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干预信息呈现,平台不能为所欲为
2020-12-10辛省志
辛省志
北京海淀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互联网搜索巨头百度因人为干预搜索结果、在搜索页面诋毁今日头条,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被责令停止上述行为,赔偿原告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50万,并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原告诉称,当用户使用百度搜索今日头条官网相关关键词时,标题下方会出现红色、醒目的“提醒:该页面因服务不稳定可能无法正常访问!”或类似的警示字样。
人为干预信息呈现结果,在不少互联网平台上越来越普遍。2020年11月,知名歌手老狼控诉微博对他的信息进行流量限制,逼其花钱买推广,激起音乐圈同仇敌忾地讨伐微博。
汇聚海量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当然有自己的信息呈现规则,但是算法应该对所有信息都是公平的,不应该仅仅因为信息来自“自家”还是竞争对手而区别对待;算法的修改,也不能破坏最基本的信息呈现规则,比如刻意降低没有付费的信息在粉丝信息流的曝光率,甚至禁止粉丝对某些信息进行互动操作。这就破坏了社交媒体的基本规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滥用市场地位的不正当行为。
对互联网平台上信息呈现的人为干预还涉及公共利益。中国到2020年6月底有9.4亿网民,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7%,意味着全国2/3人口在使用互联网。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网络普及率更高达90%以上。而互联网应用的集中程度同样很高。比如谷歌2019年初在全球搜索引擎市场的占有率高达92%以上,在欧美等国家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Facebook、Twitter、Instagram等社交应用在欧美网民中也拥有极高的渗透率。在中国同样如此,百度、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等应用分别在各自的细分领域处于霸主地位。这意味着,几大网络应用平台已经成为大多数人获取信息的主流渠道。
庞大的用户群体,加上AI技术等带来的超强信息分发能力,使得网络平台掌握了能够影响用户何时获得何种信息的能力。而获取到什么样的信息,对于民众观点的塑造具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说,网络平台已经成为能力强大的超级媒介,而与传统媒介形式只能作为信息传递的管道不同,网络平台具有控制管道中信息传递的能力。比如搜索引擎可以通过调整算法让某些特定的报道和信息无法被搜索到,也可以直接将信息“推”到用户眼前。社交媒体平台可以对某些信息进行特殊标记,限制其触达用户的数量,或者直接屏蔽、限制(比如仅用户自己可见),甚至删除一些信息。这有可能涉嫌操纵信息,妨害用户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
有极端“奥派”观点认为,网络平台是公司开发并维护的,高市占率是平台在市场竞争环境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的,网络代码、服务器、带宽、用户数据都是平台的私有财产,平台想怎么做就可以怎么做。这种观点显然忽视了信息这种“产品”的特殊社会性,忽视了信息传递的公共性。当一个平台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在信息传播的角度上可以说已经成为社会公器,平台不能为所欲为,为了自身利益或出于某些动机对信息呈现进行恶意的干预。
但是避免恶意干预不能仅依赖平台的自觉,必须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在涉嫌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地位等商业性侵权的案件中,可以发挥民事诉讼的作用,正如字节跳动诉百度的官司。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利用公益诉讼的机制。但是由于平台的天然优势地位,在证据证明力、举证责任等方面可以出台特殊的规定,加重平台的举证责任,对于原告有初步证据的,主要由平台来证明自己不存在不正当的行为。对平台行为的法律规则约束与监管也不可缺少。甚至,如果出现某些影响巨大、后果严重的案件,应该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说到更要做到。腾讯将“科技向善”作为其愿景,但可没有说“科技本善”,“向善”本身意味着也有“向恶”的可能性。谷歌自诩的信条是“不作恶”,也说明它需要明确提出这点用以约束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