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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化背景下农村精准扶贫实现路径研究

2020-12-07

魅力中国 2020年34期
关键词:村级集体经济贫困村

(山东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山东 东营 257000)

乡村振兴中产业振兴是基础和支撑,农村精准扶贫更要因地制宜,注重农业产业发展,而产业发展能够有效提升贫困区域和贫困个体持续增收能力。精准扶贫的关键是精准受益,只有村集体掌控下的产业发展才能够有效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才能将更多产业发展利润留驻于村级层面,进而实现精准收益目标。对于贫困村脱贫而言,产业发展要在尊重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有耐心、分阶段推进,因地制宜选择最有效的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使业态、主体、产品等多元化,为贫困村脱贫致富提供持续有效动力,降低返贫风险。

一、农村产业扶贫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产业精准扶贫中对集体经济的扶持不到位

村集体的产业发展能够有效增强集体经济实力,进而提升自我解决贫困人口脱贫问题的能力。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创新形式,其基本形式是以行政村为单位而建立和运行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以集体经济为代表的村级经济实力增强,才能有效提升村级内部自我化解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和效率,有效推动持续贫困人口脱贫,真正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然而,就当前产业扶贫帮扶的现状看,多数农村地区脱贫都是通过引入大型企业业主、引入大型产业项目、开展大规模的种养殖等方式,短期看,表面上实现了产业规模扩大、产出效率提升,增加了村民就业、提升了村民收入水平,但与此同时,村集体经济却逐步被架空,使集体经济成为附属品,依附于大型产业项目,集体经济无法得到充分发展,集体经济实力得不到积淀。

(二)产业精准扶贫中的经营主体培育和扶持存在冒进

产业发展离不开村级各类经营主体的参与,产业精准扶贫中也需要加大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扶持,遵循客观发展规律,培育和扶持与本地自然条件、发展阶段等相适宜的经营主体,是激活农村自我发展动力、推动持续脱贫增收的有效方式。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小农经营模式深入人心,因而在适度规模经营中,对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扶持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遵循由小规模到大规模的适度规模原则,即对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扶持规模应遵循当由小到大的顺序,即家庭—家庭农场—部分村民参与的专业合作社—绝大部分甚至全体村民参与的合作社—若干合作社形成的合作联社。对于贫困村而言,由于发展基础相对薄弱,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应当选择发展水平、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营主体规模,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实际监测和研究表明:家庭农场作为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成分之一,是中国现阶段众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最适宜”和“最合意”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而扶贫实践中,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较多,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却相对较少。

(三)产业精准扶贫的精准受益机制需要进一步校准

在产业精准扶贫中,由于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设计,造成受益不精准。扶贫产业项目(尤其是针对村级的产业项目),贫困农户的利益分享度不高,只能解决就业问题,无法实现致富目标。产业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设计,存在扶富不扶贫、扶业不扶贫的现象,贫困村仅以低廉的土地、劳动力等,换取了全村总产值的增加,而实际利润分享,尤其是贫困户得到的利润分享十分有限,产业项目无法将更多产业发展的利润留驻于村级层面,也不能够有效保证集体经济的持续壮大。

(四)风险的抵抗机制不健全

在产业扶贫中,风险是常伴随的一大问题,因自然、市场周期、技术等因素造成的风险,其打击力对企业、政府来说不至于致命,但是对贫困村、贫困农户却是生死攸关的。当前,学术界中,针对农业产业化风险预警、风险分担、风险防控等问题已经有诸多专家和学者进行过研究,但是在扶贫实践尤其是产业扶贫实践中,由于贫困村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条件、进步水平、社会状况等十分复杂,产业扶贫中众多的风险防范机制设计在实践中都会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甚至理论和实践都出现了偏差和无效的情况。

二、农村精准扶贫的产业路径创新

(一)强化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发展思维推动定制化服务

定制农业是未来农业向高端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当前市场对高品质农产品需求的客观反映,定制农业代表着农产品的个性化需求和高质量要求,在当前农村扶贫的产业扶贫项目中,利用定制服务型农业的思维,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开发方式,借助扶贫政策和扶贫机遇,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加大对农业需求侧的调研和信息供给,强化定制化服务思维,增强定制化农业产品供给及相关服务供给,有针对性地推动相对贫困村产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扶贫思维,就是要求扶贫村在确立扶贫产业项目时,要紧抓扶贫政策机遇,以满足特定市场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能够较为全面地把握市场脉搏,了解市场发展趋势,将农业的产业项目和农产品生产的立足点和归宿点放到市场需要上来,以市场需求为中心来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二)分阶段出台扶贫政策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发展阶段不同就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经营主体存在,贫困村通常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要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扶贫政策扶持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合作社联社、公益性的集体经济组织等多种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这里所说的公益性的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不以盈利为唯一目标,能够产生很大社会效益,为适应社会公众日常物质生活需要,从事公益事业领域经营活动的企业。为实现扶贫政策目标,公益性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合作社、产业协会等组织一样,可以在扶贫政策的框架范围内,成为带动集体经济成长,推动本村扶贫产业项目发展的重要动力。

(三)增加产业业态和产品的多样性,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发展

传统农业扶贫的产业项目过于注重生产领域,缺乏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发展,产业项目的业态和产品单一,农民将面对较高的市场风险,无法获得持续增收的动力。以农业生产为例,若能够通过吸引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多元主体参与,尤其是村级内部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在本村内部就实现产供销一体化,既降低了市场风险,又能够将更多利润留驻于村级层面,还将进一步促进贫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产供销脱节一直是困扰农业生产发展、造成农业利润偏低的大问题。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使农产品销售容易走进“卖难、买贵”的怪圈。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产品销售市场的不可预见性,都使得这种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随机性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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