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刑法释法权的研究
2020-12-07乔羽
乔羽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我国宪法中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并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对于刑法罪名适用以及量刑标准也均由人民法院执行,上报到全国人大进行备案。但总结起来,所有的法律解释工作均是自上而下的形式。这就造成了很多情况下,都是新的情况已经发生后经过上报才给出解释,不利于司法建设。
一、公民刑法释法权的目的以及必要性
(一)公民刑法释法权的目的
由于立法滞后性而需要对于其中相关问题进行解释时,由公民按照一般的观点、在遵守宪法与刑法原则的情况下来进行法律解释的权利,即是刑法解释权。刑法解释是法律在制定与适用过程中获取民众支持的基础,也对司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应用常理与常情来对法律当中不合理之处进行衡量与讨论是凸显法律本质的重要环节,可以说只有符合于常理与常情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体现人民的利益,进而实现法律体系的解决社会利益冲突功能[1]。
(二)公民刑法释法的必要性
从根本上来看,司法流程当中与民意进行充分的沟通、适当地给予民众以释法权,可以有效地避免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民间冲突,及时化解或消除社会问题是公民司法解释的重要环节。如果片面强调法律的权威性,无疑会导致人治替代法治,将人民推向法律的对立一端。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法律的模糊性、不完善性,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可以经由公民释法来得到纠正,在另一方面如果刑法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没有与民意进行有效的沟通,就会造成社会影响。
对于刑法当中不合逻辑之处进行集思广益,并展开论证,可以及时地发现在新情况与新问题下的不适用之处,确定可能会在新法律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违宪问题。但是在刑法释法环节,需要将一切非理性的干扰因素加以排除,对于刑法知用当中已经被清晰、具体表达的事实进行论证。所以每一个具有健全智力、精神的人都有发现刑法解释中不符合逻辑之处的能力,及时提出并解决,是缓解与消除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
二、陪审团制度与公民刑法释法权
(一)公民刑法释法权在司法中的借鉴模式
如果将眼光投放到国外,公民刑法释法权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是有先例的,举例来说,包括英、美等国以及我国香港所施行的陪审团制度即是其中的力证。陪审团制所体现的是在认定重刑与量刑方面的法律解释作用。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与完善,陪审团制度所具有的优势也愈发明显,如对法官形成制衡,避免了法官滥用权力与法律,体现了司法民主性特点以及提高了法律的灵活性,更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但相对应地,陪审团也体现出了一定的不足,举例来说,陪审效率低下、社会成本高昂以及成员组成所带来的素质不统一,可能会对理性的裁决造成一定的干扰。如果我们在借鉴时可以规避其中的缺点与不足,积极发挥其优势,则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公民刑法释法权的相关问题。
(二)公民刑法释法权在司法中的效力定位
如果陪审团参与到了司法流程当中,那么其在庭审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需要及时确定。从理论上看,陪审团在以下环节的职能与法官相同: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符合于法律罪行所规定的原则。但是在判断过程中,其中的理性程度并不是恒定的,陪审团无法保证纯粹的理性,这一点对于法官而言也是如此。所以包括英、美等国在内,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起到主持程序的作用,而在定罪、量刑方面以陪审团的意见为主——基于制衡法官的目的,将陪审团置于相比法官更高的地位之上。而这一点是需要我国在该制度借鉴过程中予以避免的,陪审团作为公民刑法释法权的代表,虽然可以与司法解释相抗衡,但应当低于立法解释。对于立法,公民可以行使监督权,举例来说,如有疑问则可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
(三)公民释法权推行原则
遵循宪法优先:以下假定我国借鉴陪审团制度,并且其作为我国公民刑法释法权的代表来行使权利。如果陪审团一致认定,某条刑法在应用于新情况下存在违宪的嫌疑,则可以在投票通过后开启违宪审查程序,并督促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
限制使用:为了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陪审团成员在履行职责前需要进行严格的选任与培训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拖慢了司法效率,同时造成了高昂的社会成本。近年来,国外适用陪审团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下降,这也是我国借鉴此制度时需要重视的问题。所以应当在应用中遵循限制使用原则,对于部分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或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呼吁引入陪审团制度的案件的审判当中加以使用,以避免其效率低、成本高的缺陷[2]。
释法制衡:释法制衡原则即是如果陪审团根据情事变更的理由而要求立法解释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重新解释,或启动违宪审查,那么,在新的解释出台且陪审团没有异议前,法官则没有判决权限。在这个过程中,陪审团的要求与立法机关的答复需要向全国进行报道,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服从终审:如果陪审团在已经要求解释机关关于立法与司法进行了解释,并在违宪审查中并没有产生新的情况,则陪审团不得对法官的判决进行阻挠。如果在后续的司法环节当中,认定裁决不当,则陪审团、检查院都可以启动抗诉程序。
结束语:在前文分析不中不难发现,对于法律适用而言,释法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而做好公民刑法释法,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举措。但当前我国所实行的自上而下的刑法释法工作无法很好地取得公众的认可,所以需要针对其进行改良,从而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消除释法的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