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提高法治能力的重要目标
2020-12-09卓泽渊
文_卓泽渊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是党对党的机关、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要求,最终都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因为,党和国家机关都是由各级领导干部领导的。这一要求涉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两个方面,需要达成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等五大目标。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是我国当前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改革事业一往无前。到现在已经40多年,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改革的任务远未完成,深化改革一直都在路上。随着改革的推进,一些容易改革的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一些重大疑难问题日益突出。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全面深化改革呈现出不进则退的态势。
改革进入深水区意味着改革的风险增强,改革进入攻坚期意味着改革的难度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尤其需要深化改革,而深化改革又需要更大的勇气和更坚决的行动。降低改革风险是确保改革成功的重要方面,其方式方法很多,但一定有立法先行和依法改革。所谓立法先行是指在改革启动之前就应该将改革事项用法律确认下来,将改革措施用法律规定下来,将改革程序用法律拟定出来,再依法推进改革。所谓依法改革,就是要依照相关法律关于改革的实体与程序规定,针对改革事项、采取改革措施、遵循改革程序推进改革。随着改革和法治的发展,依法改革已经成为中国改革的基本方式。
立法先行和依法改革的推行都与相关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能力分不开。领导干部不具备应有的法治思维,面对改革想不到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就不可能主动地先行立法和依法改革。没有法治作用的发挥,改革就难免因法治的缺位而滞后、受挫,甚至出现倒退、遭致失败。因此,增强深化改革的法治能力,就成为改革实践对于领导干部的特定要求。这已经成为改革在某些领域、某个方面、某个环节能否取得预期成效、是否获得圆满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人类的理性和实践都不断证明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发展,人类就只能止步不前。发展是人类进步的动力,也是中国社会最急迫的任务。推动发展是当前所有领导干部共同的使命。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对各种偶然与必然的干扰,才能矢志不渝,百折不回,一往无前。
当今时代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科学发展成为新的时代要求。现在我们需要的是推动科学发展的新发展观,需要秉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五大发展理念来推动。新发展观、新发展理念,是在新时代推进发展的思想引领。
要适应新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坚持新发展理念,就必须很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来说,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唯有创新才能激发活力,才能获得新的突破、找到新的路径、开辟新的前景,所以必须坚持创新发展。从协调发展来说,只有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协调起来,发展才可能是整体发展、全面发展。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也是我们取得既有成就的重要法宝,仍然是我们打开未来之门的金钥匙,因此必须开放发展。发展的目的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甚至还要为人类世界谋大同,因此共享发展就成为必然的要求。
要使新发展理念得到准确体现,必须将其转化为法律的制度设计,融入法治实践之中,使新发展理念成为立法上的制度要求与实施上的思想引领。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正是新发展观的要求,正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实际行动。只有在法治背景下,五大发展理念才可能成为共同的社会实践。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任何社会都难免有各种矛盾纠纷,尤其是当今中国社会处于巨大的历史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凸显。在许多领域,历史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矛盾又叠加发生。及时而有效地化解矛盾,成为中国社会得以顺利发展的急迫要求。
千百年的人类实践表明法律是减少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路径。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给人们以行为指引,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冲突。人们的自觉依法办事必然会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几率。如果不幸地发生了矛盾纠纷,如果有完善的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使矛盾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化解,使社会重新归于和平安宁。法律是防止社会撕裂、修复社会创伤、恢复社会秩序的最好方式。
就公权力行使来说,行政权是其中最为庞大、最为直接的权力。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多重需要,也是推动法治发展的着力点。司法权作为纠纷裁判权,是化解各类社会主体之间包括公民、法人、政府之间矛盾的最终手段。在动员全社会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其他相关主体都担负着相应的使命和责任。利用各种法律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已经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和社会对领导干部素质与能力的基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基本的法律素养,以及必要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
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社会得以顺利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人民安居乐业、幸福美好的前置条件。没有稳定的历史背景与现实条件,一个动荡的社会是难以获得高速发展的。改革开放是我们的时代主题,改革开放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首先,维护稳定是启动改革开放的前提条件。其次,维护稳定是推进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本身就会打破旧的利益机制。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利益都处于被调整之中,由改革引发的利益失衡或者进行的重新平衡都可能成为不稳定因素,诱发动荡,危害稳定。因此,改革开放要深入推进就必须有维护稳定的能力。再次,维护稳定是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它持续时间长,需要不断递进式推进。在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中,维护稳定是确保改革开放取得最终胜利的需要。
综观社会实践,历史和现实都毋庸置疑地说明,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维护稳定,才能取得最长时效、最佳效果的社会稳定。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维稳都是我们极为重要的任务。为此,必须厘清维稳与维权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来维护稳定。建立在维权基础之上的维稳,才能获得人民群众最广泛的支持,才能获得稳定所需的最坚实的社会基础。维护合法权益最不可缺少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这就给担负着繁重维稳任务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相关的法治要求。
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风险
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各种风险急剧增加。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防范风险、应对风险、化险为夷,成为对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考验。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克服麻痹思想,保持应有的风险意识,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置风险,实施风险管控,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工作。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认识国际国内形势,把握现实状况与变化走向。
应对国际国内风险的手段是多样的,但其基本方式就是法治方式。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应有的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治方式的作用。在应对各种风险的过程中,牢牢把握法律的要求,坚守法律的底线,坚持法律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要将风险意识与法治意识结合起来,以不变之法律应对常变之风险。这样,才可能化险为夷,确保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幸福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