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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火灾事故理赔分析

2020-12-08沈王强

中国水产 2020年11期
关键词:火灾事故渔船损失

文/沈王强

渔船火灾是渔船作业或航行中比较容易发生的灾害,大多数渔船火灾是由于渔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年来,渔船火灾理赔成为困扰众多事故相关人员的普遍问题。本文借一次渔船火灾的真实案例及理赔过程,向广大读者介绍渔业互助保险对渔船火灾的各项理赔规定及内容,分析理赔的各种情况及条件,为有困惑的相关从业者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5日,A船在船厂维修期间,由电焊作业产生的火星引燃木板引起火灾,造成A船50万元的损失,同时将临近的B船驾驶台引燃,造成B船10万元的损失。A船在某协会投保渔船综合责任险,船舶价值60万元,互保比例100%,保险金额60万元。经第三方公估机构评估确定,A船的实际船舶价值为100万元。A船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向B船赔偿10万元,并签订调解协议。A船与B船均为近海捕捞渔船。

二、案件焦点与分析

本案件焦点包括火灾案件责任认定、实际价值与保险价值不一致、第三者火灾理赔处置、火灾事故原因分析与应急处置等。

(一)火灾案件责任认定

火灾事故的调查取证,首先需要明确是否在责任范围内,对于不属于责任范围内的案件,应及时向会员进行解释,并得到会员的认可。本起事故发生在船厂修理期间,若调查证实火灾是由于厂方操作不当引起的,属除外责任;若有材料证明是会员租用船厂场地,自行组织维修引起火灾,属保险责任。

经调查证实,电焊工是由会员聘请,并租用船厂场地进行渔船维修,故本起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实际价值与保险价值不一致

本起案件中,A船的保险价值为60万元,实际船舶价值为100万元,存在价值不一致的情况,且金额相差较大,理赔处置如下:

1.不足额保险

渔船投保时,由于会员对本船价值估计不足,造成实际价值与保险价值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视为不足额保险的一种情况,产生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三种:会员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对渔船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会员因没有正确估计渔船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还有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渔船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2.理赔方式

方式一:比例分摊纳入理赔

A船在本次火灾事故中,损失额为50万元,根据不足额保险按比例分摊的原则,纳入协会理赔额为:

50×60/100=30(万元)

方式二:全部损失纳入理赔

会员与该协会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的,且不存在故意欺骗或者隐瞒船舶价值的行为,故不再去考虑A船的实际价值,应将50万元损失纳入理赔。

3.定性依据

该类案件定性,关键的依据是“会员在投保时,是否存在欺骗船舶价值的行为”。理赔调查过程中,若发现会员存在擅自更改船舶造价、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等欺骗船舶价值的行为,可按照比例分摊纳入理赔,并根据欺骗行为的损害程度,增扣相应免赔。理赔调查过程中,若未发现会员存在欺骗船舶价值行为,且会员按照条款规定,如实告知渔船价值的相关信息,可按照全部损失纳入理赔。

4.理赔处置

根据承保规定,渔船在承保时按照市场价值、协商约定等方式确定保险价值,主要计价原则为吨位计价与市场计价。吨位计价即根据渔船作业方式、渔船船龄等参数,按照每吨位价值×渔船总吨位,确定保险价值。市场计价是根据渔船造价合同、第三方机构评估价值,并参考同类型渔船的市场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本起案件中,A船按照吨位计价的方式确定保险价值,且履行船舶价值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因此,应将A船全部损失50万元纳入理赔处置。

(三)第三者火灾的理赔处置

根据调解协议,A船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赔付B船10万元,理赔查勘过程中,A船提出对该笔10万元赔款的理赔诉求,并提供相关材料,理赔处置如下:

1.处置理由

虽然,本起事故为意外事故,且A船已赔付给B船10万元,并签订调解协议,造成了实际损失,但是根据条款中关于第三者损失的相关约定“在可航水域因碰撞事故致使第三者船舶的船体损失、动力机械设备损失、通讯导航信号设备损失和救助费用等,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损失。”以及“在可航水域因触碰事故致使码头、航标及其附属固定设施损坏,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损失。”可以看出,条款只对碰撞、触碰责任的第三者有约定,未对火灾事故的第三者有约定。

2.理赔处理

根据条款约定,经详细调查该起火灾事故后,对A船赔付给B船的10万元损失,该协会作出拒赔处理,同时向A船会员进行解释,A船会员表示认可。

3.引申问题

发生火灾后,由于灭火过程中大量的水进入渔船,造成渔船船体、各类设备的损失既有火灾引起、又有浸水引发,相关损失定损与理赔处置:损失定性,根据渔船过火、浸水等情况,判断损失程度及维修方案,重点关注通导设备与机械设备,确实无法判断的,提交专业机构查看,再行确定。损失确定,根据渔船检验证书确定相关设备的损失数量,同时按照维修方案对损失项目分类进行保养、维修、更换,并由会员对损失项目签字确认。

(四)火灾事故原因分析与应急处置

渔船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包括: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乱接电线,使用过粗保险丝,或电器设备短路、超负荷、电路老化等;没有严格执行安全防火制度,在进行气割、电焊等修理工作时,施工前未清理现场,施工中未备妥消防用具,施工后又未检查余火;厨房使用炉灶,因无人看管而将锅炉及附近可燃物点燃起火;在烟囱附近堆放鱼箱、木板等易燃物品,或在排气管附近烘烤衣物;燃油管或机油管破裂,以致油料溅落在排气管、烟囱等未包扎过的灼热表面上。

灾前防范包括重视安全防火教育,针对渔船具体情况,制定防火措施和方案。进行电焊或气割作业,要委派专人备好灭火设备在旁守候,监视火情。加强机舱的机油、燃油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特别是在加装燃油时,注意防止燃油从侧管处溢出。使用厨房炉灶时,必须有人看管,谨慎操作,保证炉灶的正常使用。经常检查电路,对于老化或绝缘失效的电线应及时更换,不准任意接、拆电气线路和擅自拉线。

发生灾害后应立即高声呼救,并使用火场附近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力争将初期小火迅速扑灭,或设法控制火势蔓延。当火势较大,扑救有困难时,应设法关闭门窗等,尽可能的疏散和转移易燃物。而火势过大,已无扑救希望时,应确保船员生命安全,及时弃船逃生。

三、启示与参考

一是碰到实际价值与保险价值不一致的案件,理赔人员应详细调查保险价值的确认环节,确保协会与会员的权益。二是火灾案件的重点是事故原因与损失情况的认定,特别是对船龄大、船质差的火灾事故,应谨慎调查、全面考虑,防止道德风险。三是火灾事故查勘定损,考虑到渔船各舱室存在大量灰尘,查勘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出现人员受伤。四是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是渔船安全管理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应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功能,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事故隐患从根本上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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