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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时代建筑业合同涉税风险及应对

2020-12-08牛春生

魅力中国 2020年41期

牛春生

(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河南 焦作 454000)

一、建筑业“营改增”概述

(一)建筑业的特征

建筑业产品的主要特征是:建筑物整体较为庞大,不能分割;建筑物属于不动产,附着在地上,不可移动;不同建筑物可以有不同外形,不仅国内外的有所差异,国内南方和北方的建筑物也有所差异;建筑物长期存在,经久耐用。建筑业产品的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建筑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发展不仅能够提供大量就业岗位,而且能刺激水泥、钢筋等原材料市场的需求,为社会创造财富,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筑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建筑业的征税范围由《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的第(4)项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所规定。该注释指出建筑服务包括各类构筑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修缮,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建筑服务主要由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这五类服务构成,其税率为9%。但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工程造价鉴证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该税目的税率为6%,与建筑服务税目的税率大大不同。此外在增值税征管方面,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是委托海关代征的,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是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的。

二、合同与发票不匹配的涉税风险

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不匹配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些开票行为都是虚开发票行为。税务稽查部门一旦认定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五条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8]226 号的文相关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 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风险应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合同中所记载的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合同流、发货单或提货单上记载的发货人——物流单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开票单位——票流,与实际收款单位——资金流等“四流合一”,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四流不合一的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且税务稽查部门一旦认定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2018 年3 月13 日,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重新组成了新的税务局,拉开了国地税合并的序幕,随着我国国地税的正式合并,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会更加的严格。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金税三期工程更是实现了“全国联网、发票及认证抵扣”的监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实时监控,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处以刑事重罪,因此企业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增值税相关法律和法规,保证企业的合同、发票、收付款、货物四流合一,减少企业的税务和法律风险。

结束语

现代社会是契约型的社会。合同在企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经济合同是企业产生税收的源头,合同也在降低企业税务成本中起着根本和关键性的作用,企业税务管控必须从合同的签订环节开始,合同签订的环节是控制企业相关风险和降低税务成本的源头所在。因此我们必须从源头抓起减少企业的财务税务风险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