。当地销售并不征税,向敌占区如烟台、威海等地出口征税”,税率从价5%。敌占区进口征5%。征收方法是“渔民与渔商讲妥鱼价,要装运出口时向鱼贩征收,扯给联单”。③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胶东区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二年五年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总结(1943年2月),山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山东省档案馆:《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一辑,内部资料,1985年,第229页。可见,该税也属于关税范畴。
二、商业税对根据地内部商业经营活动的促进和调节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工作,表现为对外贸易统制政策和对内商业自由的有机统一。根据地通过商业税性质的营业税管理和调节商业经营,通过交易税管理市场交易。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根据地管理商业活动的商业税税种,对促进内部商业繁荣发挥了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
1940年9月,陈明在山东省行政会议上报告提出:“按累进原则征收商业所得税;征收所得税以一次为限。在民主政权区域内,即可通行无阻”。税率按商品性质,日用品收5%至10%,非必需品收15%至20%,奢侈品40%至100%。④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工作(战工会秘书长陈明在山东省行政会议上的报告提纲)(1940年9月),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五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67页。1943年8月1日通过的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宣布:“举办工商业所得税,调整各界人民负担,逐渐推行统一累进税制度”。⑤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3年8月1日),《山东抗日根据地》,第139页。1943年9月30日,山东省政委会指示:“制定营业税则,委托工商管理局登记商人,开始征收营业税,使商人负担纳税业务”。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关于半年财政工作的指示(财字第1号)(1943年9月30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辑),第403页。
1944年3月颁布的山东省营业税条例,是根据地营业税工作的标志性成就。该条例规定:“暂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标准”,起征点5001元,最高265001元,累进率1%至14%,即5001至15000元征1%,直至265001元以上征14%。营业额超过27万元以上者,“在自愿原则下酌量多征”,最多20%。每半年征收一次,不得征收附加税,由纳税者直接向当地工商管理局交纳,不得由他人包办。营业税施行后,各地原有屠宰、牙税等同性质捐税,一律改征营业税。⑦山东省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1944年3月),山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山东省档案馆:《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五辑,内部资料,1985年,第34-35页。1944年12月,山东省第二次行政会议财政组总结报告提出:首先,“因为营业资本很难登记确实,特确定营业税也按等级累进征收”。等级要综合考察营业种类及状况,“废除完全以资本额或营利额为标准的办法”,其次,“税率规定最低为资本额千分之五”,最高不超过4%,一年分二季征收。①山东省第二次行政会议财政组总结报告(1944年12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三辑),第300页。1945年3月5日通过的修正山东省营业税条例规定:营业税为省款收入,“凡应纳营业税之营业者,每半年须向各地工商管理局登记一次”。营业税按等级累进征收。等级划分以资本额、营业额、营利额、营业种类综合评定,累进率在0.5%至4%之间。营业额每半年征收一次。短期或临时营业者按季征收,税率减半。②修正山东省营业税暂行条例(1945年3月5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四辑),第217-218页。1945年5月,薛暮桥在全省工商会议上报告指出:“按照利润征收比较资金征收公平合理,但不应把小商人的劳动报酬混入利润中去”。③工商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一九四五年五月薛暮桥在全省工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四辑),第432页,第432页。为奖励生产,可免征工厂作坊的营业税。已征盐税、矿税者即免征营业税。合作社也免征营业税。④工商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一九四五年五月薛暮桥在全省工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四辑),第432页,第432页。
此外,部分在根据地历史上曾经开征过的税种也属于营业税性质。如根据地经济管理部门曾在胶东区开征过烟酒税。1940年,胶东行政联合办事处将该税并入货物捐内,列为奢侈品征税。1940年,北海专署修正税率,将税率从15%提高到100%。1942年因禁入奢侈品而停征。⑤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胶东区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二年五年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总结(1943年2月),《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一辑,第233页,第233页,第233页。再如1938年胶东区北海专署援旧例开征油类营业税,一年分二次,按榨征收。1938年,黄县政府重新对该税种查定税级。1940年停征。⑥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胶东区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二年五年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总结(1943年2月),《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一辑,第233页,第233页,第233页。胶东区还曾于1938年开征过当税,援旧例按当商资本额2%定税,一年分二次征收。不久即停征。⑦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胶东区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二年五年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总结(1943年2月),《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一辑,第233页,第233页,第233页。另如1941年,莱芜县政府公布麻行捐税征收办法,宣布改集市制为区制,商民皆有承包权,改定每麻一头收捐洋4角,另外2分抽税。包商须凭铺保及保状于七日内交纳全年税款一半,其余3个月内交清。⑧莱芜县政府编审一九四〇年度麻行捐税暂行办法(1941年),山东省税务局税史组、山东省档案馆:《山东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五辑,内部资料,1985年,第427页。这种麻行捐,也属于营业税性质。
(二)交易税
交易税是根据地工商管理部门对土地、房产、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的交易过程征收的手续费。契税是其中最常见的税种。契税的征收情况,能够反映出根据地商品经济的恢复水平,以及广大贫雇农、中农群众经济地位上升的程度。此外,根据地还征收牲畜屠宰税等交易税税种。
1940年9月,陈明在山东省行政会议上报告提出:“实行田房契税,一般的每元收 分(原文如此-作者注),契纸每张以一元为限,免除一切其他费用”。⑨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工作(战工会秘书长陈明在山东省行政会议上的报告提纲)(1940年9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五辑),第367页。1941年9月颁布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田房买卖契约税,按买价百分之五征收,所有抗战以前未纳税之白契一律补征契纸费,每张五角”。⑩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印发税收等三个条例办法的通知(财字第17号)附件一: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1941年9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七辑),第268页,第278页。同时颁布的田房契税暂行办法规定:“凡民间置买田房,须于契约成立后三个月内照率纳税领契,始为合法买卖”;“契税按买价百分之五征收,于买卖成立后三个月内,由买主会同中人携带白契向契税征收机关交纳,并随收契纸费每张五角,典契不税;契税一律按国币计算,其有钱数者按每十吊折合一元,至未有钱数之换契,应有村长及公正人士按时值作价,成立双契,交纳双税,其税款由双方负担之”。[11]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印发税收等三个条例办法的通知(财字第17号)附件一: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1941年9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七辑),第268页,第278页。此条例标志着根据地契税的征收实现了正规化。
契税随着根据地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广大贫雇农、中农群众经济地位的上升,逐渐在根据地税收收入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1943年9月30日,山东省政委会指示:“参照国民政府之契税条例,实行税款,但首先须从巩固地区及已经办理土地陈报的地区做起,同时要与保护地权的政策联系起来”;“并将契税改为省款收入”。①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关于半年财政工作的指示(财字第1号)(1943年9月30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辑),第403页。1944年12月,山东省第二次行政会议财政组总结报告提出:契税征收既出现了“地主恶霸强占的土地部分归还农民,贫农中农为多”的可喜现象,也出现了“战后币值不稳,地价也高低不等,按地价收,非常困难”的实际问题。总结建议:“按地级征收税率,每亩由一元至十五元”,胶东地级高,也不能超过30元;“补契照契税减半征收”;“在税契或清丈土地中,地亩与原契不符者,准予免费换契,但以不超过半亩为限,超过者,其超过数照白契办理契税”;“契税应与清丈土地互相配合”。②山东省第二次行政会议财政组总结报告(1944年12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三辑),第302页,第299页。1945年3月5日通过的修正山东省田房契税条例规定:“凡人民对不动产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承受人均须领用契纸(红契),照本条例规定完纳契税始为有效”。税率按土地等级征收。买契税每亩最低1元,最高10元。赠与契税同买契税。交换契税减半。契税应在契约成立半年内完纳。契地不符者,土地超过原契半亩以内准予免税换契,超过半亩之土地另行税契。伪政权对公私不动产的处分一律无效。人民承典不动产,须向政府登记备案,领用典契纸始为合法,每张2元。③修正山东省田房契税暂行条例(1945年3月5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四辑),第219-220页。
牲畜屠宰税也是根据地重要的交易税税种。1943年10月召开的山东财经会议决议:猪每头按猪肉3斤收税,羊每头按羊肉1斤收税。因禁止宰杀耕牛,停征牛屠宰税。④山东省财经会议关于工商工作的决议(1943年12月30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一辑),第209页,第209页,第209页。1944年12月,山东省第二次行政会议财政组总结报告提出:“牲畜屠宰税可以征收,牲畜买卖税可按价征收,屠宰税可按件征收”。⑤山东省第二次行政会议财政组总结报告(1944年12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三辑),第302页,第299页。根据地还征收牲畜交易税。1943年10月召开的山东财经会议决议:牲畜交易税,从价征3%。⑥山东省财经会议关于工商工作的决议(1943年12月30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一辑),第209页,第209页,第209页。1945年5月,薛暮桥在全省工商会议上报告指出:牲畜税,“一般应当免征”。如征税不应超过3%。屠宰税,不超过5%,或免征。经纪手续费应逐渐取消。⑦工商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一九四五年五月薛暮桥在全省工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四辑),第431页。1945年9月,胶东行署公布屠宰税税率,规定:猪每口20元,羊每只5元,牛禁止宰杀。⑧胶东区屠宰税税率表(胶东行署一九四五年九月公布),《山东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五辑,第202页。集市斗佣作为一种传统的交易税种,在根据地得以沿袭。但是,1943年10月召开的山东财经会议决议严禁征收集市斗佣。⑨山东省财经会议关于工商工作的决议(1943年12月30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一辑),第209页,第209页,第209页。
三 生产事业税收和所得税
(一)对生产事业收入的征税
为促进其它生产事业的发展,根据地还对各种生产事业收入征税。此类税收,是衡量山东抗日根据地宏观经济管理水平的标志。盐税是这类税收中最重要的税种。此外,根据地还征收矿税、产销税等税种。
根据地在滨海、胶东、清河三地区开发盐田,发展运输,征收盐税。⑩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工作三年来的总结与今后施政之中心方案(一九四三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黎玉主任委员在省临参会一届二次大会上的施政报告),《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辑),第268页。1941年7月7日,战工会要求:“盐税做到征收一次产销税后不再征税”。[11]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响应中共山东分局建设山东根据地十项建设运动号召的决定(1941年7月7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七辑),第169页。1941年9月颁布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食盐每百斤征收出场税三元,鱼、盐酌量减轻,在产盐区内由政府统一办理;由敌占区运来者每百斤征收入境税一元”。①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印发税收等三个条例办法的通知(财字第17号)附件一: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1941年9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七辑),第268页,第268页。1941年颁布的盐业交易所组织办法规定:“各地盐业交易所之设立,须根据实际需要与交通状况,由专署划定路线,指定地点,派专人负责组织之”。来往盐商与交易所发生关系,“由买卖双方交纳手续费百分之五(买方百分之三,卖方百分之二)”。②盐业交易所组织暂行办法(1941年),山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山东省档案馆:《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五辑,内部资料,1985年,第303-304页。1943年10月召开的山东财经会议决议:盐税,从场价征100%;“除出场税外,一切差额出口税均取消,内地运销绝对自由”。③山东省财经会议关于工商工作的决议(1943年12月30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一辑),第208-209页,第209页。1944年5月30日,罗荣桓在山东军区后勤供给工作会议上指出:“盐对我们整个收入来说,收入上是最大的一项。鲁南、鲁中并不产盐,但是盐的运销路途在税收上是大宗”。④罗荣桓同志在山东军区后勤供给工作会议上关于供给工作的总结报告(1944年5月30日),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二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99页。可见,盐税是生产性收入和贸易性收入相结合的综合税种。
矿税也是根据地生产事业税收的主要税种。1941年9月颁布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矿物税征收按其产量,每月向矿主征收之,其税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⑤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印发税收等三个条例办法的通知(财字第17号)附件一: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1941年9月),《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七辑),第268页,第268页。各行政区积极开拓矿税税源。1938年,北海专署组织金矿管理委员会,在招远等地征收矿税,方式是投标招租。1942年后,由于金矿不断遭到日寇破坏,而改为采用所谓灰色办法,即“利用矿商的两面态度从事征收,由矿务局直接掌握办理,虽名矿税,仍称矿租”。办法主要是包租形式,又分投标、协商两种,税率3%至10%。⑥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胶东区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二年五年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总结(1943年2月),《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一辑,第229-231页,第227-228页。1945年7月,鲁中区党委表示:金矿矿税改用累进法,比旧政府时代减轻12%税率,“废除封建剥削,发展成群众性的开采”。⑦鲁中区财粮工商工作总结(鲁中区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七年来的基本总结及今后基本任务)(1945年7月),山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山东省档案馆:《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二辑,内部资料,1985年,第363页。
根据地还征收产销税,也属于生产事业税收范畴。如1943年10月召开的山东财经会议决议:卷烟印花税,机制卷烟每支2元、手工卷烟1元,从量征收。烧纸,从价征30%。取消大鲁南区的土布产销税。⑧山东省财经会议关于工商工作的决议(1943年12月30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一辑),第208-209页,第209页。1945年5月,薛暮桥在全省工商会议上报告指出:一般工业品不征税。纸烟征5%至10%,或每支1分。烧酒,“寓禁于征,酌征重税”。⑨工商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一九四五年五月薛暮桥在全省工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十四辑),第431-432页。
(二)所得税
胶东区在建政初期开征过所得税性质的捐税,一般冠以救国捐名目,以劝募形式征收。这类捐税开始均属于临时性捐税,1942年实现正规化。其性质,与上述来源于商业经营、商品交易和生产事业无关,基本属于所得税范畴,故单列于此。
1938年,北海专署决定征收救国捐,从1万元起征,每增1万元增0.3%,增至3%为止。1942年2月被胶东行政联合办事处明令取消。1940年6月,胶东区对敌占区、国统区征收所得捐,办法是捐率不超过15%,每年分两次交纳。所得捐分营利所得、薪俸所得、证券存款利息所得三类。1942年1月取消。⑩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胶东区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二年五年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总结(1943年2月),《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一辑,第229-231页,第227-228页。黄县于1938年春根据有钱无钱原则筹募救国捐。由于征税效果不理想,蓬黄掖联合办事处决定1940年起“经过群众团体动员筹募,并决定在一切动员工作尚无基础前,各县以县长为主任委员,聘请群众团体及地方士绅组织经济委员会,以该会名义与政府法令配合完成任务”。①曹漫之:抗战二十九个月的黄县(1939年12月31日),山东省税务局税史组、山东省档案馆:《山东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三辑,内部资料,1985年,第32页。1941年5月17日,胶东行政联合办事处通令:取消救国捐,改征所得捐。所得捐“限于敌占区及不能按银两地亩合理负担办法征收国家收入之地区施行”;“每年两次征收”;“所得捐之负担者,不得超过其全年纯收益的百分之十五”。②胶东行政联合办事处关于取消救国捐改征所得捐的通令(1941年5月17日),《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五辑,第8页。
1942年1月16日公布的胶东区战时所得税条例,标志着所得税实现了正规化。该条例宣布:所得税征收范围,第一类为营利所得,“凡以营利为目的,其纯利满三百元者,征收其营业所得税”;第二类为存放款项所得,“按利息所得款满一百元者,征收其存放款项所得税”。第一类税率:300至500元1%;500至1000元2%;1000至3000元3%,3000至5000元5%,5000元以上,每增1000元递增1%,直至25%。第二类税率:100至200元1%,200至400元2%,400至700元3%,700至1000元5%,1000元以上,每增加500元递增1%,直至30%。第一类所得,“以营业所得之纯利计算,每年所得于第二年一月底以前结算报税,二月底以前交纳完毕”。第二类所得,“存放款项所得之结算有定期者,于期满时结算报税,结算后一个月内交纳完毕”。一种所得额只征一次税。业户之认定标准,“人在根据地内,而业务存款在敌占区者,从人征税,其业务存款在根据地而人在敌占区者,从其业务或存款之管理人征税”。③胶东区战时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胶东区行政公署一九四二年一月十六日公布),《山东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五辑,第3-6页。
综上所述,山东抗日根据地贸易商业税,服务于根据地对外贸易统制、对内商业自由的贸易政策,为根据地财政做出重要贡献。随着贸易统制政策的推行,关税征收逐步走向正规化。根据地通过商业税性质的营业税管理和调节商业经营,通过交易税管理市场交易。营业税是根据地管理商业活动的商业税税种,对促进内部商业繁荣发挥了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交易税是工商管理机关对土地、房产、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的交易过程征收的手续费。契税是其中最常见的税种。契税的征收情况,能够反映出根据地商品经济的恢复水平,以及广大贫雇农、中农群众经济地位上升的程度。此外,根据地还征收牲畜屠宰税等交易税税种。为促进其它生产事业的发展,根据地还对各种生产事业收入征税。此类税收,是衡量山东抗日根据地宏观经济管理水平的标志。盐税是这类税收中最重要的税种。此外,根据地还征收矿税、产销税等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