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涉及继承的相关分析
2020-12-09刘春松
刘春松
【摘要】2021年1月1日将要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篇对于继承的相关法條做了架构性的重塑,继承的法条更新,在以人权为中心的民法核心思想指导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进步起到了关键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 继承篇 司法创新
新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民法典》中,涉及继承的部分有了相对多的与时俱进的法条更新。围绕继承篇相关更新的法条,梳理实务应用,以实务的视角深度理解和有效分析民法典继承篇相关法条,为涉及继承的法治社会发展助力。
一、民法典新继承法变更的描述
(一)合法财产的明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删除了此前继承法中涉及遗产的列举性陈述,与时俱进的对于未来社会发展可能出现的多样性的财产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立法,即遗产的列举更新为“合法的财产”,通过概言之合法财产,扩大了遗产的范围;同时,增加了除外的规定。
合法财产的概括性入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公民所拥有的财产类型、财产存在的形式以及财产包括的范围都在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创新的呈现多样性,这也催生了包括当下已经存在的如虚拟财产等新财产类型均可依据民法典列入遗产的继承范围。合法财产的认定,在依据相关判例的情况下,大多要依附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定。
(二)宽宥制度的创新实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新增了宽宥制度。围绕继承权丧失这个明锐的法定情形,民法典创新的补充规定了继承权可以恢复获取的宽宥制度。宽宥制度的核心是继承人受遗赠权丧失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可以通过被继承人的宽宥制度失而复得。
宽宥制度的法条内容是被继承人已知或者明知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实施了针对被继承的不法行为,但是,被继承人愿意对于继承人的过错容让以及宽恕,被继承人愿意恢复继承人原已经依法丧失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合法意思表示,民法典尊重被继承人的自主意愿,即为继承宽宥制度。
(三)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围绕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范围进行了创新扩大,即增加了旁系血亲代位继承。旁系血亲代位继承人的扩大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定情形下,被继承人的侄后辈、甥后辈等亲属可以依据民法典获得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资格,此举突破了旧有的继承法中原先只有的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限制。
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的立法意图是在早期的独生子女社会环境下,出现了好多的遗产依法无人继承,只能收归国家。立法者围绕宪法人权,为了让更多的私人财产流转在相对亲密的血亲家族,进而通过立法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旁系代位继承的立法,符合当下社会遗产流转规律和我们国家的传统,是积极的立法创新。
(四)新遗嘱形式的增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分别增设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的法定遗嘱形式。由此,法定遗嘱形式依据民法典有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录音录像遗嘱共计七种合法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的合法形式要件是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的例外规定是不能够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不能够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录音录像遗嘱的合法形式要件是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手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同时对于遗嘱时间分别遗嘱人和见证人要通过语音说明。见证人的例外规定是不能够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不能够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打印遗嘱和录音遗嘱的新设,是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相适应的创新立法和先进立法的体现。
(五)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废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对于遗嘱效力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删除了原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立法规定的遗嘱效力原则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遗嘱人最后合法新立遗嘱为准”。
公证程序自身的复杂性,对于有变更遗嘱意图的遗嘱人来说,随时变更遗嘱的困难性是现实存在的。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的规定,是立法创新和立法与时俱进的体现。通过遗嘱效力的立法改变,促进遗嘱人的遗嘱意思完全自治,通过立法实现遗嘱人遗嘱自由随意变更的可能性,确保遗嘱人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体现了民法典赋予遗嘱人变更遗嘱的自由性。
(六)新设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新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涉及继承内容最多的新设法条,填补了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漏洞。
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法条核心是为了保证遗产得到妥善管理以及遗产分割的顺利,更好的保护遗产继承人和其他相对人的权益。对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范围和权利内容等做了形式上的较为详尽可行的规定。
遗产管理人制度分别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遗产管理人的争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以及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等五个方向维度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篇增加最多内容、规定最多的法条,填补了以前继承法中没有明确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欠缺,规范了遗产继承过程中没有核心主导的立法漏洞,贯彻了继承过程中的责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立法原则,是立法与时俱进的体现。
遗产管理人制度概括表达了立法者对于遗产管理有法定、有人管、合法分的立法意图,是科学立法的表现。
二、民法典更新继承法条的意义
围绕遗产继承,立法者从遗产继承的财产范围、遗产的继承人范围、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遗嘱的效力表示以及新设遗嘱管理人等多个维度创新和完善了继承全流程的形式规制,体现了立法为民,是与时俱进的创新立法。
继承法的迭代更新,在法治社会全面发展的历史必然阶段,是具有先进的现实立法意义,是人权的体现。
继承更新,立法为民。
参考文献:
[1]杨婷.继承制度更加完备[N].解放军报,2020-07-1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