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动物福利与生猪屠宰的福利要求
2020-12-10陈炳旭
陈炳旭
广西屠宰与肉类加工行业协会 广西南宁 530021
1 不人道的屠宰生猪及其后果
根据199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1998年1月起全国施行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很多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实行生猪“代宰制”,即屠宰厂(场)为客商代宰生猪,而收取服务费。由于大多屠宰厂(场)沿用了老的设备和工艺技术,宰后有些片猪肉(尤其是杂交瘦肉型猪)的肩胛骨、脊椎骨和尾椎骨断裂及肌肉淤血,影响其外观和“卖相”,客商认为是由于对猪麻电引起的,要求屠宰厂(场)赔偿,由此引起纠纷。
为了吸引客商,屠宰厂(场)只好顺应客商的要求,对生猪不麻电而直接刺杀放血,实施“不人道屠宰”。经了解,一些地方屠宰厂(场),至今还是这样的屠宰生猪方式。据反映,屠宰后的片猪肉虽没有出现骨骼断裂,淤血也减少,但是,这种对生猪不经致昏而刺杀,既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同时违背了“动物福利”的要求。
生猪不经过致昏而刺杀,极大地增加了生猪的痛苦,因而它拼命挣扎并发出惨叫声,增大了环境的噪声,严重扰民,不符合环保的要求。由于生猪的痛苦挣扎,大量地消耗了其体内的糖原,使乳酸无法正常产生,肉的pH值处于较高水平,从而影响了宰后猪肉的“熟化”,降低了肉的品质。造成猪的“白肌肉”发生率增多。另外,对猪不致昏而刺杀,尤其是在地上刺杀,给操作者增大劳动难度,从而造成安全隐患。
2 动物福利与生猪屠宰的福利要求
据报道,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出并践行了动物福利,这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世界公认动物福利的基本原则是:不受饥渴,生活舒适,不受痛苦与伤害,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根据这个原则,生猪屠宰的福利要求笔者认为,生猪在屠宰间应是安祥休息与饮水,使之无悲伤感;在致昏装置里(即三点式高频低压麻电或二氧化碳至昏),听不到“同伴”死前的惨叫声,也看不到“同伴”死前的惨象,使之无恐惧感;经过致昏后再刺杀,使之减少死时的痛苦。
据报道,欧美国家高度重视屠宰环节的动物福利问题。早在1920年西欧各国通过了“无痛刺杀法案”[1],其内容之一是各国出口的肉类必须经过击昏工序的处理,才能在欧洲肉类市场上出售,这就把击昏这道工序在法律上规定下来。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先后颁布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体系,如1978年美国颁布了《人道屠宰法》和相应的法规;欧盟理事会颁布了93/119/EEC《关于动物屠宰和处死时对动物的保护问题》的指令[2]等。
我国现时在这方面滞后于欧美。在2008年,国家制定了《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GB/22569-2008),但它只是一个推荐性国家标准,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报道,2015年有协会拟制定我国首部《畜禽养殖和屠宰福利行业标准》,但它也只是一个行业的标准,没有约束力。
虽然我国在制定动物福利法律法规方面滞后,但据多年前报道,山东、福建省有几个大型屠宰企业,在待宰间让生猪好好休息和饮水,并播放乐曲;在上述致昏装置中,生猪听不到“同伴”死前的惨叫声,又看不到“同伴”死去的惨象;经过致昏,减少其被刺杀的痛苦,实现了生猪无悲伤、无恐惧和无痛苦的死去,践行了生猪屠宰的福利要求,体现了人道屠宰。
3 意见和建议
对生猪一般的麻电,出现骨骼断裂和肌肉淤血问题,国外也有这种情况。根据我国目前屠宰行业屠宰点多、规模小的情况。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1)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动物福利法律法规。在现时可先将《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并提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2)有关部门加强基础性研究,进一步探讨断骨和淤血的成因和可采取的预防和减少的技术措施。
(3)屠宰机械制造企业,研究较小型的致昏装置,以适用于中小型的屠宰厂(场)。
(4)屠宰厂(场)将“代宰制”改变为“自营屠宰”,对断骨和淤血的片猪肉进行自行处置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