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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最高法益
——兼谈法律人应有人文情怀

2020-12-07

魅力中国 2020年14期
关键词:生命权里奇法益

(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750)

“法益”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概念。所谓法益,简单地说,是指法律保护的利益。“法益”概念在刑法学上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甄别行为之法与非法、罪与非罪具有重要的功能价值。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我国公民的“法益”形态多样,可分为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自由法益、财产法益、名誉法益、债权法益;等等。

我国《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表明保障人权写入了我们的根本法。笔者理解:生命权是人权中最重要的权益。《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基本法律,在列举公民民事权益时,也首先把“生命权、健康权”放在最前面,体现了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法益的理念。西方古罗马著名政治家、哲学家、法学家西塞罗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有一句广为传颂的名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法律”。人民福祉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生命不存在,其他权利毫无意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请看西方两个影响深远的司法案例。

案例一:联邦德国关于“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案例。1989年2月的一天,东德士兵英格.亨里奇在守护柏林墙时,开枪射杀了企图爬墙逃往西德的一个青年人。英格.亨里奇为此还受到东德政府的表扬。1989年底,东西德国统一,英格.亨里奇被死者家属控告到法庭;英格.亨里奇的律师说:英格.亨里奇开枪射死青年是执行法律规定的命令,不应该承担责任;法官却不接受这种辩护,最终判决英格.亨里奇三年半有期徒刑,且规定不准保释。法官的解释是: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法律还有良知;法律与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重要的;尊重生命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原则;守墙卫兵不执行命令是有罪的,但瞄不准是无罪的;他在决定开枪时,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良心义务”;英格.亨里奇听了法官的释明,表示认罪服判。显然,法官尊重守城士兵“履行职务”的法益;但认为,与受害人生命法益比较,守城士兵的理由十分脆弱。

案例二:比利时布鲁塞尔法官的著名判决。一名女子半夜从露台摔下,身受重伤;一名路过的男子洗劫了毫无抵抗能力的女子,刚要离开时,又不忍心该女子伤重身亡,便报警之后再离开,从而使得该女子挽回了生命;整个情形被附近的监控摄像记录下来。警察很顺利地抓获了男子,并予以起诉;比利时布鲁塞尔法院开庭经过四周时间的激烈辩论,法官最终做出该男子无罪的判决。法官的理由是:每个人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务不值一提”,“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意义,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和传承。” 显然,在生命法益与财产法益的比较中,法官坚守了“生命权是最高法益”的理念。

与这种富有人文情怀的法官比较,我们的法律人可谓是任重道远。

2018年8月,在贵州举行的中国西部律师论坛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直言不讳说:中国不缺法官,缺的是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天下负责的法官。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也曾一针见血说过:许多法科学生不读哲学,不读历史,不读文学,所学仅限于法学一隅,触及不到法学的灵魂,知识仅是法条,思维就像线条,意志软如面条;没有基本的人文修养,对正义和公平缺乏基本的感知能力,让眼花缭乱的法律技巧为自己内心的麻木甚至邪恶辩护。两位法律专家都道出了我们“法律人”没有“体恤天下苍生”、“体恤弱者”的人文情怀。

请看看下面两则案例。

案例三:河北摆摊老人赵春华被判非法持有枪枝案。2016年,天津市河北区街道上摆摊老人赵春华,因在摊档上摆设“玩具枪打汽球”游戏,被一审法院判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时间舆情沸腾;二审法院改判缓刑,舆情稍缓。

案例四:内蒙古农民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十组农民王力军,于农闲时节走家串户收购少量玉米,然后销售,赚取一点差价,以养家糊口;2016年4月5日,被一审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非法获利6000元。此案在社会上也是舆情沸腾。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这些类似案例,读之闻之如骨鲠在喉。这些案例既无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反而是感受到我国法律“冷酷”“不人道”“恶法”。也许,我们的法官遵守了法律条文,甚至可以说,从法律条款的文义而言,法官的判决并没有大错;但是,没错的不代表是正确的。在两种法益的冲突中,司法人员没有基本的人文情怀,没有对弱者的怜悯情怀,没有能够在多种“法益”中作出取舍和平衡,没有树立“生命权是最高法益”的基本伦理观。面对普通百姓艰难的生存处境、生存权利,没有体恤和感同身受;法律人成了冷冰冰的“法律匠”。有些甚至还认为“被告席”上的都是“专政”对象,“专政”思维还挥之不去。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曾说过,再好的立法,也经不起误解和滥用。此可谓一语中的、一针见血。

由此,我觉得,历史、文学、哲学等人文学科是每一个法律人的必修科目;法律人要从人文学科中萃取人文情怀和人道主义情怀;要有对弱者的体恤和怜悯之心;在司法实务中,切忌生搬硬套法律条文,成为“司法机械主义者”或“法律匠”;这与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求实现“良法之治”的立法目的不相适应。

“生命权是最高法益”,这是法律人必须坚守的理念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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