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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科学内涵

2020-12-05华,

关键词:法学依法治国法治

郑 华, 李 龙

(1.东华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2.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法律绝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其与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休戚相关,因此法治必然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了深刻的论述,提出了系列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科学地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明确地展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清楚地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为了更好地学习和领会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特作如下解读。

1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原则是“三者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下简称“三者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基本原则。“三者统一”既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结晶。

“三者统一”的提出并非偶然,而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对中国道路、中国理论、中国制度的高度凝练,合理借鉴了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思想,深刻总结了西方国家实施法治的正反面的经验教训,通过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而提出来的。“三者统一”思想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党的十五大,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又逐步将这一总原则强化和完善。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几乎都有一个治国方略,并同时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原则。”[1]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诸子百家,纷纷提出自己的治国方略和总原则,如儒家的“德治”与“仁爱”;道家的“无为而治”和“道法自然”;墨家的 “人治”和“兼爱”;法家的 “以法治国”和“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经过历史的检验,法家倡导的治国方略与原则是契合时局的,历经商鞅变法和“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治理实践,秦国历时一百四十余年,由弱变强,终于实现了一统大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集权帝国,不能否认这些丰功伟绩与法家的治国方略和原则密切相关。

西方国家在确立资产阶级政权之后,大多施行以 “三权分立”为原则的“法治”。应该说“三权分立”,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上是有进步意义的,但随着资本主义政权的巩固,“三权分立”则演变为资产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勾心斗角的工具,出现了各种丑剧与闹剧,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历史是最好的见证。“人们只能够经由不断的努力而使这些价值彼此调适,但是却无力创造出一整套全新的价值。”[2]在当今世界,采取何种治国方略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长期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与中国国情相契合的,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原则是“三者统一”。

1.1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三者统一”的前提。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从三个方面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证:首先是制度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些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制度保证。其次是人力资源保证。党管人才,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党能调动浩浩荡荡的革命大军,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全面实现奠定了群众基础。最后是物质保证。改革开放大大解放了生产力,当前我国GDP稳居世界第二,国富民强,为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提供物质基础。因此,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和现实的选择,也是历经中国近代史发展得出的科学结论。

1.2 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这在我国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而言有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和谈判民主等。其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主要形式。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6年6月通过的《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总论》强调,应采取多种形式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使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使社会主义民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1.3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7年 “依法治国”就已经写进了党章,1999年又被宪法所确认。2014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即从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进入全面依法治国阶段。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下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逐步深入人心成为人民的思维生活方式,进而转变为公民的行为准则。

“三者统一”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遵照“三者统一”原则,依法治国就发展、就繁荣;反之,依法治国就可能停滞,甚至出现衰退。

2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同时,首次以中共中央全会的形式来讨论治国方略这个重大问题,也是开创了历史先河。此次会议的功绩不仅在于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是一个承上启下,同时也是开拓创新的工作,“唯有传承中华法系法制建设的合理内核,方能制定具有中国特色”[3]。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接着,四中全会决议具体列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要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以及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些要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优越性和先进性体现得淋漓尽致。鉴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有关报刊对上述五大体系,已作了全面和科学的论证,本文不再重复,仅就阐析两个体系。

2.1 健全的法律执行体系

“实施”是法律生命力的体现。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效果都在于执行。鉴于执行包括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两部分,本文重点谈刑罚执行。当然,民事判决的执行是多年来的一个难题,近年来,法院专门设立了执行局,专门负责执行问题。除传统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手段外,还依法采取各种行政措施和民事拘留,还使用了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制度等。2016年6月底,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失控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提高执行查控能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模式,让失信者无立足之地。执法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确保判决执行。

从刑法的执行来看,遵照《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让罪犯在劳动中改造,使之通过改造实现自食其力,重新做人。劳改机关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的政策,集中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并按照“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执行。这种宽严相结合的政策收效很好。特别是遇到特殊情况如十年大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某些罪犯实行特赦。如1959年便对末代皇帝溥仪等罪犯实行特赦,他专门为此写了《从皇帝到公民》一书歌颂了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政策,在国内外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我国的劳改政策是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的现实体现,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书中毛泽东同志就表达了这种思想,他说:“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5]这种给生机的政策,还体现其他生活细节方面,例如罪犯服刑期间生病会安排治疗,特别严重的病还可以住院,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院给予假释;每月还发津贴、冬天有棉衣,每月有接见日和休息日,必要时容许罪犯家属到监狱参观。当然,劳改政策还有一些不足。我们应该依据十九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开创劳改工作新局面,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教育人、改造人的工作中取得重大的成绩。

2.2 科学的法学教育体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法学教育体系占有重要地位。“百年大计,教育第一”,法学教育是法治体系的基石,不管法治的哪个环节都离不开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是一个古老的学科,也是一个年轻的学问。说她古老是因为三千年前就有法学教育,春秋时期就有专门教法律的“私塾”,传授法学知识。法家先驱管仲就提出过“以法治国”思想,通过“变法”成就了齐桓公春秋第一霸业。秦代通过“商鞅变法”,厉行“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由弱国变成强国,最后秦始皇横扫六国,建立了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秦王朝设立了“法博士”这样的职务,主管全国法学教育。汉承秦制,“法博士”之后又出现了“法学生”。唐宋更重视法学教育,专门在科举中,设立明法科。但不系统,因而法制观念历来不强。而说她是年轻的学问,是因新中国后,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创建了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的法学教育系统。但后几经曲折,直至十三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恢复和发展,迎来了法学教育的春天。

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系统大致有两大系统:一是国民教育法学教育体系,包括博士、硕士、本科和专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法学大专院校300余所;另一系统是成人法学教育系统,包括我国省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设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再加上司法行政机关办的司法学校,加起来共有百余所,还包括自学考试。

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主持制定了1954年宪法的颁布和实施;邓小平提出了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谈话”,“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制”,“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等著名观点;江泽民与胡锦涛主持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党章和宪法并领导了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提出一系列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理论,把依法治国推向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主持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实践,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这些理论对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无疑起到了指导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地位时,要合理借鉴中国古代和西方的法学思想,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与中国当今实践和时代结合起来,他说:“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历史和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6]历史表明:从原始社会末期法律的起源到19世纪中期,中国古代法学与法律独立发展,形成具有独特民族风格的中国法系。它作为土生土长的法律体系,符合中国国情与民情,为中华民族的绵延、发展和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受到文明发展阶段的局限,特别是受到阶级的局限和政治的偏见,其中必然有不少糟粕,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事实上,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征途上,合理借鉴了不少中国古代法学思想与法律制度,如“依法治国”这个重要理念与方略,“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是来源于法家先驱管仲的理论:“以法治国”与“以人为本”。还有法家其他重要人物,如商鞅、韩非等,他们关于“法先王”“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刑不避大夫”,特别是“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等思想,都有合理借鉴的价值。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合理借鉴西方法学思想,是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认识到:人类法治文明的辉煌成就,不仅包括中华法学的贡献,也包括西方法学的贡献。西方法学源远流长,纵贯数千年历史,荟萃欧美各国的鸿篇巨制,尽管其中夹有不少糟粕,但仍不失其在法学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尤其在法治的实施与探索上,仍是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合理借鉴的重要资料,今天的法治文明必须在昨天的根基上发芽、开花和结果。人类法治文明是有历史联系性,不可能中断和中止,法治文明必将延续,只是因历史变化而有所更替,必将在新的环境中得到更大发展。总之,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原则,合理借鉴中国古代与西方的法学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3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针是依法执政

执政党源于资产阶级革命,始于英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由以往的革命党变为执政党。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执政”,并写进党章。党的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提高执政能力建设这一战略问题。2013年,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反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需要共同推进,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则应该一体建设;2014年四中全会重申了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依法执政的重要地位,强调依法执政的核心是坚持党依照法律法规去治国理政,同时党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理好党,治理好党。将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统一起来,同时在党的领导下,努力达到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的统一。将党的科学领导与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针是依法执政。(1)在社会主义国家搞法治建设,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关键的一条。离开这一条,依法治国就失去意义。(2)在党的重要和权威文献中,把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几乎同等对待。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分别强调“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执政”。(3)依法执政是具体的政治活动,贯穿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并贯彻于过程的始终。

依法执政的基本形式,可以概括为:(1)领导立法。如起草宪法修正案草案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通过;批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党组的工作汇报,以及基本法律起草或讨论草案;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规划草案的建议稿。(2)保证执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优化执法体系,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公正高效、权责清晰的依法行政体制,同时加速推进构建权力受约束、以法律为准绳、诚实守信、高效廉洁的法治政府。(3)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由之路。“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深入人心的领导语录,其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司法机关应该独立公正并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是司法权的配置应该与法治实践相适应。三是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度,即让公平公正体现在整个法律过程。四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五是强化人权的司法保障。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4)带头守法。党组织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要做守法的模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必然领导人民遵守法律。(5)引导护法。党组织要坚持和完善司法监督体系。一是要加强国家监督,二是提高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三是健全监督体系,发挥党的监督的特殊作用;四是严格司法责任制度;五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按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凡担任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要忠于国家、忠于宪法与法律,忠于职守、忠于人民。

依法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针,是现代文明的生动表现,也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我们应该通过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上来,这为中国法治的春天到来谱下了序曲,从而开辟了一条顺应时势和人民拥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近代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法治这个问题上,先后历经了五次大曲折才找到正确的道路。这就是“五个否定”。第一次否定就是戊戌变法对封建社会专制的否定,资产阶级改良派企图用资产阶级法治取而代之。但结果是这次变法被枪杀在摇篮之中。第二次否定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对改良派的否定,力图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共和国,但结果是赶走了封建皇帝,而被袁世凯篡夺了政权。第三次否定是对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否定,建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人民共和国的民主与法制。第四次否定,即“四人帮”企图篡党夺权,企图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否定,结果是自取灭亡。第五次否定,是中国人民对“四人帮”全面专政的否定,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这五次否定生动体现了中国人民追求社会主义道路的不懈努力,预示着中国必然走向法治建设的道路。这条道路可以具体从三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协调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的讲话,专题讲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党法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道路的制度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

第二,党法关系本质上反映的是法治与政治关系。在国家话语权的大背景下,任何的法治都离不开政治。这已经得到政治家和法学家的普遍认同。穷根究底,每一种法治道路都表明了一种政治立场,每一种法治形态都表达了一种政治逻辑。中国法治实践具体体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依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治化。处理好了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其实就是党法关系得以和谐共处的表现。

第三,党法关系紧密相关、高度依赖。党的领导是前提,这是历史和现实的选择,也是党的先进性的体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条件。同时,党的领导又必须得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与党的领导是辩证统一的,法治建设的全过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方向的前提条件。同时,党又领导人民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保障宪法与法律的完全实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鲜明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相一致;二是民族性与时代性相一致;三是与时俱进与坚持特色相一致;四是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相一致。总之,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才有光辉的前程。

5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涉及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诸多方面。但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价值。”[7]因为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到实施依法执政;从贯彻“三者统一”,到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尊重与保障人权都是其最终的价值追求。“人权要靠法治来保障,法治以执政者的守法为最高诉求”[8],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这两次号称为姊妹篇的历史性会议,始终都闪耀着人权的光辉,通过提出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而载入史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就特别提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他在讲话中反复强调:“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引用了培根的名言 “一次不公平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来论证司法审判的重要性。司法的公信力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因此,他慎重地要求:“要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强化人权的司法保障。”

6 结语

总之,习近平总书记既提出和阐释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和新命题,又将全面依法治国付之实践。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正在路上,其中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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