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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保护难点与策略

2020-12-07严海

传媒 2020年9期
关键词:侵权版权保护短视频

严海

摘要:短视频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侵权问题。本文在明确短视频版权归属的基础上,对短视频的版权利用及版权保护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要从短视频的版权归属、权利授权、平台义务、媒体性质等多方面入手,建构完善的短视频版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短视频 版权保护 侵权

视频传播已经成为当下新媒体传播的主要形态,尤其是短视频的发展更是进入快车道。《2019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短视频行业市场规模高达467.1亿元,与前一年相比涨幅达到744.7%。作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代表,短视频版权是其核心价值所在。但目前短视频领域的侵权现象严重,亟需对短视频版权进行保护,以推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短视频的版权归属

短视频作为具有创意且能表达思想的作品,可以被复制并再次传播。在当前的媒体环境下,短视频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对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迫在眉睫,而进行版权保护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短视频的版权归属。从传统著作权来说,版权归属一般表现在版权主体与权利归属上,而版权主体的确定是基础。现行《著作权法》第9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版权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作者、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继受取得权利的主体三类。目前,对于短视频版权主体,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短视频的版权主体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是以自然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为主。但目前短视频的版权权属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在版权保护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其判断往往需要根据短视频的创作情况、相关权利的约定、短视频传播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从内容生产环节来看,短视频生产目前主要由UGC(用户生成内容)和PGC(专业生成内容)两部分组成。其中,PGC来自于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策划和制作,其版权主体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就可以确认其内容版权属于PGC的内容生产者。而对于UGC生产的内容来说,由于其创作主体具有复杂化、匿名化和海量性的特点,其版权归属的认定也较为复杂,但实践中主要看用户与平台之间是否有相关的版权归属约定,若双方没有约定,则根据短视频的创作主体来判断版权归属。

从版权保护涉及的主体来看,主要涉及版权人和邻接权人。所谓版权人,即短视频的作者,包括原作品的作者和演绎作品的作者,但后者可能涉嫌侵权。例如,抖音中一些有创意的视频经常在走紅之后被其他用户模仿,这些模仿者虽然进行了二次创作,但使用原作品前并未获得授权,因而涉嫌侵权。而邻接权人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如果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他们擅自传播作品就是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报刊等传播平台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根据这一条文,一些短视频平台在传播内容时如果没有获得作者授权,就并不属于法定的邻接权人;有的则是在下载客户端时暗藏在繁冗的协议中,并不能保证作者在知情的情况授权。这些行为都涉嫌侵权。

二、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难点

短视频行业涉及的主体包括众多平台、专业群体、自媒体乃至普通网民。这导致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实践面临着众多问题。

1.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复杂性。一是对于版权所属主体来说,短视频的制作成本、商业价值与诉讼成本往往不相称,这就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也增加了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难度。二是在社交平台上,对于短视频的利用情况就较为复杂,这些平台往往容易忽略短视频的版权所属主体、是否有合法授权等。三是不同平台对版权的利用形式不同。目前,多数平台选择将内容产品的所有权掌握在自身手中,一旦掌握了短视频的所有权,就可以根据自身制定的规则对版权所属的权利主体进行约束和规范。但不同的短视频平台其版权的利用形式不同,在对短视频进行利用时,需要履行版权注意义务或审查责任。在涉及到具体的版权问题时,需要根据短视频平台在传播过程中所承担的具体角色,判断在版权上是否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又该是什么样的责任。

2.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难点。版权保护之所以难,与短视频的制作特征和侵权行为特征相关。目前,围绕短视频侵权的制作方式主要有秒盗、长拆短、画中画、二次创作、微加工转发等5种,这些侵权形式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上的自媒体作品中更为普遍。就短视频的侵权行为特征来看,其侵权行为也多种多样,有的采用新技术侵权,有的则采用新商业模式进行规避,如有的平台上传侵权短视频,有的平台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合作完成并上传侵权短视频等以规避风险。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指出,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利用问题是短视频著作权领域的核心问题。因此,对于短视频中的侵权现象,厘清短视频平台在整个侵权现象中的著作权责任至关重要。正是因为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比如,“二次创作”如今已经成为抖音平台上的普遍现象,一旦某个视频创意新、吸引人,就会立即出现一批账号采用换人马和场景的方式重新演绎,这些“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在流量上甚至超过了原创。但实际上这也是侵权行为,需要有充分的、明确的判断标准。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短视频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应该遵从“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则。但实际情况则可能是短视频的版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身份会重合,也有可能找不到版权的权利主体和侵权主体。这都增加了保护短视频版权的现实难度。

三、短视频版权保护的策略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侵权问题已经被行业及主管部门重视。在解决复杂的短视频侵权问题时,必须要以系统性的思维予以解决,从平台、法律和用户等多方面发力。

1.明确平台的法律责任。对平台责任的明确,有利于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因而需要明确平台的法律责任。因此,平台的法律责任不仅在研究中受到重视,更在实践中有所体现。例如,欧盟通过《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改革指令》第17条就明确矫正了平台注意义务范围,被认为可以对短视频平台的侵权乱象有效规制。一方面,要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如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规范短视频应用中的举报功能,要求平台将举报按钮置于显著位置。短视频平台在用户多次上传侵权内容之后,应当对用户采取警告、暂停服务甚至永久封号的措施。另一方面,规范使用“避风港”原则。从版权侵权责任来看,短视频平台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多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作品都有可能导致侵权。有时,一些特殊情境下相关平台也可能涉及无意间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行为。如平台在提供接入、搜索服务时,就可能产生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往往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得以免责,如“避风港原则”就是免责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但为了避免短视频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就需要对该原则的使用条件等做限制性规定,进一步压实平台责任,从平台方杜绝侵权的可能性。

2.完善《著作权法》。法律具有稳定性特征,因而也呈现出滞后性特征。面对当前短视频迅猛发展的现实情况,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为当前短视频版权保护做好法律支持。学者王文娟提出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含有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目前第三次修订尚处于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其中第73条有相关规定。但从现实版权保护需求来看,该规定没有很好体现出版权侵权的特点,在执行过程中将难以覆盖侵权现象中的平台责任问题。就目前来看,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完善《著作权法》:一是从源头出发,明确短视频的法律地位。为此,可以将短视频放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条款中,将其作为与电影作品并列的作品类型看待,明确短视频的法律地位。也可以将原有关于影视作品的认定统一改为“视听作品”,这样就可以在法律上确定短视频著作权的合法地位。二是要适当调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破解短視频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授权困境。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转载、摘录等有明确规定,要求转载者要按照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但这些规定是基于传统版权环境而作出的,其适用范围是报刊之间的行为。在当前,可以考虑将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规则扩展到网络空间,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作品对《著作权法》的新要求。三是在修正《著作权法》的同时,可以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必要时甚至可以设立专章规范平台责任。在细化条款中,应对平台进行分类,并把相关责任分成不同层次。如,可把平台责任分为注意义务、直接责任、教唆责任、帮助责任等多种层次责任类型。

3.从用户角度判定作品的独创性。短视频是否具有版权、版权归属于谁,重点在于短视频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学者陈绍玲认为,原创型短视频尽管利用了他人的在先作品,但只要属于转换性使用,就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因为这类短视频不属于热门影视作品,如果原创者没有发出侵权投诉通知,平台就无法知悉这些侵权现象的存在。因此,判断短视频版权是否成立,其最低门槛就是厘清短视频的独创性程度。正如学者张伯娜指出的,不能单凭是否营利来判断使用目的,要分别从质和量上判断使用程度。与此同时,也要区别其与录制类短视频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在判断短视频的版权归属问题上,版权归属的约定是首要因素,如果事先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版权一般属于创作者。因此,用户事先与平台约定与否,用户创作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也就成为解决短视频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

四、结语

面对越来越多短视频版权领域的侵权现象以及保护难题,需要在明确相关权利主体、版权使用的基础之上,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对相关权利人、权利范围、使用原则、侵权处罚等方面给出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确保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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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伯娜.短视频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探究[J].出版发行研究,2019(03).

[6]陈绍玲.短视频对版权法律制度的挑战及应对[J].中国出版,2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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