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对电信行业终端机器捆绑销售业务的影响分析
2020-12-11李欣桐王忠吉长春工业大学
文/李欣桐 王忠吉(长春工业大学)
一、新收入准则在终端机器捆绑销售业务的具体应用
(一)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第一步是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识别,当客户通过购买交易获得了商品的控制权限时,将其确定为一种收入。第二步识别合同中所体现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一种在预计范围内有权收取的一定金额,确定金额时可以采用期望值法和单一金额法。第四步是将交易金额平均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第五步是在每一项履约义务进行履行时进行收入的确认。
(二)终端捆绑销售业务
终端捆绑销售业务是指将某种销售产品与相关的通信服务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的一种模式。新的收入准则下要求通信行业在销售商品而产生收入时将商品的交易价格确定为收入,将其成本计入营业成本,将预收话费暂时计入预收账款账户,根据每月的消费情况再将预收账户中的相应款项计入为主营业务收入。通信行业在终端机器捆绑销售方面的主要销售模式有两种:一是购买手机赠送相应金额的话费,二是存储话费赠送手机。其中手机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通信公司自行销售的手机,一种是其他销售商所经销的手机。其他销售商销售手机赠送话费方面,通信公司主要是对话费进行折扣,对收入并未产生过大影响,自营模式下的购买手机赠送话费业务与存储话费赠送手机业务对通信公司所产生的收入的影响较为类似,因此本文主要分析自营销售手机购机赠送话费业务与其他销售商模式下的存储话费赠送手机业务。
1.通信行业自营手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业务
在旧的收入准则下,要求采用剩余价值法分配合同收入,即对通信行业捆绑销售业务要求采用以总金额扣除提供通信服务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销售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在新的收入准则下,要求通信行业对于承担多项履约义务的合同采取公允价值法分摊至销售产品义务和销售通信服务业务,即基于两种服务的单独售价,对客户所支付的款项进行分配。
2.代理销售手机模式下的存话费赠送手机业务
代理销售手机模式的捆绑业务是指由代理商以折扣优惠的价格销售终端设备,通信公司在合同过程中仅提供通信服务,并且支部一定的补贴费用给手机销售代理商。例如,某通信公司与某品牌手机代理商达成以下协议,通信公司用户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市场售价为7200元的手机,同时需要购买每月金额88元,合约期为24个月的通信服务。通信公司需要每部手机支付给手机代理商400元的终端设备差价。在旧的收入准则下,通信公司可以将终端设备补差价作为一项销售费用,将每月88元的合约通信费计入通信服务收入,收入金额总计2112元。在新的收入准则下,通信公司将支付给手机代理商的设备差价作为合同总收入的抵减项目,即每月按照88元确认为通信服务收入,并扣除终端设备差价400元,收入金额合计为1712元。
二、新收入准则对通信行业收入确认带来的影响分析
(1)提高了通信公司收入的公允性。新的收入准则降低了通信公司的核心业务收入。按照新的收入准则采取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的方式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收入结构,使通信行业所出具的财务报告更具有准确性;(2)增强会计数据间的可对比性。在旧的收入准则中仅规定了对于包含多项义务的合同应当将销售金额分摊至各项交易中,但是对具体的分摊方式未做出明确规定。新的收入准则规定下,我国三大通信公司均采用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法进行分摊,统一了会计核算方式,使得同一类别业务在不同公司间更具有可对比性;(3)增强了会计信息完整性。新的会计准则下,通信行业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时将本公司本年度的收入确认政策指标,确认合同履约的方式方法以及履约义务的时间等与合同相关的各项内容均进行披露,使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更为完整;(4)对通信行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通信公司的实际业务中包含着更为复杂的产品和服务。对于财务信息质量的要求更为规范,企业的财务人员要针对特殊性质的服务和新型的营销方案精准识别其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及独立售价;
三、通信行业对新收入准则影响的对策
(1)形成专业的人才团队。新的收入准则对企业在收入相关财务信息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对财务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组建一支包含各类人才的专业团队能够帮助企业应对各类突发状况,确保企业精准的确认收入;(2)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通信行业应当对本企业现行的会计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有效的评估,确保现行的会计信息系统可以满足新的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方面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3)规划全新的企业战略。新的收入确认准则对通信行业财务信息产生重要的影响,进而会影响到企业整体的战略布局。通信企业应当做到提前策划,预估新的收入准则所带来的种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