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
2020-12-11朱宝荣
孙 群 朱宝荣
引 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P2P网络贷款平台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由于互联网络的普及率在我国大幅度提升,可以接触到网络贷款的公众也大量增加。“长期以来受政府监管的正规金融机构和未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之间的结构性错配导致资金大都流入国有大中型企业、政府平台等领域,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很难获得资金,社会资金供需缺口逐渐扩大,使民间金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催生了 P2P 网络借贷,P2P 网贷天然具有的跨区域和跨行业本性可以大大缓解金融资源的不平衡分布从而实现金融资源实质上的公平。”[1]再加上消费理念以及消费水平不断向优质型消费靠拢,P2P网络贷款平台也逐渐进入到日常生活中。但是P2P网络贷款平台不断地增长带来的并非只有行业竞争上的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利用互联网络进行有关资金类交易时是否可以有效规制的问题。“从长远来看,P2P 平台可以通过积累交易数据、完善征信模型、进行实地认证等方式提高信用识别能力,而个人投资者容易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2]如果不能进行有效规制,那么P2P互联网络贷款就是一种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并且这种经营行为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率高将会带来不可控的扰乱社会整体秩序的严重后果。
一、P2P网络贷款主要特征及其发展状况
在研究P2P网络贷款风险以及规避策略之前,需要对P2P网络贷款本身进行研究。根据其主要特征以及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与传统贷款模式进行相应对比,以此了解其是否可以进行法律或者法规上的规制,以期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一)P2P网络贷款的主要特征
P2P来自于互联网络中点对点的联系模式,这是互联网络进行创造性革新的重要理念模式。“P2P 作为传统金融脱媒的表现形态,去中心化的交易方式缩减了参与者的交易成本。无抵押担保的借款人以较低的借款利率水平下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大,投资者也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1]利用点对点的对话,互联网络的交流更加通畅、便捷,同样借鉴互联网络点对点交流的含义,P2P网络借贷即通过一定的平台实现人与人之间进行贷款交流的方式。由于P2P网络借贷主要依附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所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会使P2P网络贷款也产生相应的变化。[3]与传统贷款不同,P2P网络贷款更加地具有便捷性,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以及手续上的简化性,网络贷款的发放与资金的对接完全没有第三人参与,在贷款平台的辅助下进行即可。依靠互联网技术这些传统贷款无法企及的便捷交易行为全部可以在相应的平台上实现,在互联网普及率逐渐增高的现代经济发展模式下,P2P网络贷款可以拥有众多的用户进行网上资金交易。简单便携的操作方式使互联网借贷变得更加容易可行,相对于传统借贷方式P2P通过平台上数据对双方意向进行整理,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意性进行高强度的维护,贷款的风险以及双方的收益等信息都将通过清晰的数据表现出来。P2P的交易普遍通过网络实现,线上的交易信息存储十分迅速与便捷。交易双方的基础信息在进行交易之前就已经按照相应的行业规则进行输入,保存在相应的交易平台之上。所以这些交易双方的信息如何安全保护也是P2P平台运营的重要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掌握较多信息的一方就会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抉择,所以信息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4]P2P 网络借贷是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市场之一。“综合来看,尽管借款人、P2P 平台和投资者都‘有意愿’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但结果表明三方的决策与实际情况相比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影响了平台的健康发展。”[5]P2P 网络借贷是在陌生人之间建立直接的借贷关系,影响借款人出现信用风险的因素众多,出借人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取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合理分析。[5]互联网是双方金融交易行为的对接平台,由于通过互联网可以减少地域上的交流限制,放置在互联网贷款平台之上将会有更多的意向进行多样的选择。灵活的交易行为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P2P网络贷款的要求比传统贷款要低,传统贷款都具有法定性,需要通过复杂的查验程序,并且在利益获取方面传统贷款只有法定的利率,而网络贷款则具有多样灵活性的选择,当事人通过平台进行合意灵活选择利率,并且还款人还可以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极大地便利了双方的资金交易行为。
(二)P2P网络贷款发展状况
作为P2P网络贷款平台首先出现的英国,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异常迅速的态势是保持支持态度的,尽管互联网贷款平台的出现是一种全新的金融行为,英国也并未因此进行过多的法律规制,而是在金融行业内具有相关的规制状况。这种情形有利于互联网贷款这种新型金融行为的极速发展,并且通过行业内的规制更加具有灵活性。我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最早是在2007年拥有上市的规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贷款这种新型的融资贷款形式飞速发展起来。“近年来网贷行业创新开发各种消费金融模式,我国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规模不断成长。我国消费金融网络借贷 2017 年年成交规模 4 265.54 亿元人民币,2018年成长到5 272.17亿元,广大群众对通过网络借贷融资需求旺盛。”[6]由此来看,互联网贷款具有一定规模的受众,如若不然即使科技再发达没有市场的互联网贷款平台也是无法迅速发展的。然而,P2P迅速的发展并没有与之匹配的完善风险规避体系对其进行保障,P2P网络贷款因其自身特性出现了较多问题。“内部风险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平台违规操作、借款人违约、借款人信息泄露、非理性投资行为、平台利率水平不确定等。”[7]门槛较低虽然会吸引较多的公众进行交易,但是交易人的行为以及信用是没有切实保障的,数据分析只是对获得的信息进行处理计算,利用互联网贷款平台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洗钱以及平台对使用者的信息无法严格控制等问题都出现在发展过程中。分析P2P线上网络贷款行为的风险,普遍存在于网络承载的便捷与隐匿性双重作用产生的优势与风险的双重性质。从社会风险层面来说,对线上普遍公开的信息也更容易引起风险的附着。交易双方存在一定的隐匿信息的行为时,该种风险也持续性增加。[7]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虽然可以进行查处与惩罚,但是由于一些不良行为的出现整个互联网贷款行业的信誉都遭受到巨大的打击。互联网贷款平台的使用者同样也会对平台产生怀疑,整个互联网贷款市场都处于极其不稳定的状态,这样的情形是没有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造成的。在进行互联网贷款的交易活动中需要监管体系的保障,以降低风险进而有效规避不应出现的损失。应该明确禁止 P2P 网贷平台综合化经营,主要目的是要求平台合规经营,回归 P2P 平台的本质,满足小额、分散的贷款要求,服务于中小微等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避免资金流向高风险领域及不符合适当投资人的领域,从而引起交叉金融风险。
二、P2P网络借贷行为法律风险
由于互联网发展得极其迅速,P2P网络贷款的发展始终处在一种动态的方向上,而相对静态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办法进行处置,由此制定的暂行办法没有起到切实可行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在P2P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探究其规避风险的策略以及法律规制的难题,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以满足巨大的市场需求,从而避免因行业特征而产生的不断上升的风险。
(一)有关互联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问题
首先,P2P互联网借贷行为虽然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方式,但是在整个网络借贷行为发生时除了投资人与借款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主体:网络借贷平台。投资者与借贷者是由第三方网络借贷平台联系起来的,没有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投资者与借贷者便无法进行资金交易行为。所以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相当于一种居间行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建立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的沟通机制。其次,P2P网络借贷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从平台建立的机制来看,网络借贷平台的建立完全依靠互联网络技术,互联网本身就极具信息的匿名性以及虚拟性。借贷者在进入平台时如果通过一定的方式隐匿自己的真实信息,逃避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息调查与监管,并且由于投资者与借贷者的高度合意性,资金在平台中进行快速地流转以及借贷者往往都具有借贷的急切心理,很容易产生高利放贷的行为。而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对高利放贷的行为不会阻止反而是助推的心态,这就对超高利率的借贷行为形成暗中鼓励,投资者与借贷者都容易陷入高利贷的风险之中。平台如果将获利方式归结于产品的售卖,而不是作为一种中介的存在,则该平台的风险程度就急剧增加。平台作为中介时获得的信息足以使其在作为交易一方占据极大优势,再借助于虚拟网络的特点面对高额的利润,终将造成相应的财产侵害犯罪行为的产生,最终对整个P2P网络信贷行业造成巨大打击。[8]网络借贷行为进行时的信息收集并没有现实传统借贷行为严格,传统借贷行为会严格检验现实的借贷人的各种身份以及财产信息。再加上传统借贷行为中都是通过具有资质的借贷机构,与借贷者平等的投资者的身份是不存在的,在P2P网络借贷行为中投资者与借贷者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进行监管调查,投资者很容易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而借贷者可以通过这种隐蔽性逃脱还款的义务。再加上近些年急剧增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可能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更加隐蔽的吸收存款的行为,也可能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资金交易后快速逃脱。网络贷款行为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阶段,不同于传统借贷行为的法定性、稳定性,网络借贷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网络借贷行为法律风险问题
P2P网络借贷行为高风险性来源于其自身特点,P2P网络借贷准入标准并无明确规定,也并没有网络借贷退出的要求与规定。“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应当做出相应的改变,在原有传统金融监督管理规则的基础上融入相应的互联网视角,以新型互联网金融管理为出发点进行从里到外的监管,全面建设完善系统的互联网监督管理体系。”[8]现行的监管法规无法规制网络借贷行为,也是由于网络借贷行为是完全依靠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网络借贷行为始终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现行的制定一些规制办法具有相对的滞后性,没有办法预估网络借贷行为未来的变化,而现实中这种变化是时刻发生的。设置投资者与借贷人的平等资金交流方式,由于经济利益巨大投资者与借贷人的信息资料很容易被作为攻击对象被非法获取。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准入资格很容易获得,很多平台不具有保障投资者与借贷人相关资料的技术与能力,所以极易出现人身信息以及交易信息被泄漏的风险。再者,网络空间使投资者与借款者甚至网络借贷平台都拥有巨大的自由度,上文提到的隐匿违法犯罪所得的问题便可以通过此种特性进行。比如,通过投资者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出,再以借贷者的身份借出同一笔钱,通过此种方式违法犯罪所得就会以一种合法且合理的方式回到犯罪分子手中。
三、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与规避
P2P网络借贷爆发增长之前国外就已经出现以互联网特征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且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外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结合我国P2P网络借贷现实情况,制定符合现实发展阶段的网络贷款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策略。
(一)英美网络借贷防控方式
P2P网络借贷最先由英国开始,通过互联网将投资者与借贷人联系达成借款合意。英国在互联网借贷行业兴起后进行了集中式的监督管理,并且是一种行业内监管。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将全部资金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且严格限制一些不正当的互联网借贷交易行为,防止产生行业内的垄断。除了行业内监管,英国首先制定并且公布了有关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办法,将P2P网络借贷放置于法律的监控范围之内。美国与英国对P2P网络贷款态度有所不同,英国更加注重对金融行业互联网方向创新的保护,并没有过多地限制整个行业的自由发展,美国则极其重视对公众利益的保护,由于P2P网络借贷风险较高,美国对其的监管就相对较严。除了行业内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各个阶段的监控管理,在行业外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也更加严格,并且在对P2P网络借贷风险预估方面更加重视,针对网络借贷的高风险性制定了相应规避风险以及风险发生后应对风险的思路与方案。虽然相较于英国,美国没有对新型的互联网借贷这个产业的创新发展给予较高自由度的政策,但是对于较高风险承压能力较弱的交易平台等关系着无数公众利益的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督,有利于从源头减少P2P网络借贷的高风险造成的损失。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规避风险建议
结合国外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高风险问题建立的不同的防控体系,可以反观我国的监控管理制度并没有全面建立,并且风险防范意识极其缺乏,对于投资者和借贷者的监督管理只限于单一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方,往往平台并没有保护投资者和借贷者个人信息以及交易情况的意识或者技术手段,所以仅仅依靠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方是不足以完全保护相关公众的利益的。
首先,面对风险需要一种强有力的控制、监督管理机制,利用社会公认规则进行规制、监管与防范风险是较为妥善的行为。[1]需要P2P网络借贷行业内建立起完备、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准入规则以及退出行业的规则都需要着手制定,行业内的规范是相对灵活的,并且可以对行业内可预见到的现实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在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时就将风险从源头进行管控,支付方式呈现出由机构对接平台的直接性。该清算平台具有对接权威性,可以直接对接银行,同时该平台并非商业盈利性质而是一种监督平台,为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清晰的交易资金流向以及数量的信息。同时该平台还承载着分析行业内交易信息、资金流向信息的分析工作,为风险发生做好预测并进行充分的准备。[9]建立相应的网络贷款监督管理机构是一种趋势,在P2P行业发展的前期由于规则涉及空白和监管缺失产生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扰乱整个市场,也造成该行业评价急剧下降。在此之后国务院以及相应监管部门进行一系列规则的制定与发布,对混乱的市场进行调整,也对该行业极低的评价进行扭转。[10]
其次,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外部管控,可以对风险较高的借贷行为进行严格规制,甚至可以直接禁止具有不利后果的超高利贷行为。增加多种监管主体可以有效监管具有灵活便捷性质的网络借贷行业,传统的借贷行为出现在有资质的银行或者民间,借助互联网产生的网络信贷行为可以通过监管网络这一必要的使用环境进行。网络监管环境存在多主体,利用多主体进行监管也更为符合其交易特点,弥补传统的政府单一监管的漏洞。多主体的设定可以根据互联网信贷涉及到的主体进行选择,行业内规制或者网络集中监管都是可行的利用相应的监管资源进行监管的方式。[11]其本质为协同监管,在以政府为权威监管基础的条件下增加其他灵活监管机制,以此弥补监管空缺,其相互交叠的监管机制就成为完善合理的监管协同机构。[8]
再次,互联网的隐匿性是其最不可控的特性,在通过平台进行资金交易的行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即使投资者与借贷者具有合意性,也不可以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违法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我国 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路径必须在政策和实践中遵循P2P 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模式,禁止从事信用中介业务,禁止为客户垫付资金或有资金池,禁止变相为自身融资,禁止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保本付息或刚性兑付,禁止高额利诱投资人加入,P2P 网络借贷平台按照规定合规经营。”[12]
最后,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征信机构在采集及使用居民信息数据时,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和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活动,在个人信息的采集时要确保经过了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并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对征信系统的技术防范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从技术上杜绝征信信息滥采滥用等数据安全隐患。”[10]国外施行的各种互联网借贷管制办法之所以有效且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就在于国外的征信系统建立得非常完善,我国的企业诚信监管体系以及个人征信体系都没有完全地建立。“金融业的发展建立在征信健全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统一标准建立全国性的商业性征信机构。同时,尽快对网络借贷行业开放银行信贷征信数据,并根据该行业的信用数据反馈更新银行业征信数据,使得征信信息可以相互共享,打破国内金融征信支离破碎的局面。”[6]“信用风险识别是P2P网络借贷交易的关键环节,全面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在信用风险识别环节面临的问题,不仅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有助于改善我国的金融环境,为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5]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交易的集中地需要具有绝对的信赖度,使投资者与借贷者都充分相信在平台上交易是具有安全性的,这样可以保障新型互联网借贷行业的稳定性。
结 语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金融经营行为,在新技术领域内出现的匿名性、没有地域的限制等特性需要进行有效规制,在不影响相关产业创新发展的情况下也需要对高风险的环节进行加强监控与监督。“法律是社会关系的权威调整机制,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保护和优化配置市场资源为宗旨,维护效率价值已成为当代立法的一项重要使命。”[13]“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态急速发展、影响力井喷的今天,基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相关立法已是当务之急。”[14]网络借贷行为不仅因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而产生,也因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消费水平普遍提高以及市场自由度变化而产生,所以在进行法律风险规避机制的制定以及实施时需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与经济的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