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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困境与对策探究

2020-12-08陈雪强

时代人物 2020年30期
关键词:辩护人司法公正公正

陈雪强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目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调取、收集证据,这种证据一般来说是没有证据能力的,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也不能将该证据作为判案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的有以下两方面,一是依法将不合法的证据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保证案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二是按照立法者的说法:“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符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理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了非法证据,这些非法证据不作为定案的依据,留下了合法证据,这有利于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使法院在审判时做到客观公正,依法作出判决,以惩罚犯罪。同时将非法证据排除后,所留下的证据可能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样就不能给被告人定罪处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符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理念。实体公正,即指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所体现的公正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实现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做到准确和真实,促使法院正确适用刑法,依法审判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实现实体公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进行诉讼活动的时候都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并理性公正的行使权力是程序公正的一种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符合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的理念。我们不仅要追求司法公正还要提高司法效率。在犯罪率上升,司法系统压力增大的当今社会,除了司法公正,诉讼效率的提高也是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重要因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将不合法的证据予以排除,并能够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在体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能提高诉讼效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传统司法观念的矛盾。尊重保障人权、司法公正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要基础。大众心里存在着有罪必罚的朴素价值观,造成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更注重追求实体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在有罪必罚观念的支配下,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放纵“坏人”的嫌疑,认为应当按照收集的证据来定案,在调取收集证据过程中会消耗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因此不想辛苦收集的证据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模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需要提供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内容等信息。这在案件中具体操作性不强,一方面因为犯罪嫌疑人很难提供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时间即使犯罪嫌疑人知悉这些基本信息,而将这些基本信息固定为证据而在法庭上出示的人很少。另一方面由于初始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比较模糊,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有不同的认知,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线索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和要求,才能够让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诸如谢亚龙受贿一案,被告谢亚龙明确地描述了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及人员,并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但是法院却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依旧采纳了公诉机关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救济程序缺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这在理论层面得到了保障。但是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之后,是否启动该程序的决定权在法院,当申请被法院驳回,他们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这不利于被告人申请权的真正实现。再加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比较抵触证据排除规则且法院自由裁量权较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这与立法目的相矛盾。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策

立法方面

健全程序性诉权制约机制。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程序性事项,这种程序的开端是由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启动,或者由司法机关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在这过程中起到一种程序性诉权的作用,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要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该申请,组织控辩双方核实存在疑问的证据,而不能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就驳回申请。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法院驳回其申请有异议,可以通过权利救济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被请求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材料及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再做进一步处理。

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进一步细化辩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更加明确规范,可操作性更强,可以将辩方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性质认定为“争点形成”证明责任的主张,只要辩方并不是在无缘无故地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就应当认定辩方完成了其初始的证明责任。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诉机关,要证明辩方提出有异议的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其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司法方面

侦查机关应当加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司法者能否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司法公正等现代化的法治理念,决定着其能否坚持程序、实体并重,依法、依规查明案件,并将法律规定严格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从查明事实转变为证明事实,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庭审中心主义的重要方面。一方面要从意识上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系统专业的证据法知识、法制讲座等方式转变司法人员的理念,使司法工作人员真正的认识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侦查人员要注重维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系及合法性,让案件的侦破过程有据可查从一开始就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严格遵循证据标准,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有瑕疵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解释补正。对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要有针对性的审查核实其是否矛盾,必要时可通知被害人、证人,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做到主动监督、主动履职、主动排除;还要特别关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和诉求,根据其提交的线索,主动地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听证程序来调查核实。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指导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对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要严加规范。

审判机关完善引导和制约机制。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动发挥审判工作对侦查、起诉的引导和制约作用。促使审判人员从不愿排除、不敢排除向主动排除、敢于排除转变,一方面迫使审判人员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力度,另一方面,以制度倒逼审判人员摆脱外界的压力,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审查,并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着重保障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一方面通过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非法获取的证据有申请排除的权利,让其在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能够维护自己权利并予以投诉。另一方面,增加犯罪嫌疑人的投诉方法,让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驻看守所的检察院工作人员、看守所民警,就能投诉表达诉求。同时,国家应完善法律援助救济制度,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非法取证行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给予专业帮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初衷即规范和约束侦查行为,最终目的是促进司法和社会公正,切实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每一项理论只有与实践相结合,将才能检验该理论是否合理科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有在实际适用中才能发现其困境所在,并着力解决问题,以科学确立和合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推动司法客观公正,以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实现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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