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探索
2020-12-11孙珊
孙 珊
(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30000)
0 引言
习总书记提出的精准扶贫思想是新时代在治理贫困工作开展中的指导思想。而习总书记在报告会议上也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因而在当前实际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中,要结合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措施,既要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水平的提升,又要规避粗放式自然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起到一定的保护,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在文章的阐述中主要是针对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策略展开分析和研究,旨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生态建设,贯彻落实精准扶贫,实现共同富裕。
1 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
中国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欠发达地区,而欠发达地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提升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从本质上改变当前贫困落后的面貌;第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因而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双方的协调发展就成为了当前地区发展的重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扶贫工作也在不断的发展和演变,自1949 年以来我国的扶贫工作主要经历了几个历史时期,从救济式扶贫、项目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参与式扶贫一直到现在的精准扶贫[1]。党的十八大报告会议召开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上升为我国“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布局,扶贫工作也进入了精准扶贫的新时代。在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为了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扶贫模式在不断探索中应运而生。
生态扶贫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目标,针对欠发达地区的生态进行保护,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促进经济发展,充分的协调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精准扶贫之间的关系,让人民群众真正的摆脱贫穷的帽子,在改善民生的过程中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这也是精准扶贫工作在新时代开展中的一种全新模式,解决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
2 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整体思路
2.1 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
在生态建设过程中习总书记强调必须要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坚定信念,通过生态环境的改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生产力,提升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增加当地人民群众的收入,有效缓解生态环境的压力,通过生态经济环境的构建来实现可持续发展观念[2]。
2.2 把握协调方向,解决自然矛盾
在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要明确尽管两者之间的分工不同,但是方向一致,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解决欠发达地区经济落后的现状。因而只有明确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的促进生态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精准扶贫工作结合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符合新时代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能够有效的提升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的内在需求,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解决欠发达地区经济落后的问题。因此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要促进和强化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欠发达地区自然资源的优势和功能,从而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和策略,解决经济落后的问题,实现共同富裕。
3 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策略研究
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要想实现两者结合效率的最大化,就要明确协调发展工作的核心和关键,旨在解决贫困群众与贫困产业之间的发展着力点,从而明确在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中生态建设的方向,有效地促进精准扶贫自我造血功能的恢复,确保实现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在两者协调发展的过程中,要以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为基础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加强欠发达地区生态资源的优势,以生态建设信息化为导向,以产业为根本,以科技为支撑,以制度为保障构建较为完善的生态建设精准扶贫协调发展路径。
3.1 生态补偿扶贫: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扶贫
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在开展生态保护项目的时候,相关的政府部门给予生态保护的贡献者和贡献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通过国家财政部门进行转移支付,或者是以市场交易的形式进行补偿的一种行为。其本质是为了实现生态保护者与生态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生态补偿扶贫是将精准扶贫工作和生态保护工作有效的连接在一起,这样能够实现生态保护区的利益平衡,通过对欠发达地区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实现了贫困地区的精准扶贫[3]。
我们生态保护补偿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比如说森林、草地、湿地等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实际开展的生态补偿扶贫工作过程中,不仅满足了精准扶贫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而且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措施的实施真正为贫困地区的人民群众增加了收入,探索了一条精准脱贫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但是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还存在部分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第一补偿的标准缺乏一定的合理性。整体来说,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相对较低,在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制定过程中一般是以生态保护的机会成本为依据,但是部分的领域未达到生态保护者的机会成本和发展成本,因此没有充分的发挥制度的正向激励功能。第二补偿的资源来源相对比较单一。就目前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来看,主要是以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为主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中心,要求地方财政提供配套的资金,但是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半以下,这样的情况导致了地方财政并不能进行资金的兑现。第三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一方面是补偿的范围较大,另一方面监督的成本较高,这样就导致了部分的生态补偿资金容易挪作他用,导致欠发达地区的部分农牧民出现了消极抵制的情况。针对上述存在的情况可以制定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来完善和改进现有的生态补偿扶贫工作。首先可以针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因地制宜,根据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以此来确保生态保护补充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真正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平衡[4]。其次要实现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度结合,比如说将符合政策的贫困户优先纳入到实施的范围中等等,另外还要强化在生态补偿扶贫工作开展中的监督管理机制,可以通过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相互结合来确保生态补偿扶贫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3.2 生态建设扶贫:强化环境承载力与精准脱贫
生态建设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工程的修复,旨在能够有效的预防生态环境发生更加严重的恶化,对已经造成污染的生态环境及时进行修复和治理,旨在通过对生态系统的修复来强化环境的承载力。生态建设扶贫就是将生态工程的建设与精准扶贫工作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让欠发达地区的人民群众能够在生态项目建设中增加收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5]。
生态建设扶贫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也受到了一定的局限,第一缺乏长效机制,生态建设扶贫工作本身带有项目性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在建设周期的范围内可以解决一部分农牧民的就业问题,但是在建设周期之后则难以为继。其次生态建设扶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生态建设扶贫要受资金和实施力度等因素的限制,其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未纳入生态护林员的选聘项目中。最后是缺乏多元化的社会力量来参与到生态建设扶贫工作中,导致生态建设扶贫进展相对缓慢。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强化我国在生态工程上的建设力度,优先考虑欠发达地区的生态工程,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途径。其次是实现生态建设扶贫工作的常态化,因生态建设扶贫工作本身就是一项长期性的工程,因此可以制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长期发展规划,避免因周期性带来的不确定性。另外还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或文件来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进行政策上的支持,比如说优先在贫困地区安排重点生态工程、从贫困人口中选择生态管护岗位等等,以此来真正的实现精准扶贫工作的战略实施,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
4 总结
总而言之,精准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能够真正的提升精准扶贫的效率,帮助欠发达地区精准脱贫,助推地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