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的伦理审思
2020-12-12崔东方
崔东方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网约车是“互联网+出租车”的合作产物,“是基于移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以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介质,通过手机召车软件提供车辆和驾驶劳务,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出行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1]。”简单来说,网约车就是通过网络预约出租车,区别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在给受众带来出行新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伦理关系的变化,并随之产生了一些新的道德问题甚至是法律问题,如近几年震惊国人的滴滴奸杀案件。如何维护新生伦理关系的和谐,尽可能地杜绝网约车带来的不道德问题甚至是违法犯罪问题是学界应当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网约车的伦理价值
许慎《说文解字》云:“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也。”伦理就是像玉石的纹理一样有规律的、合情合理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的伦理就是客观伦理关系的反映。网约车带来了新的人际关系的变迁,也必然带来新的伦理价值。
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公交车等路上出行工具相比,网约车具有乘坐便捷、出行高效、支付方便的优势,而且网约车可以实现异时、异地约车,给予司机和乘客更多的选择。不仅能够提高运输效率,而且利于资源配置;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追求,也提高了人们的出行质量,具有切实的伦理价值。
首先,网约车推动了共享伦理关系的发展。共享伦理源自共享经济。共享经济也属于“互联网+”经济模式的一种,其实质是使用权的共享。具体来说,就是通过移动设备如手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和网络支付系统,将线下的现实资源或服务进行整合,通过供需双方在网络上提供的信息进行匹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双方的利益诉求同时得到实现。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参与其中的供需双方就形成了一种新的伦理关系,即共享伦理关系。就网约车来说,实际上就是车主与乘客按照一定的规则通过网络共享车辆的使用权,实现车主获得金钱收益、乘客实现出行需求的目的。在网约车共享伦理关系中,乘客与车主共享了原本属于车主的车辆,但网络约车的方式使得双方都实现了自己的诉求。对车主而言,他闲置的车辆通过网络得以盘活,实现了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对乘客来说,其出行既不需要受时间、地点的制约去乘坐巡游出租车或者公交车,也不必自己买车以及花钱取得与开车相关联的一系列资格,如考取驾照等,这样,相比较自驾车或乘坐巡游出租车便利了许多,乘客既节约了时间,也节约了出行成本[2]。通过车主所有物之使用权的出让与分享,车主和乘客之间建立了一种共享伦理关系——车主与乘客共享车辆的使用权、获得收益的快乐;乘客付费给车主从而共享车辆的使用权、获得给自己带来方便的快乐。另外,网约车虽然共享的是车辆的使用权,但乘客和车主之间的对接离不开网络,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大数据平台上的资源共享。
其次,网约车促进了绿色消费伦理关系的发展。绿色消费是近些年居于主流地位的一种消费方式,以适度为消费原则,反对奢侈和浪费,追求自然、社会和人的和谐统一。绿色消费方式是对消费主义的否定和超越。在消费主义的语境中,人对物的消费不再是获得和消费物的使用价值,相反,消费物的使用价值蜕变成为了对物的占有,“人与产品的关系完全被颠倒,不是产品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生产,而是人为了使产品得到消费而存在。表面上消费者是上帝,拥有无限的消费自由,实际上,消费者成了消费的机器,沦为商家赚钱的工具”[3]。在消费主义思潮的刺激下,一方面,盲目消费使得人们无限制地向大自然索取,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危机;另一方面,虚荣消费也导致了社会的奢靡之风,而且还产生了消费不公平,“在资源稀缺的现实前提下,每个人想要通过‘占有’来充分实现个人的自我存在的价值和证明自身的社会地位,在物质享受上‘标新立异’的追求所表现出高度的异质性会导致‘社会人’的竞争关系加剧,并削弱普通人的公平消费权利,造成‘代内消费不公平’——富人或社会的中上阶层过度消费,而贫穷者则得不到维持体面生活的一般消费”[4]。而网约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消费现象,因为网约车消费的是车辆的使用价值,即车的代步功能,这意味着消费的理性回归。在这种消费伦理关系中,乘客关注的是车辆的使用价值,其消费的目的仅仅是能否实现出行目的,不会挑剔车辆的品牌、价格、油耗、性能等因素,车主在意的是乘客出行的目的地或自己的收益,不会关注乘客的身份、地位等因素,二者均在理性范围内共享车辆的使用权,从而推动了绿色消费伦理关系的发展。
再次,网约车促成了信任陌生人伦理关系的生成。信任陌生人伦理关系就是相互信任的陌生人关系,虽说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伦理关系,但是陌生人之间一般不构成伦理关系,其只有在特殊空间、特殊场合才会产生关系,如同一辆车上的乘客、同一个病房的病友等。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了同熟人交往,或者说,即便与陌生人打交道,往往也不会局限于网约车这样的特殊空间中,因此,网约车生成的陌生人伦理关系更具其特殊性。其一,乘客和车主两个陌生的人共处一辆车内,不仅是同一个空间,而且这个空间相对狭小,身体距离很近;其二,乘客和车主两个陌生的人共享一辆车不是暂时的,而是会持续一段时间和距离的。那么,对于乘客和车主双方来说,如果要各自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就必须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共处一段时间,这样,车主必须信任乘客除了出行没有其他目的,并且会如约为出行支付费用;乘客也必须信任车主会将其载至目的地而没有其他目的。换言之,双方必须足够信任对方,也必须给予对方足够的信任,于是,信任陌生人或者说陌生人相互信任就成为了一种新型的伦理关系。信任是网约车顺利运营的基础,在这种伦理关系中,网约车的每一笔交易、每一次共享都需要双方相互信任对方,乘客必须或者说不得不信任陌生的车主,车主也必须或者说不得不信任陌生的乘客,不然交易就难以达成,双方的诉求都无法得到实现。
二、网约车的道德问题
共享理念的发展推动了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崛起。快速崛起的背后,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新问题的产生。网约车在催生了新的伦理关系的同时,也对既有的伦理关系产生了影响,并随之带来了一些新的道德问题。
其一,网约车破坏了消费者平等消费的伦理关系。大数据、手机终端、APP等高科技手段为年轻人带来了实惠,但对于不使用智能手机或不熟悉这些操作的老年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老年人不仅仅因为其智能设备使用能力滞后不会使用网络约车,更因为其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不愿意利用网络约车,而且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诸多的出租车司机也将自己的业务发布至网络平台,实行网络预约,这样就相当于减少了出租车数量,增加了网约车的数量,在更加便捷地满足年轻人需要的同时,却给习惯乘坐巡游出租车的老年人带来了不便。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不佳或行动迟缓本来就不受巡游出租车司机欢迎,经常遇到被拒载的情况,而网约车的出现使得很多巡游出租车司机有了更合理拒载借口。于是,老年人的平等消费权利被“合理”地侵害了,原本相对平等的消费伦理关系被破坏了,不仅有失公平,也践踏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其二,网约车增加了交通拥堵从而削弱了出行便捷带来的幸福感。出租车配备数量与消费者数量即供求关系要协调,才能保证交通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转。这里涉及到多重网约伦理关系:司机与顾客消费伦理、司机与运营商的管理伦理、司机与司机的同行竞争伦理、顾客与运营商的服务伦理等。由《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规定出租车拥有量为:大城市不少于20辆/万人。供求关系平衡,司机空驶率、空驶时间正常,才会产生收益,而乘客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也在接受的范围之内。如果大于20辆/万人,如大连36辆/万人、沈阳34辆/万人、北京34辆/万人、广州32辆/万人,供大于求,乘客幸福感就较高,等待时间少。如果小于20辆/万人,因打车难而空耗乘客时间成本,从而产生焦虑、制约市民幸福感。网约车出现之前,由于巡游出租车供不应求,所以打车难是城市出行的通病,一般城市会考虑供求双方利益和 “区域出租车道路网密度、万人拥有量指标、出租车的空驶率、出租车的空驶时间、空车率及乘客的等待时间”[5]等建立出租车供求的五大指标,取一个均衡值。但是,这一均衡值依然会出现高峰期供小于求,乘客打车难、利益受损害、影响幸福感的现象。面对这样的现象,政府又不能大量增加出租车数量,否则空驶率、空驶时间、空车率会增加,进而损害出租车行业利益。而网约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打车难的问题,弥补了这一管理缺陷,使得双方利益最大化,人们的出行体验相比以前提升了许多。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私家车加盟到网约车运营队伍中,增加了车流量,尤其是在上下班交通高峰期,道路交通反倒拥堵不堪,在给消费者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提高了乘车成本,削弱了出行便捷带来的幸福感,影响了人们的出行体验。
其三,网约车手机接单的营业方式破坏了行车道德。随着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越来越多,但是公民的公德素养并未同步跟上,行车中各种不文明、不道德甚至是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接打电话便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款要求:“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6]可以说,行车中通过电话接单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车中接打电话存在着潜在的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导致伤亡、车损等事故,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交通事故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所以是明令禁止的。这种既违反社会公德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说,道路上的每一个行人、乘客和司机都是潜在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但是,网约车是车主通过手机APP接单运营的,这种行车中必须使用手机的操作方式明显破坏了行车道德,但是目前却又找不到更可行的方式来替代,属于一种典型的悖论。
其四,网约车的运作机制带来了违法犯罪问题。目前,中国的网约车准入门槛较低,车主素质良莠不齐。“私家车”这一概念带来的“私人空间”“私密领地”意识,极易让车主产生“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想法,很容易刺激一些道德品质低下的车主的产生不良动机,甚至有些无良车主之所以加入到网约车运营队伍中,就是为了行非法之事,如抢劫、强奸乘客等,再加上网络监管软件系统不完善,警方保护乘客、监督车主尚有较大困难,更加助长了不法之徒的嚣张气焰。近几年来,由于乘坐网约车发生的恶性案件频发:2018年5月4日,21岁空姐深夜从郑州航空港区搭乘了一辆滴滴网约车赶往市内,至5月6日早间家人发现与空姐失去联系,随后来自警方消息证实,该空姐已遇害[7];同年8月24日,乐清的一位女士在白天因为乘坐滴滴顺风车时,被司机钟某杀害,年仅20岁,案发前一天,这位司机还因对另一名乘客图谋不轨,被投诉至滴滴平台[8]。可以说,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与网约车的出现以及运作机制的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网约车道德问题的应对
网约车出现的种种问题,事实上就是网约车道德问题的缺失所造成的,当前社会舆论总是习惯性将矛头指向运营商,然而这些问题并非运营商一方可以解决的。网约车道德问题的化解需要政府部门、软件公司、运营商、车主和乘客的共同努力。
第一,政府要履行自己的行政责任。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要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标,有效回应公民的各种需求。相关部门应该致力于构建并维护和谐的网络约车伦理关系: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软件公司、运营商、网约车车主的行为,保障乘客的权益;另一方面,对软件公司和运营商进行企业伦理规范培训,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软件公司和运营商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如果不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就会破坏自己赖以生存的伦理关系,最终也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利己不能损人,这是基于人性的凡人道德标准,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和更高层面的道德建设都要以此为基础,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9]。在企业与员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国家等伦理关系中,企业无疑是这些伦理关系中的一个交点,企业只有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才能够在这些伦理关系中顺利实现自己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二,软件公司应优化网络约车软件系统,消除行车隐患。接打电话是恶劣的行车习惯且是违法行为,“驾驶员在进行驾驶分心操作时,其对危险刺激的反应时显著增长……驾驶员进行驾驶分心操作时的事故率都显著上升”[10],由于其公共安全隐患巨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其也有明文规定,违者罚款200元,扣2分。然而当前情况却是,接打手机是网络约车的必备环节,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如何化解这一悖论,是消除决定网络约车安全隐患的关键因素。软件公司首先应组织各方技术部门创新更加合理、更安全的预约方式,减少甚至消除在行车过程中因使用软件而操作手机的次数,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要降低软件操作难度,优化人机交互界面。“把‘便利度’作为产品设计的核心…… 要将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APP设计得更加人性化, 剔除使用率低的扩展功能, 保留核心和特色功能, 使APP更加简便易用”[11],开发针对老年群体的具有“一键约车”“一键付款”等功能的专用版软件,或是对高龄用户开通免费24小时人工辅助约车服务等,便于老年人这一“网络约车弱势群体”方便快捷地使用该软件,获得优质服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关注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有利于传承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美德,助推平等消费伦理和谐。平等和谐的消费伦理“会对全社会孝文化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我们建立良好的家庭社会伦理道德、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12]。最后,企业应当强化企业伦理培训,提升从业者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尊重顾客就是尊重自己。要更新车主关于“私密空间”的认知理念,当接单的那一刻,车辆就已经转化为“公共空间”,恪守公共道德是车主应尽的伦理职责。企业培训“如果缺乏伦理公平观念和机制,会妨碍整个社会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的质量,妨碍营造崇尚公平与正义的时代精神和社会风尚”“完善网络伦理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必须举全社会之力协调推进的长期性系统工程”[13-14]。
第三,政府部门、软件公司和运营商三方应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严惩各种违法败德行为。由于网络约车不是乘客与车主直接订立承运合同,而是乘客直接与运营商签订合同,车主也是直接与运营商签约,所以这里涉及两个合同关系,运营商才是真正的承运者,所以,如果车主侵犯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该由运营商承担赔偿责任,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15]此外,网约车虽然推动了一定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捷,但该行业还是应该提高从业门槛,不能鱼龙混杂。除了各种技能、资质严格把关之外,运营商还需要对车主进行德行德性考核,要求司机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公共交通行业的“公地悲剧”。同时,软件平台和运营商要加强监管力度,通过技术手段和大众监督,对车主进行约束,实行严格的“一票否决制”,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车主,给予相应的限权等处罚,车主如有违法败德行为,除了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要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道德谴责,永不允许其涉足公共运输行业,以净化公共出行的伦理环境。
第四,乘客要提高防范意识,确保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虽然网约车经营服务建立在信任陌生人伦理关系基础之上,而且一般乘客网络约车的初衷就是为了出行便捷,但相对于掌握方向盘的车主而言,乘客仍然属于弱势群体,尤其是女乘客。所以,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如乘车前一定要认真核对订单上的车辆信息和司机信息,确认无误后再乘车;如果是独自乘车要坐在后座;上车后当着司机的面给朋友或家人打电话,说明车型、车牌和上下车地点;要随时注意行车路线,不要玩手机或者睡觉,尽量不要与司机发生冲突,紧急情况立即报警,随时给亲人发送定位等。乘客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强化自己的责任伦理意识,“行为者必须具备务实的态度和对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价与担当意识,为自己言行后果承担责任”[16]。
网约车是一个新生事物,就目前的运营情况来看,有利也有弊。如何化解其弊端,以更好地方便群众、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