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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警察跪压黑人致死事件说开去
——以警察跪压控制为视角

2020-12-09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警务颈部嫌疑人

李 铭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江苏 南通 226001)

一、美国警察跪压黑人事件及国内类似案例的梳理评析

(一)案例回顾

2020 年5 月25 日, 美国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利斯市警察局接到一起造假案的报警,黑人弗洛伊德被一个快餐店主举报,涉嫌使用20 美元的假币。警察随后赶到现场并控制了嫌疑人。 弗洛伊德被肖万等3 名警察按在地上,脖子被肖万用膝盖死死顶住,另外1 名警察站在一边(警戒)。 此时,弗洛伊德双手已经被牢牢控制住, 完全失去了反抗的能力。白人警察肖万却把全身的重量都压在他的脖子上,现场视频完整的记录了弗洛伊德死前最后的挣扎求助过程,前后整整历时8 分46 秒。 错误糟糕的现场处置,直接造成了弗洛伊德的死亡。 一石激起千层浪,随即引发波及全美各大城市连续数日的抗议活动,部分地区甚至发生了严重的骚乱。[1]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抗议示威已从美国本土迅速蔓延到欧洲,涉及英国、德国、丹麦、爱尔兰等多国。 近日,美国驻欧洲多国大使馆被包围。 愤怒的示威者高举“为弗洛伊德讨回公道”等标语,高喊口号,以声援在美国的抗议活动。[2]

这是最近一起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致死黑人,引发美国社会暴乱、警民冲突的典型案例。 无独有偶,2014 年美国弗格森市警察局长就黑人青年被枪杀道歉的视频一度在网上疯传。 因警方道歉内容不当及后续相关调查措施不利, 导致美国多地爆发了大规模的社会骚乱。[3]长期以来,种族歧视问题一直是困扰美国社会的顽症、痛点和污点,为世人所诟病。白人警察对无辜黑人的暴力执法事件演化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瞬间点燃了黑人民众及其广大同情者心中积蓄已久的愤怒和不满的火药桶。 连日的冲突使得局面几近失控,变得一发而不可收拾。美国社会中, 白人和黑人之间的矛盾隔阂未曾随着时间流逝而逐步弥合消融, 他们之间的分歧却愈来愈大,变得水火不容、难以调和。

“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我们在汲取美国警察执法中深刻教训的同时,万不能暗自庆幸(因未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暴乱)而沾沾自喜。回顾近几年来, 全国颇具影响力的几个警察执法错误被执纪问责的典型案例,不难发现民警在现场控制、制服嫌疑人的过程中, 处置措施和执法行为同样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疏失瑕疵、控制技术不够规范,甚至是知法犯法违法犯罪(造成嫌疑人伤亡),最终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 具体案情详见下表(表1:民警现场控制中处置不当的典型案例),亦可参见拙文《论我国警察法上的注意义务》。

表1:民警现场控制中处置不当的典型案例

综上所述,民警在对嫌疑人进行控制时,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并凭借多年积累养成的职业经验, 临场谨慎妥善处置。在这四起失败案例的现场控制中,均涉及警察“跪压控制”环节。所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加以系统的分析研究,以期用科学理论指导警务实践,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和致命错误的重演。

(二)评述分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通字 〔2010〕9 号2010 年1 月27 日)第20 条规定:“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 裆部等致命部位。 ”这是现行法律规范中的原则性规定,其作为公安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层级较低、法律位阶不高,但在警务实践中,却被频繁适用。在文本表述上,头部(所有嫌疑人)、裆部(一般指男性)属于肯定式列举,还有“等”的概括性(加持)规定。该条款粗略一看,似乎天衣无缝、详尽而周全,明确了不能直接击打嫌疑人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反观上述四个典型案例,不难发现,现行条款中未将被控制对象的“颈部”明确列入禁止直接击打、扭拧、踩踏、用力拉拽的范畴,这一法律规范条款内容上的疏漏和缺陷,是直接导致了悲剧频繁发生的客观原因。加之,一线基层民警仅凭个人的职业经验和生活阅历, 往往事先难以对控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做出准确的判断,形成明确的认知和确信等主观原因。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交互叠加作用,造成了王文军、邢永瑞等警察的悲剧接连上演,难以根除。

为何我们在此特别强调“禁止直接击打、扭拧、踩踏、用力拉拽人的颈部呢”?众所周知,人的颈部对于人体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转是十分关键、 不可或缺的。颈部的作用就是把头部和躯干部联系起来。大脑发出的各种指令得以传输到躯干和四肢, 身体感受到的各种刺激又以神经冲动的方式得以传送到人脑。 颈部,神经活动的传输内通道是脊髓。 颈部对于消化系统(食道)、呼吸系统(气道)和循环系统(血管)均起着通道的作用。 颈部脊椎共有7 节,每节的脊髓损伤都有他的临床症状, 严重的是颈5 以上的脊髓损伤会导致脊髓平面以下的各种功能丧失,继发肺炎,心跳停止等危机生命。[7]2020 年6 月1 日,美国非裔男子乔治·弗洛伊德的家人公布了独立尸检报告:“弗洛伊德颈部和背部受到重压致其窒息而死。 ”[8]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实施“跪压控制”时同样应当尽量避开人的颈部这一致命部位, 它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头部。 因为,它的生理结构十分的脆弱,对于维系人体功能的正常运转十分重要。所以,普通人通常无法承受短暂的强大压力和瞬时的突然冲击,更不要奢谈长时间的承重跪压了。但受过专门训练的特技运动员或散打运动员除外, 王森教授针对散打运动员曾提出了“加强颈部训练的课题”,可参见《现代散打中加强颈部训练重要性探讨》一文。

警务实践中的疏漏和失误:王文军案件中,其扭按周秀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明显不当, 是导致周秀云死亡的直接原因。 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在不冤。雷洋事件中,带队的副所长邢永瑞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使用膝盖压制雷阳的颈面部、脚踩颈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是造成雷洋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争议也不大)。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上述两个案件客观上均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警察暴力执法的形象被媒体炒作后,人为放大了N 多倍),但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前者是判处实刑,后者检方不起诉)。 可见,我国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尚存在明显的区域性差异,具体原因尚有待进一步探讨。松江交警绊摔抱娃女子事件中,如网络现场图片显示,真正实施跪压控制的是一位在场配合执法的辅警[9],撇开控制对象(不应针对老年妇女且抱着小孩)和行为选择的错误,采取了过激的控制方式(跪压),超出了合理限度暂且不谈,仅从警务技战术的动作要领(跪压肩部而非头颈)和跪压控制实施的步骤程序而言,作为一名年轻的辅警还是合格、称职、到位的(单腿压一下就制住了嫌疑人的肩胛骨部位), 甚至是优秀的。可以想见,上海警方在警体技能训练方面是过硬的。可惜的是, 因其实施对象不当, 这一方向大前提错了, 再完美的过程注定无法逃脱错误的结果和失败的结局。

二、立法完善及警务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一)立法完善

现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0 条中,应当扩大避免控制部位的部位,将“颈部”予以明确列举;同时加入排除踩(跪)压、用力扭拧、用力拉拽的控制方式。 可表述为:“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踩(跪)压、用力扭拧、用力拉拽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颈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在科学立法的同时,建议适时将《操作规程》进一步提升法律位阶,以发挥更大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警察法律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 上位法法律法规往往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警务实践中,民警经常是无所适从,凭经验行事的情况和做法屡见不鲜,往往“是怎么方便怎么来”,有意无意间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 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的边界,勘划框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合法还是非法、罪与非罪),公安机关又不得不通过下位法, 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例外情形予以明确详尽的列举出来,加以排除、从而杜绝实践中的警察权力滥用和不作为。 如警察用枪的法定情形问题(上位法规定了哪些可以开枪的情形, 下位法则进一步细化了哪些属于绝对禁止开枪的情形),可参见拙文《对规范警察用枪条件的若干思考》一文。

也许有人会提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0 条中对于“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 裆部等致命部位。 ”中有一个“等”,立法者事先已经为将来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诸多情形留出了一个可以自圆其说的“后门”,理论上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前文四个失败的典型案例就是最好的注解。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警察法上的“等”均为“等外等”,通常用来列举未尽物品、行为、事项和情形。 此时,立法机关使用等外等的前提条件是,其本身必须具有相应的立法权限。 界定其外延即适用范围的主要方法有行政立法(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解释、技术标准(主要是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10]具体可参见拙文《论我国警察法中“等”的外延界定》一文。 这里,以明确的肯定式列举的形式将“颈部”单列出来,以期起到特别提示的作用,促使民警在主观上引起充分的审慎注意和足够必要的重视,客观外化在行为上予以绝对的禁止,起到杜绝、排除的特别效果,而非通常意义上,泛泛而谈时,用一个“等”字概括之。

(二)警务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从王文军到邢永瑞等涉案警务人员(美国肖万警官适用美国法律,暂且不谈),无论是扭按周秀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 还是使用膝盖压制雷洋颈面部、脚踩颈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 警务实践中,现场控制嫌疑人究竟能否压制头颈部,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版本的警体书籍还是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持肯定观点的一方,张兵主编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教材——警务技能》 第七章缉捕战斗综合应用技术第一节单警综合应用技术中, 对身体条件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踹膝、锁喉、拉摔……用右膝盖跪颈控制,搜身带离现场的战法。[11]董金明教授也认为:“在缉捕擒拿控制中, 挡切摔配合别臂压伏控制法——可以在拧臂后别,使缉捕对象被迫变成侧卧,随即屈膝压住对方头颈部,即可将对方控制住。”(强调擒拿的目的是将其制服,以便于跟进上铐、搜身、对其实施全面控制)[12]持否定态度的,如公安部政治部编写的《人民警察教育培训规范教材——警察体育基础知识》 第二篇防卫擒拿格斗术第三章防卫擒拿综合技法第二节倒地制敌法中则主张:“双手抓其左腕向上搬拉,用右膝跪压其肩,在其身体左侧成跪撑。 将对方俯卧控制住。 ”(要求处置快速有力,顺时而动、随机应变)[13]左锁粉主编的《警察实战训练与应用教程》 第三章徒手控制之控制技术2 锁喉摔控制的动作要领中,表述为“以锁喉、勒颈、下拉、左转体之合力将对方摔倒成俯卧状, 随即用右膝跪压其肩部, 同时擒控对方左臂和颈部(用手而非身体跪压),以直臂跪压控制。 ”动作要领讲究一气呵成,控制手臂要牢固。突出了实战运用的前提条件,控制对象主要为一般犯罪嫌疑人,对象未携带凶器,双方身体素质方面,警察应占有明显的优势。[14]对于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民警在现场控制时,采取跪压控制时,不应直接用身体(的重量)去跪压被控制对象的头颈部,而应跪压其肩部,具体部位是肩胛骨处。 前者跪压头部(颈)的做法,明显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0 条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相冲突。 当然,张兵主编的《警务技能》和董金明教授的观点成书较早,分别为2003 年和2006 年, 而法律规范是2010 年制定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在不断的进步(也包括警体控制技术),在此也无须过于苛责前人。 后者作为公安部政治部编写的教材观点(1994 年)和江苏省统编教材(2010 年)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脉相承的,均属于官方权威教材, 较之于一家之言的学术著作显然更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公安部的教材和董金明教授的观点成书较早, 侧重于从警察现场控制的微观角度,阐述技战术的动作要领;江苏教材在总结过往经验的基础上, 从宏观视角分析敌我双方力量对比关系(我强敌弱),限定了控制对象的范围(一般犯罪嫌疑人),排除了携带凶器的适用情形。无疑,更为科学合理,值得借鉴、推广。

我们认为, 警务实战中的“跪压控制” 要做到“贴”、“跪”、“压”三点,即紧“贴”嫌疑人肩背部、用小腿上半部分(主要是膝盖处)实施“跪压”,以身体重量进行压制。手臂控制动作“提”、“拉”、“带”、“拧”要一气呵成,与腿部配合,将嫌疑人肩部裹严实。 从而牢牢的控制住嫌疑人。有学者还总结了实战缉捕中,对嫌疑人头、颈部用手压(一过性而非长时间)控制,为上铐做准备是较为常见的擒敌战术。[15]单警锁喉夹控制的技术要领, 强调左手由其颈部后方横向右扒扣住对方后脑,右手向后、左手向前向相反方向发力。[16]我们赞同上述观点,这一系列控制动作都是电光火石,一瞬间完成的。要做到准确、到位、有效确实很不容易。

三、结语

在法律教官为科学立法建言献策(早日促成相关条款的增改,填补法律漏洞)的同时,更需要我们广大警体实战教官及时准确的将科学、实用、有效的技战术要领传授给基层一线的公安干警, 人人做到“心里有底、眼里有数、行为有度”,保证他们在实战中拉的出、打得响、能打仗、打胜仗,尽可能的有效规避执法中的潜在风险, 防止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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