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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魏法制建设与其入主中原的关系

2020-12-09杨兴香

关键词:礼义拓跋鲜卑

杨兴香

(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

北魏政权是鲜卑拓跋部建立的朝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建立的强大封建政权之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处于原始社会状态的鲜卑拓跋部逐渐强大,不断向南发展,进入中原,于公元386 年建立北魏政权。北魏政权入主中原之后并不满足于占领黄河以北广大地区,而是继续向南发展,经过多年征战,统一了黄河流域,并成功定都洛阳,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统治的大型封建皇朝。鲜卑拓跋部不仅入主了中原,而且在北方汉族广大的黄河中下游地区统治长达149年。鲜卑拓跋部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从没有文字没有法律的社会直接进入到制度已很完善的封建文明社会,但其统治地区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并没有停止发展,反而在其统治期间,政治法律制度得到了完善,经济得到了繁荣,文化得到了发展,还为唐朝封建社会繁荣鼎盛时期的到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究其原因,鲜卑拓跋部是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不仅积极学习中原的先进思想文化,而且为了统治广大的汉族地区,积极借鉴吸收汉族的封建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并结合实际情况与需要不断创新发展。北魏政权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伴随着一系列立法活动的进行,正是其统治法制化、法制封建化与儒家化,为鲜卑拓跋部入主中原,建立政权和巩固政权,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起到了保障与促进作用,并最终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封建政治法律制度。北魏政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继承了汉魏晋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又不断创新发展,对中华法系的完善发挥了意义重大而深远的作用,也为进入封建社会繁荣鼎盛时期的唐朝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统治法制化是拓跋鲜卑部入主中原的保障

(一)北魏建立政权之前的法制建设为入主中原起到了促进作用 鲜卑拓跋部建立北魏政权之前就注重法制建设。当时法律虽没有成文,但对其民族的发展,国家的建立均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鲜卑拓跋部最初活动在今黑龙江省嫩江西北与大兴安岭北部一带。经过漫长的两次迁徙,多年征战,大约于东汉时期,逐步到达今内蒙古阴山、河套与山西北部一带。当时拓跋鲜卑部已很强大,并开始进入中原地区,但仍然处于原始社会时期,过着游牧生活,也没有政治法律制度,大酋长和四部大人(各氏族首领)共同协商决定重大事宜。

拓跋猗卢统治时期统一了拓跋各部落,并封为代王。拓跋猗卢进入中原之后,接触汉族的思想文化,开始学习汉族政权的统治方式,运用法律制度巩固政权,维护统治,这个时期鲜卑拓跋部的法律诞生了。猗卢统治时期明刑峻法,根据《魏书·刑罚志》记载,这个时期规定有“诸部民多以违命得罪。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的法律制度[1](卷1)。在严峻的法律之下社会中出现了“家室相携而至死所者”情况。拓跋什翼键统治时期,鲜卑拓跋部的国家逐步形成,这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内容开始规定得较为具体,如规定:“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既可以赎罪”。[1](P207-208)但此时法律制度尚未成文。

可见,鲜卑拓跋部是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随着向中原地区的不断推进,为了在中原地区进行统治,不仅积极学习中原汉族的先进思想文化,而且开始加强政治法制的建设,积极借鉴吸收中原汉族地区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精髓,虽不是成文法,但对其民族的发展、国家的建立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二)北魏建立政权之后的法制建设为入主中原起到了保障作用 鲜卑拓跋部建立北魏政权之后,更加注重法制建设,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均起到了保障作用。

公元386 年,拓跋硅继位代王,同年又改代为魏,历史上称为北魏。北魏政权建立之后,拓跋硅率领鲜卑拓跋部继续征战,不断向南扩张,占领了黄河以东及中下游以北的中原地区。为了统治广大的中原汉族地区,以拓跋硅为代表的鲜卑拓跋部统治集团十分注重与中原汉族士大夫中有识之士的合作,招纳他们进入统治集团,协助其制定政治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度巩固政权,有效地对中原地区进行统治和管理。北魏法制建设步伐因此加快。拓跋硅之后,北魏各代皇帝不断制定、修改法律,前后达八次之多,使北魏法律制度逐渐趋于系统与完善。

北魏政权建立之初,鲜卑拓跋部为了向南扩张不断征战,故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军法为多,对一直处于战时的鲜卑拓跋部的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根据《魏书·刑罚志》记载,在穆帝统治时,刘聪、石勒造反,为了平乱,开始严明法律制度,尤其是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甚至有时以军令代替法律制度。鲜卑拓跋部占领北方中原地区之后,该地区因战乱频繁民不聊生,北魏政权也因连年征战国库空虚。对此,北魏政权采取镇之以静、养威布德的策略,发展生产,树威壮势,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力挽狂澜,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政权。根据《魏书·刑罚志》记载,太祖拓跋珪统治时,宽以待人。他认为之前刑罚多且严厉,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令三公郎王德进行改革,[2](P71)这次改革的主要特点,一是将法律制度规定得明确具体;二是将法律制度修订得简单易懂、易操作。

拓跋硅之后,北魏政权秉承先帝的做法,以拓跋嗣为代表的北魏政权制定的法律制度有:为加强统治集团的团结而恢复官制,起复旧官;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而劝课农桑,整顿吏治;为了招抚内附官民而积极推行怀柔政策等,北魏国力日渐强盛。《魏书》对其进行的评价是隆基固本,内和外辑。

北魏中期,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矛盾逐渐突显,鲜卑拓跋部统治集团内部改革派与保守派两种势力的斗争激烈。这个时期的政治制度与政治活动均围绕这些事宜进行;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为调整这些矛盾而制定与修改。拓跋焘统治时期,采取宽刑省罚的法律制度。根据《魏书·世祖纪》记载,拓跋焘在修改法律时颁发诏书,主要内容是,刑罚越多,犯罪也越多,这种现象不好,以后一定依法办案,一些对百姓不利的刑罚要逐步删掉。因此修改后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魏书·刑罚志》记载,[4](卷111)妇女犯罪应该受处罚的但已怀孕则可以在生产后一百天再进行处罚。年龄在十四岁以下的人犯罪,比照成年人刑罚的一半进行处罚;八十岁以上的人犯罪,除杀人罪之外,不进监狱执行。年龄在四十九以上的人犯罪,不再进行刑讯逼供。[1](卷111)这些法律制度对社会起到了稳定的作用,也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在拓跋焘统治黄河流域时期,已经具备了强大的政治经济力量与南方的刘宋政权相抗衡,形成南北对峙局势。拓跋濬统治时期进行的修律,主要围绕设酒禁、治官吏进行。

(三)统治法制化为隋唐繁荣鼎盛时期的到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北魏的法制建设,拓跋宏时期做得最好。以拓跋宏为代表的北魏政权非常重视法制建设,重视运用法律工具进行统治。拓跋宏认为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根据统治的具体需要不断制定修改,根据《魏书·高祖纪》记载,拓跋宏曾下诏“斯皆教随时设,治因事改者也。后遂因循,迄兹莫变。联属百年之期,当后仁之政,思易质旧,式昭谁新”。[1](P30)表明以拓跋宏为代表的北魏政权在灵活地运用法律手段以保障改革的进行。

鲜卑拓跋部在没有建立北魏政权之前就注重法制建设,虽不是成文法,但对其民族的发展、国家的建立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在建立北魏政权之后,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统治,更加注重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保障统治巩固政权。因此,北魏政权历代皇帝大都重视法律建设,不断制定与修订法律八次以上,使北魏法制逐渐趋于完善与系统。正因为如此,北魏政权的统治逐步法制化,为鲜卑拓跋部入主中原,建立政权,巩固政权,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起到了保障与促进作用,并最终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法律制度,它继承汉魏晋法律制度的精髓,又不断创新发展,成为汉至唐法律制度的重要桥梁,对中华法系的完善产生了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也为进入唐朝繁荣鼎盛时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法制封建化是鲜卑拓跋部入主中原的基础

(一)北魏政权统治法制化与法制封建化共同推进 北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影响较大的政权。在大约东汉时期,中原已是封建社会,而鲜卑拓跋部仍过着游牧生活,处于原始社会时期。鲜卑拓跋部在入主中原之前,一直处于既无文字也无法律的状态中,仅仅有一些原始习俗。拓跋力微统治时期,部族兴盛,征服诸部,才逐渐向奴隶制社会过渡。拓跋猗卢统治时期明刑峻法,由此标志着这个时期鲜卑拓跋部出现了法律制度。拓跋什翼犍统治时期,国家逐步形成,而且这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内容也开始规定得较为明确具体,如规定:“ 男女不以礼相交皆死。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又规定可以赎罪,“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但法律制度尚不成文,这个时期拓跋鲜卑部“无图周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1](P207-208)

拓跋硅时期,经过多年的征伐,不断向南发展,与汉人混居,对汉文化的接触越来越多,受汉文化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北魏政权为了发展经济,维护对广大汉族地区的统治,开始学习汉律制度制定成文法。如规定:“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1](卷111)由此可以看出,这个时期,不仅法律开始成文,法律制度也开始封建化。一是法律制度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加大,如对于盗窃私人财物的处罚大于对盗窃官府的处罚。这是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一般内容,由于当时社会的财富已经集中在统治阶级及社会中少数人的手中,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北魏政权已进入封建社会。二是对男女间交往的限制,这也是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一个标志,拓跋鲜卑部在进入中原之前是没有这种限制的;三是大逆的出现。这几个方面是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北魏政权受汉族儒家思想文化影响已经很深,法律制度也开始封建化,北魏已进入封建社会。

纵观北魏历史上八次修律史,[3](P57-59)每次修律都使法律制度进一步汉化与封建化,也使北魏社会由原始社会逐步进入封建社会。其中孝文帝时期进行的修律最为重要和典型。孝文帝的修律与其倡导的汉化儒家化关系密切,主要内容是删除了律法中仍然保留的一些与忠孝礼义思想相悖的如重视礼教,存留养亲制度等旧习,同时又增加了一些体现忠孝礼义思想的内容。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维持至高无上的皇权,避免官吏擅断专权,北魏政权还创立了格这一法律形式。我国封建法律的基本形式是律、令、格、式。北魏政权的每次修律都使法律制度在沿袭前代的基础上均有所发展。北魏政权的法律制度已是成熟的封建法律制度。

从鲜卑拓跋部由北向南的推进,从原始部落到国家的出现,从没有法律到法律的成熟,可以看出,北魏法律主要沿袭晋律,晋律本身就是封建制法律,所以可以说,北魏法律制度是诞生在封建制的基础上的。鲜卑拓跋部进入中原汉族地区,为了统治已是封建社会的中原汉族地区,学习汉族统治者运用法律制度进行统治,在推行统治法制化的同时出现了法制封建化的结果。

总之,随着北魏政权与社会各个方面封建化的逐步加深,其法律制度也学习借鉴吸收汉族的先进与文明,由最初的习惯法、不成文法发展得更加成熟完善,其内容也受封建思想影响越来越深,北魏法律制度也完成了封建化、专制化的进程。

(二)法制封建化与汉化同步进行 鲜卑拓跋部是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积极吸纳汉族士大夫中有识之士参与到统治集团中,并借用他们的力量,仿效晋律不断为其制定具有明显封建化与汉化特点的较完善系统的封建政治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礼刑一致。鲜卑拓跋部入主中原的历史,也是向南发展的历史,还是不断学习汉族文化吸收儒家思想的历史。鲜卑拓跋部入主中原,尊祟儒家思想文化,招纳汉族士大夫参与统治,协助制定法律制度,汉族思想文化在法律制度中体现得越来越明显。拓跋宏统治时期,汉族思想文化对其影响达至顶峰,这个时期尊儒祟礼渗透至社会的各个方面,北魏法律制度也受到了极大影响。北魏法律制度汉化的突出表现为:一是对不孝的惩治极其严厉;二是提倡忠孝,对忠孝行为给予鼓励。根据《魏书·刑罚志》记载,对判处死刑的人,如果其父母或祖父母均年纪较大,也没有成年的孩子,没有其他近亲属,可以不处以死刑,让其赡养老人。[4](P95)这是北魏政权封建专制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北魏政权的法律制度在向封建制转化的同时也在逐步汉化儒化。

随着入主中原的需要,北魏政权尽快完成了封建化与汉化。北魏法制建设既有法律继承又有法律移植。北魏政权能够有效灵活地处理好传统思想文化和外族思想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其能够入主中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从北魏政权八次制定法律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法律继承与移植都不是盲目照抄或照搬,而是结合实际情况,对汉族政权的法律制度取其精华。每一次修律均是拓跋鲜卑部在思想上向封建化和汉化的一次迈进,并最终完成鲜卑拓跋部民族与思想的封建化和汉化。北魏法制既是继承的,又是发展的,有效维护了北魏政权的统治,为唐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也因此使北魏法制在中国封建法制建设中具有了重要的历史地位。

三、法制儒家化是拓跋鲜卑部入主中原的关键

(一)北魏继承并发展了法制儒家化 法制儒家化是中华法系最有特色的标志。在《论语·为政》中也可以看出,儒家之所以提倡忠孝礼义,就是希望借用忠孝礼义的价值观让人们接受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尊卑等级关系,并以此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进而达到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目的。儒家思想的理论核心为礼义,礼义的基础则是以家长制为基础的宗族血缘关系,而宗族血缘关系的基础是以亲情为动力的忠孝。换句话说,社会等级制度中之尊尊、长长,仍须以家族关系之亲情原则为基础。忠孝与礼义,互为表里,内情外行,礼义是忠孝的具体外化,礼义体现忠孝,忠孝是礼义的核心。汉族统治者使忠孝礼义入律,就是借用忠孝礼义的思想对人的价值取向产生影响。忠孝礼义的思想观念进入法律制度之后赋予了法律制度新的内涵。通过忠孝礼义使被统治者认为统治者的统治是社会需要不可或缺的,通过这种方法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并进一步主导着人们的行为,忠孝礼义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制儒家化也就成为汉族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重要手段。因此,法制儒家化的根本标志就是法律制度与儒家提倡和维护的忠孝礼义思想相吻合,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可以说是一部以忠孝礼义为核心与基础的家族伦理法。最早可以朔源到夏商周时期,统治阶级就已开始用法律制度保障忠孝,根据《尚书·康诰》记载,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为罪大恶极的犯罪,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赦免。[5](P37)汉朝时期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忠孝礼义的法律制度。北魏政权入主中原之后推行一系列汉化政策,并使忠孝礼义入律,儒家化的法律制度也成为北魏政权入主中原进行统治的重要手段。

北魏是中国古代法制儒家化的重要时期。鲜卑拓跋部入主中原后,从开始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到使忠孝礼义入律,儒家所维护与倡导的忠孝礼义思想、君臣尊卑等级秩序等伦理道德标准均被逐步地融入到法律制度中,其法律制度与中原地区汉族法律制度越来越趋同,具有典型儒家化的特征,并为之后封建王朝制定法制奠定了扎实基础。北魏虽非中原正统,却成功学习借鉴了汉族忠孝礼义思想观念,且在法律制度中加以发展,为中华法系的延续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北魏法律制度在忠孝礼义方面有较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设了缓刑存留养亲制度。据《北魏律·名例律》规定,判处死刑的人,如果其祖父母或父母年纪在七十岁以上,而且没有成年的孩子,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如申请不处以死刑,可以改为鞭打,让其赡养老人,老人去世后则将其流放。[6](P145)这种制度,既是对儒家忠孝礼义思想文化的发展,也是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北魏这一法律制度为之后历代所继承,影响很大,直至沈家本修律时才废止。二是创设了亲亲相首匿制度。北魏法律规定,一个人犯罪,其亲属为之隐匿,这种情况是合乎情理的,法律不能对隐匿之人进行处罚。亲亲相首匿制度是受到孔子思想的影响。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7](子路十三)孔子这一思想直接上升为法律制度,可见北魏法律制度受到儒家影响是巨大的。因为亲亲相隐制度提倡与要求的是儿子要为父亲包庇罪行,封建社会儿子为父亲包庇罪行被认为就是孝,这种规定的目的是卑幼对尊长的无条件的服从。三是创设了绝对的惩诫权。北魏政权为了强化卑幼对尊长的绝对服从,法律还规定长辈对后辈有绝对的惩诫权,根据《魏书·刑法志》记载,祖父母父母对子孙不满用刀枪杀死的,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在愤怒失去理智时失手杀死的,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如果早就对子孙不满而故意将其杀死的,均再加一倍处罚。[1](卷111)

法制儒家化在北魏法律制度中还体现在对官吏的选拔方法上,统治者在选官时把孝放在首位,孝是为官必备的品质。孝文帝曾诏曰:“其孝友德义,文学才干,悉仰贡举”。[1](卷7)北魏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官员如果有不孝的行为将受到惩罚,如较为严重的话将不能继续留任而且以后永远不能做官。甚至还规定在守丧期间不能进入仕途。不仅如此,一名官员在得知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应该立即辞去官职返回老家为父母守丧,如果没有辞官或还在守丧期间就又上任,就要被定为“冒哀取仕之罪”对其进行处罚。[8](P23)法制儒家化不仅使拓跋鲜卑部入主中原,而且还维护了中华法系的完整性,也对民族文化的融合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法制儒家化是北魏进行统治的重要手段

儒家思想的忠孝礼义核心是北魏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鲜卑拓跋部借用忠孝礼义对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影响,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良好运转,并使忠孝礼义入律,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还进一步主导着人们的行为。北魏法制儒家化成为统治汉族的重要手段。

北魏政权为了统治中原,顺应汉族习俗,积极吸收中原地区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并结合实际需要进行了必要的改革与创新。历史证实,鲜卑拓跋部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行为,使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不仅被继承,还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也使北魏法制得以承上并启下,为中华法系的完善发挥意义重大而深远的作用,也为唐朝繁荣鼎盛时期的到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鲜卑拓跋部成功入主中原统治149 年的经验告诉人们,要注重法律借鉴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不仅要挖掘我国的法制历史文化,积极借鉴他国的法制文化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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