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汽车衡检定中问题的探讨
2020-12-07冯凯飞
冯凯飞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河北 石家庄 050051)
一、引言
动态汽车衡是一种具备自动衡能力的硬件设施,其包含具备承载起的引道,通过汽车行驶的过程,对汽车总质量进行称重。其常规应用方式有两种,其一应用于高速公路的出口等位置,主要负责测量汽车的重量,作为高速收费的参考数据;其二用于普通道路之中,负责对行驶车辆进行称重,查询超载车辆,以此对道路安全进行管理,实现普通公路的非现场执法模式。此外,在高速入口处,动态汽车衡也逐步得到了应用,用于劝返超载车辆。
二、静态试验检定问题
被检汽车通常在三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静态试验,第一种为整车称量的集成控制衡器,第二种为轴载荷称量的集成控制衡器,第三种为具有静态称量模式的动态汽车衡。重点在于第三种情况下,只有被检动态汽车衡成为了控制衡器时,才需要进行静态试验,而处于其他形态下的被检汽车就不需要开展静态试验。
但是对于我国来说,目前所应用的动态汽车衡基本都采用了静态称的结构,通过在仪表之中增加动态数据的采集功能,才实现了动态汽车衡的基本作用。由此一来,动态汽车衡的精确性就完全取决于静态称重的结果,静态称重准确的情况下,动态汽车衡也可能会存在其它原因导致的数据失误,但是如果静态称重出现了错误,那么动态汽车衡必然会出现错误。在实际检定的数据记录中,静态试验下的整车式动态汽车衡与其动态汽车衡相差无几,而同样状态下的轴重式动态汽车衡,只有双轴类型的车辆结果较为接近,其他类型的车辆均有所差距。在此情形下,就需要规定在首次检定时,必须要采用静态试验,在后续的检定中,则可以采取依据数据与车型进行判定,由此达到更加精确的检定结果。
三、参考车辆规定问题
我国规定用于动态试验的车辆必须是正规且预期要求的车辆,一般会选择双轴刚性车型以及另外一种,并要求车辆需要尽可能的覆盖衡器的测量范围。尤其对于双轴刚性车型来说,在实验时必须要保证其双轴分别呈负荷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此外,在开展动态试验时,参考车辆还必须要设定不同的速度,并且在空车与重车两种状态下完成实验。
在实际检定过程中,常见的轴重式动态汽车衡最大称量为30吨,最小为0.5吨,而整车式动态汽车衡最大值可以达到150吨,最小为1吨。由此来看,参考车辆的轴载荷与总质量根本覆盖不了动态汽车衡的称量范围。因此,在动态试验过程中,根本无法完成被检动态汽车衡一半以上最大称重量的检定,最小称重的检定则需要通过空车试验。所以,在实际动态试验过程中,为避免收费站装卸参考车辆,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参考车辆各配备一辆空车一辆重车,通过六辆车的试验就能够提高试验效率。
四、约定真值确定问题
参考车辆需要控制衡器来确定自身的约定真值,一种是用来称量参考车辆总质量的整车控制衡器,一种是用于称量双轴刚性车辆静态单轴载荷控制衡器,但无论是分离控制衡器,还是集成控制衡器,都需要满足参考车辆约定真值的误差不超过动态试验最大误差的三分之一。
相关规程中提到,参考车辆总质量的约定真值应当是以静态称量方式下通过控制衡器确定的,而双轴刚性类型的参考车辆则根据轴载荷的约定真值确定,但是并没有表明其出于何种控制衡器。然而根据规程中对整车与轴载荷两种称量方式进行了分开叙述,就说明了其指的是静态称量模式下的轴重式动态汽车衡。
五、典型速度测量问题
在动态试验中,相关规定对每一种参考车辆提出了实验要求,需要在空车和重车两种状态下完成10次动态试验,由此确定单轴载荷与轴组载荷的修正值。根据参考车辆在单轴载荷与轴组载荷的修正值,就可以确定试验过程中所需的典型速度,这一速度也就是大多数车辆在通过时的速度,一般约为最大运行速度的三分之一到一半之间,在此典型速度下的试验测量,就能够保证全国各地计量部门检定中的统一。
综上所述,目前动态汽车衡在公路安全检测方面的应用已经十分广泛,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分别从静态试验、参考车辆、约定真值和典型速度四个方面展开叙述和分析,探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疑惑,进而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意见,如有不足之处,还望各位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