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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自然观的生态正义意蕴及其当代启示*

2020-12-08

教学与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正义共同体马克思

生态正义的概念出现于生态学和伦理学在考察生态环境问题的进程之中,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全部的人类历史的首要前提必须是有生命的个体的存在,并且首先必须确认的事实便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人类历史上,对“正义”作为一种协调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准则的考察由来已久,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里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正义和真理是决不妥协的”。(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4页。马克思自然观的主要内容之一,即是他的生态正义理论。长久以来,大部分关于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通常将唯物史观和正义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认为唯物史观属于决定论的科学范畴,而正义属于价值论的人文范畴。首先,马克思唯物史观方法论并不主张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其次,回到马克思经典著作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构建唯物史观的最终旨归,即是消除社会不公正,解放劳动人民,追求正义,这也是马克思一生普罗米修斯情结的伦理解释。最后,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曲解,即过分强调历史决定论的因素,忽略了马克思自然观中闪烁的人文关怀,割裂了人与自然、科学与人文、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密切关联,把对唯物史观的探究从具体的、历史的语境里分离出来,这显然并非马克思的本意。对于马克思自然观的解释同样需要避免此种错误的产生,作为唯物史观的基本构成部分,马克思自然观仍然把探求正义视为至善之伦理追寻,进一步体现于他的生态正义理论之中。

在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所提到的正义指的是人类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而并未提及生态正义,因此,其所围绕的对象应是人类行为本身以及社会制度,而并非是作为客体存在的生态自然,并且自然本身也和正义并无关联。然而,人们对待自然的态度却是与正义紧密关联,且决定着:我们到底是尊重善待自然还是掠夺奴役自然;到底是只顾当代人的眼前利益还是采取有节制的绿色生活方式;人与自然究竟应该如何相处?在继非典、禽流感和埃博拉病毒之后,2019—2020年新冠肺炎,无疑告诉我们需要更加注重人和自然之间的生态正义问题。显然,上述问题并非是纯粹的事实性问题,而是当代最棘手的社会正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0页。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思想的集中论述。从生态哲学的基本理念出发,它坚持了人和自然二者的共生共存的关系,反对人和自然的主客二元分离,从马克思自然观的生态正义立场来看,它捍卫了人和自然二者的共同体关系,基于“实践原则”与“历史原则”,强调人和自然在人类实践活动基础上的辩证统一,彰显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人和自然二者关系的演化趋势,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

一、生态正义在马克思自然观中的“在场”

围绕马克思自然观是否蕴含生态思想与生态正义思想,国外理论界争议颇多。倘若把马克思自然观比作一个营养丰厚的母体,我们可以从中看到,这里有汲取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元素的(所谓“正统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自然观所进行的实证主义阐释),也有从中汲取了“批判”元素的(例如法兰克福学派基于人本主义的立场对现代自然科学所进行的谴责)。

(一)西方学者对马克思自然观的生态正义思想的阐释及其理论局限性

西方学者对马克思自然观的研究在理论视域和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第二国际及斯大林体系把马克思自然观理解为物质本体论的自然观,这种观点仍然无法超越16至18世纪英法机械唯物主义的水平。其二,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历史维度出发,认为“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而对这一维度的强调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对“主—客体辩证法”的阐释相关联,或者是与对存在、自由的进一步思考相关联,并且多少关联着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责难,这种观点还是延续了青年卢卡奇的黑格尔主义思想进路。(3)参见[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318-319页。其三,生态马克思主义凭借“启蒙辩证法”“消费社会”等主题揭示了“控制自然与虚假消费”等的现代性批判,或者对以“资本”为原则的现代社会生活进行深入持久的批判——新的“意识形态批判”,建立起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生态危机之间的关联。(4)参见[德]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的辩证法》,渠敬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1-33页。其中代表性的争论有两种:其一是强调在马克思的自然观思想中没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这主要是国内讨论的议题。根据是,当代生态环境问题显然并非是马克思所处时代的主题,因而,他也未能预料到如今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所以,马克思在阐释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时,也就未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思想。其二是强调马克思为“人类中心主义者”,缘于马克思经典著作之中出现“支配”“征服”“统治”自然等诸如此类的话语,因而,指责马克思主义和生态环境保护思想争锋相对。对马克思的此种批判基本来源于西方。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马克思的确无法充分讨论生态环境问题,更无法在正义的语境里探讨生态环境问题。

西方生态马克思主义学者奥康纳在解读马克思自然观所蕴含的生态正义思想时,强调分配性正义是无法在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时代实现的,社会正义唯有凭借生产正义与生态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方能达成。奥康纳得出这个结论主要取决于西方化的实证性思维方式。就像他自己所认为的:“生态学社会主义严格说来并不是一种规范性的主张,而是对社会经济条件和日益逼近的危机的一种实证分析”。(5)[美]詹姆斯·奥康纳:《自然的理由》,唐正东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27页。实际上,伴随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体制的日益社会化,我们难以寻找一个适用的标准来测定成本与效益,这就意味着分配性正义无法实现科学合理的测评与实践。但是,生产性正义仅仅要求从质量上把握生产活动的正当合理性,在实际生活中极有可能实现。倘若我们只在生产领域寻求公平正义,忽略了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则容易脱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纯粹地探讨人和自然的生态关系。现有的大部分关于生态正义问题的研究,特别是西方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较多地还是囿于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影响而带有亦步亦趋的倾向,缺乏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全面分析,存在着理论上的局限性,在自然和历史关系问题上忽略了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因而,在对待自然价值方面总是抽象地谈论自然的内在价值问题。

(二)马克思自然观的生态正义思想的总体性意蕴

马克思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论述,其本身包含了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的基本思路与前景展望。马克思曾经说过,“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1、185页。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马克思是以一种实践的和历史的方法来探讨生态环境问题,他认为“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1、185页。这种“共产主义”蕴含着现实自然界的高度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人和自然的中介——劳动实践的高度发展。这说明,马克思并未主张,自然仅仅是为了人类的发展而存在的观点。所以,我们无法简单地把马克思归结为“人类中心主义者”,实际上,在马克思自然观的理论视域里人与自然是协调发展的关系,其自然观思想包含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8)参见王国聘:《人的自然主义与自然的人道主义的统一——对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生态环境思想的考察》,《现代哲学》2001年第2期。当社会发展愈发受到生态环境的影响时,生态正义就需要被纳入社会正义的考虑范畴。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的正义受制于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9页。在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人与人的正义、人与自然的正义具有了统一性。也就是说,在人和自然彼此作用的过程中,人的历史也随之发展起来,人和人之间的交往活动也随之发生了。马克思毕生追求的是人际正义的实现,然而,其自然观思想中所包含的生态正义之价值取向是毋庸置疑的,唯有在人和自然的生态共生中才能达成全面的生态正义。马克思尤其强调,一切离开生产关系、脱离社会现实讨论的公平和正义都显得苍白无力。关于生态正义,也就是人和自然之间正义关系的审视也需要基于现实的社会状况,缘于“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0)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00、308页。

马克思自然观的生态正义思想实则内涵社会正义的思想,它是一个总体性的思想概念,这恰是马克思自然观的生态正义思想的深刻之处。生态正义和人际正义是社会正义的两个方面,而不是像奥康纳所说的那样,人类的生产活动只是人与自然之间抽象的生态关系。事实上,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在生态问题上的具体表现。以奥康纳为代表的“生态社会主义”把握到人和自然的冲突这一主题,阐释了生态正义的基本主张,然而,他们忽略了人和人之间的冲突,将生态正义从其所在的社会历史领域里割裂出来,也就未能全面地体现马克思生态正义思想。生态马克思主义由于缺乏实践唯物主义的整体视角,大部分的研究往往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搜寻某些思想观点来支撑自己的理论,更有部分学者对马克思自然观的评价有失客观。(11)参见王雨辰等:《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问题及其贡献》,《北京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生态正义的达成,首要是必须承认作为多元主体的自然之价值,其次是必须承认自然的全方面价值的实现有赖于人际正义的达成,也就是说,生态正义实现的前提应是人际正义的达成。马克思终其一生都在探求全人类的解放,其生态正义的主题即是对于人类主体地位的承认和肯定。“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页。马克思的此种“普罗米修斯情结”,在其生态正义理论里展现为一种鲜明的人文关怀,并且此种人文关怀是建立在对资本的分析和批判之中。“马克思的人类解放的价值理想,直接针对的是人被异化、被物化的现实”。(13)孙正聿:《人的解放的旨趣、历程和尺度》,《学术月刊》2002年第1期。马克思在描绘未来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富有的人”时,认为“富有的人同时就是需要有总体的人的生命表现的人”。(14)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00、308页。

马克思自然观与以往哲学自然观的区别就在于,他将实践的观点带入了自己的哲学体系,彻底改造了旧唯物主义哲学体系之中关于“自然与历史相对立”的思想,阐明了马克思自然观的显著特征,即在于它的实践性与社会历史性,这也是它区别于以往哲学自然观的关键所在。因此,马克思强调的实践的“人化自然”,本质上讲,是对上述问题的批判性回应,亦即,马克思实践的人化自然观真正构建起了生态正义的理论基础。

二、马克思自然观的价值取向:实践的生态正义

近代唯物主义者凭借自然本体论,否定了中世纪所主张的宗教目的论,马克思则针对感性的人与自然界的独立存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且拒绝将宗教意义的上帝或者黑格尔所谓的绝对精神作为人与自然存在的最终根据,借此,他提出一种关于人和自然独立存在之本体论。马克思沿袭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和自然主义的观点,然而,他超越费尔巴哈是基于人类现实之感性活动,而非基于人类的感性直观或者感官知觉,即是以实践为基点来解释感性之人和自然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此意味着,马克思自然观哲学革命的真正意义在于,发掘了所有哲学“本体论承诺”均具备其所忽略的社会存在之前提。马克思是以物质实践为起点来说明观念的东西。实践的人化自然观认为,自然界是现实感性的自然界,而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基于“本我自然”认识和改造“异我自然”。“所以,关于某种异己的存在物、关于凌驾于自然界和人之上的存在物的问题,即包含着对自然界和人非实在性的承认问题,在实践上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了。”(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31页。实践的人化自然观立足于“现实的人”之实践活动,从本体论、价值论、历史观等三重维度对生态正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实现了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彻底超越,为化解当代的生态环境危机,加深对生态正义的理解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一)从本体论维度,马克思自然观强调在对象性活动中把握生态正义

实践的人化自然观强调在对象性活动中把握生态正义。在本体论意义上,人类作为有生命的“感性”自然存在物,首先要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这就要以实践活动为桥梁存在于和自然界打交道的对象性关系之中。“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16)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92页。然而,在人类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必须服从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条件的客观性,由于此种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相统一的人类存在之实然性,决定人类需要保护自然、维护生态正义之应然性。人作为对象性之社会存在物,其社会化程度是以自然界的对象化程度为衡量标尺的,自然界是人和人在实践活动中彼此联系的必要纽带。马克思正是凭借人的基本规定即对象性,揭示了作为主体之“现实的人”和作为客体之“自然”逐步迈向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之和谐统一的进程,强调人类主体在和自然客体的对象性关系里获得利益的同时,也需要承担尊重和保护自然的责任之生态正义,实现对人类中心主义之“抽象人”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之“自然人”的批判和超越。

(二)从价值论维度,马克思自然观突出在人和自然的共生中实现生态正义

实践的人化自然观强调在人与自然的共生中实现生态正义。马克思从主体性赋予和客观性预设阐释了自然的对象性价值。他指出,人类主体和自然客体之间是彼此依存、彼此限定的。就像马克思曾以农耕为例,说明其自然观的价值论范畴,“耕作如果自发地进行,而不是有意识地加以控制……接踵而来的就是土地荒芜,像波斯、美索不达米亚等地以及希腊那样。”(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杜,1974年,第53页。在价值论意义上,关于自然价值方面的问题不但是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分歧,同样是马克思基于实践人化自然观的价值论范畴阐释生态正义意蕴的理论前提。基于需要价值论,马克思强调,人和自然的价值关系是体现人类需要与自然对象属性间的一种关系,是主客观因素彼此统一的结晶。价值关系是基于更高的哲学范畴来审视人和自然的关系,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均确立于人类本身需要的基础上的,其目的乃是满足人类主体的需要。换言之,人和自然价值活动的实现,依托于人和自然的全部认识和实践活动。正是凭借人之对象性实践活动,自然界因而成为异在性和属人性之统一。作为实践主体之人,唯有秉承物之尺度和人之尺度的统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之统一,根据自然的物之尺度进行自由的创造活动,才能在和自然的共生中实现生态正义。马克思关于自然价值方面的论述也蕴含于他的劳动价值论之中。马克思认为,人的劳动才是价值形成的唯一来源,未凝结无差别人类劳动之自然资源只有使用价值,而其本身无法创造价值。但是,人的对象性活动所利用的自然资源,往往因其“背后所隐匿着的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而形成具备一定属性之可占有的对象,同时受供求关系的限制被赋予“价格形式”而“不再被当作是某种自为的力量”。于是,自然资源表现出某种所有权,此种所有权取决于生产关系而非自然界自身。可见,自然权利归根到底反映的是人的权利。人类唯有在和自然的对象性活动里,充分发挥好自然权利,此项属于人的权利,使得自然价值在人的“有所作为”和“有所不为”辩证统一的实践逻辑里得以充分实现,才能在人和自然全面和解中实现生态正义。

(三)从历史观维度,马克思自然观明确了人类对待自然的正义行为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关系

实践的人化自然观强调在社会历史视域中构建生态正义的总体性内涵。在社会历史的视域中,马克思以生产实践活动为基础,主张人类对待自然的正义行为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而把生态正义的本质归纳为人和人之间的社会正义,使生态正义成为涵盖人与自然生态关系之正义,以及人和人社会关系之正义的总体性概念。在马克思看来,资本无限增殖的过程与其权力扩张的过程有着天然的同一性。资本作为一种“掌控权力”之物,被认为是现代社会支配宰制人和物的生存状态的强劲力量,并且越是随着资本无限追逐利润最大化实现自我增殖的同时,资本权力化的趋势便会越强大。资本权力在追逐利润进程中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然而,其唯利是图的本质是自私的、邪恶的、不公正的。资本要完成自我增殖和无限扩张的可能性,就需对劳动者“活劳动”和“食人”社会制度的控制。资本唯有不间断地无偿占有劳动者的“活劳动”,特别是剩余劳动力及其所凝结的剩余价值,才能永远保持自我增殖和扩张的强大生命力。(18)参见陈学明:《资本逻辑与生态危机》,《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由于在资本霸权的控制下,自然仅仅沦为资本满足于自身追逐利益的手段,为了获得所需的自然资源,资本将无视生态环境的客观性而肆无忌惮地摧毁这些自然资源,此种非正义的行为必将造成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断裂,最终引发生态环境的危机。于此进程里,资本家运用资本权力变成生态权益分配的实际控制者,剥削了劳动者的部分乃至于所有的生态权益,同时把需要承担的生态责任转移给国内外大部分的劳动者;而普通劳动者被迫谋生,沦为资本权力掠取自然资源的工具。所以,现代社会中资本权力宰制劳动力、社会关系和自然力的必然恶果,即人和自然之间的非正义以及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生态责任和权利的不公平分配,最终造成人和人相对抗、人和自然相分离。正是因为生态非正义的实质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非正义,马克思认为,摒除资本强权和生态非正义的基本途径,即是依靠无产阶级革命彻底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他看来,实现了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积极扬弃的共产主义,才能有效克服资本增殖的本性所引起的生态非正义现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和人生态责任和权利的公平正义。

由此可见,以马克思自然观和正义观为基础的生态正义,即实践的生态正义,强调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突出实践的意义。可以说,它是以“现实的人”为起点,肯定人和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强调自然权利实际上是人的权利,主张人对待自然应该“有所作为”和“有所不为”。也就是马克思自然观和正义观指导下的生态正义,它具有主体能动性、客体客观性和社会历史性的三个基本特征。(19)参见郎廷建:《生态正义的三重维度》,《青海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首先,此种实践的生态正义所限定的主体即“现实之人”,是“对象性”之社会存在物,它不同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自然的人”和人类中心主义之“理性的人”,所以,主体能动性之限定相应地决定了人类应该保护自然界之必然性;其次,此种实践的生态正义所限定的客体即“对象性之自然”,其价值是在人之对象性活动里得以生成并确证的,客体客观性之限定决定了人类保护自然的应然性;最后,此种实践的生态正义所限定的自然,是凭借人的对象性活动和社会历史相统一的,这就决定了其所限定的自然并非社会历史之外的抽象自然。人和自然的对象性活动说明了自然价值的主体性赋予和客观性预设,这就确证了自然本身是有价值的,而自然是否具备价值,这是评价其能否被纳入伦理关系或者道德共同体的前提条件,所以,人和自然彼此之间是存在伦理关系的。环境伦理的实质是生态价值观,环境伦理指的是人在环境问题上的伦理。在实践的生态正义中,自然是属人的自然,从根本上说,自然的权利就是人的权利。此种权利之实践,要求人类坚持“有所作为”和“有所不为”的辩证统一。总之,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哲学(包括其自然观),是在批判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的基础上,立足于人类实践活动而创立的,此种自然观建构了一个真正的“人间”而非“彼岸”的生态正义,即实践的生态正义——它以实践唯物主义为基础,以现实的人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强调自然的价值是主体性赋予和客观性预设的统一,体现自然之解放和人之解放的统一。

三、生态正义的伦理至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面对日趋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并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上,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题中应有之义,为协调人和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指导。(20)李猛:《共同体、正义与自然——“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态向度的哲学阐释》,《厦门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可以说,“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它是19世纪生态科学与20世纪系统科学的哲学表述与实际运用。共生的现象普遍存在于生物圈之中。1879年,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de Bary)首次阐发了“共生”思想,强调共生(Symbiosis)是生物界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意指不同种类的生物彼此依赖、彼此作用,共同形成地球生物圈的物质、能量以及信息的流动。由于马克思生态正义理论通过将人类社会引入自然生态领域,因而将人纳入生态共生的范畴。马克思不仅是将人视为一种自然存在物,更多的是将人视为人本身;他对“能动的人”的特别关注不是给予其某种权利或者某些利益,而是赋予“能动的人”一种伦理的规范,此种伦理约束不仅是为了当前的自然生态利益,也是为了探寻一条适合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有效途径。即便我们没有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找到“共生”这个词,然而,在马克思生态正义理论里始终贯穿着这样的思想理念。人的真正自由的获取应是依赖于他者之自由,人之最高境界即是在共生之中生存,在共生之中建立属于人本身之自由。(21)张永缤:《共生的伦理学考察》,《新疆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丰富和发展了唯物史观视域下的生态正义观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不但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并且重新阐释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视域下的生态正义观。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这牵涉到全社会各个主体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各个主体之间何以能够公平正义地分配利益,这是当代最突出的世界性难题。在人类社会历史实践的漫长过程中,人和自然共生之伦理基础被长期忽略,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的工具理性长久盛行,更多时候我们倾向于自然为人类而存在,而人类为自然界存在的伦理约束容易被我们所忽略,如此“自然环境的改造和人类的活动或者自身改造的一致”就难以实现。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中的“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社会存在物,在其本质上是一种“对象性”存在物;“自然”,不仅是“自在”的自然,更是“人化”的自然,是人类实践活动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即是“对象性”的自然。这就意味着,“生命”的寓意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视域下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它象征着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内在统一,蕴含人的主观能动能力和自然规律的客观作用。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特别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往往没有认识到,西方生态环境危机产生的本质缘由即被资本主义制度化了的观念,亦或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资本主义制度,人类控制自然和征服自然的态度,也即人对人的控制和征服在现实社会生活里的映射。(22)参见杨通进:《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科学出版社,2017 年,第 242 页。马克思主张,基于实践的观点,有效改造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基于社会历史发展的高度来审视人和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此种现实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正是由人类感性的实践活动这一桥梁而联结起来的,同样,也正是由人类感性的实践活动这一桥梁而产生对立与分化的。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人与自然分化统一的基石就是人类感性的实践活动,这就是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与其他各种自然观的显著区别,即是其自然观的社会—历史性质。(23)参见[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8 年,第 2 页。此种自然概念决定了生态正义的真正合理的建构,其意义在于,首先,人是自然存在物,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因此,善待自然即是善待人类自己;其次,人作为有意识的能动的存在物,这就使得人和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人类理应承担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责任;再次,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他的所有活动都需要遵循自然规律;最后,人类有意识之活动和动物之本能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就人类实践活动而言,马克思做出了两种尺度之规定,其一,人之内在尺度,涵盖美之尺度,即主体尺度:主体之目的、需要、意愿、审美等;其二,物之外在尺度,即客体尺度:自然物之规律、属性等,其限定了作为主体的人类实践活动的目的可否达成。

(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对当代生态伦理中的正义问题的现实启示

人与自然的所有活动,皆为人类主体凭借其意愿,基于对自然属性与规律的一定程度上的认知进行的,即以人之内在尺度与物之外在尺度为其行为法则。对象性的自然界本身并非完美,所以,人类需要按照内在尺度进行生产实践,以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来改造自然、美化自然,这就决定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对探究当代生态伦理中的正义问题的重要意义。

第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涵盖了人类的生命利益和非人类生命利益,是二者彼此关联的有机整体。自人类诞生以后,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生存取决于人类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实践活动的伦理约束,更为重要的是,人类的生存也依赖于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生态活动所构成的健康的环境资源。作为生态伦理的道德主体,人类应当维护一切非人类生命物种及其必需的生态环境。

第二,人类对生命共同体有两种相区别的环境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是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道德义务,这关系到人类社会内部不同的环境权利和责任,这既是代内正义的问题,同时关系到当代人对于后代人负有的环境权益和责任,此即是代际正义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人类生命物种对于非人类生命物种及其必要的生存环境的安全和健康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亦即,人类生命物种的权益和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生存利益之间关系的公正处理问题,这就涉及生态伦理领域的伦理正义问题,也就是“生态正义”。生态正义是人类对于非人类生命形态的正义,要求人类在争取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权益的同时,应当在道德上爱护一切生命物种的生存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环境的健康安全。这意味着,人类需要对包括自身在内的全部生命物种,即基于生命之网编织而成的整个生态环境系统肩负起责任和义务,因此,生态正义,本质上是一种“合”的、“全面”的正义,并非“分”的、“局部”的正义。生态正义的伦理要求,建立在生物圈中人类与非人类生命共生共存共荣的基础之上的。换言之,生态正义是区别于人类的环境正义的概念范畴。西方学者劳尔和格里森在其生态主义著作之中,曾经提到这两种正义概念的区别:“环境正义的要求——扩展良好的环境条件,与生态正义的要求——保护地球上所有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的繁荣。”(24)[英]布赖恩·巴克斯特:《生态主义导论》,曾建平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114页。马克思认为,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彼此依赖、彼此制约的对象性关系,因此,在生命共同体之中,这两种正义是无法分离的,人类环境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生态正义的全面实现。

第三,全球总体的生态环境是多样的有差别的局部环境的有机统一,也就是全球范围内各生物区系特殊的社会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全部生命物种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生态环境不仅具有区域的局部特殊性,而且具有以各个地域的生态环境连接所构成的全球网络的完整性,这就涉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生命共同体”的最高形态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此即,基于马克思唯物史观视域下人和自然之间矛盾关系的真正化解路径,同时也是基于人类实践活动基础上的自然生态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所以,人类在寻求环境正义之时,不仅需要基于局部区域的特定性和多样性的角度,更需要基于全球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的角度实现生态正义和环境正义,并且需要基于涵盖人类和非人类生命生存的生命共同体的复杂完整的视角协调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充分彰显了生态正义的中国实践

新的历史方位,人民生产生活的物质根基与实践活动均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均是基于新时代的客观环境基础上满足人民对更高的生命品质的需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命品质的需求不再停留于吃饱穿暖等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而是对生存和发展的品质以及客观环境逐渐产生了新时代的新需要。国家为了满足人民对于生产活动和美好生活的日益增长的更高的质量需求,基于人和自然的生命高度协调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由此冲破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长久争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不可抗拒的规律”。(2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0页。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中,人与自然发展的关系隐含着人类发展的限度问题。中国处在新时代改革开放又一次起步之际,各项改革事业均处在攻坚克难的时期,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强调“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人类限度问题,才能为各个领域和行业的发展和升级开辟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将人类限度问题贯穿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生态理念之中,并且将这种理念通过“以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红线作为生态环境的生命线”等的重要决策部署加以落实,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意义的深远思考。因此,在生态正义实践中,我们应完成价值取向的转变,即价值主体由“人”转向“人和自然的辩证统一”,哲学范式由现代哲学转向生态哲学,科技态度由“科学第一”转向尊重自然规律。同时,在实践活动中采取“生态现代化”的战略,把握“种际正义和代际正义”的客观性。当今时代人类对待自然的合理性以及人和自然各自价值的全面而最大程度的实现,必然需要在全球倡导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这包括公平分配享有自然资源的权利、对自然环境损害承担的责任上的公平正义以及其他相关国际政策中的公平正义问题。(26)See Troy W.Hartley,“Environmental Justice: An Environmental Civil Rights Value Acceptable to All World Views”,Environmental Ethics,Vol.17,Fall 1995:279.其中公平正义要求对环境损害负起应有的责任是最基本的内容。人类作为有“责任意识”的社会存在物,不应以粗暴或野蛮的方式对待自然,更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需求,相反,在对待自然界的行为中,必须建立自己对于外部自然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有对自然环境价值的充分尊重,真正构建起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并且将此种尊重的理念和“责任意识”推及至对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关系认识的把握上。由于在当今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强国和弱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就现实地存在着生态环境责任承担方面的不公平问题。(27)参见刘顺:《资本逻辑与生态正义——对生态帝国主义的批判与超越》,《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依靠经济和政治手段发动的生态帝国主义战略,“欠”下发展中国家巨额的生态债务。此种行为严重损害和消除本应遵守的国际平等原则的生态正义。为了有效地保障我国的生态安全,必须在“利用资本”与“规范资本”的双重张力之中,根据中国的国情构建生态正义,不断走向超越生态帝国主义的中国道路。

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正义的中国实践,主要表现在生态正义和生态文明是相通的,生态正义的实践和社会主义的制度是契合的。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基本理念,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生态环境,充分彰显了生态正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契合和互动的关系。综上所述,深入挖掘马克思自然观的生态正义思想,对于推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们不但需要在实践中切实解决客观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还需要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过程纳入我们的思维和实践中,立足于长远和现实的大视野来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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