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2020-12-08郝文景尹彦品

山西青年 2020年14期
关键词:刑法个人信息条例

郝文景 尹彦品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随着社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息数据已经被作为一种资源得到国内外各大企业的重用,而公民的个人信息资源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信息资源的大面积利用是我国网络时代发展最为显著的标志,但是网络信息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则是网络时代下国家刑法和信息安全监督部门迫在眉睫所要解决的问题。追究根源公民个人信息在大数据中为商家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信息支撑,与此同时也为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创造了契机。

一、公民个人信息综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就是所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和资料,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其中一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通过对该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明确该条例并未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也就是说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所包含的范围较为广阔。随后再从狭义的层面上分析,如果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隐私不发生关系,那么这一类别的个人信息将得不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公民的银行账号密码、公民的家庭住址等信息涉及到了公民的隐私就属于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之内,而公民的感情状态、学业情况以及生活中常见的出游、上班等则不属于保护范畴之内。实际上学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还涉及到了其他方面的观点,但与广义角度和狭义角度都大同小异,所以本文在此不进行一一赘述,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2017年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解释》以及《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知》等刑法条例更为严格的界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1]。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中,刑法主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隐私保护、进行人格权保护、进行财产保护。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隐私保护主要是指公民拥有个人信息不向外界媒体、外界朋友公开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这种隐私保护属于人格权益保护之中的一个分支。人格权保护主要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享有的控制权利、个人信息享有的控制权利,学术界多数观点认为对公民的人格和尊严的保护使其能不受到威胁或者侵犯是人格权保护的内涵。最后财产权保护主要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一种公民财产范畴之内,同时个人信息存在着经济价值,一旦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侵袭而受到损失,那么就应该赔偿信息和权利的主体,并且受到相应的刑法制裁。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

公民人信息具备着个人专属性特征、可识别性特征、财产属性特征以及内容广泛性等特点,其中个人专属性特征的内在含义为个人信息与公民身份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2]。而可识别性特征则是指通过公民的个人信息是识别公民身份的一个重要载体。在信息时代的发展趋势下公民信息的财产属性主要是指信息本身所附带的商业价值。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

(一)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论依据

刑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和谐稳定发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惩处犯罪。公民个人信息具备着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两个层面上的法律效益。例如日常生活中考生信息泄露、手机号码泄露、广告电话骚扰以及个人信息敲诈等现象对于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产生活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还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公民个人信息还包括了隐私权益,具有隐私性质的信息一旦泄露大面积传播,那么公民的经济和名誉将会受到极大程度的影响。如果对该领域犯罪的本质进行分析能够明确其本质就是侵犯法律效益,所以一旦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不法分子侵犯时,刑法能够依照人身财产、隐私权益以及人格权益对其进行刑法制裁。

(二)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历程分析

1997年《刑法》正式颁布前,我国的网络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国民并未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各大媒体也未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事件予以重视,所以当时的《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方面并未明确规定,仅设立了侮辱罪、诽谤罪、通信自由罪以及毁弃邮件罪等等。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新增设的条例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重新立法,规定了信用卡窃取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次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相关领域的犯罪规定,在原《刑法》中的第二八五十三条增加一条,规定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还规定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可见《刑法修正案(七)》中从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一方面新增了三个刑法条例间接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将原有的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为一个罪名,将其统称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解释》的颁布,强调了被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信息,能够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涵。

(三)司法疑难问题分析

第一,死者的个人信息是否包含在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之内,而所谓的公民是指拥有中国国籍的公民还是拥有地区居民资格的公民。学术界认为死者不属于自然人,但是死者的个人信息具备保护价值,与财产安全和相关生者的利益存在直接的关系。第二,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包含了胎儿的信息。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解释》中的相关条例规定,胎儿并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主体,但是学术界大多观点认为,胎儿在未分娩之前是属于母亲身体中的一部分,所以目前能够利用自身的权益去保护胎儿的个人信息。第三,非中国国籍的个人信息是否被涵盖在公民个人信息之内。在分析和研究该问题的过程中,学术界大多以中国国际形象的角度上去考虑,实际上中国本身没有义务去保护非中国国籍的个人信息,但是如果非中国国籍的个人信息在中国境内受到侵犯,中国以刑法相关条例对其进行法律制裁,那么中国的国际形象将会得到显著提升,所以学术界赞成非中国国籍的个人信息受刑法保护。

三、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本文提倡国家应在互联网网络监督领域完善公民信息刑法规定条例,以刑法条例完善强化刑法的法律力度,确保在网络时代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不受到侵犯,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此外还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进行完善,结合当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例综合分析,在新时代背景下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例如2016年“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的案例被各大媒体和新闻争相报道,所映射的就是个人信息侵犯方式方面的刑法条例还有待完善。

四、结束语

本文仅站在公民的角度上提出了刑法完善对策,对刑法方面的研究还有待深入,通过一系列的研究能够明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方面还需要持续完善,虽然本文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领域研究的并不深刻,但是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刑法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微薄之力。

猜你喜欢

刑法个人信息条例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主题语境九:个人信息(1)
民法典应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责任规定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修订要点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干货全在这里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