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问题的制度化解决及其意义
2020-12-06贺方彬杨立志
贺方彬,杨立志
(济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民生问题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问题,关系人们最直接的现实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尤其是伴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发展,一个明显的特征和趋势是,民生问题越来越趋向于通过制度化方式予以解决,制度外基于民生问题而引发的剧烈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越来越少,这既是现代制度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对于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生问题制度化解决的时代特征
制度,按照诺斯的经典解释,就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1]。以法律为核心构成要件的现代基本制度,是维系各个社会群体之间良性互动合作的基本规范与准则,是保证社会安全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托。同时,制度也是现代社会解决各种民生问题,提升广大民众生产生活水平的基本路径与依靠。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基本制度的建构,一般都遵循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的价值导向,这使得现代基本制度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可以容纳不同社会群体的各种民生和利益诉求,由此,现代社会的民生问题越来越趋向于通过制度化方式予以解决。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视野来看,随着各个民族国家由传统向现代的深入转型发展,一个明显的特征和趋势是,复杂多样的民生问题越来越趋向于制度化解决,制度外基于民生问题的各种社会抗争和社会革命发生的概率在逐渐减小,尤其是二战结束后,西方发达国家原来基于民生问题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冲突和社会革命大幅度减少。随着相关民生福利制度的普遍建立,人们的基本生存有了根本保障,制度外基于民生问题而爆发的激烈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越来越少,对此,查尔斯·蒂利指出:在西方发达国家,基于民生问题的各种社会抗争运动,“大多数公开表演都是以非暴力的形式进行的,即使发生了诸如警察与示威者相互扭打的事件,其程度也远远逊于旧的剧目形式”[2]74。进入21世纪后,民生抗争运动的鲜明特征在于,“组织者与地方当局——特别是维持公共秩序和对人民实施监管的警察部门之间关系的常规化”[2]113。基于民生问题的武装抗争、武装暴动、武装起义、武装夺权等现象,已经很难能够看见。
所谓民生问题的制度化解决,是指民生问题的相关方通过构建的制度体系,以制度所允许的渠道和方式来表达各自的民生诉求,并通过制度框架内的对话协调和妥协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彼此的矛盾与冲突,最终通过制度化的调节来解决相关民生问题,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化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制度化解决民生问题与制度外解决民生问题相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大势,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其独特的优势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民生问题的制度化解决,可以保持社会正常的秩序化运行,不至于导致社会的整体失控。民生问题制度化解决的基本路径在于,民生问题的抗争方主要采用游行示威、集体罢工、静坐请愿等相对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民生诉求,并力求在制度框架内通过民主协商和妥协谈判的手段来解决相关民生矛盾与冲突。这些途径、方式与手段一般都是制度所许可的,而且这些途径、方式与手段本身就是由制度所供给的,属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明显,制度化解决民生问题,不易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冲突与社会动荡,可以维系社会的正常秩序化运行。2011年在美国爆发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这场由贫富差距过大这一民生顽疾所引发的社会抗争运动,无论是从参与的人数,还是运动的规模,以及波及的范围等都可谓声势浩大,但这场运动的抗争方始终遵循在制度框架内行事,主要采用游行示威和静坐请愿方式表达自己的民生诉求,这种相对温和的方式,既让整个社会认识到贫富差距这一民生顽疾,同时也没有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更没有由此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制度外解决民生问题的路径、方式与手段则明显不同,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也更大。假如一个社会的制度体系没有为民生问题的抗争方提供相关的民生诉求机制,也没有供给民主协商与妥协谈判的平台,那么抗争方只能诉诸制度外的路径、方式与手段。开始的时候,抗争方可能会选择民主游说、游行示威、集体罢工等比较温和的方式与手段,去表达自身的民生诉求,但这些方式与手段与现存的制度体系是不相兼容的,会对现存社会的正常运行造成干扰,必然会遭受统治方的控制与打压。同时,如果抗争方的民生诉求属于基础性民生问题,关系人们的基本生产生活状态,非解决不可,这时,统治方的这种控制与打压必然会遭受抗争方的激烈反抗,甚至可能诉诸暴力抗争或武装抵抗等方式。在这种形势下,民生问题的相关方都不妥协退让,由此可能引发持续的大规模的社会冲突,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化运行彻底失控,各个社会群体的生产生活都将受到重大影响,正如恩格斯指出:“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起码的生活需要,穷到处境悲惨和食不果腹的时候,那就会更加促使他们蔑视一切社会秩序。”[3]
另一方面,民生问题的制度化解决,可以规避引发严重的社会灾难。从社会的正常运行轨迹来讲,民生问题的制度化解决,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温和的途径与方式,一般不会引发严重的负面社会后果。虽然把民生问题从整体上纳入制度框架内予以解决,仍不能完全消除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甚至是社会骚乱,但这些已不是主流,整个社会可以维系相对安全稳定和持续发展的状态,不会发生全局性、颠覆性的武装暴乱和社会动荡。与此相反,制度外解决民生问题则可能会引发十分严重的负面社会后果,整个社会也会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由于没有制度化途径和渠道去表达和实现自身的民生诉求,民生问题的抗争方只能采用制度外的手段与方式,这会破坏社会现有的正常秩序,必然会遭受统治方的强力压制,但如果抗争方的诉求属于基本民生领域,同时又聚集了十分强大的力量,则极有可能采用暴力抗争的方式予以反击。正如恩格斯指出:“为了活命、为了生存、为了一切而进行的战争,因而必要时也是你死我活的战争。”[4]359民生问题的相关方长时间毫不妥协地对峙、对抗、冲突,很有可能使局势完全失控,最后恶化升级为大规模的暴力冲突和武装抗争,甚至可能演化为激烈的军事战争。由此,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将被完全破坏,社会发展趋于停滞甚至倒退,各个社会群体的生产生活都将遭受重创,民不聊生、尸横遍野,最终导致极其严重的社会灾难。
二、民生问题制度化解决的主要缘由
在传统向现代急剧转型的时代语境下,伴随着以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社会保障为核心的现代制度体系的普遍建立,民生问题越来越趋向于通过制度化方式予以解决,这并非偶然现象,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其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现代社会建构的基本制度具有“良法”属性,有利于从根源意义上解决各种民生问题。法律是制度体系的核心构成要件,同时也是整个制度体系性质的鲜明体现。从法的基本属性来看,不是所有的法都是“善”的,法律既有“良法”“善法”,也有“恶法”“坏法”。所谓的“良法”“善法”是指,“对人类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法律,与此相反,‘恶法’则是指对人类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消极阻碍作用的法律”[5]。“良法”是解决各种民生问题、提升人们生产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和路径,“恶法”则是催生各种民生问题并促使其恶化升级的制度根源。在传统社会中,许多的法律规定都具有“恶法”的属性,比如,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三纲五常”的政治伦理规则;“刑不上大夫”“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制度;以私法代替公法的“家天下”做法等,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对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基本属性来看是属于“恶法”,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大量的民生问题。
从民生问题的产生根源和解决途径的维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与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是有明显差别的。在民生问题的产生和解决方面,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具有“善”与“恶”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对于维系传统社会的安全稳定与秩序化运行具有积极作用,安全稳定乃民生之盾,如果社会频繁发生骚乱与动荡,这对每个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都是有害的,由此,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具有“良法”的属性。但另一方面,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由于其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又具有“恶法”的属性。这些基本制度,不仅在解决民生问题时不能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且制度本身就存在较大问题,成为各种重大民生问题产生并恶化升级的制度根源。比如,中国封建社会以皇权为核心的基本制度,虽然对维系封建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化运行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对于抑制土地兼并、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有重要价值,但皇权本身又是特定阶级利益的代表者,这些特定阶级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不可避免会催生大量严重的民生问题。
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与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相比,其基本属性是完全不同的。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语境下,现代基本制度的建构一般都遵从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的价值导向,这从价值根源上保证了现代基本制度的根本属性是“良善”的。以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为价值基础的现代基本制度,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在于,“一是要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二是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三是要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6]。这三个方面相互贯通、互促互进、缺一不可,它们共同从价值取向和程序过程方面规定了现代制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它不是某个特定群体特殊利益的维护者,而是从最大层面体现了各个社会群体的民生和利益诉求,因此,从这个意义来看,它是“良善”的,而不是“恶”的。
由上可见,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由于遵循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的价值导向,因而从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上,排除了其异化为特定群体实现特殊利益工具的可能性,而是让现代基本制度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合理民生和利益为基点,以充分实现每个社会群体的民生和利益诉求最大公约数为目标。因而,从价值根源来看,现代基本制度是“良法”,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各种民生问题,而且现代基本制度本身就能规避许多重大民生问题的产生和恶化升级。
其次,现代社会基本制度的包容性特质,有利于民生问题的制度化解决。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所构建的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使得现代基本制度对于各种民生诉求具有了更大的包容性。而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的局限性,其包容性往往十分狭窄。在制度文明相对比较落后的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社会共同体的认知和认同边界主要定位于:本民族国家与其他民族国家的差别,本民族国家内的安全稳定与秩序化运行。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其存在与发展,都依赖于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社会的失控与动荡,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来说都是无益的。因此,在传统社会的制度建构过程中,每个社会群体所认可的公约数主要集中于社会的安全稳定与秩序化运行,而对于社会公正与改善民生方面兼顾不够。再加上,传统社会的基本制度主要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群体制定并实施的,必然更多地体现占统治地位群体及其密切关联群体的民生和利益诉求,传统基本制度的这种等级化和利益偏向性特点,决定了其包容性与开放性不足,制度缺乏较大的容纳度。传统基本制度不能为民生问题的相关方提供谈判协商和妥协退让的常规平台,也不能为民生问题的抗争方提供民生诉求的表达机制和制度化实现方式。没有合法的平台与渠道,民生问题的抗争方只能诉诸制度外的手段与方式,长期如此,必然发生越轨行为,正如科塞所说的:“如果社会越轨者能够找到获得同样目标的合法手段的话,他们就很可能不会发生越轨行为。”[7]令人遗憾的是,传统社会基本制度的缺陷,使其不能为民生问题的抗争方提供合法的平台和手段,由此,抗争方长期陷入“诉求无门”的困境,大量民生问题的累积,势必会引发激烈的抗争运动,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基本秩序,这是传统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当传统社会中的统治集团利用制度和公共权力盲目扩张自身的既得利益时,别的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进一步受到极大损害,导致民生问题进一步恶化升级,且不能在制度框架内予以解决,使得民生问题的抗争方力量迅速集聚壮大。统治方与抗争方长时间不相上下的对峙与对抗,最后极有可能演化为武装抗争,整个社会由此处于长期的动荡之中。
现代社会基本制度则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个国家和民族之间的交流互动逐渐增多,相互间利益的依赖性和包容性也不断增强,人们对于制度功能的认同也由原来单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转变为更多关注其利益分配和民生改善方面。由此,现代基本制度建构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已不是单纯维系社会的基本秩序的问题,亦不是维护特定群体既得利益的工具,而是要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合理民生和利益诉求,并且要保障一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概言之,现代基本制度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民生权利为出发点,以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为价值导向,因而能够包容和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多样化民生和利益诉求。现代基本制度正是因为有如此大的弹性和广阔的回旋余地,与传统制度相比,才更加能够有效地解决各种民生问题。加之随着现代制度文明的发展进步,制度的精细化和系统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原来制度的缺位、失位、错位、片面化和碎片化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由此,现代基本制度不仅能为每一位社会成员表达和实现自身的民生诉求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程序,而且也为民生问题的相关方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提供了合法化和多样化的渠道与方式,与此同时,公共权力也回归其本真的职能。在传统社会中,公共权力往往沦为特权阶层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在现代制度体系中,公共权力受到了合理的制约与监督,再也不能沦为特定群体肆意扩张自身私利的工具,而是让其充分发挥公共职能,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由上可见,现代基本制度由于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属性,因而能够容纳复杂化和多样化的民生问题,并且能够有效地将民生问题纳入制度框架内予以解决。
再次,现代社会基本制度蕴含的法治精神,有利于各种民生问题的制度化解决。“人治”是传统社会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是传统社会在治理方面的重大弊端。传统社会基本制度虽然也包含一些法治精神,但占据支配地位的是人治精神,制度的构建主要是基于政治伦理规则,人治是传统社会处理各种问题的基本方式,当然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主要方式。与法治相比,人治有很多先天的缺陷,这决定了其不能有效地解决各种民生问题,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治的精神和方式主要体现了强人意志。由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群体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人治方式在解决民生问题的过程中,必然更多地体现强势群体的民生诉求,而对于大多数社会群体,尤其是对于弱势群体则关注不够或无法满足其民生需求。第二,人治解决民生问题缺乏稳定性。依靠人治来解决民生问题,其实质就是依附于个人来解决问题,而个人在解决复杂民生问题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个人喜好不一,思考和处理问题不周全,随意性过强,甚至出现前后差异、朝令夕改的现象,使民生问题的解决效率不高,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如韦伯指出的:“一切都地地道道地建立在‘看人办事’之上的,也就是说,建立在对具体申请人及其具体要求的表态上,以及建立纯粹个人的关系、施恩、许诺和特权的基础之上。”[8]第三,人治不能有效维护民众的基本民生权利。依靠人治的方式来解决民生问题,普通民众只能依附于统治群体,并匍匐于权力的阶梯之下,等待统治集团的施舍和恩惠,民生问题的解决也主要是基于统治集团的“贤能”和“良心”,民众的基本民生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自然也不能得到根本保障。可见,以人治方式解决民生问题,不仅无法有效地解决各种民生问题,而且人治本身还会催生出许多民生问题。
相反,只有运用法治的精神和方式,才能有效地解决各种民生问题。一方面,现代社会基本制度遵循的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的价值导向,决定了法治要公正地保障和改善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民生。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义,对此,习近平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9]法治精神与社会公正是内在统一的,蕴含法治精神的现代基本制度在解决民生问题的过程中,既能有效遏制强势群体肆意扩张自身的私利,从而损害了别的社会群体的合理民生需求,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大众群体平均主义式的民生诉求以及不切实际的高福利民生诉求。由此,就能从根源意义上有效地防止和解决各种民生问题。另一方面,法治有利于保障民众的基本民生权利,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可预期性。法治精神的实质就是强调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则,并且按相关法律规则办事。运用法治来解决民生问题,其实就是用法律法规的方式规定了人们享有的各种民生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人们必须要履行的基本义务,并且这种规定是强制性的,具有很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能够为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以及发展前景提供可靠的保障和预期,只要人们遵循这些法律法规,就可以通过多样化的渠道和方式去表达和实现自身的民生诉求,最终创造美好的生活。
最后,现代社会基本制度包含的公正程序,有助于解决大量民生问题。程序公正是现代基本制度的基本原则,假如没有公正的程序,现代基本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就会出现严重问题,由此必然会引发大量的民生问题。传统社会基本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就是因为缺少公正的程序,从而产生社会不公、稳定性不足、利益分配不均、效率低下等弊端,使大量民生问题无法在制度框架内予以有效解决。
公平对待精神是公正程序的重要方面,能够有效阻止制度建构和政策措施安排过程中由于个人利益偏好所引发的民生问题。现代社会在基本制度建构和具体政策措施安排的过程中,为了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变质,防止资本所有者对劳动者的不合理盘剥,防止当权者的“权力寻租”和“夹带私货”等深层次民生问题,特别强调要坚持公平对待精神,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关制度政策措施的当事人,绝不能把个人好恶和利益偏向渗透进相关制度政策措施中,从而有效遏制相关民生问题的产生与恶化升级。
多方参与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机制,有利于解决各种复杂的民生问题。社会不是少数人、少数群体的社会,而是所有人、所有群体构成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制度建构和政策措施安排过程中,应当让各个社会群体的代表广泛参与其中,这种多方参与的机制,能够有效解决各种民生问题。一方面,多方参与能够为民生问题的相关方充分表达自身的民生诉求提供重要机会和平台,有利于找寻到民生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并且能够集中众人的力量和智慧探寻解决民生问题之道。同时,民生问题抗争方的参与,还能为解决民生问题注入必要的压力和监督,从而促进执政者快速解决相关民生问题。另一方面,多方参与还能充分释放民生问题相关方的压力和情绪,民主协商和妥协退让有利于相关方构成良性互动的关系,从而为民生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必要的压力和谈判空间。
公开性是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相关民生问题的有效解决。所谓公开性原则,主要是指民生问题的相关信息的公开与透明,信息的封闭与舞弊有时会催生大量的民生问题,并且会严重阻碍民生问题的有效解决。公开而平等地拥有相关民生信息,是防止误导与误判的基本前提。在解决民生问题的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公开性原则主要是指,民生问题的相关方,都能自由而平等地知晓相关民生信息,特别是与自身密切关联的民生利益信息,由此可以规避任何一方对相关信息的垄断,从而造成信息的不平等和不对称,由此形成误导和误判,影响民生问题的顺利解决。公开而平等地拥有相关民生信息,既有利于相关方精准判断和理性协商相关民生问题,也有利于民生问题的相关方达成某种信任与共识,最终促进民生问题的妥善解决。
三、民生问题制度化解决的重大意义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制度化方式予以解决,这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对于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民生问题的制度化解决,能够避免剧烈的社会动荡。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结构总是处于不断变动中,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化必然引发社会群体结构的深刻变化,社会群体结构的变化制造了大量新的社会群体,催生了各种新的民生诉求。对于现存的制度体系而言,这些新的社会群体和民生诉求并不是体制内的,一开始一般得不到社会和制度的认可,由此会引发大量的民生问题。这些新社会群体的合理民生诉求如果长时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他们就会对整个社会及其基本制度产生不满和怨恨,并逐渐形成反制度、反秩序、反社会的“异己”力量。特别是当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无法容纳和解决一些基本民生问题的时候,新社会群体就会和一些相关群体联合起来形成庞大的民生问题抗争方,伴随着民生问题的恶化升级,抗争方对社会和制度的不满和怨恨情绪就会迅速累积和蔓延,其力量也会快速膨胀。当这种抗争力量达到一个临界点的时候,抗争方就会抓住一个合适的时机,借助于某个偶然事件,通过制度外的暴力抗争方式去表达和实现自身的民生诉求。当这种情形出现的时候,民生问题相关方互不妥协地进行长时间武装对抗,必然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社会将会为此付出巨大的生命和财富代价,甚至还会出现短暂的历史倒退,每个社会群体都在相互对抗和斗争中失去了各自利益,人们的生产生活也无法正常进行。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生问题的制度化解决,意在使民生问题的相关方在制度框架内,通过民主协商和妥协谈判的方式解决民生矛盾,并实现各自的民生诉求,最后还可能达成某种互利共赢的格局,这样,将极大减小剧烈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对于社会的安全运行和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民生问题的制度化解决,将极大减小社会“异己”力量。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改革与校正,可以将大量新的民生问题纳入制度框架内予以解决,切实满足各个社会群体,尤其是新社会群体的民生诉求,由此,这些社会群体也将被纳入社会主流制度框架内,使他们对现存制度体系和社会秩序产生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其结果就是社会“异己”力量的减弱,以及社会基本制度整合力、凝聚力的增强。另一方面,民生问题的制度化解决,可以大大减少社会抗争力量的积累。通过制度提供的合法渠道和方式满足各个社会群体的多样化民生诉求,可以以细水长流的渐进方式充分释放相关社会群体的不满和怨恨,并逐渐消解累积壮大的民生抗争力量,由此可以避免深重的社会积怨和社会冲突势能的形成,从而有效防止出现颠覆式的社会动荡。
其次,民生问题的制度化解决,可以为人们提供稳定的生活和可靠的发展前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最为关注的,是能够享有稳定的生产生活和可预期的发展前景,而这些都离不开制度体系提供的根本保障。
一方面,公正合理的制度体系,能够有效解决人们的行为边界问题,有利于防止和化解相关民生问题。任何一个社会共同体都是由不同的社会成员聚合而成的,不同的社会成员有着不同的行为模式,同时也有着不同的民生和利益诉求。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既需要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合作与良性互动,也需要每一位社会成员在互动合作中保持合理的行为边界。一旦有社会成员和群体的行为越过了适当的边界,必然会对别的社会成员和群体的合理利益造成伤害,由此引发严重的民生问题,甚至还可能扰乱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只有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确立人们的行为边界,在互动合作中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这样就既能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又让社会充满活力与动力,从而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发展前景提供可靠的预期。
另一方面,公正合理的制度体系,能够有效化解人们不期而遇的社会风险,为人们的生活和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在其生命周期和职业生涯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各种各样的社会风险,比如失业、疾病、养老、住房等,这些风险既是面向个人的,同时也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化风险,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社会化风险在进一步加剧。如果社会不能系统有效地解决这些风险,相关民生问题就会出现并进一步恶化,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化运行就会面临严峻考验,民众的生产生活和发展前景也将失去可靠的依托。因此,只有构建制度体系,特别是构建完善的民生福利保障体系,把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和尊严底线的基础性民生需求予以制度化保障,才能及时、全面、有效地化解社会成员遇到的各种社会风险,从而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发展前景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