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铁路借款来源和铁路公司股份构成研究*
2020-12-08孙喆
孙 喆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000
一、近代铁路借款原因
甲午战争后,由于外部的环境所致,以及加上自身资本资金的匮乏,最终选择了“借款筑路”政策。清朝统治集团就如何兴办铁路进行了首次商讨。商讨的结果,一致赞同先从津芦、芦汉办起,但在如何修建铁路时候,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主张铁路商办,不借外款;第二种则主张借债造路,官办或官督商办;第三种既支持铁路商办,但同时主张采取中外合股方式。清朝最后允诺了第一种意见,在12月6日兴办铁路的上谕中宣布,芦汉铁路设立公司,一切赢细,官不与闻;如成效可观,政府则予奖励。
清政府选择铁路商办的原因有二:一是甲午战后资本匮乏,入不敷出,试图希望通过借款兴办铁路来抵制西方的侵略。诚若当时刘坤一所说,铁路如归官办,则“值此库努支细之时,无从筹此巨款;即令分年筹划,事难逆料,中辍堪虞,纵使有成,而旷日持久,计利亦不合算。”二是甲午战后官办企业腐朽不堪,问题严重。清政府认为商办可以减少其中的弊端。并且,当时甲午战后,以张之洞、刘坤一为代表的一部分人,认为筹集本国资金不可能迅速建成铁路,所以认为应该进行借款和外资。1895年9月2日联衔上奏,陈明形势严峻及修建铁路的迫切性,指出“洋股必不可恃,华股必不能足”,只有“暂借洋债造路,陆续招股分还洋债之一策,集事较易,流弊较少”。总之在各方势力的挟持下,清政府选择了商办并且借用外资。是铁路借款的开端。
二、近代铁路借款商办的过程
但铁路借款和商办,并非一帆风顺的。1896年9月,张之洞指出铁路未成之先,华商无有资本资金,只有借债造路,实行股份公司才较为可行;强调借洋债比招募,断言“路归洋股,则路权倒持于它;路归借债,路权仍属于我。”他们认为与其由华商向外商借款,以铁路款项作为抵押,并且还要国家核准,还不如款由官借,路由官造更直接省事。最后,他们得出的结果,建议自己设立铁路总公司,官督商办,并极力希望盛宣怀担任公司督办。10月20日,清廷批准设立铁路总公司,令盛宣怀为督办。其准备大刀阔斧进行建设时却遇到了极大的阻碍。
首先在资金的募集上,铁路总公司遇到重大困难。华商对铁路兴建没有意思,对官督商办的形式更没有兴趣。苏、沪、浙、粤等省的主张官办官款。商人则专办苏沪、粤汉等路。而更为糟糕的是,盛宣怀寄予厚望的官款也远远不能满足他的要求。原定的300万两官股在经过数月的努力后仅得50万两。这对耗资巨大的铁路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在官款有限商股难招的情况下,盛宣怀转而单独求助于洋债一途。自1897年至1903年,由盛经手签订的借款合同有芦汉、粤汉、正太、沪宁、汁洛等路,共计7086里;签订的草合同有苏杭雨、浦信、广九等路,计2006里。所有由盛宣怀铁路总公司承办的铁路均无华商参与。因此,原先所说的官督商办纯然变为借款官办。再者,借款的条件也十分苛刻,盛、张最初设想的目标均未能达到。对清朝政府来说,借助外资造路最担心的是路权外移,成为西方列强瓜分势力范围的工具。为此,盛、张对借债的条件和方式十分注意。
三、近代铁路政策调整
1897年在德国强租胶州湾和芦汉铁路借款合同签订后,清政府即对铁路政策加以调整,改变过去由地方政府自行其是的办法,认识到为避免中国路矿落入外人之手,并促进路矿的发展,有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必要。1898年8月,清政府下令在京师设立矿务铁路总局,派王文韶、张荫桓专理其事,“所有各省开矿筑路一切公司事宜,俱归统辖。”
在清末铁路修筑过程中,虽然存在各种问题,但在抵制西方铁路公司的建筑过程中,回收路权,一直是这一时期清朝统治阶级制订铁路政策的根本宗旨。而且,清末的铁路政策也非通常所说,愈来愈趋向反动,而是有自己的独到之处。至于在采取何种方式兴办铁路问题上,有人认为商办是正确的,借款官办是反动的。但是,在国内资金缺少,借款官办政策是有其必然的可行性的,也不失为加快中国铁路兴建的一个方法,问题关键是如何正确运用,既能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又不能让西方列强操纵我国的铁路事业。
四、近代铁路公司股份构成
从1904-1907年年间9个省先后共成立了18个铁路公司。各铁路公司不论是官办、官督商办还是商办,无一例外地提出“以自办为宗旨”。最早提议自办川汉铁路的四川总督锡良,为自办做了解释:“所谓自办者,即不招外股,不借外债之谓也”,云贵总督丁振铎也说,“筑路之难首在筹款。名曰自办,则不集外股,不借外债,当毅然独任其难”。川汉铁路集股章程反复申明:“不招外股,不借外债”,“专集中国人股份”,“并不准将股票售与非中国人”其它各省铁路章程都作了类似规定。各省筹资情况,铁路公司构成大体分为五种模式:
第一种浙、苏、鄂、陕四省铁路公司都以招商股为主,采用自由认购股份方式集资修路广大城市平民从此成为公司小股东,这说明,第一次集股时股份比较集中,而且其资本也多属闲置资金;而第二次集股时,已不得不求助于社会各阶层的零星资金。
第二类:粤、闽两省铁路资金多由筹集华侨资金而来。该公司大部分股本也是来自海外,两广总督张鸣岐在1911年致盛宣怀电文中提到,“粤路股东,以南洋、美洲华侨资本最多”在当时各省都面临资金困难时,广东省是唯一的例外,这与华侨资本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不过,由于内部纠纷不断,铁路建设也受到影响。福建省铁路建设也主要依靠侨资,与广东不同的是招收的侨资有限。
第三类:川、皖、湘、晋、滇等省,主要依靠抽税加租的方式。川路公司最早实行抽收租股之法,此外,还招有民购股、土药商股、盐茶商股、灯捐土厘、一些生息及杂收入。除民购股及生息外,其它多由强制方法征集而成,依靠官方维持。公司在改归商办以后,也没有改变强制征收铁路资金的局面。
第四类:桂、黑两省。这两省民众贫困,无法征集路款,但是鉴于其它省大多掀起修路热潮,故而才有修路举措,不过动用的是官款。广西动用溢收捐款100万两,但始终没有修成铁路。黑龙江省拨荒价银100 万两,修筑了齐齐哈尔至昂昂溪22.5公里轻便铁路。
第五类:赣、豫两省铁路。最初以自办名义兴修,后因资金困难,公司不得不借用外资。赣路公司计划把省内几大铁路先干后支次第完成。由于资金困难,无法动工,公司不得不决定借用外资当时正值拒款高潮,公司只好采取隐蔽的方式借入日本资金100万两。1906年底借入日本资金后,公司才开始进行大规模勘测。
铁路公司的构成大多为集资和海外资金,民众多出于激愤之情和爱国的情怀进行钱财资助,但对于实际铁路公司的发展并没有显著的促进,也并未能促进铁路事业的长足发展。并且纵观各省铁路公司,筑路成果不大究其原因,除了各省分开而治理,互不联合,办理不得其人,官绅把持,内部原因干扰,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资金不足。铁路的兴建需要有强大的资本,“所谓实力者,则资本是也”。没有资金的注入,铁路发展可能只能成为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