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网站教学引用属合理使用还系侵权之探讨
2020-12-07褚立宁
摘要:网络时代,信息交换数据加快,给学习、工作、生活等多方面带来便利,但随之也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诸如各类型的侵权事件、违约诉讼等;我们在享受网络红利的同时,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之约束,以免引发其他纠纷。该文通过某高校因网络教学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对高校在教学过程中涉及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探讨,希望高校在科研教学等环节引起重视,避免触碰本文相关著作权纠纷。当然,也更希望高校能够在合法的情形下,充分利用好网络等教学工具,为广大师生们提供高效、便利的工作、学习环境。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大学;合理使用;侵权;著作权
作者简介:褚立宁(1986-)男,蒙古族,四川成都人,法律硕士,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贡仲裁委仲裁员,研究方向: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类、劳动、刑事辩护。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4日,马某在价值中国网上发表文章《某巴克再次演绎完美“事件营销”》一文。同日马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下文简称北京文化传媒)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马某将上述文章在中国境内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许可给北京文化传媒,同时对于任何第三方侵犯该文章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的行为,授权北京文化传媒以马某名义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有权代为提起诉讼等。
2013年11月1日,某大学经管院官网上传《某巴克再次演绎完美“事件营销”》一文,该文章内容与前述马某文章一致。某大学经管院在上传文章时并未取得作者许可,也并未在文中注明作者及文章引用来源。
2016年12月25日,北京文化传媒对某大学经管院网站上传文章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月,北京文化传媒公司联系某大学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提出高额赔偿,否则将诉至法院,本案因此而发。
二、诉讼经过
2019年5月,北京文化传媒、马某以对案涉文章享有著作权,某大学未经授权擅自在校园网站上传,已经构成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学承担停止侵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原告诉讼请求:
1、某大学向北京文化传媒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全费用数万元;
2、某大学停止侵权并向马某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答辩意见:
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存在程序问题,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两个原告基于不同的事实与理由、不同的诉讼请求提起本案,不应当合并审理,应当依法纠正。本案中存在的两个诉,不应当合并审理,应当由著作权人一案吸收或者分开另案处理。
马某作为著作权人,其诉讼权利包含全部著作权,而北京文化传媒的诉权源于著作权人马某的授权,而且仅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人身权。如果著作权人马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那么被授权方北京文化传媒自然丧失原告资格,不应当同时也作为原告存在。
某大学引用文章作为教学案例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本案中,某大学引用的文章具体情况和网站展示位置如下:
某大学官网 经济与管理学院官网 经济学信息资源系统
教学资源 教学案例
结合全国各地高校教学模式发展情况来看,在学校网站上传学习资料在各大高校具有普遍性,也方便学生及科研人员学习研究,相比较中小学固定课堂教学更具合理性。而且某大学作为国家双一流、知名高校,广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等科研人员教学方式存在多样性,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还承载地区七所高校数千名学生的双学位教学任务,教学方式早已突破传统固定的教室内部授课。在校园网站上传教学资料等学习的模式更实用高效,属于法律规定的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范畴。某经济与管理学院于2013年11月在网站案例教学专栏上传案涉文章,系用于学院市场营销等专业开展线上案例教学使用。
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网页来看,某大学官网上该文章两年多的浏览量仅仅为294次,可以说浏览量相当少。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全院师生高达12300多人,而全校师生人数更是高达5、6万人,该点击量相比较其他面向全校师生的文章或者作品浏览点击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可以说294次浏览点击完全系经管院市场营销专业师生阅读完成的,从点击量和浏览次数上讲也符合“合理使用”关于“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的数量要求。
综上,通过案涉文章展示具体位置和流程看,某大学将文章上传于经管学院教学资源系统内部,并且作为学生们线上案例教学使用,完全符合法律规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某大学属于合理使用且早已删除了相关文章,没有给作者马某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对其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无需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某大学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因此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某大学将案涉文章上传经管学院官网,作为教学案例供校内师生、科研人员学习研究合理使用,在2017年1月份学院案例教学课程结束后,及时删除了相关文章,没有任何持续性,而且学院相关子网站已于2017年7月停止使用、彻底关闭。原告方关于停止侵权的主张应当驳回。另外某大学对文章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任何贬损、诋毁著作权人和该文章的行为,也没有给著作权人马某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
某大学无需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首先,作为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某大学使用案涉文章并没有给著作权人马某及北京文化传媒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另外,某大学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而非商业盈利机构,引用该文章纯粹用于教学科研,并没有任何商业用途,并未因此获取任何利益。
北京文化传媒、马某主张的维权损失也不应当得到支持。因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损失责任承担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弥补著作权人作品被侵权贰遭受的经济损失,系对著作权中财产性权益保障。而纵观本案,某大学作为非营利性科研院校,2013年11月引用文章供学生学习,并于2017年1月份课程结束后及时主动删除相关文章。至此并未给著作权人马某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但是北京文化传媒、马某却于2019年5月提起本案诉讼,以此要求某大学赔偿以获取高额利益。原告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弥补损失,而是为了将法院沦为谋取高额利润的工具。该行为违背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诉讼费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争议焦点
1、北京文化传媒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2、某大学是否构成侵权?
四、法庭辩论及审判结果
2019年7月12日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经过庭审辩论,笔者作为某大学代理律师坚持本文答辩意见,据理力争。2019年7月22日,北京文化传媒、马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结案。
五、法律分析
案件主要涉及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根据本案案情及庭审经过分析,某大学在学院网站教学过程中引用案涉文章,展示位置:
某大学官网 经管院官网 教學资源 教学案例。
我们认为某大学上述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虽然案涉行为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已经突破课堂范畴,上传学校官网,对外开放,校外人士也可以通过网站浏览。但结合高校教学模式发展情况来看,在学校网站上传学习资料在各大高校具有普遍性,也方便学生学习研究,更具合理性;而且某大学作为国内双一流、知名高校,广大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等科研人员学习方式存在多样性,早已突破固定的教堂教学模式,在校园网站上学习的模式更实用。
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网页来看,某大学经管院网站上该文章的浏览量仅仅为294次,可以说浏览量相当少。因为某大学经管院全院师生高达12300多人,而全校师生人数更是高达5、6万人,该点击量在校内其他文章或者作品浏览点击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可以说仅有的浏览点击量294应当系校内全校师生学习浏览的,不会有社会人士的浏览,应该符合前文所述的合理利用情形。
六、尾声
作为某大学的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对高校通过网站或者其他网络途径公开教学引用文章等行为符合法定“合理使用”情形,进行了充分的论述,观点也得到了合议庭法官的认可,因此所代理该案件取得了比较理想的诉讼结果。
但是通过案例库等大数据检索分析,绝大多数高校类似教学情形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因此我们善意提醒,作为高校,由课堂教学向网络教学转变额过程中,应当尽量注意避免类似侵权著作权的事件发生。规避风险方式其实并不难,完全可以在引用相关题材前联系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因为任何著作权人都希望自己的文章或者观点能够被广大读者熟悉并认可,况且是人才济济的高等学府;抑或是教学过程中对相关案例进行非侵权类的改编等方式引用学习。
另一方面,作为著作权人应当合法正当的维权,提倡心存善意、莫要唯利是图。若自身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确实被恶意侵权,那么应当依法、积极维权。倘若自己的文章能够被高校作为课堂教学案例使用,某种意义上可算是一种荣耀,切莫再以维权之名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