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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创新

2020-12-11杨佳萍

缔客世界 2020年10期
关键词:破产法无力债务人

杨佳萍

(浙江大学 浙江 杭州 310058)

引言

2019年深圳破产法庭作为国内首个独立运行的法庭正式成立,这个法庭的重要作用是推动个人破产保护在深圳破冰。截至2017年末,中国家庭部门杠杆率高达110.9%,在过去5年上升了18.7个百分点,已经超过美国的108.1%。这两年,特别是2018年消费金融行业爆发式增长,年轻人大量通过信用卡、花呗、京东白条等方式透支未来,下半年信用卡逾期风险暴增。央行数据显示,2018年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88.61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16%,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清理个人的多重债务,已成为国内关注重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特别是商个人在深度和广度上均加大了对市场经济的参与,如民营企业在融资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出具担保,商个人出于生产经营需要,更是频发的参与借贷融资,一旦个人无法抵偿债务,缺乏个人破产制度规范实际上增加了个人债务人失联逃避债务、债权人恶意逼债等恶性社会事件的触发几率。

1 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1.1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9日,温州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一个原本欠债214万元的债务人,最终只需要在一年半时间内偿还3.2万元。

温州的首例“个人破产”案当然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但是这个案例也有很多特殊性,首先这是作为公司股东而为公司经营活动的负债承担的连带责任。二是确实个人无力承担债务。个人不能承担因为消费而借贷的债务,短期内还没有被纳入个人破产范围。对于自然人来说,要破产也要满足很严苛的条件,而且一旦破产所受到的诸多限制,也会让想破产的人三思而后行[1]。

1.2 问题的提出

“论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创新”选题至少包含如下理论问题:

(1)现代企业由于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而个人资不抵债时个人债务如何清理?

(2)在一些电影电视剧里,国外一些个人由于经营失败、投资失败、资不抵债可能申请破产进行保护,而我国个人在无力偿还时却遇到各种暴力催收甚至有的到处流亡,更有的家破人亡。那么,我国欠账过多、无力偿还时如何申请保护呢?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不至于出现更严重的后果吗?

(3)英国从18世纪初制定的《安娜破产法》能否作为对诚实的资不抵债者实行免责制度的依据?

2 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创新

我国目前刚出台第一部专门的个人破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公民、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债务清偿秩序。

(1)限制高消费令和个人信用联合惩戒体系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避债务的港湾。

(2)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参与分配制度有所规定。

(3)面对灾难事件的应急措施,我国采取政策方式应对灾难引起的债务偿还问题。对房屋灭失且无力偿还的自然人的贷款以呆账或坏账的方式进行核销处理。

3 国内对于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应用现状

3.1 我国现有法律对个人破产的规定及其困境

3.1.1 我国现有法律

我国目前刚出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以往只有企业破产法律。

在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前,由于没有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此类纠纷。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权人分期偿还。”而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缺乏有效的规定。

在我国过去的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一般会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允许债务人进行分期偿还。而对于那些真正无力偿还的债务人又缺乏善意的保护,从而导致很多人真正无法清偿债务时却难以得到保护,这是真正应该解决的问题[2]。

3.1.2 我国个人破产法规实施的难点

(1)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不完善

(2)对恶意破产和善意破产难以界定可能导致大量的恶意破产。

(3)个人破产后的债务继续清偿问题。

3.2 实践中对于个人破产的处理方式分析

2011年至2018年,长达八年的时间里,台州两级法院借鉴个人破产制度,在不同的阶段开始了不断探索。

第一阶段:探索将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的处理机制。

2012年,在浙江银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天台法院在浙江省内首次尝试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

第二阶段:探索在执行程序中试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

台州中院于2016年出台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国首次创新建立执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自该办法实施以来,共对27例被执行人案件予以执行宣誓退出,获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

第三阶段:探索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

试行在执行程序中由管理人对被执行人财产及债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清理。

自启动债务清理试点工作以来,台州法院共对3起被执行人案件实施管理人调查机制和债务清理机制。其中一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转入被执行人债务清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无失信行为,且在执行阶段和债务清理阶段能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裁定终结对该执行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下达行为保全令,原案件执行部门据此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执行案件予以实质性退出[3]。

4 国外对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

4.1 个人破产制度的由来及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570年的英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逃到外地、离开原住处就构成欺诈,可启动破产程序,由法官变卖债务人的资产,在所有债务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英国18世纪初制订的《安娜破产法》开始对诚实的资不抵债者实行免责制度,后来的现代破产法逐渐由保障债权人权益向保护债务人转变。现代破产制度的典型是美国的破产制度。1978年,美国将消费者破产纳入破产法中,从而使个人破产成为整个现代破产制度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4.2 对个人破产制度理解的误区

有的人大量借钱炒股失败了,就不想还借款了,所以希望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免除债务;有的人大量借钱炒房失败了,就不想归还欠款,就想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讨债;有的人大量借钱进行高消费,结果最后无力归还,希望通过建立破产制度将自己的欠款一风吹了;有的人借钱投资失利了,无力偿还债务,面对追债觉得压力太大,希望通过个人破产申请解除所有的债务;有的人大量从银行借款、有的人大量从网络金融平台借款、有的大量从亲朋好友借钱进行投资经营活动、高消费活动,希望受个人破产法保护以免除所有债务,过上正常人的生活[4]。

4.3 以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律为例,个人申请都被法院宣布破产后可以保留的财产类型

可以保留的财产类型主要是以下几个内容:

(1)债务人可以保留财产必须是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用品,由于联邦法律有规定,而各州也可以自行规定,债务人可以在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的规定中自行选择。

(2)以纽约州为例,可以保留的财产主要包括:家庭主要住宅中除去债务后剩下价值一万元以下的部分;现金二千五百元以下;总价值在一千二百元以下的衣物、家具及其个人用品;汽车除去债务后剩下价值中不超过二千四百元的部分;受益人必须是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的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社会安全金、失业保险金、社会福利金、某些赡养费、退休金等;申请破产60天内所拿的工资的90%等等。此外的所有财产必须全部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5]。

5 国外个人破产法对我国个人破产法构建的规范的借鉴意义

5.1 美国个人破产法介绍及借鉴意义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国家,其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已经经历了二百余年的历史演变,较为成熟,且与我国相似,在破产法方面均属于成文法国家,有系统的《美国破产法典》可以供借鉴。建议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破产法,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原则,在《破产法》中尝试对个人,特别是企业法人以外的营利组织涉及商个人的破产程序作出一般规定,同时针对个人主体特性,参照《美国破产法典》第十三章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调整的规定,对破产和解制度做出特别规定。

5.2 英国个人破产法介绍及借鉴意义

英美法以判例法著称,但是他们的破产法长期以来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当然在某些制度中,通过法院判例建立的普通法规则也起着重要作用。英国的1986年破产法改革,对英联邦国家的破产法改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新加坡在1987年,澳大利亚在1988年,新西兰在1989年,加拿大在1992年,相继通过了破产法改革的立法。我国的香港《破产条例》是以英国破产法为蓝本而制定的。因此,其立法模式也是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债务人的主体身份包括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所有个人和合伙[6]。

6 结语

总之,本文从制度创新出发,参照国外其他国家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司法、经济现状,探讨我国的个人债务清理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助于完善目前以企业破产法为主的现状,有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助于在自然灾害频发时给受灾人民带来重生的希望。首部个人破产法规的理论意义重大,其本身涉及的利益面也相当广泛。本文在研究案例的同时对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创新的探讨只为抛砖引玉,以求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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