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设计中容易忽视的安全隐患
2020-12-07孙瑛
孙瑛
(重庆市设计院,重庆 400015)
一、对于大型、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仅按不低于3.0Ix进行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2条第2款要求,“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 ”。所以有的电气设计师在设计大型商业建筑时也按此国家标准设计,而忽略了《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5.3.2条第2款的要求,“商店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小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0lx。大型、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5.0lx”。
大型商店人员密集,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相对地面建筑疏散则更为困难,所以行业标准对这些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疏散照明照度值的要求较国家标准高。
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疏散场所地面照度设计值低于5Ix
此处与上个问题类似,设计师只看到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规定,没注意到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第8.6.2条第1款的要求,“教育建筑的疏散照明除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疏散场所地面的照度不应低于5lx”。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均属于教育建筑,故应按《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三、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有两台及以上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误认定为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2.1条中规定,“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
注意:这里没有提及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数量,重点在于是否“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
所以无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有几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只要该系统只设置了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并且只设置了一个消防控制室,则该系统应为集中报警系统。
国标图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14X505-1中的第17页对此也有详尽的说明,设计时可以参看。
四、设置有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建筑物,在确认火灾后,未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4.8.8条规定: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该规范于2014年5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快6年的时间,但还有设计师采用98年版第6.3.1.6条的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
这显然与现行规范不符。一般说来,设置有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保护对象多为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火灾发生时,每个人都应在第一时间得知。故现行规范要求在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整个建筑进行应急广播。
至于哪种情况下为“全楼”呢?可参看国标图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14X505-1第37页。该图集对如何界定“全楼”有详尽的解释。
五、气体灭火控制盘处未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6.7.4条第1款要求,“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当防护区域现场设置有气体灭火控制盘时,该设备即为“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故应就近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蓄电池备用电源,或所设置的蓄电池备用电源容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10.1.1 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第10.1.5条要求: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功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9.1 条、第13.9.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由于蓄电池备用电源主要用于停电条件下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故规范对蓄电池组的容量作了专门的要求。电气设计师在选择产品时应注意其性能参数要满足上述规定。
七、出口标志灯未按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分别设置
经常看到设计师在所有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设置同一款出口标志灯,这是不对的。因为二者的概念截然不同,对火灾时人员的疏散也至关重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8条(条文解释)说得很清楚:安全出口是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简单地说就是:你从安全出口跑出来了,肯定就安全了;疏散出口,则未必。所以,该规范明确要求: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不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这个非常重要,设计师一定要注意。
八、楼梯间漏设楼层标志灯
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被设计师忽视,但解决起来也简单:直接增设即可。这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10条的要求,主要是方便在楼梯间内的人员识别所在楼层的位置。设计时要注意:楼层标志灯应设置在每层面向梯面的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