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法治同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2020-12-06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是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使广大旅客朋友们更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法律知识,厦门航空特此汇总如下法律知识问答。
1、我国法律如何规定传染病类别?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指鼠疫、霍乱;乙类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登革热等。丙类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黑热病等。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部分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本次的新冠肺炎即实行“乙类管理、甲类防控”,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个人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有哪些义务?任何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6、将“新冠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