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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洗稿”问题

2020-12-09

时代人物 2020年31期
关键词:实质性著作权法规制

张 月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沈阳 110034)

“洗稿”一词真正在法律层面确定是在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而在2018年7月国家产权局等四部委开展的“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在此次行动的三项重点整治领域中,就包括“自媒体”侵权现象,并首次提出“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在“剑网2020”专项行动同样强调要着力整治通过非法转载、“标题党”“洗稿”等方式侵犯主流媒体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洗稿”一词来源于新闻媒体行业,是指使用某些手段、方法对某一新闻稿件进行多次编辑或发表在不同新闻载体上,以掩饰其真实来源从而避免著作权的审查。相对于简单的复制剽窃来说,“洗稿”可谓是一种“高级抄袭”,有些洗稿甚至不能一眼判断出来。魏永征教授对洗稿是这样理解的,他认为“洗稿”是将他人作品内容(事实或观点)以更换表达方式(改变句式、词汇、结构等)的手段将其变为自己作品的行为。洗稿后的文章看似是一篇全新的文章,实属变相的抄袭和剽窃,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实质性相似”。但如何认定一篇文章与另一篇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我国司法实践上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抽象,目前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作品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法官据以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的焦点。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这一原则经常被从事“洗稿”的人当作其侵权的挡箭牌。事实上除了我国,其他国家都没有立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创造性”是知识产权法的最基本的概念,两个作品间是否构成抄袭,主要在于“差异”,差异是创造的事实前提,“洗稿”的行为人所作的并非创造性行为,而是投机取巧的利用原创作品的基底炮制出一篇在表达上可能有差异的文章,再利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来规避惩罚。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法第一人的郑成思指出,与思想相对的表达不同于与内容相对的表达,表达包括表达的方式和表达的内容,版权法不保护的是无具体内容的“内容”和只有唯一一种表达形式的作品。“洗稿”文章当然的不包含在这两种不受保护的作品类型中。 “洗稿”侵犯的权利主要涉及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在著作权法之外,互联网洗稿行为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批判“洗稿”的声音之外,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将“洗稿”这种现象规制的太严格,会造成知识垄断,不利于文化传播和发展,或者说是把本应属于公有领域的知识私有化了,损害了公共利益。但我们应区分事实与价值,信息或知识属于客观事实,而被法律保护的可以私有化的是对信息与知识的利用。随着技术的发展,物质、精神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知识、信息等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并且要求效率。这也是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快节奏的生活使很多人越来越远离延迟满足,想要用最少时间最短路径获取到信息。而“洗稿”却不是真正的创作,源源不断衍生出的洗稿文章可谓是种“垃圾信息”。我们在浏览相似类别的公众号时,有时会看到表达思想几乎完全一样的文章,只是某些语句和措辞不同而已。这种作为垃圾的信息,它比无价值的信息更糟糕,好比我们通常被迫接收到的垃圾传真、邮件等。给予作品著作权保护是激励创作者继续创作的激励方式,在流量为王的网络时代,“洗稿”文章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原创作品,盗取了原创作者本该有的流量和传播,但基于侵权取证的困难、侵权行为泛滥、赔偿金额与维权成本不成正比等诸多因素,“洗稿”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有效规制。

激励和促进作者持续的进行创作是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洗稿”现象的出现严重的打击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在数字信息网络下,不特定权利人及使用者面对大量迅速传播的作品的浏览与传播,在完善法律规制之外,还需要与此相关的互联网产业、版权产业的相互协作,加快制定互联网文化产业方面的立法,同时要求互联网产业发展、完善相关的技术措施,两方相互融合,建立一个权利人、使用人等各方利益均衡、和谐发展的网络空间环境。

注释

[1]白净.“洗稿”和“引用”的界限在哪里,新闻观察-冷风劲吹,2019年4月16日。

[2]官正艳.论司法实践中洗稿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J]电子知识产权,2018(11)

[3]熊文聪.事实与价值二分:知识产权法的逻辑与修辞[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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