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到市民社会: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的颠倒
2020-12-09何小青
何小青
(长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
0 引 言
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世界观发展过程中关注的焦点。同时,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问题也是近代政治哲学重点探讨的话题。西方学术界形成了以洛克为代表的社会先于国家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高于社会的两种对立观点。而马克思在批判借鉴之前学者的合理观点后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是理解他政治哲学理论特质的关键所在。此外,“当时的黑格尔左派已经从宗教批判转入到政治批判,从逻辑上也需要对国家哲学和法哲学进行批判,而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及最终的表述,因此,从黑格尔左派的政治立场出发,马克思也需要研究黑格尔法哲学。”[1]15由此可见,厘清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真正关系,对于马克思世界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学界对马克思批判黑格尔这一观点大多聚焦在内容上,而将内容和方法融合起来论述尚有空白之处,这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契机。本文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理论依据,通过解读文本,洞察到马克思是通过独特的哲学思维论证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最后通过长子继承制和所有制的关系阐释了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的优先性和重要性,这对理解马克思在《德意年鉴》时期关于人的解放问题的论述和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 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法哲学原理》分别是抽象的法、道德、伦理三个逻辑环节,整个法哲学体现为自由的进展和实现。其中伦理篇包含三个部分,分别是作为自然的伦理精神实体的家庭、原始伦理精神解体的市民社会、通过分化与中介而完成的国家,这三个部分同时处于时间和空间中,显然,黑格尔是用国家的普遍统一性来克服市民社会中的矛盾。在伦理篇的第三章中,黑格尔首先讨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在开篇他写到:“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2]253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天然存在的,是意志的现实化,是伦理理念发展的最高环节,而非人们订立的契约。尤其是黑格尔在文中谈到国家概念只是精神层面的理念,而非现实的国家制度,国家本质的实现也就是这种伦理理念的现实化,它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不是客观的历史进程,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可见,黑格尔是从唯心主义的视角来解释国家的,他强调国家现实性的同时,更重点强调了国家的精神源头。他一方面认为国家的具体自由的实现,依赖于每个人和家庭得到自由和完全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认为个人和家庭也离不开国家,并应该把国家视为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最终目的,也就是到最后实现主观自由和客观自由的完美统一。
与国家作为一个伦理整体相比,市民社会是一个特殊的实体,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利,它包括以下三个环节:第一,借助他人的劳动获得个人需要;第二,通过司法的保护作用,实现自我满足;第三,通过行业协会维护市民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关于市民社会的界定,黑格尔认为它形成较晚,是介于家庭生活和国家之间的一个特殊领域,但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的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2]197概括地说:市民社会是每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组成的联合体,这个群体中每一个人都相互满足,且用法律制度来维护每个成员的特殊利益。所以,黑格尔说:“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2]197换言之,市民社会中的每个人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只有和他人进行交往且发生关系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显然,别人成了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他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2]309那么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随着欲望和利益的驱使必然会导致恶的出现及社会秩序的混乱,黑格尔认为唯有国家能克服这种混乱状态。无疑,相对国家来说,市民社会在这样的境遇下只是一个抽象和片面的环节,最终将被国家所扬弃。但黑格尔的深刻之处在于他并没有采取浪漫派那种否定的态度,而是看到了市民社会的积极性作用,认为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则也有它出现的必然性,例如在古希腊时期,特殊性原则已经渗透到道德伦理中了,而柏拉图认为特殊性原则不应该存在于国家中,应该将其从国家中排除掉。同时山之内靖也认为黑格尔洞察到了市民社会的能动性和积极性:“第一,是对劳动中被拘束的主体活动性的内在把握,第二,是对作为需求的体系被考察的社会各种关联的横向把握。”[3]74他认为黑格尔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是因为受到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影响。
可以看出,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定义是不同的,他的主要目的是揭示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和中介性。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黑格尔认为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不仅是外在必然性的关系,而且是它的内在目的。详细来看,市民社会只是国家的一个理念阶段,社会中的法律和市民的利益都服从于国家,并且最终被国家扬弃。其次,市民社会以个人目的为中心,特殊性是其核心原则,而黑格尔认为,“特殊目的通过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2]197由此可见,黑格尔轻视了这种特殊性,强调普遍性,国家又是普遍性的象征,代表着普遍的利益,顾名思义,他认为代表着普遍利益的国家必然统一着以特殊性原则为核心的市民社会。最后,黑格尔将国家和市民社会视为善与恶的两极,他将国家设想成完美的至善境界,而将市民社会贬低为一切人厮杀的战场。简而言之,无论是按时间顺序还是逻辑顺序,在黑格尔这里,国家都是凌驾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上,他试图用理性的整体国家观来控制市民社会,即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2 费尔巴哈:“主谓颠倒法”及其对马克思的影响
费尔巴哈的伟大功绩在于批判神学及理性主体论,在此过程中恢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确定了感性主体论。费尔巴哈对马克思的最初影响是在青年黑格尔运动时期,当时青年黑格尔派受到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与黑格尔哲学发生了冲突。这时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消除了这一矛盾,为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打下基础。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时也主要受到费尔巴哈《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中“主谓颠倒”方法的影响。
在费尔巴哈看来,神学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之间有一个共通之处就在于某个人或某个物体的属性独立化,并认为这些属性是真正的主体。例如,黑格尔以绝对观念为主体,以真实的人与自然为集合概念,这与宗教视人性为上帝的意义相同。费尔巴哈坚决反对这种主客体颠倒,如果把主语变成主语的属性,把原主语的属性变成真正的主语,那是一种抽象的思辨。费尔巴哈在《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中认为,“哲学的开端不是上帝,不是绝对,不是作为绝对或理念的宾词的存在。哲学的开端是有限的东西。”[4]7可以看出,费尔巴哈的观点即哲学的本源应该存在于时空中,并且可以被感知。因为“从无限的东西引申出有限的东西、从不确定的东西引申出确定的东西的哲学,是永远不能达到对有限的东西和确定的东西作出一个真正的肯定的。”[5]106所以哲学必须以有限的东西为根据,同样,费尔巴哈认为“空间和时间是一切实体存在的形式。只有在空间和时间内的存在才是存在。”[4]9当谈到主谓颠倒的方法论时,主体和属性的颠倒就表现为主词和宾词的颠倒。费尔巴哈说:“我们只要经常将宾词当作主词,将主体当成客体和原则,就是说,只要将思辨哲学颠倒过来,就能得到毫无掩饰的、纯粹的、明显的真理。”[4]2可见,费尔巴哈认为思辨哲学颠倒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应将其再颠倒过来,也就是将作为出发点和结果的顺序再颠倒过来。他试图打破黑格尔的理性优先原则,以提高感性存在的地位。这是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世界观的体现,那么费尔巴哈的主谓颠倒法对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具体影响在哪里呢?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多次运用了费尔巴哈的哲学方法论,这从早期马克思给费尔巴哈的信中就可以看出费尔巴哈对马克思世界观的形成具有很大影响,主要反映在他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的批判中。首先,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中物质材料的分配并不被国家所控制。国家和市民社会发生联系,不是思维想象出来的,而是受到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影响,而思辨哲学却将这种现实关系归结为抽象理念的结果。本应是作为出发点的事实,却成了思辨思维的结果,马克思为此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它们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观念的结果;如果把观念看作一个独立的主体,那么现实的主体就会变成与自身不同的东西。其次,在内部国家制度上,黑格尔认为王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是法律普遍性的象征。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在这里将王权当作主体,会造成一种假象,国王就会成为这一环节的主人,是这个环节的主体。这显然是不对的,因为黑格尔认为王权只不过是现实的个人的意志,即任性。在谈到国家主权的理想主义时,黑格尔认为,“主权最初只是这种理想性的普遍思想,它只是作为自我确信的主观性而存在。主观性只是作为主体才真正存在,人格只是作为人才存在。”[2]296具体地说,主体本质上是独立存在的,主体性是主体的属性,它取决于主体和存在,从本质上讲,主体才是真正的主语,主体性只是谓语。因为“谓词也是独立的普遍性,反之,主词则仅仅是谓词的一个规定。”[6]307同样人和人格的关系也应该是人格依赖于人而存在,人应该是主语,人格是谓语。但是黑格尔颠倒了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关系,“随后真正的主体即作为结果而出现,实则正应从现实的主体出发,并把它的客体化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7]273。再次,在谈到君主制与民主制之间的区别时,费尔巴哈批评宗教的方法也影响了马克思,他说“黑格尔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的国家。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7]40马克思在手稿中也写到黑格尔总是将理念当成主体,而将真正的主体当成客体,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是因为黑格尔总是从一般规定出发,从谓语出发,而不是从实在的对象即主体出发。主谓颠倒的实质是把观念的、抽象思辨的、理性的东西变成了主词,而把现实存在的实体变成了谓词,这是黑格尔哲学神秘主义的反映,也是他二元论思维的再现。
这些依据说明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所用的方法是和费尔巴哈的主谓颠倒法相类似的,但马克思并未全盘接受费尔巴哈的观点,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这为他新哲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向性的引导。
3 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国家观问题中最根本、最深刻的问题,也是青年马克思关注的核心问题。黑格尔发现了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二元对立,并想通过国家的力量和官僚政治等中介来克服这种矛盾,但他所理解的国家并不是现实中的国家,只是伦理理念发展的环节,是精神层面的,因而带有抽象思辨性。而马克思在《莱茵报》担任主编时遭遇的现实挫折已经使他怀疑黑格尔概念下国家的作用,同时市民社会中一系列物质利益竞争使国家理性在此显得苍白无力。要解决市民社会的种种矛盾、恢复人性,就应该到市民社会中以人的感性活动为出发点,才可以对市民社会有通透的理解。因而马克思重新探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对他早期思想的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主要是受到费尔巴哈哲学方法论的启蒙,他从唯物主义的角度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恢复了人在市民社会中的地位。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只是从概念上看待两者的关系,并没有从现实出发。他将理念当作主体,把本来应该作为主体的市民社会当成了客体和被决定的东西。而事实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真正的主体,它们才是现实的活动者,是国家存在的必然条件。如若国家没有市民社会中现实的人作为基础,它是没有内容和不复存在的。“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7]12也就是说,马克思追求的是一种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他认为任何抽象的观念并不能决定人的现实生活和关系,一切都应该从现实出发。
马克思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逻辑的影响为马克思进一步克服市民的矛盾提供了线索。费尔巴哈在《黑格尔哲学批判》中批判了黑格尔混淆了形式和本质的关系,没有看到感性事物存在的有限性,而将一切事物认为是绝对精神无限性的结果。基于此,费尔巴哈认为新的哲学应该以具有自我意识的人为出发点,现实的、经验的、具体的人才是真正的主体。例如他在《未来哲学原理》中强调了人的哲学的重要地位,且将自己的哲学称为人的哲学,而在《黑格尔哲学批判》中曾指出艺术上最高的东西是人的形象,哲学上最高的东西是人的本质,他认为哲学的一切秘密都要到自然界和活生生的人中去寻找。马克思受到费尔巴哈人本学思想的影响,认为作为真正出发点的是现实感性存在的事物,是感性的人的活动,而不是事物的属性、理念。因此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的出发点应该是市民社会,而不是作为伦理理念的国家。
马克思随着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颠倒,进一步将焦点转向了对内部国家制度,即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批判上。第一,在王权上,黑格尔认为王权即任性,在他眼里最理想的国家制度是君主制,因为国家权力都集中于君主手中,而且黑格尔将国家理念当成规定一切现实的根据,所以君主权在黑格尔看来就是国家制度中决定一切事物的根源,可见他所设想的君主立宪制是从国家出发,而民主制是从人民出发。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没有从现实的存在物即人民出发,而是从一般谓语出发。可见,黑格尔颠倒了君主和人民的关系,他认为君主个人只是人民主权的代表和象征,更加强调人民主权,因为民主制相对君主制才是真理。其实真正的主体是一个个现实的人,而不是君主这样一个抽象的人格,国家不应该凌驾于人民之上。第二,行政权作为官僚机构是用来执行君主的权力。黑格尔从理念的视角出发将行使行政权的官吏视为理念的体现,将行政权理解为普遍的权力,“他特别强调,绝不能把行政权等同于市民社会中的司法权和警察权,相反,它应该把后两者‘把控’(begriffen)在自身之下。”[2]432同时黑格尔还强调行政权控制着市民社会中的司法权和警察权。他试图用官僚机构来调节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但却将国家的普遍利益变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这样官僚机构的存在就是形同虚设。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把普遍事物变成普遍的谓语,并把它与一个个真实的人(主词)混淆的观点。第三,立法权是黑格尔在内部国家体系中讨论的第三部分,马克思认为国家制度与立法权之间存在矛盾。一方面,黑格尔强调,“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因此,它本身不是由立法权直接规定的,但是它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通过普遍行政事务所固有的前进运动的性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2]315可见,国家制度是立法权产生的基础,立法权的行使有赖于国家制度。另一方面,国家制度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基础,立法权早就应该存在了,如马克思说:“立法权是组织普遍物的权力,是确立国家制度的权力。它高于国家制度。”[7]70这两者的关系是明显冲突的,而如何来调节这个二律背反呢?黑格尔将立法权构想成等级要素环节,但等级要素却是虚幻的,它冒充了公共意识,真正的现实则在市民社会中,马克思认为在这里本来应该作为真正主词的现实的人民被虚无化了。
关于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关系,黑格尔认为私有财产依附于国家,国家统治着私有财产,而且长子继承制是政治的要求,应该从政治视角来看待这种制度。马克思的观点则完全相反,他认为黑格尔说的长子继承制不是独立的,而是服从于别的东西。长子继承制是被其他某种东西规定的,而不是自我规定。“实际上长子继承制是土地占有制本身的结果,是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是最独立和最发达的私有财产(无论什么样的)。”[7]124可见马克思认为长子继承制实际是以私人利益为主,土地所有者本身就代表地主阶级的私人利益,而市民社会的核心原则又是特殊性、利己性,那么长子继承制可以说是市民社会中私人利益活动的结果,而长子继承制又隶属于国家,所以,国家是市民社会的结果,市民社会是国家存在的前提。可见,马克思不仅从内容上否定了黑格尔的观点,他还提出了私有财产的范畴,虽然还没有涉及到经济学领域,但比之前的论述更为深刻。
综上,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是逐渐深入的。他主要汲取了费尔巴哈的主谓颠倒法和人本主义逻辑,且加入了社会历史的维度,以此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颠倒,试图证明市民社会才是真正的主语,而作为理念的国家是谓语。正如望月清司认为的:“马克思两篇批判黑格尔的论文和‘论犹太人问题’的基调都是颠倒黑格尔图式中国家和市民社会的顺序和论证市民社会对国家的优先地位。”[8]23马克思从哲学和政治双重视角来揭示市民社会的秘密,这是他的深刻和伟大之处。
4 结 语
马克思接触黑格尔法哲学的初衷是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但却重点研究的是市民社会。他着重审视且批判了黑格尔在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上的抽象性,从对语言表达方式和内容的双重批判得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同时在手稿的后半部分阐述了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裂,进而在字里行间揭示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即私有财产的范畴。这为他在《德法年鉴》时期探索人的解放问题及1844年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市民社会理论提供了学理价值,同时也为研究政治经济学批判敞开了道路。但是纵观文本,马克思的局限性在于他只是以法哲学作为市民社会的突破口,主要阐发了市民社会否定、消极的一面而未能认识到市民社会的积极性,如山之内靖认为,“撰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的马克思,未能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主体能动性的契机,以及以需求体系为轴心的市民社会自律系统性的认识进行评价,而只是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了将市民社会视为伦理分裂体的视角,这样便陷入了将市民社会作为原子论的存在理解这样的片面性中。”[3]87望月清司认为马克思没有掌握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核心,没有正确把握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主要还是停留在法哲学层面,并没有深入到市民社会本身。在手稿的后部分马克思也逐渐认识到了市民社会的秘密需要到经济活动中去把握,但由于学术素养和时代局限并未能深入探讨。总的来说,马克思面对《莱茵报》时期的苦恼毅然开启自己新哲学的探索,以及借鉴吸收与创新费尔巴哈哲学的基本内核对黑格尔哲学进行批判,这是他哲学实践性与创新性的体现,也为我们研究市民社会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