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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PPP 项目中资本金在政策遇冷时的再谈判问题

2020-12-08

魅力中国 2020年28期
关键词:资本金程序融资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时代背景

我国财政部于2017 年11 月10 日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92 号文”),通过项目库全面整顿PPP 项目;国资委于2017 年11 月17 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以下简称“192 号文”),严格规范中央企业参与PPP 项目。此外,一行三会等于2017 年11 月17 日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PPP 融资提出更高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在2017 年12 月2 日第四届中国(宁波)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发表《防范利益冲突 完善内部治理 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专业化发展》的主题演讲,表示将加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直接形成对基金参与PPP 项目融资的限制。

二、启动“再谈判”程序

针对如上政策方面的重大变化,PPP 项目相关方遇到了融资领域的重大障碍,尤其是对于已经经过各种审批程序及招标程序,已经确定好《实施方案》及《PPP项目合同》的项目,且方案中确定资本金融资渠道为债务性融资的情况,将面临界定责任、承担风险及调整合作模式的重大选择。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 条规定,融资政策的重大变化,不存在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任一方违约的情况,应界定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在合同双方没有对此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项目资本金的筹措问题,双方可以启动“再谈判”程序。

三、项目资本金的融资方式

根据国务院1996 年35 号文《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关于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结合2017 年财政部92 号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中对PPP 项目资本金必须是企业自有资金的规定,笔者认为,PPP 项目中资本金的筹措方式以不增加项目公司负债、与项目收益挂钩为原则,目前项目资本金的的来源可归纳为如下几种渠道: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

(三)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

(四)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五)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四、股权转让方式

在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就项目资本金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为防止项目因此搁置,除积极筹措资金之外,笔者认为可尝试股权转让的方式,即无法足额支付项目资本金的一方可将股权部分转让与另一方或者第三方。当然,涉及到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严格按照我国2016 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转让,原则上要通过产权交易所,具备相应条件的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还要经过国资委的批准。同时,由于是PPP项目中的股权转让,由于股权转让将引发利润分配比例、政府补贴、经营年限、财务数据等多方面的连锁变更,因此如上调整方案亦应取得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综上,为笔者根据我国现行PPP 政策规定并结合自身实践,针对项目资本金在政策遇冷时的再谈判问题提出的个人观点,仅为交流学习之用,尚不成熟,仍需完善,希望得到读者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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